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面板数据分析检验了反倾销与各种监管条件对进口量抑制的效果。发现反倾销初裁、终裁对进口的抑制效果低于反倾销税率的效果,进一步发现同时存在反倾销与多种监管条件的商品贸易保护效应明显。同时通过对比不同监管条件的抑制效应发现进口许可证的抑制效应尤为明显。而实施一项监管条件大约可以降低10%的进口量,而1%的反倾销税大概降低05%的进口量,并且高反倾销税与监管条件同时实行对进口有递减的抑制作用。故两者间存在等价替换关系。针对我国不同行业可以找到适合的贸易保护政策,通过它们对进口量抑制的等价关系与成本估算进行更好的权衡取舍,从而中国能充分运用贸易保护政策在世界贸易博弈格局中不落下风。
[关键词]反倾销;监管条件;贸易保护;博川特模型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261
1引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贸易大国,中国对外贸易额逐年上升,在世界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即便自由贸易将是世界潮流的大势,各类贸易保护措施因为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的因素也在全球广泛被使用。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传统贸易壁垒例如关税、配额等手段的使用已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诟病与限制,但一些非关税贸易壁垒由于其隐蔽性、便利性而被广泛采用。反倾销作为WTO规则下所允许的一种反对倾销的手段,由于实施迅速、威胁大、操作方便等特点,被各国用作为贸易保护的首选政策。然而近年来,各类诸如进口许可证、入境通知单、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监管条件也成为各国限制进口的隐蔽贸易保护措施。并且其中几类的监管举措有着法律与道德上的合法性。
据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的数据显示,自1997年12月中国开始有反倾销记录以来,到2015年11月,中国共对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诉讼232 件,其中针对韩国、美国、日本、俄罗斯、欧盟的案件占大部分。在中国发起反倾销的232起案件当中,有15起存在数据丢失问题,而在剩下的反倾销案件当中,终裁裁定伤害的比例一直维持较高的水平,反倾销税率也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最高的初裁税率为137%,终裁最高税率为119%。最终极大地抑制了本国企业的进口额。这些反倾销案件集中于化学工业、机械钢铁与食品原料,并且多数化工产品既被施加有反倾销案件的同时也受着海关监管条件的限制。
海关监管条件是指包括进口许可证、入境通知单、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等依据海关进口相关法律文件需要遵守的规定与准备的材料,最终进口是否得以实现在于每年海关对规则的调整与材料的审核,具有极大的自由度与针对性。而截至2015年,我国共有32项不同类别的进口监管条件,各类监管条件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例如被列入“禁止进口商品”这一项的商品就将在下一年进口量骤减为0。而“进口许可证”则只需要商务部签发即可。
2文献综述
截至今日,基于各国的反倾销诉讼的经济效应探讨已积累了大量而优秀的研究。进一步来看,关于反倾销与监管条件的相关文献能够粗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以及非技术贸易壁垒的对一国贸易的影响;另一类是从国家、企业等宏微观角度出发来考量研究汇率、政治博弈、各类贸易组织等经济因素对反倾销诉讼的发起和裁定结果的影响。
Maskus和Wilson(2000)、Baldwin(2000)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定量分析,并且得出结论,原产地原则是其中损害最大的限制国家进口的贸易壁垒。对于技术性与非技术性贸易保护壁垒的定量测算主要有两种度量方法。一种是关税等价法,通过实行了进口关税(贸易壁垒)的进口产品价格与没有壁垒时的市场上相似产的价格的比较来判定该贸易保护举措的有效性。但是没有壁垒的市场上相似商品的价格往往难以获得。
所以另一种更好的依据进口量的测算方法将更为实用,该方法可估计贸易受到的贸易保护政策影响的范围与效果强度。Beghin和Bureau在2001年的文章中提出可以用该方法定量分析贸易壁垒的重要性与针对性。可量化的信息有贸易保护的法规数量、被限制的进口数量、进口覆盖率、以国际的统一标准为主的国内达到指标个数的比例等。Park(2009)、Carter和Trant(2010)等人发现贸易保护措施存在贸易抑制与转移效应,所以贸易转移较少的美国农业反倾销措施的效应良好。并且进一步的研究显示,Prusa(2001)發现反倾销税率平均能够减少进口量的30%~50%。
另外,针对反倾销带来的进口直接抑制作用与本国产业救济效应,同时国内沈瑶与王继柯(2004)也提出反倾销针对对象国的措施导致从非对象国的进口上升,进而产生了贸易转向。我国目前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贸易转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救济效应。
