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正义问题成因及破解路径

2017-04-22 08:39崔建霞张一波
关键词:中国成因

崔建霞 张一波

摘 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呈现出两个可喜“转变”:从侧重抽象学理分析逐渐向应对解决现实问题转变;从追随西方研究范式逐渐向建构本土研究范式转变。这个转变历程具体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第二,很长一段时期,与西方学者致力于解决其国内环境正义问题,更多强调国内正义实现的特点不同,我国学者更多关注国际环境正义实施中的中国问题,围绕着全球层面如何公平分配环境权利与义务进行自己的话语表达与理论建构。第三,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理论需求以及受环境群体性事件激增等现实问题的倒逼,环境正义研究出现本土化意识和本土化努力,由注重一般学理意义研究、关注国际正义的实现转向应对本国环境冲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正义视野扩展到我国区域层面和群体层面。另外,与西方环境正义主要表现为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种族之间的不平等配置不同,中国环境正义问题更多体现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正义”分配,学者研究的关注点更多转向制约环境正义实现的政治决策与制度建设。但研究同时存在环境正义理论基础单一、环境非正义根源单向以及理论自觉不足、整体性和系统性缺乏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正义;中国;成因;路径

一、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

近40年的改革开放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推向历史的最高度,然而,在经济显著飞跃的同时,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今世和后代人生活在对健康和福利都适宜的环境中的权利”2日益受到挑战,如何协调这一矛盾成为我国当前学界思考的焦点。自20世纪70年代起,人类由环境意识(environmental awareness)觉醒发展到对环境意识的普遍诉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呼吁人类有责任保护和改善自己的环境,建议各国认可并推进。由此,各國政府无一例外地认为,提高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由认识到行动的关键。但长期以来的环保实践,倾向于抽象地谈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关系,单纯强调对生态自然的保护,而忽视了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差别性影响的特点,也即人类这一行为主体内部伴随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差别,导致环境恶化趋势并未因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而减缓。基于此,“环境问题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便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尽管人人生而平等, 但是并非所有人都同样承受着环境退化的负担,一部分人是受害者, 另一部分是受益的人。由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环境问题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问题,即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受到各派学者的普遍关注和热烈争论,环境正义因此成为环境意识的新视野。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正义起源于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华伦县的一次黑人反对在有色人种居住区放置有毒废弃物的抗议事件,这一事件爆发后,隐藏于环境污染背后的社会公平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由之产生的理论研究随之在美国兴起,其关注点表现为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种族之间的不平等配置问题,后经由各国学者研究补充,环境正义的研究视角开始向由阶级、地域、贫富以及国家等因素所产生的不平等问题扩展。总的来说,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问题在环境领域的延伸。

在中国,随着民众对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环境非正义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容忽视的桎梏。近年来,我国环境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如2007年厦门爆发的反对PX项目事件、2016年发生的常外“毒地”事件等,反映了我国公民环境安全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民众为维护自身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向环境不公现象发出反对的声音。实践催生理论,随着中国进入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中国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成为时下学者关注的焦点。综观20多年国内学者成果发现,其整体研究过程可以说历经两个“转变”:第一,从开始侧重抽象学理分析逐渐向应对解决现实问题转变;第二,从最初追随西方研究范式逐渐向建构本土研究范式转变。具体说,这个转变历程具体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译介了一批西方著作,如《为承认而斗争》、《环境正义论》、《宪法环境权》、《生态社会主义:从深生态学到社会正义》以及《气候变化的正义》,等等,推动了中国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第二,很长一段时期,与西方学者致力于解决其国内环境正义问题,更多强调国内正义实现的特点不同,我国面临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压力,加之在不平等的国际环境格局中处于弱势,相应的,我国学者更多关注国际环境正义实施中的中国问题,围绕着全球层面如何公平分配环境权利与义务进行自己的话语表达与理论建构。第三,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理论需求以及受环境群体性事件激增等现实问题的倒逼,本土视角的国内正义研究呼声日渐高涨,环境正义研究出现本土化意识和本土化努力,由注重一般学理意义研究、关注国际正义的实现转向应对本国环境冲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正义视野扩展到我国区域层面和群体层面,主要是对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正义给予关注,对我国全面实现生态文明社会进行必要的反思。目前,环境正义的研究领域已经积累了两方面的丰硕成果,一是环境正义理论本身的建构,其中,对于环境正义的定义、实质、内容等的研究,尽管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或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始终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二是与西方环境正义主要表现为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种族之间的不平等配置不同,中国的环境正义问题更多体现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正义”分配,因而,学者研究的关注点更多转向制约环境正义实现的我国的政治决策与制度建设。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主题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讨论与关注的焦点,厘清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存在的优势短长,以期从正义视角破解我国的环境难题。

