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浅析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

2017-05-04 09:24乔现辉
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 2017年3期
关键词:人民性法制教育实效性

乔现辉

【摘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增进思想政治教育及法治教育的规律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是当务之急,需要运用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深刻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及其辯证关系,并立足国内和国际的现实、且站在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追求“两性”有机结合的最高境界。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人民性;公民性;实效性;法制教育;导学主体;自悟主体

【基金项目】本文系珠海市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第二批(2012年度)立项课题“基于微博平台的中学公民教育研究”(课题编号:2012KTG08)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7)07-0075-03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全球化、网络发展和综合国力竞争复杂多变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建立和巩固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坚实社会基础。这就需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也要求加强全社会的思想政治、法律意识和民族意识教育,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切实增强全民族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思想政治课程一直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但是,围绕如何提高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达到让学生“真学、真信、真懂、真用”的目标,依然存在着理论或实践上的争议和困惑。这里,笔者仅从思想政治课程开展法制教育这个切入点,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和公民性加以实事求是的辩证思考,为增进思想政治教育及公民法治教育的规律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提供新视角。

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

有人以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东西,西方国家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淡化政治色彩的公民教育或国民教育。

其实,思想政治教育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独有。世界各国都把爱国主义、公民意识、国民精神、价值观教育、法制意识、宗教教育等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只不过很多国家“挂羊头卖狗肉”,没有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名称。以法治教育为例,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是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西方的公民教育或国民教育都包含的基本内容,而且法制教育最基本的内容都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但是,任何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国家的爱国主义也都是指向特定统治阶级所掌控的国家政权的。以自我标榜“最自由、最民主、最多元”的美国为例,渗透在美国宪法和法律及其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的爱国主义的特定内涵是:热爱并信仰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政治模式和生活方式。同时,美国的主导价值观教育从来就不是“多元化”的,作为反共典型的“杜鲁门主义”、总统和国会选举的“金钱政治”、奉行霸权主义的多次侵略战争都赤裸裸地体现了美国民主政治鲜明的国家性和资产阶级本性,自然也昭示了主张“热爱美国”的法制教育及公民教育的阶级性。当美国仍然能“厚颜”地向自己的国民和全世界鼓吹美国民主法治的优越性之时,其民主自由的双重标准和“全民”教育的欺骗性也就天下大白了。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价值认定,这也是我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价值观根源。由此出发,我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必然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我党坚信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群众路线,做到法治为了人民、法治依靠人民、法治造福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之相适应,我国的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最本质的属性讲,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人民教育”,必须始终保持鲜明而坚定的人民性。

但是,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和一味拒绝国外公民教育的一切内容、方式和成功经验。马克思主义本来就是人类智慧的伟大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任何国家不仅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属性。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借鉴国外公民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民精神教育中一切有利于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管理经验,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例如: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目的,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建构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途径,重在引导、注重实践、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等。

二、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我国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公民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国的法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需要保持鲜明的人民性。教育的“双主体”理论认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即教育对象)都是教育的“主体”。那么,是否可以由此推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呢?笼统看,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可见,我国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应该是我国公民,而不是我国人民。但是,如果模糊了“公民”与“人民”的界限,很容易把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等同于全国人民——因为人民占了我国公民的绝大多数,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是我们一贯强调的。

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对教育对象的直接确定发生上述错误的可能性很小。首先,把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甚至他们的子女)排除在外,仅仅把我国人民当作教育对象,似乎更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党和国家对战俘、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改造的成功实践证明:恰恰是把他们纳入(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之中,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促进他们子女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其次,在犯罪或敌对活动尚未被发现和把握时,就去区分谁是潜在的敌人从而把他排除在教育之外也是很不现实的;再次,人民是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按照这个概念,那些没有能力去造福社会的婴幼儿根本没有资格成为教育对象。这些通常不会发生的荒谬结果,更能凸显一旦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认识产生偏差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比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公民还是人民要复杂得多的难题是,如何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究竟是培养“合格的公民”还是培养“合格的人民”呢?其实,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底线来界定“合格”的标准,“合格的公民”与“合格的人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能够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但是,“公民”与“人民”却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公民”以具有中国国籍为条件,可以分为“人民”与“敌人”两个部分。当人们专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站在人民的角度来思考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目标和内容时,可能无意中、或有时、或局部、或一定程度上疏漏或淡化“公民”的角度,甚至把更适合从“公民”角度来设定和解决的问题转移到了“人民”的角度。这种哪怕不经意的“张冠李戴”却有可能带来不小的理论困扰和实践偏差。首先,人民是個政治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如果把人民当作教育对象、把“合格的人民”当作培养目标,就很难从宪法和法律上找到直接针对人民的全面而丰富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当然除了极少数直接规定或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条款。因为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很多关于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人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绝大多数是针对公民个人做出的而非针对人民或其中的一员。用源于法律的规范公民活动的教育内容和要求来检验思想政治教育是否达到了“合格人民”的培养目标,于理论、于实践都是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渗透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之中。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培育“合格的公民”,切实提高全体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和素质,不仅不会损害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而且是充分实现其人民性的有效途径。