基于已有文献只专注于反倾销成因与各贸易保护措施的效应研究,但缺少多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对比。仅研究反倾销或是技术贸易壁垒有一定局限,并且反倾销的流程成本代价相比其他非技术贸易壁垒较大,因而进一步地研究非技术贸易壁垒与反倾销手段的结合效果与可替代性十分重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探索两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的进口抑制效应与相互替代的可能。
3理论框架——反倾销带来的进口贸易抑制效应的理论分析因为中国对外实施反倾销的大部分国家基本具有在市场中处于寡头竞争地位的特质,而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2010)中也论证了其合理性。所以,本文的理论框架基于成因为低价竞争,而非政治斗争或利益集团游说下的反倾销行为与维持良性竞争的监管措施。首先构建一个博川特价格竞争模型来展示贸易保护措施给国家带来的进口抑制效果,模型如下。
假定存在三国:1国、2国、3国,其中1国为进口国,2国、3国生产相似但有差异的同类产品出口到1国,qi则为i国对1国的出口量。故1国对2国、3国产品的反需求函数为:
由此可见,1国对2国征收的反倾销税会导致2国对1国的出口量下降,即产生了出口抑制效应,并且出口量下降程度取决于本市场内其他生产者与2国产品的异质性。而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发生贸易转移效应,即dq3∧11dt3>0,对2国征税的反倾销税会导致3国对1国的该产品出口量上升,上升幅度同样取决于产品的可替代性。
4模型设定与回归结果
41数据来源与分析
通过中国2004—2012年海关年鉴的进口量与进口价格与各商品海关监管条件实等数据与世界银行的反倾销数据库进行匹配后发现,化工、钢铁、汽车、食品是最易发起反倾销提案与实施严格的监管条件的几大行业。1997年以来发起的纯反倾销案件(无附加监管条件)共110件,既有反倾销又附加监管条件的有93件,还有29件缺失数据。
42模型设定
本文通过引入一个自然实验,将中国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与监管政策视为自变量进行面板数据分析,从而对本文的核心问题进行实证解释。实验在HS八分位的基础上进行。首先采用了临近匹配法挑选出关于中国几十种商品进口量的两个样本年份,即2005年与2010年,进行分析时,第I组(2005)与Ⅳ组(2010)是仅受到反倾销制裁的样本,模型形式可以表达为:
其中虚拟变量treatment表示数据遭遇反倾销初裁结果,若该种商品反倾销初次制裁通过则取1,没有则取0。exchange为中国对一篮子货币的平均汇率,2004—2006年用的是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直接标价法)。虚拟变量ftreatment反倾销最终裁定,1表示终裁,0表示没有通过。duty表示初裁与终裁的平均税率,初裁一般发生于反倾销提案发起当年,而终裁为后一年。
第Ⅱ组(2005)的模型形式表示为:(仅遭受监管措施的商品进口量样本)
其中L表示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Q表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表示进口许可证,R表示出入境货物通关单,D表示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L、Q、R、D均为虚拟变量,有则为1,无则为0。
第Ⅲ组(2010)是指既有反倾销又有监管条件影响下与Ⅳ组多个维度下相似的进口量样本,其模型为:
本文用数值变量supervise表示实施监管条件的数量,数目为n,该模型中多了反倾销税与监管条件的交叉项。
因为四个实验中的出口量均为平衡的数据,用IPS法来检验单位根,发现单位根检验与一阶差分均拒绝原假设,故在1%的置信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同时Hadri检验均接受原假设,表明进口量序列是平稳的。
关于模型设定部分对面板数据进行了xttest0检验和Hausman检验。根据检验的结果,Ⅰ组的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0008,拒绝原假设,选择了面板回归的固定效应模型。Ⅱ组探究不同监管条件下的效应,运用选择随机效应模型。Ⅲ组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5461,选择随机效应模型。而Ⅳ组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7912,运用选择随机效应模型。
43回归结果——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Ⅰ组、Ⅲ组、Ⅳ组均不报告显著性因为经检验存在序列相关与异方差问题,所以报告修正后的显著性。Ⅰ组经过xttest3检验后发现P值为00004,Ⅱ组、Ⅲ组、Ⅳ组通过xttest0检验也存在P值接近于00023。故拒绝原假设,所有实验存在异方差与序列相关问题,但可以通过xtssc修正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xtgls修正随机效应模型。
