“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课程体系设计

2017-05-11 09:30杜蓓蕾
武昌理工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实践环节课程体系

杜蓓蕾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发布,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高要求。审视目前高校的法学课程体系,存在着自主设计课程的类型和数量偏少,体系化不强,一些自主设计的法学课程未能真正体现专业特色,实践教学环节不完善、效果不明显。因此,应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合理设计实践环节,突出实务性和实践性。

关键词:课程体系;自主课程;实践环节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实施极为重要,法学教育思想需要通过课程体系得以体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也需要在课程体系中实现。

一、法学课程体系的现状

课程体系对人才的成长和培养起着关键作用。法学课程体系的设计一般遵循三个规则,一是遵循教育部201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二是遵循各校教务处颁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本要求设置课程;三是遵循本专业的特色设置系列课程。例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课程除公共基础课,法学基础课,法学核心课程外,学校可根据自己的财经特色开设一些课程,如财税法,金融法,公司法,竞争法等。师范类院校因为办学历史悠久,在开设法学理论课程的同时,增加刑法、民法、商法等案例课程,减少纯理论课程的课时,在每年设置2周的学生见习等。工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则体现鲜明的工科特点,根据专业方向不同设置一些工科课程,如工科概论等。总之,目前地方高校课程体系的设计存在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自主设计课程的类型、数量少

各校对专业总课时、学分都有一定的限定要求,教育部法学专业目录中的16门核心课程是法学的基础课程,包含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必须开设,英语、政治、体育等通识必修课属于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对于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必不可少,需要开设。这两部分课程占据了课程体系的70%以上,自主课程的开设被压缩在30%之内,有的高校还设置了专业方向课,又占用了一定比例的课程。这进一步限制了自主设计课程的类型和数量。

第二,自主设计的课程体系化不强

受制于课程体系的自主课程模块空间狭小,课程的开设较为零散,课程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课程的体系化不强。例如有的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科研工作与方法、社会工作导论、律师与公证实务等课程,与法学专业的衔接度较低。有的法学专业开设了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學等课程,尽管可以增强学生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锻炼管理能力,但课程之间的关联度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虽然开设了系列专业课程,但课程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是与课程设计时思路不清晰,定位不准确有直接的关联。

第三,一些自主设计的法学课程未能真正体现专业特色

法学自主课程的设计本身有一定难度,16门法学核心课程已经奠定了法学专业的基础,自主设计的课程或者是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或者是对法学的某一课程进行细化。前者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后者如经济法学可以细化为多个有关联课程,财税法,金融法,公司法等,可以增强学生对经济法专业能力的培养。在法学课程体系内要设置有特色的自主课程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专业特色是专业负责人对课程体系的主观的认识和凝练,课程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符合法学体系的课程未必能体现所谓的专业特色。同样,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未必能相容于法学体系。要设计出体现专业特色的法学课程需要长时间的摸索。

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形式、效果需进一步探索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如果仅仅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学生因缺乏实务训练在毕业之后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国家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提出实践环节的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主要有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毕业设计等。有的学校还增加了见习。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律所进行,但现在学生实习时只安排做一些辅助性事务,装订卷宗,做记录,旁听案件等,一些实务性活动如外出调查,法庭记录,参与案件的讨论等都不再参与,这无疑大大弱化了专业实习的效果,延迟了学生接触实践、积极思考和判断的进程。

二、法学课程体系设计的思路

(一)根据学期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法学课程虽然门类众多,但课程与课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基础法在前,综合法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理论法在前,应用法在后。遵循由浅到深,由难到易的顺序设置。每学期的课程设置中应注意至少有一门应用型课程。这样安排的目的便于将学生从抽象的法学理论中解脱出来,和实践相结合,积极思考,独立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多开设一些法学理论课程,在第四学期之后,应用型课程数量应大幅度增加,因为此时学生的基础课程已经学完,法学知识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对实务方面的训练较少。建议每学期开设二门以上,切实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实验课程的开设应结合实务,服务于理论

