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评析
——以应收账款担保为例

2017-04-15 15:01:5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评析账款权利

雒 扬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评析
——以应收账款担保为例

雒 扬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应收账款占据企业资产比重上升,应收账款担保的出现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贸法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其中关于应收账款担保的规则无疑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在我国,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是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明显较为粗略,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了,借鉴国际经验应该是促进我国应收账款担保发展的路径之一。本文从应收账款的角度对《示范法》评析,通过发现其中的优点和不足,为今后我国关于应收账款的法律制定提供有用的意见。

《示范法》;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担保

经济全球化引起了国际贸易市场上激烈的竞争,形成了买方市场的世界贸易格局,出口商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占据国际市场,除了传统的竞争手段外,赊销等卖方信用成为竞争方式。但这种信用贸易导致大量应收账款的产生。应收账款占据企业资产比重上升,很可能会造成投资不足和流动性问题,而且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由于涉及到远距离成交、使用不同货币结算等诸多原因,将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和汇率、利率风险,因此利用贸易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的需要显得格外的重要。

一、应收账款担保的概述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应收账款规定可谓是最权威定义:应收账款是指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我国《物权法》未给出明确定义,为弥补物权法对应收账款概括性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担保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一种方式。应收账款作为一种金钱的付款请求权,在估值和实现上与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相比具有简便、容易计算的优点,更为重要的是,应收账款的融资对中小企业的意义非常重大,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本身在我国当下资金融通和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能发挥的独特制度价值和作用。

二、《示范法》关于应收账款规定的评析

(一)《示范法》关于应收账款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为各国人民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为目的。贸法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形成了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实践为一体的担保交易制度,其中包括了关于应收账款担保的规则。

《示范法》中规定的内容相比而言还是相当的全面,107个条文,总共九章,分别是第一章: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第二章:担保权的创设;第三章:担保权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第四章:登记制度;第五章:担保权的优先权;第六章:当事人及第三方承付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担保权的强制执行;第八章:法律冲突;第九章:过渡。几乎每个章节中都有关于应收账款的规定。

(二)《示范法》关于应收账款规定的评析

“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向各国推荐采用的示范性法律文本,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个国家一旦以“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法律,那么,“示范法”中的规则就会成为这些法律的组成部分。

《示范法》以建议各国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案文为形式。《示范法》中详细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对各国的立法产生了一定积极的影响。以中国为例来说:我国《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无疑为我国欠缺合法担保物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一条重要渠道,但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需求,其相关规定明显较为粗略,在我国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在具体的法律规则、操作设计层面对应收账款担保制度予以深化,《示范法》就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给我国的立法给予一定的指引。

从对详细规定了应收账款担保的《示范法》这个背景下,研究应收账款担保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研究应收账款担保制度的现实意义不可排除的是因为该制度本身不仅为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提供可能,而且有利于改善担保的整体结构。实践中,一方面,应收账款担保制度的建立,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改善其融资困境。另一方面,过去的担保物主要是不动产,不仅银行的风险大,而且使缺少不动产的企业发展受到限制,融资环境趋于紧张。应收账款质押的广泛运用,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中产生的影响。对于质权人金融机构来讲,应收账款担保便于控制,加强了担保有效实现,在一定程度缓解了金融机构的顾虑。除此之外,在《示范法》的背景下研究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可以让我国的立法和国际接轨,减少实践操作中的摩擦。

《示范法》的刚刚通过在实践中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一切只能说还是未知数,到底会在各国产生多大的影响,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国家经济社会制度不同,各国在将示范法转化为本国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查本国实际国情、人民的意愿,以及这项新的法律是否与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是否损害公序良俗,从而决定对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是全部采纳还是有的放矢地吸收。国际示范法转变成为国内立法是一个艰辛的过程。

从《示范法》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应收账款担保制度,我们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完善我国应收账款担保的法律体系。《示范法》的通过并不意味着就对我国完全的适用,我国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填补我国法律中关于应收账款规定的空白和欠佳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应收账款担保法律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操作的顺利进行。

[1]UNCITRAL 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2016).

[2]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index.html.

[3]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commission/working_groups/6Security_Interests.html

[4]周妮.应收账款质押案例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2014(4).

[5]李峰.应收账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4).

[6]李峰,王全弟.美国应收账款担保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7]朱岩.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EB]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1273

[8]梁慧星.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质押”?,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EB]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434

[9]余先予,梁莎莎.示范法是推动全球贸易法统一的火车头[J].国际贸易法论丛.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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