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因不愿缴费而滞留思对错时更应各方合力

2017-05-02 06:13戴臻
中国医院院长 2017年6期
关键词:夹江县救护车收费站

文/戴臻

救护车因不愿缴费而滞留思对错时更应各方合力

文/戴臻

救护车因不愿缴费而滞留引热议,是否应免费通行、谁之过这些问题背后折射出不少问题。各方联合、互相谅解或是标本兼治此类问题的良方。

近期,四川一辆载有伤者的救护车因不愿缴纳12元过路费而滞留收费站24分钟,最终在伤者家属缴费后才驶离收费站。此事一经报道,旋即引发网络热议。

事件发生后,笔者关注各方报道了解到,事件的相关各方各执一词。该救护车司机刘师傅表示,之前该院救护车载患者经过该收费站时,有时要收费有时不收费,没有标准。而夹江县收费站站长黄超介绍说,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有几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但120救护车并不在其列。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人称,尽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救护车免费,但公司曾口头给予下属各收费站一定权限,对于运送急重患者的救护车可以实施免费通行。不过黄超也表示,在确定哪些救护车运输的是急重患者方面并没有一定之规,主要依靠收费员现场判断。

夹江县中医院院长朱创业表示,救护车司机因收费问题停车理论确实不妥,已经对当事司机给予待岗培训处理,对其加强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

最后,夹江县卫计局已对该事件进行了全系统通报,要求该县承担120院前急救的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纳过路费,不得因收费问题耽搁患者的救治时间。

伴着时间的流逝,事件渐渐淡出,然这次因12元过路费引发的急救车滞留事件,却折射出了不少问题。事出必有因,只有找到背后的因,才能找到标本兼治的良方。

标准不一的收费现状

四川救护车事件将救护车过路收费问题带入了人们的视野,网友的吐槽和质疑也不无道理,不禁让人想翻翻国家层面的官方管理机制如何。笔者了解到,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相关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2015年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均未明文规定救护车属于可免费通行的特定车辆。

然而各省份有些不同的尝试,据了解,目前广东省省内救护车可以在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无独有偶,黑龙江省和北京市也先后发布通知规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

在笔者工作的上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了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其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就全国来讲,对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停车费等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有不同的做法。这种现象给人们带来了困惑,然而,影响一个事情的结果不是一方面的原因,而是与多方因素有关。

从法律角度—院前急救维护生命权

救护车是救人命的,诚然和生命有关,这里便有个“生命权”的问题。依据学理解释,我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除了法律,我们还可以从道德层面去分析。道德,意味着善良、美丽、正义、光荣,和法律一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同属于社会精神文明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会秩序紊乱,反之,法律公正严明,同样也可以促进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施也起到辅助作用,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保证法律的遵守,同时也可促进司法和执法的公正。

院前急救行业不仅仅具有一般公共属性,在保障城市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更具有特殊地位与作用。虽然救护车免费通行权不能完全等同于生命权,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只有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社会才会不断地健康发展。

从院前急救角度—应坚守救死扶伤职责

国内的院前急救,从运行模式来讲大致可以粗分为独立型与指挥型。独立型的院前急救机构,所辖车辆设备人员及财务运行等皆同属于一个法人单位。指挥型的院前急救机构,所辖车辆设备人员及财务运行有部分分属于各网络医院。从共同承担的职责来讲,大致包括居民的日常紧急呼救、突发事件紧急救援、大型活动应急保障等几个方面。

以居民的日常紧急呼救为例,送院一般都是以就近、就急为主要原则(还包括就医院救治能力、患者家属意愿等,特殊情况除外),其核心内容无非是对病患现场紧急处置后快速将其送往医院进一步救治。“时间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是院前急救人员恪守的真言。

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影响救治效率因素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内部因素主要包括急救人员、车辆设备、网络站点、指挥调度等,外部因素主要包括道路交通、部门配合、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程度等。作为院前急救从业人员,无论是面临内部或是外部因素的制约或影响,必须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牢记院前急救的神圣职责,尽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有作为才会有地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此基础上随着政策因素、社会环境的改变,就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以上海为例,2016年市政府、市人大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分别以市政府红头文件、立法的形式,对院前急救一体化管理、分类救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网络车辆设备信息化、院前院内衔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相关措施的落实,不仅仅为上海市院前急救体系的发展打下扎实的政策基础,对于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更具有重要意义。

从社会公众角度—更理性看待院前急救

作为一个社会人,更多时候也是凭着其对120的了解程度对院前急救行业工作有相应的认识和理解。

120一线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有些无奈的投诉,病患或家属会说“怎么这么久了救护车才到?”“120不是救死扶伤的吗?为啥还要收费?”“我们是花钱的,怎么还要我们一起抬患者人?”站在患者或家属的角度,眼看着自己的亲人痛苦万分、生命垂危而手足无措,因为急于送医救治、一时贬词,其实我们大家都可以理解。也许是因为上下班高峰道路拥堵,也许是因为患者情况特殊,更多时候可能是120救护人员刚刚执行完任务饭都还没来得及吃……在处理相关投诉的过程中,有些120工作人员能比较心平气和地去和病患家属沟通,一般都能得到令大家满意的结果;而有些120工作人员可能由于没有控制情绪或不注意语言态度,导致病患家属的情绪激化而使事态升级,不仅仅影响到个人,还有可能对单位、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而更多的社会公众往往是通过社会媒体的报道对120行业有所认知。就如此次“救护车因不愿缴纳12元过路费而滞留收费站24分钟”的媒体报道,我们最终看到了“对当事司机给予待岗培训处理,对其加强职业教育和法制教育”“夹江县卫计局已对该事件进行了全系统通报,要求……”事件导致的结果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然,作为急救中的一员,也渴望能经常在媒体上看到120急救更多的感人事迹,反映出社会对院前急救行业的广泛认可的事迹。

院前急救行业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无疑需要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公众能更理性地看待医疗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呈现出一种更为满意的状态。

作者为上海市嘉定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

编辑/本刊记者 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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