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学校惩戒权需要细则跟进

2017-04-26 23:42张玉胜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7年4期
关键词:教学秩序体罚惩戒

张玉胜

最近,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了解,这是我国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现在的学生不好管”,道出了许多老师在教育实践中的无奈与困惑。青岛市率先以立法形式赋予学校对犯错学生必要的惩戒权与处分權,无疑弥补了学校管理的制度空白。无论是对老师的放胆施教,或是对学生的品格完善,都大有裨益。不过,正如许多网友所担忧的,没有相应细化措施的跟进,惩戒教育恐难以落地。

在笔者看来,确保学校惩戒权落到实处和行之有效,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一,不能忽视和放松正面教育。学校教育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疑释惑。以启发、引导和鼓励为主的正面教育,既契合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也体现了教书育人的教育宗旨,当为学校管理的主基调。赋予其适当的惩戒权,旨在矫正当下只能赏识不敢处罚的“一条腿”现状,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和放松正面教育。惩戒手段只是对穷尽正面方式之后的补充选择,否则,便难脱教育懒政的质疑。

第二,行使惩戒权须有细则规范。惩戒教育旨在让学生懂规矩、明是非、存敬畏、长记性,其本质是与赏识教育相对应的耻感教育,对学生的心理影响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对惩戒教育制定出明确清晰的适用边界与操作细则,做到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否则,或将导致具体实践中“不敢做”或“做过头”的两个极端。比如,哪些行为属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什么样的情况属“情节严重”,惩戒的适用范围和方式有哪些,等等。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更不可缺少学生参与及公开透明。

第三,别把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适度有效的过错惩戒,有助于老师施教和学校管理,并为师道尊严的匡扶与回归立威、示警,但这并非意味着是为老师的体罚性管理开绿灯。罔顾学生尊严、羞辱孩子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经济罚款,一直是为人们不齿和法律不容的错误行为。此前曾经发生的为迟到学生颁发“迟到大王奖状”,完不成作业罚款5元,全班投票劝退学生等案例,应为惩戒教育的前车之鉴。

对于惩戒教育,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曾有一段著名论述:“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赋予学校惩戒权,既是对依法治校的制度完善,更是对科学施教的智慧考验,正如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道理,学校惩戒权也应该受到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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