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学专业为实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的目标,在日常的法学课程教授中应该体现综合性、基础性的原则,我国法学专业实行案例教学的方式,一方面是为了落实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基本建成我国的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这对于法学专业的来讲,也是提升其学科的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本文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期望为我国的法学专业课程的教授模式提供一些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法学专业 课程教学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作者简介:袁福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15
法学专业的课程在教学中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性,主要原因在于法学专业课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应用性,尤其是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领域,提高教学的效率是法学课程发展和应用的重要基础,因而探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对于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提高我国法学专业的科研水平和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就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进行研究。
一、现有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现状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学生最为重要的课程之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是十四门专业课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我国法学教学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门课程内容比较繁复,尤其是其中的知识体系更是涉及较多的领域,在社会领域中也是比较重要的法律之一。因此,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中,很难出现一个统一规范的行政性法典,而是有众多的法律规范组成了行政法。这其中包括了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规章等等,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几乎现有行政法的每部分都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所以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授上,本门课程的难度很大,不仅是对于学习的学生,对于教学的老师来说一样困难重重。
(一)现有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取得的成绩
我国现有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行政法和行政诉讼为中心开展,在现有的课堂中以及初步有讲师进行案例教学的方式,这对于教学效果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行政法的教学中,相关教师多数从事兼职律师,这能够有效的实现将经手的案件灵活的代入课堂学习过程中,这样的方法不仅仅是提高了教学的灵活性,而且由于是教师亲自接触过的案件,对于案件的发展和进程能够有效的把控,这些熟悉度有利于实现教师对于课堂进度的掌控。同时,部分教师还能够将自身的研究兴趣,尤其是在兴趣领域内的案件进行分析,逐步在课堂中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不仅能够相互之间开阔思路,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活跃度能够有效的锻炼,避免形成相对的固定思维,影响对于案件的诉讼。
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仍然是存在较多的问题。
(二)现有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虽然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尤其是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相关的课程教授上在逐步实行案例与教材结合的方式,但是在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影响下,现有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还是有多数的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对于实践的认知以及实行的力度较小。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比较具有独立特色的课程,一方面是它具有较强的生活实践的基础,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另外一方面就是它又是一门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基于这些原因,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的知识式的填充方式,虽然能够实现对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的指導,但是对于学生的发展还是有所限制,由于学生不是课堂的主角,整体的学习积极性不高,造成学习效果和教学效率的低下。
2.教材版本较多造成学科体系差异较大:
现有的法学专业学生教育的教材版本众多,尤其是对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相关的教材更多,现有的出版作者多数以本身的思维模式和感兴趣的研究方法出发,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相关的课程体系进行设计。这会造成一方面学校在选择教材时无法比较甄别,另外就是不同的学校选择的教材不同,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困扰,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学体系在不同学校之间也是会存在差别,会对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思维逻辑形成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说,现有的教材中,部分作者会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只是列举其中的重点的行为,尤其是那些已经被制定出独立的部门法的行为,这会限制学生的视野,由于只是简单的理论概述,对于学生的帮助较小。
3.教师队伍存在问题:
法学专业的教师对于引领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佶屈聱牙般的法典知识方面的引导,不仅会引发学生对于法学专业的兴趣,还能实现培养未来法学人才的目的。但是,在现有的法学专业的教师队伍中,存在专门聘请的知名律师来做学校教师的现象。在这个方面,法学教师本身需要专业的学科知识和教学经验相互配合,从而完成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但是存在部分教师实践性强,但是不擅长学生的教学,造成课堂中的气氛低迷,学生的积极性由于在课堂上的学习困难逐渐降低。尤其是在对于学生的学习检验的过程中,主要是要求学生以单科的思维背诵笔记和相关的法条,很难实现在课堂中培养应用型的人才,提高学生的知识储备的目的。
二、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向
由于现有的法学专业的教学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对于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需要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进行革新。现有教师和学者发现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并逐步在教学过程中为实现案例教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本文在此基础上,针对于现有的教学模式改革提出些许建议。
(一)改变教学方法,实现学生课堂本位
對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相对于教师的教授,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提高学生对于法学的兴趣,在课堂上提高学习效率。尤其是对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这类的课程,有着较强的实践性,在课程的教授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引导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通过各种方法的实施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能够保证学生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掌握足够的专业基础,由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公法的一种,如果在基础入门阶段学习出现偏差,效率较低,容易对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可以实现课堂在教师的掌握下进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本身存在极强的内部逻辑性,如果只是让学生自主学习可能会偏离行政法内部逻辑,影响学生在接受新知识之后的归纳梳理,造成空有气氛而无学习效率的后果,这需要教师在其中把握掌控。
(二)案例教学中保证理论与实际结合
现有法学专业的教材中有很多案例虽然是很典型,需要学生掌握,但是相对存在较多的过时案例。由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很多的知识需要实时更新,因此,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课程教学中,教师不仅是要掌握经典案例,同时也要对现有的较为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总结,保证在课堂中学习的知识能够与实践相结合,不与时代脱节。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实现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结合自身的情况,将所学的内容应用于实践,还能在这个过程中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涉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问题的能力。值得注意的就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逻辑判断力以及知识储备能力。对于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这能够给予学生充分真实的体验。
(三)应用模拟法庭,提高学生灵活学习的能力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到法律知识并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能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虽然是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应用模拟法庭的方法,给与学生一定难度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在其中感受到问题,并且是逐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对于学生的日后的工作学习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使用模拟法庭,给与学生真实的案例,不仅能对于日后的工作有一定的熟悉,还能在模拟法庭中了解到日后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这些对于学生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可以应用模拟法庭的方法,还可以在其中借用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学生一定的实习机会,在其中感受到真实的案例分析的起始阶段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个步骤。
三、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分析
对于现有的法学专业的课程模式比较流行的是模块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课程教学中,由于课程的内容复杂,因此需要将内容进行细分,划分成各个模块之后进行教学,主要的模块是指行政法概论、行政主体以及行政行为和复议、诉讼这样的五个部分,在日常的教学中,各个模块是随着时间的先后进行教学,在教学的过程中每个模块之前彼此区别,同时又有着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于每个模块的教学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这样的话在每个模块教学之后,教师都会对于自己的教学方法进行更新,以保证新的模块的有序教学进程。以行政行为来说,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以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在课堂上对于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能够有效的对于行政行为进行了解,从而实现对于这块内容的了解。
另外一种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采用的时间点,学习的内容不同,对于此方法的应用的效果也是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对于案例的解说和对于学生的引导的程度不同,学生对于案例的理解到多少也是会有所不同。应用成熟的案例教学法,不仅能够保证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还能实现学生在能够体验到的环境中触摸到法律知识的内涵,案例教学方法比只是单纯的讲授知识效率更高。但是在现有的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的主体仍然是教师,教师将此种方法作为讲授国家的法律规范的载体,或者是在教学的过程中对于法条的讲解的辅助,但并没有实现以学生为主,体验案例中的法律知识,发现其中的法律问题,虽然已经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法,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相对来说效果较小。
四、结论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模式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相对于其他的学科来说,应用的方法仍是比较单一,尤其是其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并没有掌握住其中的精髓,对于学生知识的传授效率较低。尤其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种内容涉及较为宽泛的专业学习,如果不能有效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很容易造成学生在基础阶段的知识掌握量不足,对于后续的学习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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