目前高校一些重要的法学课程都开设实验课,虽然课时不多,但对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锻炼,启发学生的思考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遗憾的是法学实验课程的配套软件质量不高,具体表现为提供的训练太少,案例较为陈旧,影响了教学效果。实验课程的内容应和理论课程相互辉映,是对理论知识的进一步深化,所以无论是案例的选择还是训练项目都应紧扣教学内容,不应该是松散的,无序的。

(三)实践环节形式有序且层层渐进

毫不夸张的说,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直接关系到学生法律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而法学实践教学的运行离不开教学管理在设计课程时同样应符合教学规律,符合学生的认知心理,循序渐进。先认识实习,后专业实习后毕业实习,不同阶段实习的内容不同,对学生的要求不同,追求的效果也不同。在实习的安排中,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也十分重要。目前学生实习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主要集中在区级,案件多,工作量大,学生锻炼的机会较多,只是囿于实习单位的顾虑,实质性事务安排得较少。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学生十分负责,指导学生了解律师办案的全流程,并撰写一系列文书。有的律师事务所则采取放羊式管理,不闻不问,学生收获极少。对这样的实习单位就应该果断放弃。另外实习过程管理也极为重要,及时与实习学生沟通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习中遇到的疑惑,对于他们准确了解法律的运行,了解社会现实意义重大。

三、我校法学课程设计体系具体构想

(一)理论课程体系设计

首先,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围绕着法学专业特色,合理地确定多个课程群,将分散的课程体系化,使学生能认识到课程之间的联系,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未能列入课程群的并不意味着与其他课程之间没有联系,只是联系弱些,多表现为一些基础性课程或综合性课程。如中国法制史,环境法,法律逻辑学等。其次,秉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适当开设一些非法学类课程,如政治学原理,经济学概论,公共关系学,生物工程概论(知识产权方向)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法学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再次,确定专业方向课程,如知识产权方向,需开设专利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案例等课程。此外,为拓展学生多方面的兴趣、能力,开设一些选修课(公务礼仪、西方文化名著导读、中国的社会与文化等)。最后开设一些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实践课程体系设计

实践课程体系设计时应关注与理论课程的关联,以及课程的实际效果。对于传统的社会调查、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要注重过程管理,考虑到學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实习内容的科学安排、具体落实,力求每个实践形式都达到最优效果。比如社会调查,首先是确定题目,超出学生认知能力的题目不能选,社会意义不大的题目不能选,题目确定后学生才开始设计问卷,问卷题目应契合主题,与主题关联不大的需要修改。调查问卷统计及调查报告的书写既要符合规范,同时也要有真实的思考和理解。在专业实习中,根据学生的未来就业方向选择实习单位,将就业和实习结合在一起,实习的时间安排紧凑有成效,能够逐步让学生理解实务的流程以及与理论的衔接。除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外,还应增加诉讼文书、法庭辩论等实践形式,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而一般的法学课程无法对学生的这两种能力进行培养和锻炼,实践课程通过针对性的训练,可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课程设计

法学专业的实验课程开设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目前实验课程的开设受制于法学软件的开发,而法学软件涉及的课程主要是三大诉讼法,其他课程没有相应的软件,这对实验课程的开设形成了阻碍。其实,商法、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都应有一定的实验课时,留给学生一定思考和总结的时间。建议可设计各种法律技能的实验和训练,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律实验室教学体系,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调查能力、表达协调能力、诉讼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能力等。此外,三大诉讼法的实验课内容在录像、案例的基础上,多增加实务操作部分,通过撰写诉讼文书,强化法律思维,培养实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万洪.论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定位[J].中国大学教学,2013(8).

[2] 李涛.完善我国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之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1(4).

[3] 王毅.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计改革思考[J].扬州大学学报,2014(4).

[4] 马波.法学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问题探析[J].南方论刊, 2015(4).

(本文审稿 张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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