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研究

2017-04-25 17:59赖作莲
北方经济 2017年3期
关键词:影响

赖作莲

摘 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要素资源的收入分配机制深刻地影响着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当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一方面通过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使更多的农村居民挤身于全国居民中等收入群体;另一方面又存在扩大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隐忧。为促进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培育和扩大,在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中,要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要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两极分化,要为推进非农产业发展和非农就业,创造坚实基础条件。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中等收入群体 土地股份合作 影响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有利于缓和贫富两极分化,优化社会结构,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并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然而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受制于收入分配机制,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机制决定着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形态。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盘活土地资源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当前,正深入推进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就是要进一步优化土地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结构。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向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方向发展,是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享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入探讨当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现状

(一)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与要求

中等收入群体是指一定时期收入和生活水准稳定保持在中等或相对平均水准的居民群体。其中,中等或平均水准是中位数概念,不是相对多数人群的收入水准或简单算术平均水准。中等或平均是与两极相对的概念,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也就是要缩小两极分化。考量中等收入群体,既有收入分配的要求,又有发展的要求;既要求在收入分布结构上提高收入均值附近的分布密度,又要求提升收入水平,因為在低水平的均值附近集聚是无意义的。因而,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都是不断变动的。当前,鉴于我国较显著的城乡差别,通常把中等收入群体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部分进行考察。

(二)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与水平

我国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小。本文以75%中位数至125%中位数为中等收入群体范围,利用《中国统计年鉴》中按五等份分组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数据,并假定五等份各分组内收入分布均匀,对城镇和农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见表1。

从结果可以看出,不论农村还是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都还较小,与橄榄型收入结构的构建都还存在较大差别。同时,结果显示,2011—2015年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所占比重稳定在25%左右,低于同期城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平均值为34%的水平。说明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在中间分布的密度还较低,在农村居民内部还存在较严重的收入两极化现象。从五等份分组收入情况也可以看出这一点。2011—2015年农村居民高收入户一直是低收入户的8倍多,平均为8.38倍;而同期,城镇居民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5.21倍。可见,在我们关注城乡收入差距,致力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同时,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同时,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水平较低。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中位数不断提高,但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总体收入水平还较低。2011-2015年农村居民收入中位数平均只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3.6%,并且绝对差距从2011年的12924元扩大到2015年的18838元(见表2),差距逐年扩大。

可见,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既面临着缩小收入两极分化,又面临着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的任务。

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对扩大全体居民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

(一)扩大居民中等收入群体必须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

虽然目前基于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通常分为城镇、农村两大部分进行,但是按照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要求,最终应将城镇、农村居民视为一体,应按全国居民收入统一考察。当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居民收入,以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5%和125%作为全国居民收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和上限,在农村居民五等份分组中有部分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户人群可以挤身于全国居民中等收入群体。假定中高收入、高收入户分布均匀,可以测算出2012年、2014年、2015年,分别有15.6%、16.74%和16.8%的农村居民进入全国居民的中等收入群体行列。要使更多的农村居民挤身于全国居民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必须大幅度提高收入。

(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能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提高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是否有助于推动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直接决定于其是否有助于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已有的实践和研究表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方桂堂通过对北京个案的研究分析表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通过重新配置农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促进农户收入提高。具体地说,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能从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等各收入来源增加农民收入。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上,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将“三资”确权,农民将土地、资金入股企业、合作社,从而增加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工资性收入上,通过股份合作化改革,农民将土地入股或出租给了集体经济、合作社或企业之后,实现转移就业,挣取工资性收入;在增加经营性收入,集体股份合作经济下,可以使农户在更好的经营环境下经营。有数据显示,到2015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支付股金分红近 2600亿元,2015年当年就分红了411亿元。

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将有更多的中高收入、中等收入的农村居民上升至全国居民中等收入群体范围。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改革通过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可能使更多的农村居民挤身于全国中等收入群体。

三、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对农村内部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

2016年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要求:“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强调:“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可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并让集体成员真正获得集体财产的收益权。但在改革的具体推进中,可能使不同集体之间因区位、资源条件的差异,而加大发展差距;也可能使集体内不同成员因从改革中获得收益不均衡,而加大收入差距。而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是背道而驰的。

