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610378423),指导老师:王力
摘 要: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政策、法律、普及度等方面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方式现有市场分散;优化CCER的抵消使用,增强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碳金融的民间参与度,将节能减排的工作进行到底;完善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建立专业的碳金融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人才。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节能减排;市场监管
一、相关背景
所谓“碳金融”指的是为了降低碳排放量,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服务,其中包括碳排放权的交易、衍生品投资、低碳项目开发融资等。2005年2月16日,第一次以法规形式限定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地球环境,防止全球变暖进一步恶化。《京都协议书》要求了发达国家必须从2002年开始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发展中国家最迟于2012年开始承担该项义务。我国自2014年起,先后与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法国等国签订《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向世界展现中国节能减排的决心。
近几年,我国的碳排放量仍然在不断增长,2014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323亿吨,中国占了其中的四分之一,而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已经开始下降,因此我国减少碳排放量的工作势在必行。2013年,碳金融试点工作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东、湖北七个省市开启,自此,我国碳金融市场走向了飞速的发展。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
自2013年开放碳交易试点地区到今天,已经过了近四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全国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也愈发活跃,规模也越来越大。根据去年发布的《北京碳市场年度报告2016》,到2016年底,七个试点地区碳金融市场的总成交金额高达25亿元。
以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的广东省为例,2016年,广东碳金融市场成交量为2334.05万吨,成交金额为2.89亿元;CCER成交量为1908.92万吨,这些数据远远超过了其他几个试点省市。自试点开始,广东碳金融市场累计成交金额高达12.52亿元,是我国首个突破十亿元的试点单位。湖北省在三年的实践中也完成非常出色,自2014年开放碳金融市场开始以来,湖北省的各项完成指标均位于全国前列,2015省内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与2014年相比下降了六个百分点。不仅试点地区如此,非试点地区的碳金融市场开发工作也正在进行,新疆在2016年已经完成了碳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全省有180家企业已被纳入全国碳金融市场。浙江、山东均计划于今年启动碳金融市场,到2020年建成较为成熟的碳金融市场。
除了政府和大生产机构之外,民间的碳金融市场也在悄然展开,以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个人碳金融产品“蚂蚁森林”为代表,该产品将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如线下支付)换算成能量来浇灌虚拟的“树”,一旦虚拟的“树”长成,蚂蚁金服及合作的公益单位会在现实生活中种一棵树,截至2017年1月底,“蚂蚁森林”已经种植了111万颗树木,此模式大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环保意识。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已经经历了四年的高速发展,但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严峻,碳金融市场仍由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碳金融市场分散。目前,碳金融市场均集中在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虽然这七个试点区在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下坐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各个区域的碳交易覆盖有限,区域之间缺乏合作,导致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高。
2.用于抵消的CCER使用欠缺。CCER(全称: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指的是“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其相关项目大多数书国家鼓励的绿色环保项目,作为碳金融市场的基础产品,可在控排企业履行合约的时候抵消部分碳排放,所以大部分企业会申请CCER自愿减排,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然而,我国企业对于申请用于抵消的CCER积极性不高,2016年我国碳金融市场用于抵消的CCER为800吨,比重甚至不到国家下发总量的百分之一,这个数据说明我国极少有企业主动用CCER来抵消碳排放量。其原因主要是CCER抵消程序冗杂,各地区抵消方法不同,同时欠缺规范的管理条例,所以企业用CCER抵消的积极性不高,市场接受度也不高。
3.民间参与度不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主要依赖于政府,参与的也大多数大型企业和相关投资者,民间碳交易参与度十分低,这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一直低迷的主要原因,迄今为止我国民间参与度较高、口碑较好的碳金融产品仅有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森林”。碳金融作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產生的一种新的机制,在促进全球绿色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民间也应该形成规范、参与度高的市场。
4.碳金融市场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文件少之又少,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部分地方性政府规章,如北京市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在七个试点地区中,仅有深圳、北京和重庆通过立法来约束企业的碳交易行为,而其他试点地区则以政府规章管理。不仅如此,各个试点的管理办法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湖北省与广东省对于定义控排企业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就有所不同,湖北省仅将部分工业类企业定义为需要控排的企业,而广东省将一些非工业类企业也纳入进来。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氧化碳并不是污染物,所以根本无法用这些法律来管理碳金融市场。
5.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虽然国家企业增加节能方面资的金投入,规定向节能企业提供贷款,以此来鼓励企业创新节能技术,但是这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许多小企业还是很难从银行贷款,而且我国融资渠道很少,企业的碳金融业务得不到充分的资金支持,很难发展下去。尽管我国的一些项目获得了国外基金的支持,但并不能完全符合我国的发展需求。不仅如此,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专业的中介机构,专业的中介机构可以予以投资者清晰的建议、准确的分析,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现有的碳金融中间机构大多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这样就导致了即使企业希望进入碳金融市场,也没有合适的渠道和专业的意见。
四、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建议
1.建设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针对碳金融市场分散这一问题,政府可以从七个试点区中选择具有优势的地区,以此为基点建立全国性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统一市场的各项规则,使得碳金融市场在区域间灵活流动,假设在武汉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势必能够对长江经济带以及中西部地区的碳金融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规范自身,使我国碳金融市场逐渐走向国际,让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有立足之地。
2.优化CCER的抵消使用。国家统一制定CCER抵消管理办法,保证管理方法的科学性,留给市场一定的过渡时间,让市场慢慢适应新的政策;简化CCER抵消程序,删除现行程序中冗杂的、不必要的环境,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也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他们自发的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取消区域间的差异,是规则统一,做到能够在全国内适用。
3.提高碳金融民间参与度。在环境问题面前,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企业,政府应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加大对个人碳金融产品的宣传,力求让广大民众知道可为“碳金融市场”,突出低碳生活的必要性,同时出台政策,鼓励小微型企业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推出更多更好的个人碳金融产品。
4.健全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碳金融市场是一个拥有巨大前景的市场,应当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政策措施,建立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碳金融市場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尤其是风险监管方面,应当有较为全面、科学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归纳总结国外和试点地区在碳交易市场实践中的问题,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具体情况,探索健全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全面的监管体制。
5.建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国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碳金融市场的相关知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后,相应地编写专业的书籍,鼓励各大高校开设关于碳金融市场的课程,增加专业性的人才。与此同时,可以鼓励现有的大型金融中介机构拓宽经营渠道,招聘有关碳金融方面的人才,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等。
参考文献:
[1]陈柳钦.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0(7).
[2]吴玉宁.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J].上海金融,2010(2).
作者简介:王鸽(1994- ),女,汉族,安徽马鞍山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