二、我国环境正义类型的表现

对于中国存在哪些环境正义类型,国外学者并未做出系统论述,但已有的关于西方国家环境正义的划分为我国的研究提供了思考。颇有代表性的是立足于西方社会体制和历史文化的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拉德的观点,他从环境正义的影响因素上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类型: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序正义、针对弱势人群、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地理正义和由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所导致的社会正义。1但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表达了在环境正义问题上,实际存在着富裕国家的环境正义与贫穷国家的环境正义的分野2,表明环境正义比较基准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价值判断。

国内学者立足于中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环境非正义的划分呈现出多重视角。曾建平认为,目前中国存在四种类型的环境不正义,即地理或自然的分配不正义、由于工业格局和分布不合理而造成的环境不正义、基于法律标准而产生的环境不正义以及以经济能力或经济发展为基础而产生的环境不正义。3洪大用则认为,当代中国的环境公平问题存在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国际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强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责任分配不公的现实;二是地区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可细分为城乡之间的环境公平问题和东西部地区之间的环境公平问题;三是群体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两个方面。4王韬洋从分配与承认的双重维度认为,环境正义应包含强调参与过程的程序性正义和实质性正义两方面的内容,而实质性正义不仅仅局限于分配正义,还应包含因承认缺失所导致的承认正义。5朱力从相同的角度将中国的环境非正义区分为分配非正义、制度非正义、承认非正义三个层面,并认为分配非正义是当前中国环境非正义的集中体现。6李培超等认为,环境不公正因阶级与地域等方面的差别而产生,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环境非正义现象概括为城乡不公平、区域不公平和阶层不公平三个方面。1这些学者的研究视角虽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两个共同特征:一是肯定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为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相关主体间的公平分配,而这种主体表现为互相包含的多种维度:区域、城乡、东西部、阶层、不同群体(包括代内与代际);二是尽管研究呈现多重维度,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作为环境正义的主要内容获得了各派学者的多数承认。

三、我国环境非正义成因的分析

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大卫·派罗认为,环境不正义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应将环境正义置于一个整体的框架中进行考察。我国学者关注环境正义与其他各种問题的相互关联性,分别从政治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角度进行环境正义理论的探索即充分应证了这一观点。总的来说,导致我国产生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诱发环境非正义的根源。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我国实现经济增长、加快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事实证明,这种经济体制对我国30多年的经济增长产生了极高的贡献率,但是,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与日俱增。加拿大C.W.肯尼斯·肯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2日本学者奥岛真一郎与内存铃木则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会拉大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亦即群体差距问题。3英国剑桥大学发展学委员会主席彼得·诺兰在其文章《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中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方方面面的挑战,其中大面积的贫困和加速增长的不平等、全球商业革命的挑战、极度恶化的自然环境以及政府能力的下降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并据此提出中国应坚持走“第三条道路”的结论。4上述学者在考察和分析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窥见了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的严峻社会问题,而国内的学者更是直接将二元经济结构视为诱发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在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引起区域发展差异、城乡发展差异,同时也造成了群体差距,即由贫富悬殊引起的社会地位的不对等。从环境正义的研究角度而言,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成为导致区域环境非正义、城乡环境非正义和群体间环境非正义的根源。张登巧认为,我国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问题,西部地区在历史上为东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奉献了大量物质资源,却并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和补偿,相反,形成了环境恶化与贫困加剧的恶性循环。他指出:“当今中国社会‘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存在,突显了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在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正。”1晋海在其著作《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中分析了城市环境趋向好转,农村环境不断恶化的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及其影响,并揭示了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是城乡环境不正义产生的社会根源,同时指出,城乡一体化法制变革是走向城乡环境正义的基本路径。2至于群体间环境正义问题,洪大用提出了两个需要关注的方面,一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环境公平,即社会上的富人在占有较多环境收益的同时,却不太愿意尽环境保护的义务;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平,即当代人为了自己的需要,过分摄取资源,削弱了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和条件。3总的来说,我国二元化的社会经济结构这种发展模式对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巨大的,却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成为造成我国环境非正义的社会根源。

