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剧《人民的名义》还在首轮热播中,无数观众被这部良心作品“强势圈粉”。在环环相扣的剧情中,“老戏骨们”实际上也在向大家普及各种法律知识。
“大风厂”的股权是怎么没的
曹洪林(企业法律顾问)
剧中情节:山水集团老板高小琴得知大风厂厂区即将被规划为高档住宅区,这意味着地价飙升,土地市值将达十多个亿。大风厂大股东蔡成功每年通过借取新贷、偿还旧贷的方式维持运营。高小琴由此做局,采用“过桥贷”方式,借给大风厂维持生产所需的5000万元,抵押物则是后者的全部股权。由于银行突然变卦,不再放款给大风厂,法院根据贷款协议判处还不起“过桥贷”的大风厂所有股权归山水集团,大批工人因此发起护厂行动。
上述剧情跌宕起伏,很吸引观众,但是从现实法律角度判断,有关股权抵押的内容值得推敲,并且对于现实中的相似情形有参考意义。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担保不得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将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例外情况为:股权让与担保,即借款人借款时将股权转到出借人名下,约定用于借款担保,如借款未还清,则股权归出借人所有。
首先,山水集团与大风厂的关系并非股权让与担保,其实现质押权的形式应当是从拍卖质押物的价款中有限受偿,而不能主张将质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自己。所以法院判决大风厂股权归山水集团,从司法实践上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大风厂是国企改制,相当部分股權由职工持有,大股东无权未经职工股东同意把属于职工的股份质押出去,山水集团也不符合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在诉讼阶段,职工持股代表应当作为第三人出庭,依法异议抗辩,实践中极大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
第三个方面,山水集团获得的是大风厂的股权而不是资产,依据公司法,前者无权直接处分后者的土地和厂房,在大风厂未经破产清算前,山水集团擅自处分大风厂的资产甚至强行拆迁厂房,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政府不应也不会支持此种行为。
年息146%的“过桥贷”合法吗
张守成(经济纠纷专长律师)
剧中情节:山水集团借给大风厂5000万元“过桥贷”,约定期限为6天,日息千分之四,换算成年息则为146%。这样的高利贷在现实中合法吗?
在民间借贷领域,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在此范围内属于合法利率。
根据央行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年利率,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约定的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则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该年利率部分的利息;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院尊重既成事实。
山水集团的借款无疑为高利贷,超出36%年利率部分的利息,大风厂依法可不予支付。
那么,所谓“过桥贷”本身合法吗?
过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帮忙发放资金,等A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过桥贷款。国内扮演A角色的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扮演B角色的主要是商业银行。这种贷款的利率比一般贷款利率要高2%~5%,实际情况中过桥贷款的融资成本可能高达40%。
公司和个人都可以使用过桥贷款。对个人来说,在房地产市场使用过桥贷款是很普遍的。由于出售一笔财产和购买另一笔财产中间有时差,使用过桥贷款可以为业主提供更多的灵活性。中小企业则可以使用过桥贷款维持资金链。
遭遇“丁义珍”索贿怎么办
丁俊杰(刑事专长律师)
剧中情节:某国家部委项目处赵处长看上去老实朴素,却是一个“小官巨贪”的典型。他与潜逃美国的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一样,长期存在索贿行为。
索贿,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明示/暗示要求贿赂财物,或明示/暗示如不送财物会有严重后果,以此进行勒索。索贿者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更严重,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索贿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判断索贿行为依据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三是交易性,即行为人以本人职权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作为交换。
但交易行为不一定需要已经实施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职人员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投资人或办事人员遇到索贿怎么办?
面对索贿,要讲究应对技巧。首先,应避免主动行贿犯罪。其次,如“迫不得已”给付了财物,要尽力收集证据。比如,要求刷卡,留下转账证据;用手机拍下收贿过程;使用录音设备,保存对方索要的音频证据。索贿行为发生后,应利用已留取证据向相关机关及时举报、说明情况,自证清白。如此,面对司法机关调查时才不会按行贿罪处理。
美国是“红通”罪犯们的后花园吗
杨勇(刑事专长律师)
剧中情节:贪官丁义珍出逃美国后,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但是,抓捕丁的过程却一波三折,并不容易。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
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共有186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侦查犯罪和抓捕逃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渠道进行的。
国际通报分为:红、蓝、绿、黄、黑色通报五种类型。蓝色通报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员国警方予以查明,获取证据;绿色通报涉及危险的惯犯分子,提醒各国警方引起注意并加以预防;黄色通报是关于失踪人员的信息;黑色通报则涉及死者尸体,要求识别身份。五色通报里只有红色通报可以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
截至2016年5月,中国已与67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截至2017年1月,中国已经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因此,不少外逃贪官就像丁义珍那样,选择逃往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美国。
没有引渡条约,就拿丁义珍们没有办法了吗?就在2017年1月,中国“红通”第三号人物、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仓库前主任乔建军的前妻赵世兰在美认罪,自愿被遣返。早在赵被捕之初,美方检察官就表示他们得到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协查通报,美国检察官也曾亲自到河南取证。这些合作被视为中美司法合作升级的表现。随着中美司法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贪官们终将失去美国这个“后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