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风险化解:经验与启示

2017-04-20 07:22陈工朱峰
财政监督 2017年7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债务财政

●陈工 朱峰

台湾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风险化解:经验与启示

●陈工 朱峰

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处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如何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发行与监管体系是改革的重点兼难点,台湾地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比较借鉴意义。本文就台湾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建设、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对台湾地区近年来应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大陆地区地方债监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地方政府债务 台湾地区 监管制度 风险化解

陈工,教授、博士生导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先后赴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英国莱斯特大学管理中心、英国赫尔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福建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厦门市财政学会副会长等。曾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主要学术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财政管理与制度、税收理论与实务、公共经济与管理。科研成果方面,正式出版著作主要有《政府预算与管理》《公共支出管理研究》《财政支出管理与绩效评价》《财政学》《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融资问题研究》等10本(含专著与合著),在《财政研究》《财贸经济》等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0多篇。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和地方政府的课题。在教学上,陈工教授作为主持人之一的《财政学专业多层次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创新》和《财政学》两个项目,一是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另一个是获国家级精品课程。2009年获宝钢优秀教师奖。2014年主持的《财政学》课程获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立项建设。

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根据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国家资产负债表2015》,我国地方政府总负债在2014年末达30.28万亿元,而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在其中占据较大比重;地方政府的杠杆率达到了42.7%,远远超过中央政府15.1%的杠杆率。国务院在《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提出要限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建立以债券融资为主要手段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制度,这为地方债监管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持续性,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根据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相关报告,截至2016年1月底,台湾地区地方政府的自偿和非自偿债务共计10752亿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154亿元),2004年来台湾地区的长期(一年以上)和短期(一年以内)债务大致呈现上升的趋势(图1)。

图1 台湾地区2004-2015年债务情况(单位:百万元新台币)

台湾地方政府债务从举借到监管都有着较为成熟完整的制度体系,近年来台湾地区为了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着一定的比较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将就台湾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在比较中对大陆地区地方债发行监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台湾地方债的监管制度

(一)台湾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制度依据和监管规定

台湾地区“宪法”规定台湾地区的地方政府为“省”和“县”;“地方制度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与“省”并列的“直辖市”,且“省”下设县、市,县下设乡、镇和县辖市。在这样的地方政府层级划分之下,台湾通过不同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力。“宪法”赋予台湾“省政府”和县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权力,“地方制度法”将“直辖市”和县政府所担负的公共债务确定为自治事项,并规定“直辖市”和县一级财政赤字允许发行公债弥补,乡一级财政所产生的预算赤字允许使用借款弥补。

为了规范各级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行为,台湾制定了“公共债务法”,规定台湾地方政府债务举借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严格管控。地方政府债务的形式包括“直辖市”和县(市)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公库券以及其他筹措的各项借款,还有乡(镇、市)政府筹措的各项借款。“直辖市”、县(市)政府的债务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而乡(镇、市)政府的债务由县政府监管。

针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规模,“公共债务法”设置了一系列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

1、对地方政府举借的一年以上公共债务余额予以限制。其中“直辖市”不得超过三年内“名义GDP”的7.65%,县(市)不得超过1.63%,乡(镇、市)不得超过0.12%。2014年后各“直辖市”新举借的一年以上自偿债务占前三年度“名义GDP”的比例不得超过以下两项的合计数:一是“直辖市”固有分配比例,台北为0.62%,高雄为0.15%,台中0.1%,台南0.1%,桃园县0.1%;二是按各“直辖市”三年内本级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为权数计算的分配比率。

2、县(市)以及乡(镇、市)所举借的一年以上自偿性债务的未偿余额占预算总额级特别支出的比率分别不得超过50%和25%。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每年举债额度不得超过以下两项的合计数:前两个年度总预算及特别预算支出总额50%的平均数;上述平均数乘以前三年自筹财源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后的数额。

3、各地方政府所举借一年以内的短期公共债务不得超过当年总预算和特别预算支出总额的30%。当各项地方政府性债务超过以上上限时,这些债务所属的地方政府按规定不得继续进行债务融资,上级政府会下令其他部门停止对这些地方政府的借债;对出现超额举债、违规举债等行为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有权减少其转移支付,并对行政长官予以严厉惩罚。