第二,以经济增长为价值取向的发展理念加剧了环境非正义。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现代化进程不仅为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发展了先进的生产技术,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民众追求“未被污染的自然的审美利益”逐渐超越了享受“经济增长的物质利益”。4然而这种“反增长哲学”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贫困、人口、环境、全球化等各方压力和挑战,解决民众的生存问题是其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尽管意识到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存在各种问题,但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严峻性,仍会不得已走上同样的道路。我国虽在近40年的发展中对生态环境给予充分的关注,重视在经济发展中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很大,刺激GDP增长和追求经济效益一直以来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首要目标。一方面,地方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绩效而不惜牺牲环境引入高污染、高耗能建设。丁菊红、邓可斌在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待公共品的偏好时提出,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愿意吸引那些能够在短期内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明显效果、提升地方政府绩效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投入。5相反,对于像环境保护治理这类无法迅速提升业绩,反而会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的投入,地方政府的偏好往往是极弱的。因而,地方政府刺激经济发展的动机使环境负担在地方积聚,当地居民就会面临环境收益与环境负担失衡的非正义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污染企业或污染物向落后地区的“最小抵抗路径”转移。由于环境风险意识的淡薄和生存需求的迫切,落后地区的居民往往不排斥污染企业进入,这样既可以获得补偿金,同时又解决了当地居民的就业问题。但是,这种直视短期利益的“自愿”本身就加剧了环境非正义,承担越来越重的环境污染以及伴随着的严重健康损害成为经济落后地区的不可承受之痛。

第三,制度缺失制约环境非正义难题有效解决。我国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报告及领导人的讲话越来越多地折射出环境正义的思想,但距离通过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法律建构解决现实存在的环境非正义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近年来,虽然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方面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对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的认知依然制约着我国环境正义理念向现实的转变。《中外对话》的执行编辑山姆·吉尔认为,中国目前虽然在开辟着一条轰轰烈烈的绿色转型之路,国家高层对环境恶化问题非常关心,但“旨在阻止国家进一步陷入环境危机的法律法规在实施方面却长期存在问题。地方政府层面,自相矛盾的法律、官员与污染者相勾结、畸形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和受限的公众监督都在阻碍着环保事业的推进”1。他认为,对经济高速增长的过度强调影响着绿色政策的出台,只有从制度层面制定和落实环境制度和政策,“建设生态文明”才能不仅仅成为一句口号。曾建平从解析新《环境保护法》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目前面临着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与环境伦理的制度困境两方面的难题。前者是指“目前的环境伦理不足以为环境立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合法性基础,从而使环境立法陷入伦理困境”2,后者则指“将抽象的伦理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条款,本身就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这种困境体现的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不可完全转换的矛盾”3,这就从伦理的视角揭示了我国环境制度缺失的原因。总体来说,实现环境正义,建设生态文明,单纯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是远远不够的。现实表明,公众环境权利的丧失与环境义务的模糊不清对环境保护产生着日益严重的负面效应,我国环境政策与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的缺乏及实施的局限严重制约了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所做的努力。

