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伟 于红光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秦国伟 于红光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于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初有涉及,这是消费民事诉讼在立法方面的突破,然而由于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无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仍有弊病。随后15年16年分别出台的相关文件,细化了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疑又是一次进步,但是在《方案》中检察机关的起诉范围仅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解释》的规定亦仅限定了省级以上消协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首先起诉范围决定了检查机关涉案的深度和广度,而消协作为惟一能够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定社会组织存在“先天性不足”,因此,主体资格的扩展至关重要。众多主体中,检察机关具有明显“先天性”优势,弥补当前消费公益诉讼的缺陷恰如其分,因此,值得广泛关注和讨论。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消费作为拉动经济的三辆马车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愈发重要,一旦出现纠纷,牵涉的极易是众多群体的广大利益,我国又有“利害关系原则”这一门槛限制,因此通常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个人自行提起维权之诉、或者代表诉讼。目前我国立法虽确定省级以上消协有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但是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来看,适格主体都过于单一,且效果并不甚好。
1.立法方面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实际打破了我国民法中的“利害关系原则”,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组织,即使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在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职权提起公益诉讼。2016年最高法出台有关司法中更是仅限定了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未规定消协与其他机关的协作机制。这可能使本身“先天条件不足”的消协面对公益诉讼更加望而却步。
2.司法实践方面
15年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于全国十三个地区试点,但起诉范围的明确却仅止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其他消费领域未作规定。13个地区的检察机关发现了公诉案件线索近1233件,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线索仅有61件。
1.经济层面
从经济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改革发展的深水区,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辆马车之一,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而言至关重要。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规制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规制消费领域违法行为以及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继而使公共利益得以保全。
2.法律层面
13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15年全国人大对检察机关在13个地区进行试点的授权,以及16年最高法出台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或全国人大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说明了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地位。
1.起诉范围模糊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试点方案里,仅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根据调查显示,在2015到2016试点一年多的时间里,被授权试点的13个地区的检察机关共发现案件线索一千余条,在环资、国资、以及我国当前明确的唯一领域——食药安全领域中。环资的案件线索占了绝大部分。国资也有近三百件,唯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数量收效甚微——仅有六十一条。可知当前我国除了需要在消费领域案件线索的发现上多做努力外,更有必要对其他消费领域施以手段,总而言之及扩展其他消费领域至诉讼范围内。
2.性质地位不明确
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活动中具有双重性质,其参与公诉的模式亦多种多样。但是对检察机关不同模式下参与诉讼活动的身份地位却未作界定。在法国相关制度中规定,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时,对其身份定位为“公益诉讼发言人”而并非“原告”,这一称谓的区别源于“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1.明确职能边界划分
检察机关参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充分发挥先行诉权,首先行使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的职权,辅助消协完成诉讼活动,达成诉讼目的。诉讼成本作为影响诉讼的考量因素之一应作具体规定,根据主体不同可从两个方面分别考量,一是消费者协会可以把从公益诉讼案件中获取的赔偿金作为公益诉讼的基金。除此之外,国际应当给予必要补助,可参照当地税收额度,确定适当比例拨款。在案件结束时根据判决决定收取,由败诉一方承担。但是若原告败诉,可以酌情少收诉讼费用。所需费用直接在基金里拨款。其次,当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时,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耗损的诉讼成本,理应由国家补贴,而国家的经济来源主要是人民的税收。
2.完善立法程序及配套机制构建
首先,专门立法。检察机关作为新生适格主体,在15年方被授权试点推行。其性质与消协不同,职能性质以及地位等因素与原本的适格主体亦有很大差别,因此既从实践上允许了检察机关的试点,那么在相关立法上也必须因材施教,制定出适合检察机关的立法。这是对整体中细节的关注。其次,规范立法。规范立法也可理解为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查漏补缺。根据前文可知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仍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时的诉前程序、上诉、撤诉、地位性质、职能边界以及案件范围等问题,应当制定具体法律规定加以弥补。
关于诉讼成本,消协在与被告对峙基金会建立的资金来源可以考虑由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消协从当地税收中按比例划拨资金,加上消协自己面向社会组织募捐活动,以及将从公益诉讼中胜诉所获的赔偿金。时,经济实力通常相去甚远。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导致其资金紧缺属于常态。
【注释】
①吴国宏.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应多元化[N].江苏法制报,2017-04-11.
②张智全.让检察机关助力消费公益诉讼“破茧成蝶”[J].人民法治,2016(12):86.
[1]程新文,冯小光,关丽等.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6(7):15-21.
[2]刘学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9):51-57.
[3]秦前红,刘新英.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及其成因与启示[J].法学评论,2001(6):134-141.
[4]曾茜.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注意的关键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5(2):70-71.
[5]朱春莉,王文成.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人民检察,2011(8):18-21.
秦国伟(1994-),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于红光(1993-),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本科,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