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项税抵扣问题

2017-05-06 21:15李晓武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6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农产品

李晓武

摘要: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质,对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征税另有规定。因此,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也不同于一般企业。为了保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征税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准确界定其征税规模,并且合理明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为应纳增值税额的准确性提供保障,促使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准确的缴纳税费。本文通过新会计政策中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为此提供可行性措施加以改善,保证我国税收的顺利征收。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

中图分类号:F810 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154-02

我国新会计准则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征税,制定了新的征收方式。在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方法等多项征税规定方面进行了调整。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针对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企业的征税进行及时更改,促使其适应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断满足我国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纳税的要求。

一、新型会计政策对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一)纳税主体的最新确定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进项税主体的新规定为:以购进或者生产加工用来生产出来的乳制品、酒及酒精制品、植物油等增值税的纳税产品归类为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这次变革的重点在于购进农产品的相关公司,关注农副产品的加工行业,不对流通或者转让农产品以及农副产品的企业进行管理。但是,如果购进的农产品是用来进行商品交易的,便被算入新型会计政策所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企业。

(二)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

新型会计准则的变更,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应纳税额以及纳税形式产生一定的改变,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税率征税方法。如果企业进行生产活动适用于17%的征税率,那么销项税额会增加;如果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便会对这些产品的适用税率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征收率。若是不能划分清楚,便会从高适用税率,这会对于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纳税增加很大的压力。

(三)投入产出法带来的影响

投入产出法按照销售产品的数量确定能扣除的进项税额。投入产出法的计算比较简单,容易实行;另外,销售完毕的农产品可以通过相同的税率进行管理,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这样就能提高企业对于其应纳税额的对比,与相同的企业进行横向比对;同时,利用销售的产品进行扣除参照物,能在根据企业不同销售状况进行抵扣税额的确定,能够保证企业准确进行税额抵扣,不会因为超过标准数量产品税额无法抵扣的现象产生。

(四)成本法带来的影响

成本法主要利用產品成本进行抵扣税额的确定,以成本与相关税率相乘,计算出进项税额。这种方法由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选择的成本核算方式不同,会使得该政策无法顺利实施;同时,这种计算方法需要巨大的计算量,以及精确的计算数值,对于企业成本核算要求很高。因为,企业成本的确定是影响企业可抵扣金额的重要指标,这样一来,也为税收征管部门检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很容易产生税收征管的分歧;另外,成本计算方法要按照企业运行的实际状况进行核算,使得进项税额计算更加符合实际。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缺乏事先监督

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缺乏事先监督一是体现在对于发票领购与管理方法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管。在农产品收购企业申领收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该企业是否从事农产品有关的业务进行确定,进行相关发票的发售,不能充分了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发票签发状况;另外,税收征管部门只能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的制度规定对其进行税收的征管,确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无法对特殊的企业进行专门的税收征管。就会造成管理部门对一些从事混合经营或存在兼营行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缺少事前的了解与管理,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便会利用这种监督缺陷,使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数额不能充分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企业自行开具发票以及普通发票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农产品收购的环节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类型进行不同发票开具。收购农民个人的农产品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于收购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农产品要开具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我国农产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无法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进行发票开具。由于农户加工生产销售过程比较分散、农产品中“做市商”制度的出现,造成对于农产品发票开具的不确定性,以及中间商会对发票动手脚,这些都会影响到税收的征收。

另外,一般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农产品都是从农户手中收取,就导致农户自开自取销售发票,同时又自行确定应该抵扣的金额,这就会造成虚报金额现象,增加进项税抵扣金额的不真实性。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在进行销售发票开具时,会为了减少纳税金额,而对发票上的相关金额进行调整,这样就会造成增值税应纳税额金额不准确,为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征管造成阻碍。

(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制度的不完善

从事货物生产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缴的增值税款在50万(含)元之下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可以按照13%的征收率抵扣;但是,当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都不可以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性,我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以及纳税转换等制度的制定上,尚有不完善的部分,这就会造成对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不完善,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抵扣的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为了解决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必须强化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能否开具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要严格加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除了现行制度条例之外,还要结合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注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对其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规定。另外,要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销售状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检查其发票的使用状况以及进项税的抵扣状况。如果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存在虚报金额、代开发票或者发票签发不规范的现象,税收征管部门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反之农产品生产开发企业通过开具发票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保证税收征管的及时以及准确。

(二)加强发票的签发与管理

要想加强发票的签发与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以及使用、注销过程的管理。按照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其发票认领以及使用进行严格控制,限制其申领的数量,防止随意发售发票的现象出现;另外,要根据发票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结合新的会计准则,對于企业申领的发票进行严格的监管,要求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把发票使用状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同时实行相关岗位分离制度。

(三)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力度

根据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运行成果,通过对其产量以及加工量的比对,确定其合理的生产与加工数量,判断其实际经营状况是否严重偏离指标。另外,要通过对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行业内部不同企业进行对比,确定其经营收入是否合理,防止经营成果虚假上报,以此为纳税力度进行合理的评价;翻同时,要对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本期发票使用数量以及金额与相关的具体金额进行对比,严格监督其虚假交易活动,合理确定税收征管力度。

(四)加强企业的核算管理

要加强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严格管理发票的使用,并聘请相关人员对发票使用进行监督;另外,可以根据企业前期销售情况以及营业利润进行发票开具的限制,以进销项税额的合理比例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数额;同时,严格控制企业在加工、生产以及销售环节中各个环节的核算管理,做到相关金额核算准确。

四、结语

总之,新会计政策为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进项税额的申报与抵扣提供了更加适合的方式,解决了传统征收办法中征税不合理的地方。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要严格对其发票的使用、纳税金额确定等方面进行管理,申报真实无误的纳税数量金额,以便确定正确的进项税抵扣金额,同时也是方便征税部门的管理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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