(一)集体土地非农使用的巨大增值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只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从而使一些处于城市及城市带发展和扩张区的地区,如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可以凭借地利坐拥农地非农使用带来的巨额增值。因城中村改造或城市扩张拆迁而制造的亿万富翁、千万富翁屡见不鲜。这部分人成了土地食利者,其巨额收入无益于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反而是加剧了贫富的两极分化。

(二)股份合作制的推进存在扩大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隐忧

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发展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目的和任务。虽然理论和已有的一些实践表明农民股份合作能激活土地资源,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扩大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隐忧。

一是对股份获得者资格认定规定的含糊可能使部分农民获得双重好处。一些村庄的部分村民在以前的征地拆迁中已获得了相应补偿,甚至享受了部分城市福利;还有一些长期外出务工村民,虽然事实上已在城镇有了稳定收入,但在股份资格认定中,因为其仍属集体成员,仍要求持股分红。这些村民往往属于农村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再占有农村集体股份并获得分红,无疑无助于缩小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此外,还有通过行政化和福利化的方式强行入股分红的现象。二是资金入股可能形成马太效应,加大收入差距。在发展股份合作中,不仅允许农民将确权折股量化的土地入股,而且允许农民以自有资金入股。这样就可能使经济基础更好收入状况更好的农户,因为能以更多资金入股,而享受更多的紅利,从而导致两极分化。此外,农村经营环境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转换,可能扩大部分农民经营收入差距。例如,村集体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农业示范园或农家乐,部分农民可以承包园区的餐厅、农家乐或者超市。这些农民显然可以较大幅度地增加其经营性收入,但缺乏自有资金、缺乏经营劳力的农户,则难以获得这类经营性收入,从而可能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下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对策

(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维护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积极探索和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外部收益内部化,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集体开发,并将集体土地收益权量化到人,让农民按股分红,分享集体土地增值收益。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转化为长期股权,将分散的土地资源转变为联合投资股本,由土地合作社自主经营,或是将承包地统一流转给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农民根据入股份额分享土地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增加流转收益。同时,妥善规避企业经营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将承租农民的土地作为企业财产列入债务清偿,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通过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村中等收入水平;通过实现农村居民收入以比城镇居民更高的速度增长,使更多的农村居民上升至全国居民中等收入群体。

(二)推进非农产业发展,创造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坚实条件

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作为生产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必须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推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先行地区的经验,一定程度的非农产业发展和非农就业是先决条件,具体表现为:一是人均非农产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农民的主要收入不再依赖土地;二是大部分劳动力实现了非农就业,土地流转入股后,不会造成农民失业;三是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程度和农业现代化程度有一定的发展,从而使土地非农使用和土地流转集中经营具有较好的增值空间。因此,要积极推进城镇化、工业化,推动生产力发展,为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推进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为更多的农民向中等收入群体迈进创造条件。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两极分化

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将集体成员身份作为股份合作成员股量化配股的唯一依据,不能通过行政化和福利化的方式强行侵占集体资产,对有争议的成员权采取民主议事方式,由集体成员协商解决,以充分体现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占有的公平。为提高股份合作经济运行效率,吸纳资金、技术入股,要精确测算成员股、资金股、技术股的比价,保障部分缺乏资金入股成员的收益。同时,将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将对贫困农户的资金补助作为股金入股,使贫困户从中获益。此外,要加大对农民特别低收入群体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扶持力度。增强农民自我发展和就业创业的意识,调动其积极性和进取心,充分积极利用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机遇创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海军,谢飞燕.培育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对策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5).

[2]常兴华,李伟.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测算分析[J].宏观经济管理,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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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开玉.中国中等收入者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方桂堂.农民增收的多维路径及当下选择:北京个案[J].改革,2014,(3).

[6]刘俊杰.土地产权改革对农民收入影响分析——来自山东省枣庄市的调研[J].农村经济管理,2015,(3).

[7]孔祥智,穆娜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6,(6).

[8]官方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7-01/04/content_40034735.htm.

[9]贺雪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贸然推动.

http://news.china.com/omestic/945/20170111/30161981_all.html.

[10]刘祥琪.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的障碍因素与对策分析[J].农业经济, 2014,(9).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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