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青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各种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得到迅速传播。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相关信息就会即时在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平台上迅速传播,并很快形成舆情。而在当今时代,毫无疑问,这又会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扩大和平息有非常大的影响。以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为例,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应急与预防三个不同阶段入手,对其演化过程中的网络舆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演化过程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4.005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下,虽然我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凸显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因各类型社会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据每年的《社会蓝皮书》不完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为8.7万起,是1993年的10倍。2006年群体性事件超过了9万起,2007年上升到了10万起。参与人数也由以往的75万人激增到了307万人。以后每年群体性事件数量与参与人数都猛烈增长,2008年和2009年更是能发生了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等矛盾冲突激烈暴力程度高的事件。当前,突发群体事件的数量增长迅速、规模与危害越来越大已成为既定的事实,而这同样也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突出问题。
1群体性事件界定
“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具有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它常被用于政治领域或社会管理领域。与其相类似的概念还有“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众事件”、“群众闹事事件”、“集群行为”等。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自身认识角度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在公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周忠伟在《群体性事件及其评判》中,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该定义强调了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性。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向德平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秩序的事件。”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如: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这两个定义均强调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即有一定人数参加和它对社会秩序的所造成的破坏。相比较而言,后者更突出其缺乏法律依据的性质。
孔丽霞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是: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满足时,受热策动,经过酝酿,或者在某一细小事件的刺激下,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门,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抢、烧、杀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该定义同样强调了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通过对以上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分析之后,可以对群体性事件做以下界定: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具有共同或相似利益的群体,受具体事件的刺激而,通过自发或有组织的聚集行为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其具体表现方式有群体上访、集会静坐、游行示威,围堵国家机关和其他部门,甚至打砸烧抢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体性事件也开始随之演进,并且具有一些特定的“时代特色”。
一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波及范围越来越大。根据统计,每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与参与人数都呈几何倍数增长,而且事件所波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往往涉及到一个县城甚至一个市。
二是暴力冲突愈发激烈。以本文介绍的新疆乌鲁木齐2009年7.5事件为例,从7月5日到7月22日,共造成184人死亡,其中汉族为137人,维吾尔族为46人,回族为1人。另有1680人受伤,其中重伤216人,病危74人。此外,共有627辆车辆被砸烧,其中184辆被严重烧毁。该事件还造成总面积达21353平方米的633户房屋受损,其中受损店面為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其暴力程度之激烈可见一斑。
三是对一些群体事件的错误定性,使一些本可以迅速得以解决的事情最终演化为群体性事件,这点主要体现在经济问题政治化上。一些事发地政府往往倾向于以“敌我矛盾”来定性群体性事件,把本是经济、民生利益诉求的事件视为反对执政党的政治行为。面对群众的集体行动,总认为是在和政府作对,是一种反政府的行为。动辄就将其匆忙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被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教唆”,“有黑恶势力操纵”,“闹事者”,“不法分子”等。其结果往往容易扩大事态,不利于事情的解决,甚至会被海外媒体利用,给人口实。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别有用心地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制造动乱。群体性事件一旦被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所利用,个性问题就有可能转化为共性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就有可能被激化为敌我矛盾,从而使事态扩大化,最终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本是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并进行了妥善处理。但是该事件却被境外反华势力所利用,趁机污蔑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制造事端,从而引发了乌鲁木齐的暴力事件,犯罪分子沿途打砸抢烧、追打行人、滥杀无辜,使事态严重升级,最终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2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由于群体性事件波及的范围较大,参与人员众多并且往往是非理性的,一般情况下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基层政权往往习惯于封锁消息,不允许媒体公开报道,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
但是,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想要对信息进行绝对的封锁是完全不可能的。在网络媒体的帮助下,互联网用户不仅可以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但也相对自由地发表评论和意见,并迅速形成一个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财产的特点,自由和多元化,网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低,谣言不可避免的发展。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官方对“失语”的看法,政府发布的官方信息得不到人民的信任,人们更倾向于接受互联网的传播关于事件的信息,这使得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对网络舆论的影响。
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
第一,网络舆情激发群体性事件。网络媒体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及时、多向、交互式信息交流的平台,基于网络信息技术,通信,相互串联,计划,组织和沟通,容易变成群体性事件的具体要求。
