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思考

2017-04-26 23:55王刚
当代农村财经 2017年2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交易市场产权

王刚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各地纷纷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旨在推动城乡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回避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设计中面临的一些难题。

一、市场定位问题

201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意见》发布后,各地普遍成立了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县级产权交易中心,部分地区还在镇一级设立了交易站所,在村一级设立信息点。《意见》对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尤其是那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模较小、可交易资产较少的地区,由于政府的介入使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得以迅速成立。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非营利性,政策发布具有权威性,覆盖面广,整合力强,在协调产权交易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同时,也存在着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等问题,容易造成效率损失。此外,交易市场既承担着产权查询、办证等公益性服务职能,也承担着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市场性服务职能,对于部分确权工作尚未全面完成的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甚至还要提供农村产权调查、纠纷调解的服务。

从各地探索情况看,有部分交易资产较多、交易活跃、市场规模较大的发达地区,采用社会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参股运作、市场化运行、政府监管的模式。相比较而言,国有资本参股模式具有资本强大、信誉度高、资源整合能力强、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等优势,因而更利于吸引各种要素资源进入平台进行交易,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既能较好承担农村产权交易的任务,又能对交易内容和项目进行准确把握。

二、产权定位问题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产权安排决定着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绩效。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农村产权制度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石。如果产权不清,则市场交易很难进行,即便引入政府管制,其成本也会非常高昂。

一方面,确权工作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前提和关键,虽然各地都在积极地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但从实践来看,农村各类产权不同程度地存在确权进度滞后的现象,产权权属的不清晰给交易带来了困难,也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农村产权交易制度缺乏顶层设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资产运营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等问题仍在探索之中,交易的法律障碍仍然存在。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由于法律条文存在冲突,实践中难免存在困惑。

三、功能定位问题

根据《意见》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可扩展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目标是发展成“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从实践情况看,在这些诸多功能中,信息传递、交易中介、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等相对要方便些,资产评估、抵押融资困难较多一些。不少地区将抵押融资难部分归因于资产评估难,资产评估难归因于缺少专业的评估机构,因而纷纷建议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解决问题。貌似只要有了评估机构,这一系列问题都将迎刃而解,这种逻辑是值得商榷的。即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要评估特定商品的市場价格,也要依赖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表现。因此,资产评估难的根源仍在于市场,在于交易市场对价格发现功能的忽视,或者说价格发现功能未能很好地实现。这里面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够成熟等,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影响。

《意见》规定,“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据此,各地将交易市场普遍设立在县一级,同时规定小额交易可以在镇一级交易。在市场建立初期,从方便农民办事出发,让市场更接地气,这样的构成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构成方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价格发现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从各地交易情况看,即便是交易量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县级市场竞价过程也相当冷清,大多数情况下竞价人数仅能满足交易需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构成是否可以从“以县域为主”过渡到“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这值得思考。在这种过渡中如何使价格发现功能充分体现,同时进一步降低农民办事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值得研究。

四、风险管理问题

相对于私下交易,一方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提供协助产权查询、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服务,有效降低了确权风险,交易客体的权属性质得到交易市场的保护,如不少地方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凭县级交易市场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文本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抵押手续;另一方面,交易市场采用标准化的农村产权交易流程和合约,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的操作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交易市场模式内化了农村产权交易的整个流程,也使得交易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交易市场,这就要求作为交易核心的交易市场需要具备一定的权限和能力,确保交易双方严格履行交易合同,防止违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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