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浩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与竞争,实力强劲的企业并购实力薄弱的企业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在这种并购行为中,券商的投行部成为不可或缺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并购等业务的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金融中介的重要角色,本文简要梳理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中难度较高的并购业务的发展现状,揭示出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提供可行的转型策略。
【关键词】 投资银行 并购 策略
一、引言
我国金融业起步比较晚,虽然发展势头较足,扩张速度也很快,但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大多还停留在证券公司这一层面。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向前发展,许多有实力的企业选择扩大规模来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实力比较薄弱的、竞争力比较低下的小企业则面临被收购或者进行重组的局面。并购市场的日益活跃对我国投资银行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银行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转和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大多的投资银行业务还主要依赖于传统的证券承销业务,过度依赖证券承销的投资银行在这种竞争大浪潮下处境越来越艰难。但我国的投资银行并没有止步于难题面前,自1995年我国首家公开上市的券商中信证券成立了并购业务部,可谓其标志着我国的投资银行开启了为企业并购业务提供战略咨询与财务顾问服务的新征程。本文简要梳理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中难度较高的并购业务的发展现状,揭示出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提供可行的转型策略。
二、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发展现状
与美国大投行强大的前沿专业知识运用和规范的市场运作不同,我国投行的并购业务尚且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业务的数量还是规模上都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少见的重组形式如企业的分立行为业务在我国的投资银行业中几乎仍是一片空白。据资料显示,我国投行的并购业务大多局限于比较常见的形式,例如借壳上市、增发新股、资产置换等。
我国的资产定价也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和方法,主观意愿的因素在其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同时,由于反收购的业务专业难度较高,我国券商的专业策划能力不成熟,由我国国内券商能够承担的反收购业务十分少。
我国券商的投行业务尤其是并购业务收费并未形成一套系统的體系,因此缺乏承接并购业务的激励和动力,而在很多时候,兼并所能够带来的自营差价收入具有更强的诱惑力和投机性,往往成为国内券商更青睐的选择。
总的来说,我国投资银行的并购咨询业务起步很晚,大约在上个世纪末90年代中期开始,在保持对传统业务的经营基础之外,增加一些创新业务,其中就包括并购业务,中信证券于1995年成立了企业并购部,开始专门由一个分工细化的部门承接企业的并购业务,在2002年年底实现了咨询服务近3000万元的咨询服务收入,打开了国内券商并购咨询服务的市场。中国有巨大的并购咨询需求和市场,因此我国券商投行并购业务很有发展空间和潜力,但就全球视角来看,与美国的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相比,就规模、收入及采用的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等多个维度而言,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还处于最初级阶段,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成长。
三、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与竞争,实力强劲的企业并购实力薄弱的企业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在这种并购行为中,券商的投行部成为不可或缺的中介机构,在并购中发挥十分重要的纽带与指引作用。一方面,投资银行通过提供并购咨询业务推进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另一方面,并购业务带来的溢价收入有助于投行自身不断壮大实力,积累日后与大型投行的抗衡力与竞争力。但是,在这种前景美好的大环境下,我国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也存在诸多亟待改善和解决的问题,并购业务的进行效率比较低下,业务范围局限,创新力也不足,仍然过于依赖传统业务,市场的波动也会对投行并购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
(一)投行自身问题
1、投行自身实力有限制
我国资本市场相比欧美资本市场来说还处于一个尚未完善的阶段,金融产品的种类并不足够丰富,服务也存在尚未到位的情况,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存在就是为了进行资本的流动和再配置,减少摩擦信息成本,然而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国内券商虽然有发展投行并购业务的想法,但因为自身条件和实力的限制,加之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只是有心无力。由于我国券商的资历尚浅,经验不足,创新意识不够强,创新能力也较弱,使得我国券商的发力范围往往只能局限于证券发行、承销等传统的、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行业务上,并购这种难度较大,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业务,也只能做到表面的模仿,其实质与核心内容难以掌握。
2、并购业务的定价机制不成熟
我国投资银行目前的定价机制单一,对于企业并购业务的定价一般采用资产估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被收购方有激励去为了争取更大的股权份额而高估自己的资产份额,这样的后果是常常带进了一些没有增值能力或者完全不符合评估标准、在评估范围之外的项目参与评估,导致企业价值评估失真,企业价值的增长能力无法被真实反映,这样一来,并购完成后,被购方企业的价值和增值能力都被高估了,日后的经营实际情况与预期差距甚远,造成收购方成本增加,损害其利益,使得投行的并购业务得到不良评价,企业并购的效率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3、并购所涉及的私募股权投资腐败问题严重
私募股权投资(PE)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帮助其完成并购目标,实现投资者售出所持股而获利。由于国外PE市场法律规范严格且有一套完整完善的体系,企业会遵照市场机制原则,按照20倍左右的市盈率定价发行,因此上市后股价基本与原发行价吻合或者仅仅出现可承受范围内的波动。然而我国目前的PE定价存在人为操控的违规行为,股票发行时采用超过33倍的市盈率发行,且上市后股价仍有1到3倍左右的上涨幅度,这种超额股价上涨幅度背后是巨大的利润泡沫,新加入的投资者接下这些利润泡沫面临着泡沫破裂的风险。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仍存在漏洞,不法分子为谋暴利通过幕后操作扭曲股价,投资风险越发增大。
