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背景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研究

2017-04-27 08:08张易菲
市场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情报定价

◇张易菲

国际税收背景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研究

◇张易菲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之间贸易紧密相连,发生在跨国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频繁,在当今科技与知识经济引领的高速社会发展中,无形资产开始成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元素,并且在企业价值链中的比例逐年增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也成为了跨国公司用来避税的重要工具。我国应维护自身税基利益、推动营造公平、合法的税收环境,积极参与OECD的反避税活动。本文以国际上先进的经验成果为参考,分析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基

10.13999/j.cnki.scyj.2017.04.010

一、引言

转让定价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所制订的价格。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国际税收中的核心,也是跨国管理交易中最重要的一课。我国的转让定价工作在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是零涉及,经历了近几十年的发展,相关的管理工作才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就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这一领域而言,尤其和西方发达国家想比,涉及的相关理论研究、法律规章少之甚少。无形资产的独特性赋予它不同与其他资产的转让定价的特点,并且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价值难以定量性、与有形资产的不可拆分性来规避税收。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存在的不足

(一)无形资产定性模糊且范围不全

纵观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只有《办法》第十二条对无形资产进行了间接的外延:“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等特许权。”可见我国对无形资产这一块没有设计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其大致归类,这种方式规避了无形资产的内涵。况且列举的方式不能完整的把所有符合无形资产特征的资产包含其中,例如现在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几乎短时间内就看到一项新的专利、配方的诞生,所以说此类方法忽略了不断变化的种类和形式的无形资产。

比如说如何确定无形资产当中的营销型无形资产的范围,以位于英国的葛兰素制药企业为例,其关联子公司葛兰素(美国)从事的营销宣传活动是否超出了一般意义下对营销活动的定义,并且已经超出普通药品经销商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能否提升了对其生产的药物的商业价值,所从事的营销推广活动在美国市场上是否产生出了某种区别于商标本身的营销型无形资产,这些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二)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跨国公司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来侵蚀税收利益,已经威胁到各国的税收主权,我国于改革开放初期引入转让定价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仅仅三十多年的发展是不足以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单就无形资产来说,我国未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与有形资产、劳务、购销等转让定价法规糅杂在一起,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其属性和特点有着显著的差异,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转让定价的方法、产生的利润的分配原则也缺少相应的税收制度,所以使得无形资产成为各跨国企业转移利润的“有利工具”。我国在无形资产这方面法律规章的缺失更放大了无形资产模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促使无形资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更加模糊化,这不利于我国维护自身的税收主权,也给税务机关分析各个避税案件带来了严峻考验。

(三)税务情报交换不通畅

转让定价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交换,一国的转让定价调整必将影响另一国的转让定价,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可以帮助税务局核实纳税人跨境交易的真实性,所以务必重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我国税收情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我国税收情报交换方式比较单一,主要包括局自发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专项情报交换三类,而深层次的情报交换较少,比如说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其二在税收情报交换内容上不全面,比如跨国公司的背景,交易的价格,尤其是无形资产交易的条件等资料都有很大的缺陷;其三在情报交换工作量方面。我国目前对外发出的专项情报请求量远远小于接受的请求量,处在一个不平衡的状态,这反映税务机关向外发出税收情报的意识比较薄弱,对这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此可看出,我国在税务情报的收集、整理、储存与传递方面缺少一个有效、完善、高速的专业化信息处理系统,因而导致税务情报得不到有效的反馈,信息渠道不通畅,我国税务机关相对于他国也因此处在一个被动的局势,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时效性,倘若我们每次得到或者传递的情报时间都落后与其他国家,将不利于税务情报的收集与交换,不利于打击跨国企业在我国逃避税收的力度。

三、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政策

(一)准确界定无形资产的概念及范围

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列举方式已满足不了无形资产的发展需求,2014年出台的BEPS计划也是以最先进的归类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面前,从无形资产的实质对其定义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可以拥有或控制的非实物形态的非金融资产,而且该种资产的使用或者转移如果发生在独立交易的情况下是需要得到补偿的”。所以我国在进行无形资产界定时,可借鉴经合组织的做法,从无形资产整个演变历程给无形资产定义,产生、形式、基本特点来界定,抓住其本质来界定,同时对其商业品牌、市场溢价、技术、专利等进行辅助式列举,并且应以独立于有形资产、劳务的形态前提下,从产生的价值范围来鉴定无形资产,并随着实践时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订。

(二)完善无形资产法律制度

我国可借鉴美国和OECD组织专设一章节来规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某一章节指明可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非特定方法来判断关联企业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应用的规则。我国应认识到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单独加以规定是必要的,将分散在不同的税收法规文件,如上文提到的与有形资产、劳务相交在一起的混沌状况,通过横向纵向对比分析,系统的梳理无形资产这一领域的法律条文,既可以是单独加以立法,编制专门的法律相关制度来诠释、界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等问题,也可以在诸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这种部委规章中专设一章。以此确保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使我国税务工作人员在反避税工作中可以有现实可操作性,为我国在转让定价这一领域夺取更多的话语权。

(三)完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当今是信息爆炸的时代,税务机关想要了解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的组织模式、财务背景、交易类型以便高效地完成纳税调整,就不得不获取更全面的资料、更有效的信息,从而能及时判断跨国企业是否存在有侵蚀本国利润、侵犯我国税收主权的行为。因此要想拓宽信息来源,掌握跨国纳税人的一手信息资料,建立税收征管互动机制刻不容缓。一方面,相关部门可借鉴发达国家通过建立数据库或者开发数据分析软件的做法,实现数据管税,从而对获取的情报信息一目了然,有利于减轻税务人员的情报分析工作。另一方面,基层税务单位应具有一个主动提请信息的姿态,对涉及在离岸、或者避税地的跨国公司的各种交易,应主动向相关缔约国提出税务情报请求,不忽视每一条有漏洞的信息,并时刻保持警惕,重视发挥情报交换的作用。

[1]顾君.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 2015.

[2]高春水.BEPS背景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3]刘琨.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及其调整研究[D].广东: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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