(二)台湾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机构

2013年之前,台湾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机构为各地方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然而近年来随着台湾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断上升,原有的监督机制已经难以满足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需要。因此在2013年新修订的“公共债务法”实施之后,“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各自成立了“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为对各级政府债务情况实施专门审核。

一般而言,“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在“直辖市”、县(市)一级政府设立,而乡(镇、市)一级政府的公共债务由其所属县一级委员会进行审核。“地方公共债务委员会”包括一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其他委员。前者由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兼任或派员兼任,其余委员则由政府内部有关部门人员以及财会、金融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兼任,每一届委员会任期为三年,每年需要召开一次会议。

“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事项主要包括:评审地方政府自身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确认地方政府是否丧失已有偿债来源,评审地方政府债务的其他相关事项,审议债务改善计划及其实施日程表等。在“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地方政府每年都要在总预算案中编制自偿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方案,并提交“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地方政府自偿性债务(有明确偿还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方案只有由“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纳入预算之后才成为合规债务,其追加(减)也需要由“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审议。

地方政府在向“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提交自偿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方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每一年的债务融资方式、债务期限、金额、利率和资金用途等信息;资本项目运营所得的现金流有关信息,以及用于该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各年度的偿债计划和偿债来源,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评估,说明评估方法以及认定原因等等。

“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也会实行严格的管控。地方政府举借的一年以上债务达到“公共债务法”所规定债务上限的90%时,其应当制定债务改善计划及日程表,同时向“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提交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所举借债务到达规定上限90%的原因;同时,制定开源节流的具体措施以及改善债务状况的年度计划。

(三)台湾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监管

台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法进行债务融资,但大多数地方政府仅能通过柜台交易的方法发行,能够面向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目前仅有高雄市和台北市(截至2015年)。台湾的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由所属地方政府发行,由“省属行库”或市银行承销。交易方式可以采用营业场所议价交易,也可以通过柜台买卖中心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交易,由集保所结算交割。

台湾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监管流程与一般公司债券一致。地方政府债券在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为“证券交易法”,将政府公债与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纳入管理范围。此外,还有一些部门法规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具体交易流程进行规范,如相关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公债的票面利率应为固定利率,并限定了对债券每日的参考收益率和价格计算方式。

除了统一的金融市场法规之外,台湾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单位也对自己发行债券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台北市和高雄市分别制定了《台北市建设公债发行自治条例》以及《高雄市债务基金公债发行及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承销单位以及各类事项的决定主体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证券交易法”较为有力的补充。

二、台湾地方政府应对债务风险的措施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台湾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速逐步放缓,然而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并未相应减轻,反而有所增加:社保支出规模在逐年增大,这使得社保基金存在破产的危险;政府职员薪酬支出压力较大,一些县市地方政府的职员薪酬占自有财源比重超过100%。“中央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减税措施,这些措施无疑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收支增长不平衡的形势下,台湾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需求迅速上升,债务风险屡屡突破红线,限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保障地方政府的财务健康状况等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这一情况,台湾地区的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应对。

(一)在每个地方政府设置“地方政府债务钟”,提升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管理意识

台湾财政主管部门在2012年发布了“地方政府公共债务揭露注意事项”,规定从2012年7月10日起,各个地方政府在每月10日必须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债务钟,公告的内容包括前1个月的各项债务余额以及平均每人负担债务金额。财政主管部门则在汇总各地方政府资料后,于每月25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告“各级政府公共债务统计表”。这一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地方政府债务举借情况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有了直观的认识。

(二)修改“公共债务法”,提高地方政府债务上限

台湾还通过修改“公共债务法”提高地方政府的债务上限,将政府的债务上限总额从三年内“GDP平均数”的48%调高至50%,其中“直辖市”从5.4%调整至7.65%,并取消了台北市和高雄市的特别债务限额;县以下政府的累计未偿还债务余额占年度预算支出比重从15%调整至50%。除此之外,“公共债务法”还对台湾各个地方政府债务上限进行了特别规定,使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空间得以扩张的同时,其债务融资行为仍受到一定约束。

(三)财政主管部门成立“健全小组”,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规范化

财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行为成立了相应的“财政健全小组”,并于2012年7月至8月在各个地方政府开展地方财政座谈会,重点推行以下财政制度改革措施:

