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司法改革要求,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不断提升检务保障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强化“智慧检务保障”思维,即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以电子检务工程为依托,大力加强检务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智能办公、智能服务、智能监管、智能决策水平。
智慧检务的核心不是数据而是人
人是互联网的第一维度,这里的人是每个人,至少是大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当说到数据有用的时候,不要忘了你在说对谁有用。如果互联网只是服务领导决策的工具,那它永远做不大。智慧检务的目的是为了节省人力,而不是费力、吃力,否则就是浪费检力,必须从服务的角度考虑问题。
智慧检务的背后是逻辑。必须要先想清楚,才能干明白。必须要有完整的解决方案,切忌盲目上马,司法现代化要避免搞形象工程,否则同样是劳民伤财。智慧检务最核心的驱动力其实是人性。智慧检务不仅是借用人工智能,更是要激发人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是人工智能短期不能替代的,也是司法最为需要的。这种创造性是强迫不来,行政命令也无法获取的,只能从正面激发人的荣誉感和潜能才能得到,其实这正是人类为万物灵长的原因。肉体虽然可以被驱使,精神也可能受到强制,但是智慧从来不会委身于人。智慧检务的目标应该是人的提升。很多算法路径是为了实现傻瓜系统,力图打造一键公诉。比如审查报告、起诉书自动生成,证据材料自动审查判断或者参考什么的。有些是不错的,可以省却一些重复劳动。但是这隐藏了两个可怕的隐患:一是算法错误怎么办;二是就算算法错了你也不知道怎么错的。即使是概率性的,比如說60%的相似案件都起诉了。但是我们不禁要问,这个相似的度有多大,如何判断?这个数据样本的采集是否具备代表性和科学性,由谁判断?
如果我们盲目相信数据,很容易被带进沟里。当我们抽取掉案件的细节而进行归类的时候,我们也抽取掉了案件的语境。靠人不如靠己。在利用辅助办案系统的时候,你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和识别能力,才能判断出哪些是人工智能的误差,否则这个误差就会转变为冤假错案,而且可能是批量的。这样是不是更累?但是相比于省掉的重复劳动,还好吧。
只是我们必须牢记一点,在机器进化的同时我们要先行加速进化,否则就会从依赖机器变成机器的奴隶。也正因此,开发办案辅助型系统的同时,也要加速开发能力驱动型的系统,比如北京市院正在研发的出庭管理系统,就集出庭信息采集发布、出庭观摩预约、出庭情况网上点评、出庭问题和经验汇总、出庭经验值排名、优公评选分值参考等功能于一体,让公诉人真正实现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迭代”。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更加尊重每一个公诉人个体。通过大量个案的观摩点评回复讨论,使公诉人个人的真实能力得到确认;通过对每个个案的讨论交流,借助网络打破地域、信息壁垒,更好的整合共享出庭经验成果;通过各个环节的经验值激励和排名机制,以及优公评选的外部确认,创造系统内部的自我激励机制,增强公诉人的竞争意识,促进公诉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其次要打破出庭经验传播的壁垒。庭审本是最好的课堂,证据、事实、法律最为集中的展示,控辩能力最为充分的交锋,尤其是证人出庭增加、证据标准提高、庭审实质化加强,庭审风险增加,庭审情况瞬息万变,这种真实的环境是无法模拟的。这么精彩的课堂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却对它熟视无睹,长期以来,观摩庭审只作为偶然的、个别的活动存在。公诉人个人纵然勤学好问,贸然旁听其他公诉人的庭审也感觉突兀,且无相应机制衔接,跨院旁听更是难上加难。幸运的跟上一个好师傅,周边有一两个好的公诉人,可以获得学习的机会,但是这些优质的公诉人资源非常稀缺,分布也极不平衡。十佳公诉人从个别院频出,其他院多年也难以有所收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庭经验信息的不对称。出庭经验的学习是一种体验式的学习,不亲自感受无法充分体会。再加上近年来优秀公诉人离职情况的增加,这些出庭经验就顺道被打包带走,除了一两个“亲传弟子”,其他人一概不知,如果“亲传弟子”再不努力,很多经验就面临逐渐“失传”的危险。总之,既有模式使出庭经验的传播范围受限,并使真正的上进者无法分享。出庭管理系统就是要打破这些瓶颈壁垒,并给予好学上进者以充分激励,使出庭经验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并对出庭经验的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
