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温蒙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金华 321000)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胡温蒙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金华 321000)
生殖一直是人类永恒不变的话题,但自然环境的恶劣和药物的滥用,不孕不育率在世界上急剧攀升,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受精等方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的希望,然而在欣喜之余却不得不面对因为科技的发展而带来的亲子关系的问题,因此本文就人工体内受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体外受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这两个方面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研究。
人工受精;子女;法律地位
在我国,由于生殖技术发展较慢以及国人还保留着固有的文化思想的原因,所以直到近几年来才陆续出现相关人工受精的纠纷。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在代孕关系中,一位代孕母亲在生下子女后反悔将孩子秘密带走,委托夫妻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找回自己的孩子。公安部门在立案时就遇到一个问题,如果不承认代理孕母对所生子女有亲权,则代理孕母以隐秘方式抱走婴儿涉嫌“拐骗儿童罪”;如果承认代理孕母享有亲权,则她涉嫌的是“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如何解决这类代孕生育纠纷,其关键点在于确定谁是孩子的法律上的父母。母亲究竟是代理孕母还是委托方的妻子,父亲到底是代理孕母的丈夫还是委托方的丈夫?如果不孕不育夫妻患有如绝精症等不能提供配子的情况下,而由捐献配子者提供时,那么捐献者是否与代孕所生子女具有亲子关系?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问题——在相关人工受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所生子女的相关法律地位?
其中在生物学将受精分为体内受精与体外受精,而不同的方式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与法律地位。
同质授精(AIH)指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授精生育子女,夫妻与所生子女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引起民事上的争议。因为同质人工体内受精的精子和卵子都是来自已婚夫妻双方的,此种情形下人工生育的子女与夫妻双方具有血缘上的关系,子女生物学上的父母和法律上的父母是一致的。
但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讨论:第一种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明确同意AIH,所生子女自为婚生子女,符合道德、伦理和法律。但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AIH,所生子女的地位该如何界定?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将其视为合法婚生子女。首先虽违背丈夫的意愿更应该考虑到未出生的孩子以及后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妻子的妇女权益。若为了表示惩戒而给予丈夫否定的权利,那么孩子出生后必定父亲会减少对其的抚养从而间接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保护弱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应将给予其平等地位,将其视为合法婚生子女。
第二种情况是在丈夫去世后出生的AIH子女地位如何?这里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丈夫去世前妻已经怀孕,在丈夫去世后才分娩,这种子女的地位没有争议,当属婚生子女。
②丈夫去世后,妻子根据丈夫利用亡夫的冷冻精子进行AIH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是婚生子女?我认为无论丈夫是否有生前意思表示有这个孩子对这个孩子的地位均没有影响。法律上规定孩子的身份,其主要是为了从法律上赋予男方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子女获得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而在此种情况下,妻子留有一个孩子更多是为了精神上的寄托,而不是为了遗产或其他目的,此时男方已经死亡,所有的继承也好,抚养也罢,均已没有讨论的意义。
人工体外受精的子女(试管婴儿)法律地位的确立,精子和卵子的不同来源决定了人工体外受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不同。
(一)异质人工体外受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异质人工体外受精的精子来源于丈夫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卵子来源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或者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关于如何确定异质人工体外受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为血统说。此种学说视自然血统是判断身份的标准,卵子的提供者即被确定为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母亲。但这种观点的实施会导致社会上一些捐精捐卵的人陷入无尽的财产、子女抚养的问题中,使得社会矛盾不断的加大。
第二种为分娩说。此说认为生理上的联系重于血统基因的联系,同时也与罗马法传统上的“谁分娩,谁为母”的原则相一致。据此,分娩者即被确定为所生子女法律上的母亲。但这种观点的实施在接受代孕的女子中显得有些不公,现社会很多夫妻借腹生子其根本原因是自己身体没有受孕的条件,而倘若让代孕的女子成为法律上的母亲则会严重破坏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种第三种为人工生殖目的说。这种学说依靠夫妻双方进行人工生殖的目的来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上的母亲。此种观点,我是较为认可的,已婚夫妻双方选择实施人工体外受精的方式生育儿女,就应当成为其社会学和法律上的父母。
(二)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生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公民都享有合法的生育权。但是代孕方式是否合法,其引发的关系能否被社会所消化。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代孕所生子女,具有生物学上、法律上以及生育他的三个母亲,还有生物学上、法律上的父亲。而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细胞。决定婚姻家庭本质的,不是自然属性,而是社会属性。由此,在确定代孕的方式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尤其应注意其中的社会学因素。实施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主要是为了解决已婚夫妇的妻子一方无法孕育子女的问题,而且多为有偿行为。因此,多数观点认为将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视为要求实施人工生殖的夫妇的子女比较合理。
外国关于代孕中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的法律和判例主要有三种:第一,代理母亲是人工生育子女的母亲。因为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代孕是违法的,违反法律实施人工生育而出生的子女,只有生育子女的母亲才是她的法律上的母亲。例如澳大利亚法有类似的规定。第二,按照精子和卵子的来源,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第三,按照代孕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父母子女关系。订立代孕协议时,委托实施代孕的夫妻即为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
但是,代孕母亲对该子女产生感情进而不愿意将生育的子女交给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的父母的事情是时有发生,进而会对代孕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产生困难。由于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的法律问题极其复杂,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总的来说,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复杂的,我国至今没有对此类问题进行过规定,还处于空白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授精的技术会越来越成熟,此类问题也会日益凸显。现如今代孕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一个代孕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亦会涉及到刑事中,正如本文的开头所言,法律一味的闭口不提只会让此类案件发生的概率增多。因此本人希望法律上能够对于此类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表态,做到让法律能够同步且服务于科学技术,这样整个社会才能又好又快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