Ⅰ组:基于2004—2006年的数据显示只有反倾销税率水平对进口量的抑制作用有显著影响,反倾销税上升1%会带来大约05%的进口额下降,终裁带来092%的进口抑制。而汇率项不显著,汇率变化对2004—2006年的进口量影响较小。终裁项也不显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是2002年才发布实施,显然2005年的反倾销手段程序还不够成熟,企业单位对反倾销起诉裁决流程与进口的决策的联系甚少。并且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裁决极其谨慎,但是对于打击低价倾销与产业及时调整是十分迅速的。
Ⅱ组:与Ⅰ组中的几类同行业在2005年监管条件的商品进口回归来看,各因素显著性均显著,表示监管条件的增加使得进口量显著出现下降,且存在某项监管条件时,进口量的下降为6%~10%。Q(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这一监管条件比其他监管条件(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或重要工业品证明、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显著性略差,主要是因为本国对外的限制产品主要还是集中于化工、纺织、食品等行业所以进口许可证与工业证明以及有毒化学品通知单这些监管条件适用范围更广。
并且四种证明其中进口许可证的β系数最大,某种程度上表明其作用强度也比其他几种监管条件大,因为国家直接控制其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方面的法律。通过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来调节国家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并且当进口许可程序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产生不必要的延误时,它可以成为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
Ⅲ组:监管条件、反倾销税与其平方项均很显著且符号方向符合预期,交互项符号为正即监管条件。汇率项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初裁、终裁和税率的变量具有一定多重共线性。而且双重限定使得反倾销与监管条件的影响加大,但单独一项的保护效应下降,比如监管条件带来44%左右的进口下降而反倾销税提高1%使得进口下降069%,并且终裁带来033%的进口下降。这一定程度上可能是由于边际贸易限制效应递减。但由于双重政策的效应影响,使得行业平均抑制效应达到了24%。而2009—2012年的全球经济处于金融危机及其余波中,导致汇率对进口量影响的反向变化实属危机中的异常,而汇率项也并不显著故而可以理解。
Ⅳ组:2008—2011年的数据显示裁定的对进口的抑制效应显著,在控制了初裁、终裁的判决对进口量的影响下,大约每上升1%的反倾销税带来进口量016%的下降并且在1%的显著性下显著。而一般来说,中国在2008—2011年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终裁裁定的平均税率高达50%,故整体上这一时段的反倾销税造成进口量的损失平均应高于8%。
5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運用2004—2012年数据,针对2005年和2009年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探究反倾销的进口抑制效应,针对2010年监管措施的调整探究监管条件的进口影响,以及针对2010年既有监管又有反倾销的产品的双重进口影响的研究,得出三个主要的结论。
第一,总体来看反倾销与监管条件对行业的进口值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故反倾销对于本国想要发展的产业具有正向的贸易保护作用。减少的进口量部分可以靠国内需求来弥补从而达到了贸易保护的意图。
第二,反倾销与监管条件混合对商品进口抑制效应有着边际递减的趋势,即两种不同的贸易保护政策有可替代性。已知一项监管条件最多带来10%的进口量抑制,反倾销在平均反倾销税率为30%的情况下最多带来17%的进口量抑制(基于三个年份段平均数据得出)。两种政策同时实施后,一共可以造成平均为23%的行业进口抑制。
第三,从方程估计系数可以看出,不同监管条件的异质性较大。因为不同监管条件间的进口抑制效应有强有弱,最强的抑制效应是最弱的两倍,且多重监管条件的叠加使得监管条件的抑制效应增强。即监管条件之间也有相互可替代的关系。
以上结果对中国实施反倾销与海关监管政策措施制定有一定启示价值与参考作用,对于他国贸易保护或是政治打击等行为,在博弈之中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与监管措施,能保护国内受害产业,增加国内就业,同时必要时也能成为对政治强国威胁的反击。而量化两种贸易保护措施的抑制效应能够更好地帮助实施制定相关法律或保护方案。这样能够在成本损失固定的情况下最大化保护效应,尽量避免双重保护措施重叠带来的抑制效应递减。
参考文献:
[1]鲍晓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评估[J].经济研究,2007(2):71-84
[2]冯宗宪,向洪金欧美对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效应:理论与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10(3):31-55
[作者简介]张瑾(1997—),女,湖南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