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后中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2017-04-15 07:1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企业债券债券市场监管部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北京 100000)

违约后中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王翔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00)

2014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出现多起违约事件,引起市场对信用风险的极大关注。本文基于我国近期违约事件频发的实际情况,剖析了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对我国今后债券市场发展提出了改进建议。

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

引言

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相对成熟的债券市场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较低风险的投资渠道,也能够为融资者创造有效的融资平台。

一、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债券市场监管低效。目前,在我国债券市场起到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除此之外,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对我国债券市场也负有监管职责。在这样的多头监管体系下,我国债券市场在监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监管边界模糊,分工不合理。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属于多部门监管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分工是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之间的分工是功能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其中,机构监管分工是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在市场准入、经营业务、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出合规性要求,属于微观管理范畴;而功能监管分工则从债券发行、交易等行为入手,对信息披露、交易制度、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管理,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属于宏观管理范畴。这两种监管体系的产生都是出于对我国债券市场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考虑,但是由于两种监管体系之间的边界尚不清晰,因此很容易造成监管交叉或是监管空白。

2.监管标准不一造成套利,多重监管影响债券品种创新。在我国债券市场多部门监管体系下的最大问题就是政出多门,各项监管标准无法统一。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的局面。举例来说,目前我国企业主要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而这三种债券的监管部门分别为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三个监管部门对这些实质相同名称不同的债券所出台的发行管理办法各不相同,因此部分企业在选择发行债券时必然会比较三种债券发行管理的标准,最终选择发行标准最低的债券进行融资。

另外,多部门的监管体系也对我国债券品种的创新形成了一定的阻碍。由于债券品种的创新通常会涉及许多部门,因此只要有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参与不积极,就会对债券品种的创新造成巨大的阻碍。

(二)场内、场外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在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场内交易市场为交易所债券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则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根据央行公开数据,2014年我国债券市场共发行人民币债券11万亿元,同比增加22.3%。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10.7万亿元,同比增加24.0%。截至2014年末,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余额达35万亿元,同比增加18.0%。其中,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余额为32.4万亿元,同比增加16.9%。

(三)债券市场流动性差。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是指在尽量使价格不变却能迅速实现债券交易的能力。一个债券市场的成熟程度往往体现在市场的流动性上。市场的流动性不仅关系到发债主体的融资能力,也和筹资成本存在密切的关系,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相对来说,较为稚嫩,银行间交易市场和交易所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统一,突出表现在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品种以及交易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性,距离很大。债券托管体系也与之相隔离,导致市场参与者不能使用同一托管账户方便自由地随意地参与市场交易,债券的流动性得不到保障,无形中提升了交易成本,不利于提升市场效率。

(四)企业债券作用薄弱。中国金融法规对于企业债券利率的规定,导致了投资企业债券的风险大小与收益表现出不对称的情况,这种不对称直接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债券兴趣不浓,或者直接失去对企业债券投资的兴趣。尽管企业债券的级别存在差异性,但是企业债券发行的价格存在大体相同的现象,加之当前债券市场上主流债券都是高风险低收益,严重挫伤了企业债券发行的积极性,投资者由于投资风险高,得不到足够的保护,不少理性投资者往往不会选择企业债券市场。

二、对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改进建议

(一)建立部门间监管协调机制。针对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由多头监管体系带来的监管标准不一、监管效率低下、企业的隐性发债成本高和创新受阻等困境,建立一个统一高效权威的监管体系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

首先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地对各个部门之间的政策差异进行有效协调。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增进部门间的交流,从而达到相互理解政策意图,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有效率的债券市场,确保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

(二)完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目前银监会也参与金融机构的债券发行管理,但其主要监管职责在于审查发债机构能否从事发债业务,经认定有效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金融机构的发债行为便不必再报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保监会在保险机构的债务发行中扮演的则是风险防控的角色,并不对债券市场进行直接监管;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债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统一管理是十分合理的。

(三)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规模、格局极不平衡。出现这种状况存在历史原因。自上世纪90年代初债券交易开始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所债券市场一度成为我国债券交易的唯一交易场所。但在1997年,出于防止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目的,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全面退出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专供商业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随后在2002年,交易所债券回购风险开始凸显,并在2003年和2004年集中爆发,这也导致了大量机构投资者撤离场内市场,转移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内进行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交额在2003年左右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增长,此后便不断发展壮大,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成交额在这时开始逐步下降。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其主体大多为商业银行,但是历经十多年的发展,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已十分多元化,商业银行仅占投资者总数的15%,其余投资者皆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等。因此,现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由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机构”间债券市场。

尽管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仍占据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是交易所债券市场在近几年也经历了较为明显的增长。为了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简化债券发行行政审批程序;鼓励债券品种创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

(四)完善做市商制度。市场做市商制度是指基于市场监管体制下,券商持有某种债券的存货,并以存货承诺维持这些证券的买卖双方交易的制度。做市商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使市场操作进一步公开化,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确保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保持一致的价格,以及价格的真实性。

[1]孔维莎.完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2015(11)

[2]宗军.中国债券市场开放前瞻[J].中国金融,2015(19)

[3]周荣芳.绿色债券的新发展[J].观察思考,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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