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

2017-04-18 08:49陶遵臣刘京瑜
现代世界警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庭审

文/陶遵臣 刘京瑜

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

文/陶遵臣 刘京瑜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和案件的其他证据一样,只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询问、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鉴定提出的问题,进行质辩的活动。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审查鉴定意见在程序及实体上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从而完成法庭对证据的调查。

今年2月5日,笔者代表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就一例张××伤情案出庭质证,因之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出庭次数不多,所以准备并不十分充分,但是今后可能我们民警面临的这方面出庭将常态化,因此我们就此机会,回来悉心总结思考了出庭过程中的一些答辩策略和技巧以供大家借鉴和探讨。

一、出庭质证的方法

(一)掌握辩证法是庭审质证的关键

鉴定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因辩护人或公诉人对医学、法医学理论不甚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往往在鉴定人所引用的原始资料上提出种种质询,更有甚者当庭“检测”伤者(主要涉及听觉、视觉),常用的方法是他们找出鉴定中的原始资料与某一资料的不相一致,再主观强化他所认为资料的准确性,从而否定鉴定人所用资料的科学性,进而否定整个鉴定意见。

因此,在庭审中,只要涉及鉴定意见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就资料谈资料,而是对资料的客观性(指医疗上的检测手段是主观检测还是客观检测)、正确性、准确性作出评判。应当明白鉴定意见不单是资料的累加,也不是鉴定人个人的主观认定,而是参照医疗经过及其资料,审核该损伤(疾病)是否符合病历转归,是否符合外力是该损伤的唯一结果,再依据必要的客观检测,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对某一损伤(疾病)作出认定的过程。

由此需要鉴定人在庭审质证时,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论证时要客观、明确、辩证地解释各种医学理论,阐述鉴定意见的依据、理由。

(二)善于将直接应答法、拆分应答法、综合应答法、辩驳性应答法综合利用是庭审质证的法宝

在庭审中回答问题、解释质询,必须充满自信,懂得迂回和反问,懂得拆分和辩驳,这就像武功高手过招,一招一式都得思量,得做到有效化解对方的攻势,筑起自己的防卫屏障,这样才能使自己不处于被动地位,由对方牵着鼻子走。

例如,对所提问题不明白其中心大意时,应请对方再叙述一遍,必要时应反问对方,如:“你所提问题是休克的定义,还是失血量的计算?”将复杂问题分解成单一医学名词解释,争取更多的思考时间,切不可匆忙回答,出现文不对题、答非所问、有损鉴定意见的认定。

再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辩护人向出庭的法医学鉴定人进行一系列的发问:“该案的委托鉴定单位是什么?”“鉴定人的技术职务是什么?”“进行法医鉴定时距受伤害时间有多长?”“资料送检是由谁完成?”“如何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你们的受理过程是怎样的?”……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没有什么内在联系的零散问题,但若你一个一个回答,很容易让自己思维混乱,掉入对方设计的圈套之中,所以我们用综合应答法,耐心听完或请对方将这一轮问题全部提问完毕后,综合归纳起来分析,实质是涉及同一个问题,即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很显然,辩护人是对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尤其在当下要求执法规范化的大环境之下,执法的规范、程序的合法是现下庭审之中律师的关注重点,因此,只要鉴定人抓住这一问题的实质,全面阐明该法医学鉴定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出庭质证的技巧

从事鉴定的民警,能否捍卫自己正确的鉴定意见,说服法庭采信自己的鉴定意见,除了鉴定意见应当科学准确之外,还有赖于民警出庭接受质证的全过程中的语言表达能力、答辩技能和临场发挥。对于大多数从事技术鉴定的民警,由于专业特长和个人阅历的限制,恰恰在这些方面与律师、法官和已经用心钻研有关法律的当事人相比,处于劣势或者至少是不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注意采用应答技巧,有策略地应对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一)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

根据多渠道了解对方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质疑内容,利用一切机会反驳对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和无懈可击。

例如,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刚开始的时候,法官经常会提出:“请鉴定人陈述鉴定经过。”实际上,当庭法官及其辩护律师最想知道的就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归根到底是对鉴定书有效性的认定。此时鉴定人要充分利用陈述鉴定经过的机会,首先回答上述敏感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对方对鉴定质疑的内容,这样,鉴定人巧用机会,先发制人,等到辩护律师再想要提出这些质疑的时候,鉴定人可顺水推舟,说:“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在陈述经过时,已作了回答。”从而也取得法官对鉴定人胸有成竹、准备充分的好感,争取天平的倾向性变化。

(二)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

庭审中,切忌感情冲动,跟着质疑人的思路走,如果质疑人问啥,就回答啥,很可能被扰乱了正确的思维,出现原则上的技术漏洞,让对方攻击。假如在枝节问题上出现失误,对方就会提问不止,应及时向合议庭提出反对意见,提醒对方回到原则问题上来。只要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就不去辩论。

应诉照片

(三)善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

运用和识别排中律、二难命题、类推法、偷换概念法等攻防技巧,防止出现答、问中的技术错误,做到有理有节,例如,现行政策法律规定,涉及伤害的伤情鉴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往往有些当事人因为利益需求对公安机关所做鉴定不认可,想通过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一个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这时被鉴定方辩护律师会问:“您敢肯定我们提供的另一个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吗?”此时如果你回答:“我什么时候说过这样的话?”那就中了对方的圈套。因为我们在先前答辩中,虽然没有直接说出“××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错误的”,但是我们肯定了两个鉴定意见中的一个,也就否定了另外一个。现在又不敢承认自己说过的话是正确的,这就犯了逻辑错误。

总之,在追求法治社会的路上走得越远,今后在执法办案及程序规范上对我们的要求就会越高。从司法实践看,鉴定人出庭是诉讼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是重视证据的具体体现。我们既作为民警,又作为鉴定人的双重身份,更是需要我们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率先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拓宽自己的知识面,除了专业知识牢固扎实,更是需要注意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庭审的基本程序等,再辅以各种答辩策略和技巧,以便在今后的庭审中更好地展现人民警察的风采和一名专业鉴定人的自信严谨。■

猜你喜欢
鉴定人出庭庭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探析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电视庭审报道,如何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江苏:对虚假鉴定“零容忍”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拉加德出庭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穆巴拉克庭审辩护开始
扁亲信为“外交案”出庭
对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现象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