第四,环境正义观念失衡束缚着实践的推进。与环境正义已然成为国内学术界讨论热点的状况不同,民众的环境正义观念仍处于环境权利意识与环境义务意识失衡的非平衡状态,表现在当前“我国公众仍处于主张环境权利的阶段,公众越来越有环境权利意识,但对环境义务还没有建立起深刻认知。目前,我国公众主要处于主张自我环境权利即‘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阶段,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人都谴责环境不公正,但针对自己时,又都想让别人承担不公正,而自己享有公正”4。可以说,环境正义观念的科学建立程度,制约着我国环境正义实践的推进。曾建平指出,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就环境意识来看,突出表现为“发展欲望浓烈,可持续性观念尚在确立;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强烈,民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淡漠;环境权利观念发展迅速,环境责任意识相对迟缓;传统伦理观念坚固,环境伦理观念难以践履;工业文明意识突出,生态文明仍需澄明”1。我国虽着力推进公民环境意识提升,但在贯彻落实中权利与义务、经济与环境、政府与民众、理想与现实等矛盾依然突出。毋庸置疑,“权利的全方位实现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义务的履行却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在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主张环境权利或维权可能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环境义务。之所以叫义务,就是即使不愿做也必须做的职责。无论从环保发展大势来说,还是从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涵来讲,必然要从环境权利转向环境义务,或者说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之间的对等与均衡”2。

四、我国环境正义实现途径的构想

对于环境正义何以可能,是一个不断的历史探索过程。西方国家的环境正义运动产生较早,历经30多年的发展而日渐成熟,因而摸索出了丰富的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其中,罗尔斯通过确定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并以此来解决西方社会的矛盾冲突。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往往被作为研究环境正义的重要理论基础,其关于正义的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3日本学者户田清认为,环境问题上出现不公正是由国际体制上的不平等、国内的阶级差别、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少数人独裁以及监督体制不完备等因素造成的,这些不公正的因素究其本质均为“精英主义”,即少数强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因而环境正义的实现必须以克服“精英主义”为前提。4此外,不同于以往西方思想家所倡导的“分配正义”,美国学者奥康纳提出,“要想纠正环境领域里的不正义做法,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实现从‘分配性正义到‘生产性正义的转换”。这是因为分配性正义所遵循的是以资本作为衡量标准的逻辑,“然而,在社会客观现实中,随着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体制的日益社会化,已经根本没有办法去找到一个可靠的标准来合理地测定和计算各个个体和团体的利益和成本,这也就意味着分配性正义这个概念在消除环境不公等问题上越来越没有适用性,同时也越来越无法加以真正地实施”5。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正义的实现做出了思考,对环境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独特的方法论。国内学者结合这些立足于发达国家的社会现实所做出的考量,根据我国环境非正义的成因,将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大致归为以下方面: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理念。曾建平认为,不论是国际环境非正义还是国内环境非正义,其出现都是传统发展观的必然结果。“传统发展观关注的只是‘如何能够发展、‘如何发展得更快,而忽视了‘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目的论、价值论问题。”1因此,在发展速度方面,我们是成功的,而在发展质量方面,我们是失败的。张云飞同样指出,在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功利和算计的原则至上,尽管它们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却显露出极大的反生态性。当经济利益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时,人与自然的矛盾必然逐渐显现出来,伴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呈扩大之势,正义问题便不可避免了。因此,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态理性的理念,使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上升和转换成为生态经济理性和生态科技理性,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2随着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实施,人们不再将经济增长作为单一目标,而是更关注发展质量,关注人在发展中获得了什么。因此,传统的经济结构亟待调整,经济发展理念急需变革,平衡协调共享的新型发展道路更加得到社会认可,而环境正义也将随着单一发展理念的转变而最终实现。

