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华 陈力峰 陈昶洁
当代网络直播中的道德失范之困及对策
□ 祝华 陈力峰 陈昶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隐藏着种种乱象,如涉黄涉赌、侵犯隐私、践踏公序良俗等频频挑战传统道德底线的行为,已引起业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面对新事物中的新问题,相关部门急需建立直播内容价值导向标准,进一步完善法规,消除法律灰色地带,创新监管执法机制等,以达到规范网络直播业态,净化网络直播生态的目的。
网络直播;道德失范;重建
从2015年至今,国内网络直播和网红经济快速生长,空前火爆。统计显示,国内网络直播平台已突破300家,用户超4亿网民,直播APP的日活跃用户逾2400万,部分直播间参与人数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网络直播的持续走高致使民间资本纷纷跟进,互联网三巨头也相继入局。云投汇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有16家网络直播公司在半年内就完成17起融资并购,涉及总金额超100亿元。在网络直播平台和观众都呈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网络直播也存在挑战传统道德、侵犯个人隐私等许多新的问题,急需进行纠偏。
目前的传媒行业,网络直播已然成为标配,正所谓“无直播不传播”。斗鱼直播、腾讯新闻、楚天金报融媒体平台武汉ZAKER(以下简称“武汉扎客”),还有长江日报、长江云在“一直播”和“今日头条”等平台上均推出大量网络视频直播,受到网民欢迎。
回顾网络直播的发展,2016年初央视新闻关注报道电竞直播,标志着越来越多的主流媒体开始聚焦网络直播行业;北京和颐酒店女网友遭男子强行拖拽事件发布会现场直播,令人们意识到直播并非仅是娱乐方式,更能助力新闻信息的全景式传播;花椒直播首次采用VR技术直播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武汉扎客首次利用无人机航拍技术直播2017年武大樱花季,都预示着网络直播通过技术突破不断开拓未来。
然而,当前网络直播平台良莠不齐,大多数直播创业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不少呈现野蛮生长趋势。
如今,网络直播疯狂增长,一个账号、一部手机就搭成了直播间,几乎到了人人皆可直播的时代。于是,一部分主播为了增加粉丝、增加打赏铤而走险,进行各种打擦边球的准色情直播。如2016年1月,斗鱼TV主播直播“造人”,同年7月熊猫TV主播直播换衣服,影响都很恶劣。同时,一些直播间还存在涉毒涉赌、语言粗俗等现象。2017年8月,广西一女子用手机直播吸毒。更有甚者,有的主播借着慈善的名义直播,让粉丝刷礼物,直播结束,又把赠给贫困村民的钱收归己有。此外,在利益驱使下,一些直播平台默许主播出位直播,甚至通过这类事件炒作自己的平台。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网络执法队队长沈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少数的企业试图通过低俗、色情的内容吸引关注,以赚取流量,进而收回投资或融资。直播平台的默许和自我炒作,进一步放大了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等问题。一些主播为了在竞争中胜出,直播醉驾、飙车、跳楼、打砸等出格事件,屡见不鲜。2017年2月,江苏常州一主播爬上10层楼高的阳台佯装跳楼,并网络直播,声称直播平台上很多人观看。“跳楼秀”引发楼下众多市民围观,严重扰乱周边交通秩序。最后在警方和消防的配合下,破门将其救下。这类主播的冒险个人秀,虽是个人行为,但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若不及时制止,会进一步拉低直播行业的底线。
2017年3月,“水滴直播”上出现了全国多地校园视频监控的直播画面,被直播的场景包括教室、食堂、操场等,网友还能对直播点评留言。此事引发了社会大众和学界对公民隐私权的探讨。按目前学界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刑法、民法都对此有相关规定。然而,如今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广泛存在。一类是直接侵入他人私密空间,如直播大学女生宿舍、直播购衣店换衣服等。另一类是监控摄像头变身网络直播,如学校直播学生学习和休息、内衣店购物被直播等,未经他人允许将摄像头录摄公共场所画面、个人形象挂到网上任人点击,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广告广泛存在。一类是直播平台发布的各类视频广告,一类是主播发布的小广告,总体呈“小而散、杂而乱”的特点。由于缺乏相关审核机制或审核机制不严,广告主的真实身份没法辨认,许多广告的内容不健康,发布的产品缺乏保障,由此引发系列问题,诸如虚假广告野蛮生长,所宣传产品无售后无服务无保障,甚至出现借此诈骗的情况。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互联网广告乱象做了规定。但由于直播广告易复制、易传播、难监管的特点,这些违法行为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着。
网络直播中存在大量问题,建立直播内容标准和价值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台自查、行业自律和职能部门监管制度显得迫在眉睫。
网络直播屡次挑战道德底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网络直播坚持娱乐至上,文化价值缺失。网络直播从本质上讲,同报纸广播电视一样,是一种媒体,也应坚持内容为王,通过好的作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云南省委党校讲师、法学博士周翔宇曾表示,网络直播若“只见直播,不见文化”,它会解构核心价值乃至意识形态,突破社会规则的底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姜雪也表示,未来网络直播应以健康优质的内容和正能量的精神文化产品才能真正赢得市场和资本的认可。①
事实上,健康优质的直播确实能吸引大量观众。2017年9月,武汉扎克直播了武汉市江岸区教育局举办的开学第一课,主讲老师是高校专家,从专业的角度剖析了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让众多家长受益匪浅,该场直播观众总数达到43万人。武汉汉阳一批90后“理论网红”,尝试以网络直播形式宣讲党的理论和政策,这种新颖、生动的方式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参与。2017年的“学雷锋月”活动中,湖北省校园思想政治教育电视课堂《同上一堂课:我们的价值观》登上了斗鱼直播间,吸引了28万人同时在线观看。可见,正能量的直播内容也有着广泛的受众和发展空间,优质的网络直播应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相关部门应积极督促引导网络平台建立直播内容标准,让其服从、服务于社会主流价值观。
