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先菊
数字出版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上,是结合了传统出版内容,通过数字化技术为纽带来完成信息传播的新兴出版产业。计算机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逐渐演变出了动态发展概念的数字出版。它的基本概念是: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数字化的原创作品,数字化的编辑加工、数字化的印刷复制、数字化发行销售与数字化消费阅读等,形成了真正的数字出版。数字出版是依托传统的资源,用数字化这样一个工具进行立体化传播的方式。比较传统出版方式,数字出版能够迅速查询、并且拥有海量的存储空间,成本低廉是它的优势、编辑方便是它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它的受众面广泛、传播方式绿色环保。
未来出版业发展的趋势将会是数字出版。在数字出版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传统版权的保护模式对于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已经略显的捉襟见肘,这对保护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数字出版在复制和发行上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条件。可是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最大的不同在于多样的传播形态、广泛的传播方式,这使得作品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突显的松散,在网络特性下的传播方式使侵权变得简易轻松,而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却是举步维艰。根据上述的特点,版权保护难度系数较高。今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出台多项政策以此来保证与提高网络出版的版权保护力度与水平,可还是不断有数字版权侵权纠纷出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瓶颈在于版权保护问题,这个问题乃是数字版权保护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现行法律框架下数字版权保护障碍
1.没有用法律保护版权的意识
当前的网络环境使得数字侵权变得十分简易与随意,这是我国目前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存在的普遍现象。一是权利人在思想上没有及时树立数字出版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对于自我权利的保护不是特别注重,间接导致自己的作品被另一种载体通过另一种传播方式所直接侵权。二是消费者对于版权意识淡薄且自律性差,加上数字出版作品有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消费者往往是随意使用,随意传播。当前通过互联网去获得所需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三是某些网络经营者,在未经权利人授权,为了赚取金钱的目的而无视版权的法律保护规定,毫无忌惮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2.多方监管力度不够
在我国诸多特殊行业之中,出版业是其中之一,有特定的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明显滞后,网络侵权数量之大,屡见不鲜,监管部门在执法是经常处于被动局面。法律上对于数字版权保护也存在着很多空白,这也是行政执法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数字出版在法律上的概念十分含糊不清,于出版物而言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类,不同的出版物所受到的限制不同,这种情况就导致了网上出现了很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侵权现象,直接导致了执法手段不硬,打击侵权的力度偏小。
3.侵权惩戒力度小,维权难度高
当前在我国,版权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权力人去维权总体下来成本较高。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缺乏惩处性机制,网络侵权的成本相对十分低廉,权力人在胜诉时得到的补偿确是十分低微,繁琐且麻烦的诉讼程序,导致很多被侵权人望而却步,更多人的选择是放弃诉讼。
关于加强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问题的建议
1.相关概念必须明确
我国关于数字版权的保护主要依靠“一法两规”,即《著作权法》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一法两规”的相关规定,传播载体必须要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才能上网传播,可往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产生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仅仅用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解决所有问题,这是不现实的。互联网的发展之快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现象法律的适当调整势在必行,是不容回避的。首先是要泾渭分明,界定相关概念。电子出版、多媒体出版、网络出版等都属于数字出版的概念,恰恰是这些概念造成了权利边界不清,从而造成了执法困难,因此明确数字出版以及于此相关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以出版概念为例,在中国,出版这个概念是具有特殊含义的,依照传统要求,出版必须要有出版资质,但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按照这个出版的定义,私人在博客上的一些作品是不被现行法律所保护的,一个简单的复制与粘贴,只要使用范畴合理,根本不用得到版权的许可,直接可以使用。实际上作者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版权侵犯,这种概念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版权法律上关系的不清楚,所发生的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法时也会遇到很多困难。
2.完善版权登记与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在加强版权保护方面需完善体系。完善建立版权登记与交易,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由数字作品的作者进行版权登記并提供相关部门认证的权利信息查询、权利认证与执法取证服务,在版权交易时做好痕迹记录,做好版权追踪的技术监管公作,把虚拟的版权转变为现实版权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当前已有的管理体系之上拓展搭建信息量庞大、方便查询的版权数据库和数字版权认证平台;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包括:网络授权使用费用指导标准、图书出版相关规定、整个产业链中的利润分配办法、引导侵权纠纷、建立调解机制等相关监管体系。
3.加大侵权惩罚力度
《著作权法》修订后,法官手中侵权赔偿的自由裁量权是50万元,可在实际侵权纠纷中法官很少会采取惩罚性赔偿。按照程序来讲,侵权发生时,权利人要举证说明,胜诉后赔偿是按照侵权获利的多少来赔偿的,侵权的成本是相当低廉的,这使得许多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作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诉讼程序不仅繁杂而且诉讼成本较高,因此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多都会选择放弃起诉。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侵权赔偿标准不明确,相关机构需尽快制定规章,明确作品使用报酬与赔偿标准。使得作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受害者才能积极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数字侵权的方式方法与形式也在千变万化,必须与法律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与探索有效的版权保护模式,使得全社会的版权保护环境逐渐清朗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