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界定”少了这一条

2017-04-20 20:04江源
健康管理 2017年3期
关键词:医师资格情节严重行医

江源

分析:

多数医院及医生认为这是支持医生自由执业的信号,也可能是支持医生自主创业,开设独立诊所的信号。但是事实情况是,虽然非法行医的界定删除了这个情形,依然不代表医生可以轻松开设独立诊所自主行医了。

这一条对医生有什么影响

有过这么个案例,关注过的医生朋友应该还记忆犹新:2014年下半年,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名已经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口腔科医生,就曾因在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了自己的诊所,且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诊所内的医疗活动,被法院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最初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从2008年5月9日開始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共列了五项情况,其中第二项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如果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注医疗领域的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曾分析称,原本设立“非法行医罪”是为了惩治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其他医疗资格的人,如果这些人不具备医疗知识却非法从事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显然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但问题是2008年的司法解释中,认定已经获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要在开办医疗机构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这件事就有点耐人寻味了。诚然,这在某些方面也遏止了我国不少黑诊所、不法医疗机构的猖獗,但是在正经的医生执业上,确实太过一刀切了,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开办诊所,这在国外及香港等地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且不少居民更愿意相信这些具有人情味的诊所。笔者小时候一旦有感冒发烧,父母经常带笔者去看一位已经退休的老医生,可以说也是个私人小诊所,但是等笔者长大了回过味了,敢情那位老医生当时也算非法行医来着。这就显得有些不公平了。

此次最高法院修改了相关规定后,再有类似上述医生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办诊所的情况时,将不会再面临非法行医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这对有多点执业和自主创业想法的医生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自己开办诊所,这条只是让医生可以规避刑法角度的限制,但是实际操作层面中还要通过各类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层层关卡,也并不是非常容易,同时,开诊所时还是会受到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限制:

曾在北京协和医院当过急诊科医生、网名为“急诊科女超人”的微博红人于莺曾告诉记者,举办医疗机构要满足环评等多项政府规定,要跑很多部门,经过很多道审批,审核和批准的权力都在政府手里,公平和效率很成问题,而且公立医院不会乐意让医生出去开诊所。

也不能过度解读

除了删除这一条外,还有一段也是医生朋友要注意的:

《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所以,事实上是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从此以后只要有意向就可以随便自主创业了,这就是个大误会了。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内容援引自中新网)

猜你喜欢
医师资格情节严重行医
从医师资格考试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成效
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量化适用研究——以万有引力为逻辑起点
“板鸭”行医记(一)——中医在西班牙行医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的审查批捕要点
多次贩毒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外国人来华行医不应免试
章太炎好行医 无人敢求诊
非法行医瞄上“义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