第二,进行制度建构。郇庆治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就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顶层设计,也就是实现现有生态与环境相关政策绿色整合基础上的制度创新,而其中涉及的一个标志性制度革新对象就是所谓的GDP指标,即要改变发展的惯性思维,从制度架构上突破狭隘的GDP视野。3因此,制度建设和革新对实现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就实现生态文明不容忽视的环境正义问题而言,不论是在环境正义运动蓬勃发展的西方国家,还是环境正义研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监督公民的环境义务都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有效途径。环境制度建设既包括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也包括实施过程以及相应的反馈机制。朱力认为,实现环境制度正义,即保障公众实质性地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既要在环境制度的生产和权益分配过程中吸收原住民的意见与经验,同时也需要强化环境知情权,设立规范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提高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环境利益诉求表达的能力,缓解和消除环境危机。4宋国平等在分析我国环境不公的具体表现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如环境政策的制定要体现环境公平、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理顺环保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等。5由此可见,进行环境制度建构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建立开放式环境正义教育模式,培养公众树立相互联系的生态整体意识。针对我国目前公众环境权利意识高涨而环境义务意识淡薄的特定发展阶段,“建立开放式环境正义教育模式,强化公众树立相互联系的生态整体意识势在必行”1。其一,环境正义理念是环境权利意识与环境义务意识的对立统一。包括德国哲学家马克思、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一个共识,即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社会,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不能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享有较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也不能承担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可以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就是公平正义。正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反过来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民众,将自己的环境理念及环境行为规约在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上。没有哪一个社会崇尚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也没有哪一种制度主张人只承担义务而不必享受权利。其二,环境义务视域亟待拓展。公众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具体到不同的地域和行业,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很难从具体层面界定整体的环境义务。“但从问题的根本上看,环境义务不外乎两大类:一是是否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你所踏足的自然与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就是你的生态足迹怎样。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人所忽略的一点,就是在保护自然与生活的环境时,你是否只保护了与自己相关的自然和生活环境,而把环境负担、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转移给了别人。比如把自己的家收拾得非常干净而把垃圾倒在别人的门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把穷人的耕地变成富人的生态保护区,而忽略穷人的生计问题等。环境保护行为是否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日益成为环境义务的另一个重要维度。这两点的结合就是生态整体意识。”2由此出发,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依然能够尊重与维护他人的环境权利、自觉承担环境义务就有了价值认同基础。朱力将环境正义观念的树立作为一种正义品格,而这种品格的养成,“既需要积极培育各类环保公益团体或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环保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事务的公共参与等方面的功能。同时,需要传播媒介来引导公众反思批判无限制的开发主义、自觉抵制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与生产模式,树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益典范,增进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境政策的监督意识,促进公众民主参与环境事务的主动意识”3。

值得指出的是,环境正义观念的全方位树立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种认识基于三点:第一,中国有重义务及整体利益的传统文化基因。第二,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由此决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开放式环境正义理念的确立提供了时代契机。第三,北京APEC蓝等一系列空气质量保障行动,促使每一个人反思雾霾产生的因果联系。这些都推动着公众对自己的环境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经过沉淀发酵,最后助推环境素养由意识向行为转化,由主动诉求权利转向同时注重义务的担当。

五、 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相比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正义,反映人与人之间正义关系的环境正义问题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理论基础单一。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环境正义的必要理论基础,却忽视了马克思的生态观及其正义思想对研究环境正义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中克服一部分人对其他人的剥削,在贫富之间设置正义、平等和合理分配的伟大洞见,对于解决环境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马克思注意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作为社会生产重要环节的分配过程本身包含着严重的不平等因素,由此提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这就明确了要在全社会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从马克思生态观的角度进行剖析,同样可以捕捉到其中暗含的正义思想。比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这表明,马克思的生态观已然内含着环境意识的两个正义尺度,表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解决好人跟自然间物质变换关系,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经济关系、交往方式,亦即有助于人和人的和解;反过来,要达到上述目的,前提是建立真正自由人的聯合体,建立公平、正义、自由的社会状态,人们之间按照“真正人”的方式结合,并按“真正人”的方式与自然结合,就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一言以蔽之,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实现的致思路径,是运用历史辩证思维方法,通过完成“自然主义”来实现“人道主义”,通过完成“人道主义”而实现“自然主义”,通过这两者的统一,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二)对环境非正义根源的分析有待深入。城乡二元社会体制作为中国特有的社会现实,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我国环境非正义现象产生与加剧的重要根源。但是,随着环境非正义现象在城市之间、城市人群之间的蔓延,这一根源越来越软弱无力,无法从总体上解释中国的环境非正义问题。破解中国的环境正义难题,必须从纷繁复杂的环境非正义现象背后挖掘其本质,即功利主义的发展观。功利主义思想自近代以来逐渐在西方理论界占据支配地位,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同样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如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阶层分化明显、地区发展失衡等。因此,功利主义的发展观能够更加全面深刻地解释我国不断凸现与扩大的环境非正义现象。功利主义强调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追求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的实现视为正义。這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为达到这一目的,牺牲某些个人或少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是合理且正当的。显然,功利主义原则内在地包含着反公平现象(anti?equalitarian),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决策长期、单一地以功利主义原则作为基本依据,必然导致不正义现象的蔓延和扩大。“在一个正义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因此,提出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的科学合理的替代范式,克服功利主义发展观自身的漠视分配、忽略权利的不正义因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非正义的困境。