1、研究修改“财政收支划分法”,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并增加促进地方政府开源节流的相关条款。新修订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扩大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各级地方政府分得遗产与赠与税的60%,并获得原来归“中央”统筹划分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中央政府”统筹分配给地方政府的税收份额有所扩大,其中营业税及货物税这两个主要税种分配给地方的份额有所上升;将由“中央政府”统一分成的税款按照公式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85%弥补各个地方政府的收支差额和基本建设需要,15%作为对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程度的奖励;增加提升地方财政纪律及开源节流绩效的奖励或处罚措施,对开源节流得力的地方政府给予一般性辅助款奖励。

2、推动提升政府财务效能方案以及地方财政辅导方案。为了使得财政资金得以集约高效利用,财政主管部门大力推行“推动提升政府财务效能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支管理、效能管理、策略管理以及制度管理四个方面,其实施目标包括使财政资金得到灵活运用,提升财务计划执行效率,调整业务推动策略,改进财务管理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等。

除此之外,还推行了“地方财政辅导方案”,对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范围包括公库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公产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财政主管部门对各项考核内容均设立了详细的评分标准,每年都会将各个地方政府的评分状况予以汇总,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增加每年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等。

3、将执行“开源节流”的模范案例予以汇总,供其他各个地方政府借鉴。例如,台北市在2010年举行国际园艺博览会中,通过PPP、招募志愿者、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并带动辖内多项产业发展,为财政收入的增加提供了基础;台中市在进行辖内公有市场用地开发时大胆采用BOT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现代化经营管理上的优势,规划设置购物市场,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经济发展,并获得了大量财政收入。

三、台湾地方债监管经验评述及比较借鉴

就台湾地区地方债相关监管制度进行总结后我们看到,台湾地区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制度形成了一套体系,该制度体系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了不断调整,以更好地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台湾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特点

一是台湾的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权力有着一系列制度的保障,而其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制度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相对成熟。然而我们也看到,台湾地方债的监管总体上仍然以上级政府管理控制为主,机构监督和公众监督还处于从属地位。按照台湾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本法“公共债务法”,上级政府负有管控下级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责任,同时其对下级政府债务进行干预的权力也很大,主要手段包括禁止其他机构对地方政府的借款、减少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乃至直接处罚相应的政府官员,这使得地方政府官员的财政责任明显体现为对上级政府负责的形式。而“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的地位相对而言重要性较低,原因在于相关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其对地方政府官员的影响力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得以体现。

二是为了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台湾学习借鉴了先进的地方政府管理制度,并且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这些制度的引进和吸收时间并不长,相应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以2013年后相继成立的“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为例,其成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了设置专门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机构,以遏制地方政府债务不断扩张的势头。然而,我们看到这些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仍然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及其派遣成员担任,这使得该机构的独立性相对不足。以澳大利亚为例,其所成立的联邦借款委员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呈现出相对独立的关系,该委员会能够全面、自主地对各个地方政府所举借债务进行调整和监督,对其债务规模实现有效控制。较之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台湾地区相关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还有待加强。

三是台湾地区地方政府能够利用债券等工具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近年来地方政府也逐步重视债券融资,这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然而当前台湾地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较小,而市场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按照规定,台湾地方政府能够公开发行债券,通过柜台交易的方式进行融资,但根据相关资料仅有台北和高雄两个城市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债务融资,其他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规模偏小,而且其所发行债券的投资人相对有限。发达国家在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方面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经验,尤其是美国有着上百年的债券融资历史,地方政府所发行的市政债券有着发行规模大、信誉良好的特点,同时针对市政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有着一套成熟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市政债券的市场监管方面,美国甚至成立了除联邦证券委员会之外的专门监督机构——联邦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与其相比,台湾地区地方政府的债券融资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四是为了化解金融危机后地方政府不断增加的债务风险,台湾地区各个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化解,特别是财政主管部门成立的“财政健全小组”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了大量的工作。总体来看,台湾地区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比较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推动公共债务透明化、逐步化解自身所累积的公共债务风险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当前台湾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方面还需要将已有的经验予以总结,并进一步将其纳入相关制度体系。特别是要制定专门的“财政责任法”,将已有关于地方政府官员举债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增加专门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官员在举借债务过程中的监督手段,使得地方政府官员在举借债务时真正重视起自身的财政责任。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台湾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制度体系相对成熟。然而,其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缺陷也值得警惕。由于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现阶段大陆地区处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体系的探索期,与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的制度体系正在建立并完善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台湾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对大陆地区有一定的比较借鉴和启发意义。