第二,网络舆论促进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媒体参与,将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由于网络媒体并不是真实的,不恰当的信息传播,甚至歪曲报道,情感、极端的言论,往往会误导人,导致了事件的发展。群体性事件往往暴露社会的丑恶嘴脸,很多负面信息,网络媒体没有过滤,自觉不自觉地放大渲染,过度宣传社会阴暗面,将形成极大的影响人们的思想,容易抑郁,愤怒指责,反社会。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削弱的责任感出版商和受到社会惩戒的担心,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更多不良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3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形成、爆发与解决三个不同阶段,与此相对应的网络舆情也可以分为形成时的网络舆情状态、爆发过程中的网络舆情状态和解决过程中的网络舆情状态。下面将以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为例,从这三个阶段对此次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网络舆情进行分析。
3.1群体性事件形成阶段与形成时的网络舆情状态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环节可以概括为:“某些政策或事件的刺激——特殊的社会情绪或政治态度——某些条件因素——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不是毫无征兆、毫无根据的,而是根植于这些具体的利益矛盾冲突,它是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作用下而引发的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反应。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其特定的情绪基础。一方面,社會存在的某些特定条件引发了一定社会群体的不满心理,形成其共同情绪倾向;另一方面,当这一特定社会群体的共同情绪倾向没有受到一定外在力量的阻碍时,它们则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甚至消失。但是,当受到外界的刺激、损伤时就会爆发,形成群体性事件。
在这一阶段,网络舆情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并没有完全形成,网络上存在的只是个体意见的反映,它还没有被聚集和整合成一致性的群体意见,只有当众多的个体意见表达开来时,舆情才会开始形成,并形成压倒性意见。
在此次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中,在事件开始阶段,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借助互联网大肆传播谣言。6月16日,有网民在韶关家园网“市民心声”栏目发表题为《旭日真垃圾》的帖子,该帖子显示:韶关旭日玩具厂里“6个新疆男孩强奸了2个无辜少女”。该贴被其他网站转载,使得矛盾冲突开始出现。6月26日,该玩具厂发生了汉族工人与维吾尔族工人群殴事件,使得矛盾冲突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网上关于此事件的谣言也开始不断传播开来,6月27日,有人在网上造谣,在此次群殴事件中,有5名韶关人被新疆人打死。
此次斗殴事件本为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而且已经进行了妥善处理,但是该事件却被境外反华势力所利用,趁机污蔑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并在网络上大肆发布各种不实谣言,虽然这些谣言只是一些个体的意见,但是随着谣言的不断传播,个体意见开始不断表达开来,网络舆情也开始逐渐形成。
3.2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阶段与爆发时的网络舆情状态
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阶段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由于外界条件的刺激,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事件的波及范围也逐渐扩大,最终导致了激烈的暴力冲突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矛盾的激化,各种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随之而来的便是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在网络生成、实时传输、实时互动,从宏观上看传播舆论中心的径向序列传播,传播逐渐扩大,随机性很强。复杂的人际沟通和人际沟通线,无论什么样的关系,只要有接触的条件,会有即将发生,一旦扩散,即根据几何级数增长,真实性减少扩大的人际沟通网络。这样,二次产品的公众舆论谣言很容易生成,谣言作为一种非理性的、真正的公众舆论,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共鸣,有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很容易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的作用。
网络舆情传播是一种典型的非线性传播,传播信息的人通过网络接受过程,是一个复杂和动态的方法,随着互联网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主动承担信息塑造者的角色。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的匿名性,虚拟财产是谣言,扩大混乱的空间,在这个混乱的系统,网络是非线性的、发散的公众舆论,其真实性股票逐渐减少,主要是假逐渐增加,并扩大像一个雪球,公众舆论最终疏远了谣言,处置群体性事件带来巨大困难。
在此次群体性事件中,网络上关于韶关的斗殴事件的不实信息不断传播,并在传播的过程中迅速形成了网络舆情。正是网络舆情的传播最终激发了此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7月5日20点左右,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发生了,犯罪分子沿途打砸抢烧,追打行人,滥杀无辜,使事态严重升级。从7月5日到7月22日,共造成184人死亡,其中汉族为137人,维吾尔族为46人,回族为1人。另有1680人受伤,其中重伤216人,病危74人。此外,共有627辆车辆被砸烧,其中184辆被严重烧毁。该事件还造成总面积达21353平方米的633户房屋受损,合计起来其受损店面为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
3.3群体性事件的解决阶段与解决过程中的舆情状态
在群体性事件演化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的介入,并采取各项措施来解决和平息暴力活动,在相关部门的处理得到群体的认同之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会逐渐回归理智,群体性事件也会随之得到缓解或结束。在这一阶段,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稳定民众的情绪,并以积极的态度来进行解决。如果政府不加重视,群体性事件则有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和激化。
在这一阶段,网络舆情能够起到“双刃剑”的作用,如果能够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也会因此平息和解决,如果不能够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监控,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群体性事件。
政府不能够对群体性事件的消息进行封锁,一定要运用公共媒体的力量,利用新闻发布会或者主流媒体报道等手段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传播真实的信息,消解百姓心中的焦虑和恐慌,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只有将网络舆情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才能平息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情绪,并最终使群体性事件得到平息和解决。
在此次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中,虽然网络中的谣言不断传播,但媒体都及时对事实真相进行了公布,及时粉碎谣言,如环球网于6月28日、6月30日分别发布的新闻《广东韶关斗殴事件中虚假信息散布者被警方查获》和《公安机关初步查明韶关玩具厂群体斗殴事件起因》。在7.5事件爆发后的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爾·白克力即于凌晨发表电视讲话指出,“5日晚乌鲁木齐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其采取的是境外指挥、境内行动的方式。在各民族团结坚如磐石的情况下,三股势力的煽动袭击一定会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注定要彻底失败。”及时公布了7.5事件的根本原因,揭露事实真相,有效制止的谣言的传播扩散。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办公室中心又通过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工具,及时向公众通报本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从而对于制止别有用心的谣言传播具有重要作用。
与以往群体性事件中媒体的反映及表现相比,此次7.5事件中的媒体表现趋于成熟,并牢牢把握住了网络舆情的主导权,使广大民众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了事件的真相,对此次群体性事件的顺利解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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