再次要创造一种同行评价的机制。一个庭出的好坏,一个公诉人的能力到底如何,如何评价是一个大问题。长期以来,优公评选被人诟病之处就是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考试能力与实际办案能力的脱节。这一方面是由于考核成本问题。优公评选更加倾向于短时间集中的评价和测试,从而使考核模式与日常办案模式异质化;另一方面是评价机制问题。为了体现中立性和权威性,优公评选的评价者更多是专家学者。这些专家学者虽然术业专攻,但并非办案的行家里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时间关系,评价的过程中也难以深入公诉人的办案日常细节,评价过程容易浮于表面。出庭管理系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优公评选机制的部分不足。原因有三:一是不实际观摩庭审者,不能进行点评;点评人的点评意见还要公之于众受到监督。如果指鹿为马,恶意诽谤或者胡吹乱捧,都必然受到其他围观公诉人的批评;如果评价中肯,言之有物反而可以受到同行称赞并能够以此获得更多的经验值激励,从而有利于实现公开透明和相互监督,促进评价公允。二是点评人也是被点评人。点评别人成败得失的同时,自己也要拉出来练练,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经验值,从而实现更高的排名。因此在每一次评价他人的同时,也不禁要反躬自省,自己能否做到,这样评价是否公允。三是长时间、大样本将降低偶然性和主观性。每个人都存在发挥失常的可能性,这在一次性考试中更加明显,但是评价一个人的能力不能看一案之得失。仅从个别的庭审看,也会存在观摩者与出庭者价值观差异大,虽然出于公心但也可能背离真相的可能性,这在一次出庭、少量观摩者的评价中极容易出现。但是如果将时间尺度放大,综合几年间数百个出庭评价的总体情况来看,这种偶然性将大大降低,就不容易看走眼,将能够更加接近于公诉人的真实水平。最后要创造一种更加公平广泛的人才发现机制。目前,公诉人的人才发现渠道是非常有限的,优公评选、办理大要案都只是小概率事件,对于更多的公诉人才还缺少有效的培养发现机制。
出庭管理系统将使这些名不见经传的公诉人脱颖而出。虽然他们可能无缘与优公选手分享同样的培训资源和案件资源,虽然他们办理的可能只是普普通通的案件,但是只要他们肯学习,他们既可以观摩更多优秀公诉人的出庭,还可以通过点评讨论归纳总结获得更多的经验积累,通过认真挖掘自己庭审的看点,吸引其他公诉人的注意,将小庭开出好效果,从而一点一滴的积累自己的经验值,通过勤奋来攀登经验值的排名阶梯,进而也收获了自己的业内认同,并实实在在地提升了自己的经验和能力。这些公诉人一旦脱颖而出,尝到出庭系统评价功能的好处之后,也必然使其他人争相效仿,加入竞争之中,进而提升公诉人整体的能力水平。而在整体能力已经提升的总体排名中,那位居前列的公诉人必然是真正的佼佼者,其能力水平也已经得到了时间的检验和同行长期的认可,因此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种机制将形成人才发现的天网,确保无遗漏的、全方位的、自动化的对公诉人才进行筛选,并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大数据不是万能的,不要过高估计人工智能的能力,不要拜数据教,首先要使自己强大起来。目前的人工智能还处于较低水平,远没有实现对自然语言的真正理解,更不要说司法应用。司法不仅要理解法,还要理解人。司法不是机械的法律要件适配,三段论判断,它需要对现实生活的深刻洞察和人性的深度理解,才能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断。
大数据能够比较类似的案例,但是它一定会过滤掉那些不相似的、看似不重要的细节,而它们有可能至关重要。算法毕竟是人算出来的,算法设计者的局限性就是这个系统的局限性。同时兼备丰富司法经验和高超技术研发能力的人屈指可数,如果两类人互相配合,同样可能会发生沟通、理解上的差异,因此系统很难完美,人工智能自我学习能力也有限。因此,不要不着边际的提出系统开发需求,看起来高大上的系统可能存在非常严重的隐患。这个隐患由于带有技术性,因而有着很大的迷惑性,将很难为外行察觉,但是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智慧检务需要行政谦抑
智慧检务首先需要政治智慧,或者说行政智慧。目前来说的去行政化,不是无行政化,更不是无政府主义。去行政化的意思,要在司法机关遵循司法规律,淡化行政管理色彩。但也不是完全不要管理,而是依據司法规律进行管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智慧检务同样要坚持去行政化的改革路线不动摇,智慧检务不是通过信息化平台加强行政管理,而是通过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去行政化,坚持行政谦抑原则。信息化天然就具有扁平化、交互式的特点,有利于去行政化,但同时信息化也有刚性强、无孔不入的特点,用于去行政化就会进一步增强司法属性,用于行政化则反而可能成为更加牢固的无形枷锁。好比,一个系统搞那么多必填项,多个系统重复填录互不交互,增加了公诉人严重的负担,而系统设计者可能早就忘了这回事,系统一天存在,使用者便一天得不到解脱。
设计系统应该从底层需求出发,考虑什么是公诉人的真正需求。我们为什么要发朋友圈,而且还不累,因为有社交需求。公诉人之间是不是也有这种社交的需求,公诉人是否也关注其他同行对自己的评价,公诉人是否愿意相互分享自己的出庭经验,公诉人是否愿意成为一个出庭能手,公诉人的每一次出庭观摩、旁听庭审、分享出庭经验是否能够被记录,其付出的努力能否被计量并累积,成为在同行中排名的依据,这些需求发之底层,值得关注。
智慧检务有利于实现司法管理的自组织。自组织不是放任自流,这就像有了班委会并不是不要班主任了,管理的分工不同而已。去行政化需要司法管理的自组织。
检察官办案组内部就是一种自组织形态,检察官之间相互帮助也是一种自组织形态。出庭管理系统使得公诉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自组织,在全市或者更大范围内可以相互预约庭审,打破了地域和行政界限,实现了一个大范围内的多边相互交流和相互评价。由资深公诉人担任点评专家,承担点评任务,自主开展点评工作,自主引导点评方向,如果不能完成点评任务,自动解除点评专家资格,由排名靠前的公诉检察官替代,也是一种自组织。
由排名靠前的公诉人担任出庭百科编辑,并定期对编辑进行投票,体现编辑公信度,由这些编辑自主对出庭经验进行分类删减,确保出庭百科的权威性,也是一种自组织。
根据出庭、观摩、点评、百科撰写等各种经验值得分形成的公诉人排名榜单,动态显示公诉人当下的出庭经验累积情况,为每一次进步进行计量,即时反映进步和差距,全面展现本人出庭历史评价情况和各项出庭素能分值,将实现公诉人对自我成长的管理。