(二)大陆地区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当前大陆地区地方政府监管制度的建设状况来看,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制度体系还存在以下需要完善的地方。

1、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相关法律支持刚刚破题,一系列制度细节需要不断完善。大陆地区地方政府被允许举借债务始于2015年1月新《预算法》的施行,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地方政府经批准可以举债筹集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所举借债务应当制定相应的偿还计划,配备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仅能够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然而,由于尚未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仅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就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财政责任作出了初步规定,这样的制度体系在权威性和强制性上与法律相比相对不足,实施的实际效果会打折扣。

2、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尚不健全。2014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不得高于所批准限额,财政部按照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一系列指标对各个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予以评估。这样的债务规模控制措施比较之下显得较为粗糙,特别是财政部评估债务风险的几个指标还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明确判定债务风险的相关阈值,并且对这些指标进行披露的相应措施也没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些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

3、目前尚未设立专门机构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和管理由财政部执行,应当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如澳大利亚、巴西、印度等)建立了专门的债务委员会,这些国家的债务委员会都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规避地方债务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台湾地区也在经历了政府债务飙升的过程后建立了“公共债务委员会制度”,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探索成立专门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机构。

4、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在市场交易阶段的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但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并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相应规定仅有财政部201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这在立法层级上还不够。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规范日益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们应当正视这样的问题。

5、关于财政责任的明确尚未有较为细化的规定。长期以来,发展地方经济一直是地方官员的首要目标,由此产生了诸多债务问题,然而地方官员对自己任期内的债务很少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政府在考核地方政府官员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其财政责任,主要体现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出台。但是这一通知对政府官员的财政责任监督方面的规定尚显力度不足,而且存在相应法律法规缺位的问题;官员违背其自身财政责任时,其接受的处罚失之于宽,这显然难以保证地方官员真正承担起自身财政责任。

(三)对大陆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针对大陆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议地方政府债务体系建设采用由政府严格监管向市场和公众监管过渡的模式。在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建设的初期,采用中央政府审批以及地方人大相关部门监管的形式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管;在金融市场法律制度高度完善、公众责任意识强化的阶段再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的市场和公众监管。

2、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发行与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要在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和监督的实践过程中尽快把相关下位法的立法提到日程上来,逐步形成一套覆盖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监督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地方政府债务体系的健康运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3、建立并完善相应指标体系,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及时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于发达国家以及新型经济体国家在构建地方债预警指标体系方面的成熟经验要予以借鉴,同时结合国情选择合适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并对出现债务风险的判定阈值予以明确化。各个地方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各项债务指标,让公众及时、充分地了解地方政府债务运行状况,形成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共同关注,更好地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危机。

4、成立专门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运行情况的监督,应考虑成立人大或者地方政府下属的债务管理机构,通过聘任等方式招募专业人士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事前审查和定期的事后审核,及时将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问题在初始阶段予以控制,从而在源头阶段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该机构应尽可能实现垂直管理,保证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关系,从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更好地履行对地方政府债务状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5、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地方债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议进一步调整完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地方政府债券在市场发行和交易阶段的各项监管制度予以明晰;对于自身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交易阶段的监管职责,证监会应给予高度重视,并配合预算、债务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和交易阶段存在的各种特殊情况,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部门规范,并在时机成熟时将其提上立法程序,最终使其成为稳定、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自主权,使各个地方政府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债券的面值、利率、发行手段、交易形式等进行专门的规定,保证其所发行的债券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共支出需要,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6、制定完善的、符合国情的财政责任法,将地方政府官员应承担的财政责任予以明确化。建议将《财政责任法》的立法尽早提上议事日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官员在防范债务风险、保证地方政府财政健康运行方面的各项职责;制定完善的处罚措施,对执行财政责任法规不力的地方官员予以行政处罚,抑制地方政府官员一味追求政绩而任意扩大债务规模的不良风气;对于严重违背自身财政责任、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爆发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从而对任意违背财政责任法律的地方官员形成震慑。上级财政部门要定期考核地方政府对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得力的官员予以奖励,对执行不力的官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法律制度相配合形成完善的财政追责体系。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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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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