(三)基于本土实际的理论自觉有待提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环境正义问题与西方的环境正义问题存在某种共通之处,因而可以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但同时,由于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国情,其环境问题必然存在某些特殊性,需要结合现实情况作出正确分析。若要有效地推动环境正义的发展并在实践层面上有所作为,必须在深植中国经验的基础上获得环境正义发展的生机、活力和动力,深入分析中国的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和民情,牢牢立足于中国的政治与经济状况、文化与历史渊源、社会与民众诉求,唯有如此,才能对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具有针对性的积极作用。十八大以来,政府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折射出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逐渐由表层的环境生态破坏问题向更深层的环境正义问题触及,环境正义思想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决策与法律制定,公众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成为当前环境政策与法律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因此,环境正义思想如何由学术研究上升到顶层设计,由理论争鸣落地到实践应用,是今后我国学术界值得关注的焦点。

(四)研究存在整体性和系统性的不足。如果我们将环境正义的内涵界定为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那么,作为分配正义的环境正义至少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作出回答:在哪些人中间进行分配(Whom)、分配什么(What)以及如何分配(How),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环境正义理论建构的三大基石:环境正义共同体、环境正义分配对象和环境正义分配原则。其中,作为环境正义的分配对象,需要厘清的问题关键是,作为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能否简单等同于西方话语范式的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公平分配?另外,针对环境正义原则,对于制定某种形式的原则的重要性鲜有分歧,并且这一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焦点的分歧在于原则是什么,以及确定原则基于哪些合理的理由。因此,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是为人类的共同行动寻找“适度的尺度”,基于公共理性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具有最大通约性的共识;抑或对正义的理解必须限于本地的各种环境和经验,因而,没有普遍使用的正义原则,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条道路,无疑,这都是必须要说清楚的问题。

[作者简介:崔建霞,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一波,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

(责任编辑 朱 凯)

Abstract:The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 has undergone two gratifying “changes” for the last two decades, shifts from abstract theoretical analysis to practical problem analysis and from following the western research paradigm to developing the local research paradigm. The shifts are specifically reflected in three stages: in the first stage, Chinese scholars introduced and popularized the western research achievements, drawing attention to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 in the second stage, in contrast with western scholars exerting themselves on the realization of domestic justice, Chinese scholars were engag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ir own discourses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third stage, with the promotion of eco?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s the theoretical requirement of the national strategy and the sharp increase of environmental group events,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research has involved localization awareness and efforts, shifting the focus from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to coping with domestic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in environment, and extending the visual field of justice to group events in China. In addition, differing from the western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oblems mainly about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benefits and risks among different ethnic groups,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 lie in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among different regions with more researches focusing on the political decision?making and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exerting impact on the exercis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ome problems exist in the research including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basis, inadequate study on environmental injustice causes, and lack of the theoretical consciousness, holistic and systematic perspectives.

Key words:environmental justice; China; cause;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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