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迭代的自组织模式,将省却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却能够收获远高于行政管理所可能获得的能力成长,何乐而不为。
智慧检务需要资源整合
智慧检务绝不是检察一家的智慧,它需要整合资源,尤其是侦查机关的力量。有必要通过建立检警移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检警关系纵深发展,从宏观到微观做强大控方。
检警合作不仅是官方的需求,也是基层干警的需求,在很多具体的案件、很多具体的问题,甚至琐碎的细节,都存在检警沟通的需求。侦查人员渴望获得更为周到、细致、全面的法律指导,检察官需要更为具体、可行、个别化的证据指引,两者可谓一拍即合,只是缺少一个多边交流的平台。
很多年轻的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都面临人脉有限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日常任务繁重,很多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行踪带不确定性、时间被碎片化,有必要将这些资源通过移动信息技术加以整合,形成检警合作的移动客户端,形成微观的交互平台。
可以向陌生的、不特定的同行求教,形成检检、检警、警警多维度的互动,扩展每一个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在业务领域的接触面,自发形成若干业务研究沟通的群落,从行政命令性的管理模式向自发沟通合作的自组织模式转变。
在这个日益热络的检警交互平台上,官方也可以及时发布重要的案例参考、规范意见、业务知识点以及培训视频供每个检察官和侦查人员自愿学习,每一个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也可以将自己掌握的知识向同行进行分享,通过某种积分等激励机制对分享和交流行为予以适当鼓励(而不是强制),可以更好调动基层干警的参与热情。
至于安全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身份识别等予以解决。检警APP将打通检警系统日常沟通渠道,实现检警个体之间跨地域、跨领域、跨类别的双边或多边深度交往。利用碎片时间,搭建专业互动问答社区,发挥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不同领域和知识结构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将官方发布与干警个性互动相结合,实现检警资源的深度整合,以小合作为大合作奠定基础,通过潜移默化的整合,检警理念才能达到深度融合,证据标准、法律观念的认识才能生根发芽,从微观到宏观真正做强大控方。
智慧检务需要帮助检察机关整合社会治理资源,产生聚合效应。比如,检察机关应该研发公益诉讼信息移动共享平台,允许公众在这个平台上传有关公益诉讼证据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资料,可以留言提供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可以设计相关算法用于初步分拣诉讼资料。公益诉讼组织可以帮助整理分拣部分证据资料,形成一定线索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安排专人进行评估,并可以邀请公益诉讼律师和公益组织参与评估,制定一定的分级标准,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处理。这将成为海量的公益诉讼线索资源。在这个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上还可以增加交互功能,即时解答各种相关问题,可以吸纳公益诉讼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与解答,每一个参加者也可以自愿转变为回答者,共同为公益诉讼大业集思广益,并自愿参与到各种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调取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此可以进行适当组织安排,从而发挥社会治理资源的整合效应,并引导公众对社会问题正面表达和依法救济。可以根据情况,将相关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有关政府部门督促其履行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有些也可以先行交由适格的公益诉讼组织提出公益诉讼,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出庭支持起诉。对于重要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起诉,对于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形成专案办理模式,并吸收社会热心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相关工作,形成以检察为核心、以信息化平台为纽带、多方参与有序组织的公益诉讼多层次组织格局。
智慧检务不仅是科技驱动检察,更是创新驱动检察,更是科学思维驱动检察,是模式化的升级,而不仅仅是科技外挂。智慧从来都是哲学意义上的启迪,是发人深省的洞见,是仰望星空的沉思,关乎技术,更关乎内心。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