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五点谈

2017-05-06 08:06蔡小玲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6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治理现代化治理体系

蔡小玲

摘要:科学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以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为导向,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参与治理的格局,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和基层治理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最终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社会治理;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060-02

随着当前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化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整合社会资源,化解各种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期待与需求,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坚持问题导向,回应民生期待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提升的动态过程,在这一动态过程中,社会治理也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中国改革开放相对来讲起步晚,但经济发展比较快。当前我国进入改革攻坚期、利益格局深层调整期,但社会建设步伐相对滞后,许多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和显现了出来。这些问题中既有群体冲突、社会治安问题、公共危机问题等冲突类社会类问题,也有人口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环境问题等源头类社会问题。且许多社会冲突类问题就是由源头类社会问题进一步发展而来。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也是不断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进程。

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社会治理体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社会治理实际出发,直面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纵横交织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关乎民生的源头类问题,要注重平等沟通和协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此类问题演变为冲突类社会问题,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回应民生期待,推动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促进社会公平。

二、注重顶层设计,鼓励基层创新

社会治理应是顶层设计和基层治理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社会治理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基层治理创新,无论是顶层设计和基层治理都应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积极实践和探索。

顶层设计应当高屋建瓴,为基层治理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的作用。同时,社会治理还应鼓励基层进行创新实践。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进行社会治理的自主探索,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基层治理的探索、创新经验反过来也会为顶层设计提供案例和经验借鉴,使顶层设计更加科学和完善,从而更好地指导基层治理实践。

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需要党委和政府充分发挥各自的领导与主导作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特色,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推动。为避免党委和政府之间、党委内部机构和政府内部机构之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生权力重叠、责任不清的问题,应当对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进行明确分工和权责界定。党委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社会治理的方向,领导和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政府要强化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科学利用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职权,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社会治理顶层设计,主导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政策,加强法治建设,为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保障。

三、多元参与协同,共建共治共享

一般意义上,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主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公民及公民自组织四类。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既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秉持的原则。

当代公共决策在社会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下变得愈加困难,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技术的合作参与,需要整合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这显然不是单单依靠政府或者任何一种组织就可以的,它需要多元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并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共同建设社会、共同治理社会、共同分享社会治理的成果。

当今互联网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国家社会治理关系极为密切。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智能社会等全新的互联网业态的涌现,社会治理的理念与方式已经受到极为深刻地影响。抛开互联网谈社会治理是落后也是不现实的。社会治理必须实现网络治理与现实治理的“无缝对接”。

一方面,社会治理需要将互联网治理手段与传统社会治理手段进行有机的结合。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事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政府和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沟通协作提供了平台。政府既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大量信息,问政于民和进行广泛和有效地社会监督,同时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时可以实现“线上线下”的有机结合。政府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建立起一套基于互聯网的社会治理信息搜集、分析、处理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为线下的社会治理提供更有效和更快捷的预警与指导,充分提高治理效率。

另一方面,进行社会治理,既需要对传统现实社会实现有效治理,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手段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威胁和挑战。,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也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压力和难度。因此,国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重视现实社会的治理,同时必须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治理,不留社会治理的死角和空白。

四、政府提供服务规范购买机制

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或者放弃其社会管理职责,政府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应当转变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突出其服务社会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其次,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一些原本由政府直接提供,但已不适合由政府继续提供或政府无力保质保量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来完成。例如,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政府只需根据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评估后支付其相应的服务费用。

无论是政府自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还是政府向其他社会治理主体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其过程都应该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为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与购买规范机制。

第一,确立明确的政府自主提供和需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的事项及范围。一些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政府自身运转需要的消费服务、政府无力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可以承担但与其他治理主体相比不具备优势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向其他治理主体购买服务。

第二,明确政府向其他社会治理主体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权责。国家应当积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建立相适应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第三,政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购买公共服务,建立相应的服务购买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在向其他社會主体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整个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则。相应的招投标信息应该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治德治自治,力促社会和谐

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层面,是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卫生、教育等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系统。因此,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也必须科学有效、切实可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社会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坚持综合治理。适合法律规范的范围,应该坚持运用法治手段;适合道德调整的范围,应该以社会道德的约束力为主;在广大基层,应该充分发挥基层乡规民约的作用,提倡自治。只有运用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手段,才能有效地调节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既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也非一次治理就可以完成的。必须通过不断地实践和经验总结,探索出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构建科学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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