其次,人民是集体概念,公民则是个体概念。如果从人民这一集体性角度确定教育目标及教育内容,很容易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及方式方法偏重于社会对个人的共性要求,而疏漏公民个体身心发展的特征、需求、实践途径和客观规律,这在导致长期以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差的诸多原因中有很突出的表现。

最后,“合格的人民”本身就存在语义重复问题,“不合格的人民”根本就不是“人民”,而是敌人。从“合格的人民”角度确定培养目标,也会导致无法有效评价“不合格的”教育对象的问题。

依法治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要求用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且直接包含法治教育,更有必要利用法律准绳规范其教育对象、目标、内容和方式。

综合以上分析,遵循教育工程系统的有序性和优化原则,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是从公民角度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这两项基本事实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要求最好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从“公民”角度、从教育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公民性”。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辩证看待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的关系,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教育过程和客观规律,从而增强我国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培养更多的素质更高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的有机统一及其最高境界

综合前两部分的观点,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有鲜明的人民性,又有法定的公民性,是人民性和公民性的辩证统一。这种认识对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规范、沟通和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的桥梁

因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政治认同、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等内容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比较全面的体现。所以,依法规范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必然直接体现和维护维护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仅确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明确详尽地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中尤其是法治教育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需要遵守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相关内容,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政治、法律、道德素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思想政治教育呈现出明显的公民性。

可见,在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依法治国意识的基础上,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和公民性是紧密结合,甚至很大程度上是合二为一的。从强调意识形态教育角度,维护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是目的,重视其公民性是手段。从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人民性和公民性则互为目的、手段和条件。鉴于此,思想政治教育更需要严格依法治教,为依法保证其人民性和公民性而着力克服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误解和问题。当然,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和公民性,也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依法治教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依据。

2. 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的统一还要通过导学主体的人民性和自悟主体的公民性来实现

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运用一定的思想政治观念和道德法律规范对学生学习发挥主导教育作用的教师是导学主体,在教师主导下通过自主体验和学习领悟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则是自悟主体。同其他学科教育不同,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双主体特别强调导学主体的人民性和自悟主体的公民性。导学主体的人民性意味着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这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决定的。自悟主体的公民性,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目标、内容及教育方法共同作用的体现和结果。

比之其他学科,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一个专业任务就是“公民身份”的认同和强化;培育“合格公民”的目标,更直接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自悟主体的公民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的方法也要求充分尊重并发挥自悟主体的公民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离不开学生想象公民境遇、模仿公民身份或者运用公民身份进行实践、体验和领悟。导学主体的人民性和自悟主体的公民性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虽然导学主体和自悟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是通常情况下两者区别十分明显,不可偏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主导作用具有先导性,学生的公民意识和主体作用则具有可塑性。高度重视、辩证结合、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的关键。

3. 追求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相统一的最高境界必须不忘初心——站在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进步是社会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统一。一方面,人的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要求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即社会发展)的条件”。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辩证关系,人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化和个性化的辩证统一,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也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兼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两个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确定教育目标、评价教育质量的双重根本标准,不能片面强调某个方面。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足以证明:即使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如果忽视国家及个人发展同社会及自然的间接的、长远的、多样的联系,违背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地强调或追求狭隘的眼前的人民利益,结果也只能是损害人民利益。反过来,如果不是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去追求所谓的“普世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到头来也必然损害我国公民与中华民族的利益。

所以,从追求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来探究和设计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其人民性与公民性应该高度一致——越是体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道德素质,也越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公民素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展现了中国外交的时代特色和价值追求,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的创新发展,也应该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现代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坚持人民主體地位为原则,这又体现了我党深信“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坚定立场。思想政治教育追求人民性与公民性相统一的最高境界,当以此为范。

参考文献:

[1] 肖前,李秀林.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

[3] 檀传宝.学校道德教育原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4]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Z].2016-01-07.

(编辑:易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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