让价值内容成为网络直播的风向标,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作为新生事物,网络直播走在了行业监管规则的前面,这就催生了一定的法律法规灰色地带,导致在实践中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我国的法律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目前学界对于公共摄像头直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以及公共场合个人隐私权是否存在让渡的问题还有争议;②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对色情的定义不够具体,导致网络直播频打“擦边球”。目前,类似的模糊地带还不在少数,需要及时清理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直播实践中,法律边界是基本底线。面对网络直播的种种问题,需要及时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监管部门职责到企业法人以及众多主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网络直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到广告审查发布等,都要及时细化相关法规,为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提供法理基础。
库尔特·卢因1947年就提出了“把关人”这一概念,他认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这就需要“把关人”。③后来,这一概念进一步延伸到新闻传播领域。传统媒体以及新闻网站都有编辑、值班主任、值班总编、总编辑对内容进行把关。网络直播行业同样需要相关责任人对内容进行审核和逐层把关。
具体而言,作为直播平台的法人应该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对所有经由自身向社会传播的内容,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监督把关,谋求直播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可喜的是,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已开始自我纠偏。曾经直播“造人”的斗鱼TV已开辟正能量直播板块,广泛征集正能量主播。2017年10月13日在武汉开幕的长江文化展,斗鱼TV连续直播了多场非遗文化展。
网络平台内容的“把关人”还要建立相关制度约束主播的行为,让主播提升自身道德素养,自觉进行积极向上的网络表演;建立直播内容分级制度和未成年人实名登记制度,防止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诱导;建立直播平台广告审查制度,杜绝虚假低俗欺诈广告。同时也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应该担负的主体责任,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严格的管理措施。
同样,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合作治理,发布自律公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2017年7月,网络直播行业自律联盟已经成立,这对规范网络直播服务业态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此一来,通过多条措施并举,有望达到平台自清自律,行业自我规范的目的。
面对网络直播乱象,文化部等多个管理部门也相继下发通知,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严格监管。但是,每个直播平台拥有众多的直播间,平台上产生了海量的数据,而对如此海量的视频数据进行监管,难度很大,加上部分直播平台和今日头条等内容分发平台合作,对直播内容进行千人千面的推送,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面对新事物新业态,需要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
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直播监管的长效机制。由于网络直播视频数据量大,加上直播时间24小时不间断,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督制度,如设立相关部门且专人专管,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解决运动式监管易死灰复燃的问题;开通24小时有奖举报平台,方便群众及时取证举报。
其次要建立多方联动协同监督执法制。由于网络直播是典型的互联网+行业,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工信、公安、文化等多个管理部门,同时可能跨多个省市区。这就要求在执法层面,监管部门之间、各省市之间要加强联动,协同监管,扩大执法范围。此外,还要探索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直播平台多方联动的监管执法机制。
尽管网络直播业当前遭到种种诟病,但作为新事物,只要尽快建立阳光的内容标准和价值导向,再配以完善严格的监管举措,目前这些问题不仅可以得到解决,而且能促进直播行业尽快找到新的赢利模式,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同时,内容优质、管理完善、参与度强的网络直播业,也会成长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的新亮点。
注释:
①王腾.网络直播道德探底[J].企业观察家,2016(12).
②张方泽,田莹.关于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界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直播隐私权的界定”专家研讨会综述[J].中国广播,2017(07).
③库尔特·卢因.群体生活的渠道[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2.
(祝华、陈力峰:湖北日报传媒集团;陈昶洁: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