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姝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重庆 401120)
立法文本英译中名物化结构及其英译
邹 姝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重庆 401120)
名物化的应用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现象,研究名物化结构能促使中英法律文本的理解,本文从具体的法律英语文本着手,阐述名物化结构及其翻译,全面揭示名物化和法律文本的紧密联系,帮助英语学习者了解法律文本。
名物化结构;法律文本;翻译
名物化结构是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文体特征,也是法律英语文本词汇语法层最典型的特征。王晋军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五类不同类型的专业语篇进行了统计,得出名物化在法律语篇中使用频率高。本文以语法隐喻理论为指导,剖析名物化及其结构,揭示名物化与法律语篇的关系,对其翻译实践有着重大影响。
名物化又称“名词化”,是语法隐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即动词或形容词转化为名词的过程。从形态学上讲,名物化是词类的转变。在《现代语言学词典》中,把名词化定义为“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是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夸克等对名物化也做了类似的定义:名物化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过程”,韩礼德(1994)认为,名物化指任何在小句中充当名词词组的成分或成分组,它包括限定小句和非限定名词或非限定小句,名词化的形容词或动词。由此可见,名物化是一个词类转变,派生的过程,使名词或名词词组具有动词或形容词的含义。
韩礼德(1994)以系统功能学派为理论认为名物化现象是一种语法隐喻并提出名物化是实现语法隐喻的主要手段,即用名词来体现本来要用动词或形容词所体现的过程或特征,从而使名词词组获得动词或形容词的意义而具有名词的语法功能。韩礼德将语法隐喻分为十三大类,其中名物化是创造语法隐喻最有力的方式。名物化按照一定的方式(派生,词类转换等形式)分为两大类:词汇名物化和句法名物化。
英美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用语和专业语言,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特定的一些表达方式”(陈庆柏)。作为正式的专业语篇之一,法律文书具有专业性,精英性,严谨性,时效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名词或名词词组应具有其特定语境下的含义,即专业术语,也是法言法语。
英语法律文书句子冗长繁琐。法律英语将一连串的短句通过各种从属关系交织合并成一个冗长而繁琐的复合句,有的是整篇法律文书就只有一个句子,而句子中存在若干个从句,从句套从句,短句带从句,尤其是名物化结构具有压缩信息能力,理解长句对法律英语学习者来讲是很难懂的,应厘清句子间的逻辑关系。
(一)语言凝练,涵盖大量信息
Jespersen认为,名物化的使用“是我们能够避免很多拖泥带水的表达,因为它表达的是本来需要从句表达的含义”,Thompson在他的《功能语法导论》书中提到名物化具有包孕和浓缩功能,韩礼德认为名物化作为语法隐喻的一种重要资源 ,隐喻下过程中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语法阶级“降级”转移:整句-小句-名词词组,由此可见,名词词组包含大量的信息,增加“词汇密度”,减少小句的使用,达到一言以蔽之的效果,从而体现法律语言的凝练,客观,严谨的特点。
(二)具有语篇衔接功能
胡壮麟曾指出“主位-述位”的衔接是实现语篇衔接和连贯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三中基本模式:重复前句的主位,即“T1→T2”,也就是重复衔接,即某一同义词语或句子的在同一语篇中重复出现,重复的条件是“两个相同的词具有相同的所指物”。(Halliday&Hasan);前句述位中的某个部分转为一个新的主位,即“R1→T2”;前句中的主位和述位中的内容共同产生一个新的主位,即“T1+R1→T2”。名物化在英语语篇中的衔接功能主要通过建立“R1→T2”的衔接而实现的,把前一句的述位或述位的部分内容压缩转换为后一句的主位,形成前后照应。
(三)逻辑紧密
名物化用名词或名词词组物化表过程或属性的词类(动词或形容),从而避免了动态语序,静态在书面语中出现,体现了法律文书的客观性。小句之间有一定 的关联词连接,对句子的成分很自然地扩展,增加从而体现了法律文本中的内在逻辑性。王晋军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五类不同类型的语篇进行了统计,名物化使用的频率越高,语篇正式度越高,而法律语篇的名物化使用程度最高。
本文通过名物化结构的特征,提出以下翻译策略。
(一)词性转换
以韩礼德为代表的系统功能学派认为语法隐喻是一个常见的形式(一致式)隐喻成另一种语法形式(非一致式)。一致式是对事物发展过程和变化的直接描述,而非一致式是对事物的过程和变化的间接描述。而名物化是语法隐喻的具体表现形式。刘宓庆,连淑能在著作中提及“英语多用名词,汉语多用动词”。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应将非一致式表达(名物化)转换为一致式表达(具体的动词或形容词词性)。
(二) 补译
许渊冲(2003)根据计算机统计,西方文字间的对等词达到90%,译论家提出了对等的理论,但中文和英语之间的对等词只有40%左右,因此西方的对等译论只能解决一小部分中英互译问题,而大部分问题都不能解。换言之,西方语言间的翻译可以采用对等理论,而中文与西方语言的翻译中只有少数可以对等翻译的,而大部分是不对等的,尤其立法文本,更不可能是逐字逐句的完全对等,而且名物化结构具有“浓缩”信息的功能,所以我们在翻译时应进行补充说明。
(三) 意译
翻译法律英语时,除忠于原文法律含义之外,应根据读者的接受习惯,摒弃死板逐字逐句的刻板翻译,应采用灵活多变的翻译手段,准确、精确地表达译文。通读原文,把握法言法语,力求信顺结合,准确表达原文法律的意义。
名物化现象在法律语言中的大量使用,读者能充分感受到法律文书的逻辑性,严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名物化结构及其与法律语篇的特点对指导翻译实践是大有益处的,应在翻译实践中摸索用更好地翻译策略来处理名物化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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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姝(1994-),女,四川广元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英语笔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