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船舶吨税法。那么,什么是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立法有什么背景和意义?这次船舶吨税立法又会有什么“立法创新”?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天生,听听李教授介绍船舶吨税的前世今生。
船舶吨税是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按其吨位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用于用于航道航标设施建设与管理。一些国家将该税称为“灯塔税”,这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税种。
我国唐代对入境商船征收“舶脚”,元明清时期对船舶征收“船钞”“水饷”,清康熙年间闽海关开征帆船梁头税,都是船舶吨税的雏形。 1843年以后,我国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船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船舶吨税划入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属于关税组成部分。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从船舶吨税的立法情况看,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长期成为我国船舶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其间仅税率等作了修改。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废止了实施近60年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国务院《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对纳船舶吨税的对象、缴纳的过程、方式、违反条例的处罚和海关征收责任都有更明确和清楚的规定。
考虑到现代船的平均吨位远远大于60年前的船,《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每个等级的吨位范围,把征收对象划分为4个等级,最低级为2000吨以下,最高级为50000吨以上。对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免了50%的吨税;延长了吨税缴纳者的缴纳期限,从原来的一个月和三个月的2种缴纳选择增至一个月、三个月和一年3种选择,更加周到和人性化。
征求意见稿去年出炉
本着“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全国人大2016年将船舶吨税立法列入议程。
2016年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上与《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基本保持一致。根据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并按照立法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对《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免征吨税的情形。
有的船舶因清舱、加油、加水、船员生病等偶发性的客观原因必须临时靠泊,这类靠泊并不上下客货,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性、临时性和偶然性,不宜征税。《征求意见稿》将这些规定为免税及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定警用船舶免税。
(2)细化了对游艇征税的规定,解决了部分游艇没有净吨位证明海关难以征税问题。
(3)将税收利息规定为“税收利息的利率由国务院确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船舶吨税是对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税种,对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物流的发展壮大都具有直接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促进海运贸易的发展是核心内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加快建设海洋强國。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制定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等单行税法。这将把船舶吨税从条例这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层级上升为法律,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促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举措。
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我国船舶吨税立法采取的仍然是传统吨税模式,征税对象是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已经使用或者即将使用我国相关航运设施的船舶,不管这些船舶的注册地、归属地是哪里,只要进出我国港口,该船舶都要缴纳吨税。
随着全球航运贸易的发展,海运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世界海运大国纷纷对传统船舶吨税进行制度创新,对本国海运企业实施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负船舶吨税制度,以代替海运企业所得税,有效提升了本国海运业的国际竞争力。荷兰、挪威、德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等都已实行这样的现代船舶吨税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海洋强国战略、海运强国战略的顺利实施,这些立法发展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