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2017-04-18 05:20孔丽恂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宪法权利

摘 要 当前,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类矛盾呈爆发式增长,当然,社会转型期的确通常是社会矛盾高发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包括:劳资矛盾;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等。其中,农民群体性事件日渐突出。相关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在朝着多领域、多角度方向延伸。归根溯源,在于权利问题,因此,要研究该问题就必然要对其进行宪法视角上的解读。本文从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从宪法视角进行剖析,旨在正确看待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最后从宪法视角打通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壁垒”。

关键词 农民 群体性事件 宪法 权利

作者简介:孔丽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85

提及群体性事件,我们通常理解为经由若干社会小矛盾发展为大的事态,在这当中因经历不同教育甚至没有享受过素质教育的主体集结成群,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采取一种极端的、不遵守法律精神与价值的群体性骚动、置社会秩序稳定于不顾的从众行为、诱发人群鲁莽冲动行事不顾后果的处事路径,有的表达自己遭受的不利诉求,有的迳直凸显自己的不利益,为的是引起相关机关重视,全凭制造一种轰动效应来换取社会关注的现象,诸如此类。

一、从宪法层面解读农民群体性事件

从宪法层面来看待群体性事件,与其说是人们自由散漫无组织的社会骚动,倒不如说是现有法律体系不足以对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的缺憾。现行法律法规通常都会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关系做出宗旨性的规范,这是宪法尊重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目标。然回归我国当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落实情况来看,从近年来不断纠正的一批冤假错案来看,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现实运作可想而知。是以处在我们生活中心的柴米油盐事件事件中,涉及为民服务的公权力机关遑论公民基本权利,也是高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旗,却吞噬了对人性尊严的最起码保护,我们会发现当下农民群众的生活充斥着权力的阴霾,理性人的利益纠葛是罪魁祸首,农民群众的权益成了牺牲品。

二、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一)数量和规模呈扩大趋势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政经社文今非昔比,人民群众的社会观、生活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藉此势必显现出隐藏在社会深层的不稳定因子。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孕育着动乱”。统计数据显示,1994 年-2003 年,“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从 1 万余起上升到 5.8 万余起,增加 4.8 倍;参与人数由73.2 万人次增加到 307.3 万人次,增加 3.2 倍”。2006 年-2007 年,“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从 6 万余起上升到 8 万余起,增加了 33%;信访由 81 万人次增加到90 万人次,增加了 12.5%”。由此可见,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一种高发态势。

(二)扩张速度快,社会影响大

以重庆市万州区2004年发生的一起群体性事件为例进行说明。

胡某与其妻曾某在万州区双白路上行走,当曾某走到进城务工人员余某身边时,被余的扁担撞了一下。双方因此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胡将余打伤,并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都可以花钱摆平。胡的话引起围观群众的义愤。警察来了之后,有人煽动“天下公务员是一家,被打民工不会得到公正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围观群众不准车辆启动。在僵持3个半小时后,涉事当事人才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当晚8时许,在少数人的煽动下,数百人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并砸坏区政府玻璃大门等。本来是一桩再平常不过的街头纷争最后变成一起打砸抢的暴力型群体事件。

(三)“无直接的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攀升

观察此类事件,涉事当事人一般来说都有受到过类似不公正待遇继而心有愤懑,于是乎恰如其分就积极站到此类事件队伍中来。久而远之,此类事件呈现出一股攀升势头,终将引发破窗效应。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均为应对此类事件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殊不知社会性的问题还是要放到整个大的社会环境下做出通盘考虑,认识到这些是农民基本权利保障不到位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

就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呈现出了一定的地域特征,华南地区,广东地区,华东地区,西南地区以及偏远的边疆地区都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每个地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也呈现出一种有规律可循的状态,或贫或富都是引发事件的导火索,政治和宗教冲突也是很多事件发生的根源。

