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意不在偿
生态环境是人们共有的基本资源,在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下生存与发展是人们享有的权益,为了私利而破坏生态环境实质是对人们生存和发展权益的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恰恰在于保障人们的生态权益,科学全面的鉴定和评估是此项工作的基础。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同意在吉林、湖南、重庆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近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调度会召开,今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全面评估试点经验;二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三是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库,制定相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凸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如何鉴定,如何评估,考量着社会各界的智慧,也影响着赔偿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赔与偿并不是根本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树立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在于杜绝和遏制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在于培育起尊重自然、守护自然的理念,在于培养珍惜资源的生活和生产习惯。而“环境有价”,具体到我们每个人身上,除了行使监督、知情权之外,是在衣食住行中,把所有的非绿色行为都视作“损害”,为每一滴水付费,为每一件垃圾付费,为每一次随意丢弃付费,为每一次浪费付费,去感知资源的稀缺,去感受环境的珍贵,去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这将是一场全民行动、全民参与的持久战。
再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017年1-2期合刊封面
人民网——大气污染防治成高频词生态损害要终身追究:
环境有价,损害就要担责。不少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不仅如此,浙江、贵州、重庆、四川等地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要继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环境经济杂志”微信公众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制度亟待构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既不能滥用,也不能不用,不能沉淀在财政账户上,该用时要用,以发挥赔偿资金的效能。
浙江新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是为了赔偿而赔偿。”
环保部政法司巡视员王夙理表示,有关环境损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较健全,但民事赔偿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