(二)外部环境不利
外部环境不利主要体现在:1.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法律体系不健全;2.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而冗长;3.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并购业务需求的膨胀不同步。
1、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中国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公司法》、《证券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并购的相关法律规范,但这样是远远不够的,剩下的法律法规以“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形式出现,权威性和系统性、延续性相对比较差,同时,非上市公司的并购操作规范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托与规范。
2、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而冗长
我国企业并购申报采取逐级申报逐级审批的制度,整个过程包括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完成定价、审批大约耗时几个月甚至半年之久,由于投资银行提供并购咨询对企业的定价为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等到执行完整个审批程序时,先前的定价已经产生了时滞性,不再能够真实合理地反映被购方企业的真实、公允的市场价值。冗长的审批流程拖慢了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行并购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并购业务需求的膨胀不同步
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比较滞后,虽然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势头很足,发展的动力也很大,但由于起步较晚,与国外很多投资银行相比,仍然处于落后阶段,不论是从总量上看还是结构上比较,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值与全国GDP的比值在全球范围来看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证券市场的结构也过于简单,产品品种比较单调,层次也不够丰富。
四、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发展策略
基于我国投资银行面临的困境,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下一阶段的发展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应对策略:
(一)投资银行自身策略
1、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投资银行并购中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问题,投资银行参与企业并购行为并为企业提供资金援助是在履行其金融中介的职能,投资银行利用自身信息、专业甚至是资金优势帮助企业通过IPO、发行中期票券、增发股票、发行永续债券等融资形式帮助企业获得并购的资金,以提高其并购实力,投资银行的融资渠道越宽越开阔,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便能夠进一步提高。
2、加强高精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并购业务中券商(投资银行)作为财务顾问的工作实际上对专业知识和实际问题处理能力要求较高,因此人才是在行业竞争中提升竞争力的最关键因素,投行每年定期组织培训,包括内部培训以及将人员送往国外同行业甚至是高校继续进修,保障我国投资银行的人才供给,更保证了我国投资银行的水平与竞争力。
由于我国并购业务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本身就缺乏相关的专业性人才,因此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进外资银行的专业人才,吸引其留下为我国投行业务的发展出力,并培养国内相关并购业务领域的出色人才。
3、券商投行及时梳理手上客户信息
目前外资供给者和国内资金需求者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的现象,我国券商在从事投行并购业务时,要及时梳理手头上的客户资源,利用自身在国内的人脉优势,为企业与外资搭建联系的平台。同时,对于老客户的关系也要注意维系,客户一般倾向于和关系密切且有过合作经历的投资银行继续合作以节约沟通信息成本。
4、重组投行机构,增设专门从事并购的专业部门
我国券商目前在并购业务的机构设置存在缺陷,大部分从事并购业务的部门都附属于投资银行部,人员配备也比较短缺,一般少于10人,这和美国投行的部门设置完全不同,美国大型投行都独立设置了兼并与收购部门,且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约10%左右,并且能够创造很大比例的利润。这种专业化部门设置有利于提高投行并购业务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开展并购业务的积极性。
(二)宏观层面的决策
1、建立健全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专门针对投资银行业务而设立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托的是一些行政性规定和准则,法律专业度不足。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运作亟需专门以投资银行为主题的法律出台以规范和约束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并购行为,使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和金融中介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
2、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投资银行业务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无论是对于投资银行本身还是其他参与主体例如企业而言,高收益的背后是相应的较高风险。投资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努力创新,同时,更要对目前资本市场和行业的激烈竞争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严格把控,在保证收益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的范围内,使整个投行并购业务能够健康地向前发展。
3、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政策出台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形成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层方面,鼓励投资工具的研发与创新,丰富产品市场的多样性;仿造西方资本市场的发展路径,最后应建立并购基金市场,消化并购引致的利益损失。
结 语
并购市场的日益活跃对我国投资银行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银行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转和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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