三、群体性事件主要原因分析

(一)劳资矛盾尖锐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因劳动条件和环境恶劣,忽视安全造成的工伤事故不断,许多劳动者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连健康和生命都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在政府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没有搭建起一种方显完美妥善的机构——工会。我国《劳动法》提倡构建对劳动者权益有效保障的机制,然工会这种最贴切的保护组织没有实现它本来的存在价值,甚至一些非正规企事业单位根本就没有建立这样的组织。在普通的劳资关系中,没有达成一种有效的沟通协调状态,最终双方当事人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频发。长此以往,这些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容易因为事故或者个案的发生而诱发成某些大的群体性事件,其影响力是很大的。

(二)信访维权事件诱发

“信访”作为体制外的产物,本来是很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现在政府机关却很反感或者说惧怕所谓的“上访户”。目前很多情况下,通过信访渠道也并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因此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反而诱发出本文所谈及的群体性事件。

(三)执法不当使得官民矛盾突出

比如上文所提及的重庆市万州事件,其中便有官民矛盾长久的存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民众对于公权力的不信任似乎已经成为常态。是执法过程中长期累积的结果,还有近年来频发的征地拆迁引发的暴力执法,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行为,网约出租车罢工等等,不乏流血代价,各种原因无不与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有关。官民矛盾是现代社会迈向前进发展的一大阻力,究其根本还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利益纠葛。广大工农等弱势群体,本就囿于自身学识发展不够凭借一身劳力谋求幸福生活,倘若一再受到手握强大资本与权力的设限,官民矛盾就在潜移默化中产生了。

(四)媒体缺乏客观公正的报道理念

作为信息传递使者的广大媒体不仅要作政府信息的最有效的传播者,还要针对申请人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当地政府为了掩盖真相,往往会选择封锁信息或者公布不真实数据的方法来谋求所谓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谣言如洪水猛兽一般诱发出诸多的矛盾冲突。此时,如果政府能够给予媒体一定的支持,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势必会消除很多隐患。

(五)群体心理的影响

勒庞的乌合之众理论认为,当许多的个人一旦构成一个群体时,就会产生独特的集体心理,这种集体心理通过彼此情绪上的相互感染,会使得个人不由自主的丧失理性思考的能力,其行为方式会和平时独处的时候大相径庭,头脑变得简单化,人们会非常容易不加怀疑地接受群体提供的意见、想法和信念,并盲目的模仿群体中其他人的行为和态度。勒庞看来,当人们融入了一个群体后,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與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而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群体没有能力做任何长远的打算或思考,而孤立的个人具有主宰自己的反应行为的能力。当人们置身于群体中时,自我人格暂时消退,无意识的本能起决定性作用,情感和思想容易受到暗示和传染,从而转向同一个方向。

四、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宪法解决路径分析

从反映到社会的现状来看,有关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发酵不但阻碍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还对当前我国的宪政建设发起了新的攻势,当然这是问题也不失为一种机遇。

(一)明晰农民宪法权利的基本范围

宪法权利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权利,其宪法明文规定了一部分权利,除此之外不言而喻。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以来,就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亦得到相应拓展。因此,宪法所应确认和保障的农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再仅局限于宪法文本所列之种类,对宪法未列举的权利也应得到规范。

(二)规范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方式

针对宪法未明确列举的权利,考虑运用宪法解释或者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农民的宪法权利规范化是值得推荐的。此外,在我国尚未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体制情况下,要强化对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还要有选择地进行法的立改废释等方式,废除对农民权利有失公正对待的规定,也可以将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践行的好而且值得提倡的有关政策法律化,多面向保障农民宪法权利。

(三)打通现行信访无法可依的体制壁垒

落实农民的信访权是社会法治建设当务之急,农民既有的政治参与权表现差强人意,传统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道路长远。在奉行代议制、利益集团、诉讼制度等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效果欠佳的情况下,农民群众迫切肯认选择信访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是以有必要定订《信访法》,从立法上明定“信访权”为宪法权利,对信访的一系列环节做到规范化,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群众出版社.2004.

[2]刘亚静.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之界定.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3).

[3]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 (6).

[4]张惟英、姚望.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研究.科学社会主义.2007.

[5]王伟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3).

[6]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制困境.新世纪周刊.2008(20).

[7]李锡海.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防范对策.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8][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9]夏正林.从基本权利到宪法权利.法学研究.2007(6).

[10]王广辉.论宪法未列举权利.法商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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