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为他人保管财物致损是否担责

2017-05-09 07:52
百姓生活 2017年3期
关键词:履行义务民法通则小轿车

读者问:

我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他两条名贵的狗放在我家寄养。前几天我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请问,我需要赔偿朋友的损失吗?

律师解答:

据你所述,你的行为是无偿帮助行为。无偿帮助行为,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你帮朋友照看宠物狗,是一種无偿帮助行为。但由于外出遛狗时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一条狗被小轿车撞死,你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鉴于你行为的无偿性和善意性,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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