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华*
苏维埃宪法的历史命运
王志华*
*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从而创造了一个新的世界。革命的胜利 成果需要法律予以巩固,而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得苏维埃宪法的确认。这些宪法包括1918年《苏俄宪法》 以及响应“十月革命”成立的其他各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宪法、苏联成立后的3部联盟宪法和根据权 限各加盟共和国制定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发 展方向和建设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因此具有开创性意义。1924年《苏联宪法》只有联盟成立宣言和 条约两部分内容,面向世界各国,新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可加入,更具开放性。1936年《斯大林宪法》 是苏联一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更为完备,是典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1977 年《苏联宪法》是兑现建成共产主义的一部宪法,但由于文本与现实的巨大差距,需要通过不断调整 宪法条款以实现许诺的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最后,苏联执政者选择取消共产党的当然执政党地 位,从而导致了苏联的迅速解体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彻底崩溃,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也随之寿终 正寝,俄罗斯又回到了“十月革命”前的资本主义老路。这样的结局令人始料不及,更值得我们深思。
俄罗斯 十月革命 苏维埃宪法 根本法
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旧的沙皇制度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从而创造了一个新的世界。革命的胜利成果需要法律予以巩固,而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得根本法或基本法(основнойзакон)——宪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的确认。
在俄国,宪法被称为“根本法”源于其历史传统。俄国 1905 年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即被称为根本 法律(основные законы),因为宪法与国家其他制定法不同,不是调整社会生活个别领域的具体社 会关系,而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 利与义务的“根本大法”。1这样的称谓表明了俄罗斯以及苏联历史上整个社会对宪法作用的一种认知: 一部成文的宪法构成这个社会的制度基础。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其存续的 70余年时间里共通过了3部宪法,即 1924年、1936 年、1977 年的《苏联宪法》。在 1922 年苏联成立之前,1918 年通过的《苏俄宪法》虽然仅适用 于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他各加盟共和国也通过和颁布了各自 的宪法,但由于布尔什维克(1918 年初始称“俄共”)统一领导的夺取革命政权的斗争在整个原沙俄 帝国境内展开,在革命之初俄罗斯即处于革命的核心地位,按照传统,原沙俄境内的其他区域民族共 和国都应统一于俄罗斯联邦国家之内,新成立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也应如此,其通过的宪法实 际上也均以1918年《苏俄宪法》为样本,因此后者具有“全联盟”的意义。2
在苏联存续期间,每次颁布“全苏”宪法之后,各加盟共和国根据权限也会分别通过各自的宪法。3虽然各加盟共和国的宪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非是《苏联宪法》文本的简单复制,但实际上没有本质 的区别,都属于苏维埃性质的宪法。但是,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是 3 部《苏联宪法》。只是因为 1918 年《苏俄宪法》所具有的“全联盟”意义,且又是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故亦首先对其重点予 以论述和分析。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具有全联盟意义的《苏联宪法》还是各加盟共和国宪法,由于 其核心目标均在于推行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所创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故本文通称其为“苏 维埃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和建设共产主义的 宏伟目标,因此具有开创性意义。1924年《苏联宪法》只有联盟成立宣言和条约两部分内容,面向世 界各国,新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可加入,更具开放性。1936年《苏联宪法》(又称《斯大林宪法》) 是苏联一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更为完备,是典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1977 年《苏联宪法》也可称为《勃列日涅夫宪法》,是兑现建成共产主义的一部宪法,但由于文本与现实 的巨大差距,需要通过不断调整宪法条款以实现许诺的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最后,苏联执政者 选择取消共产党的当然执政党地位,从而导致了苏联的迅速解体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彻底崩溃, 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也随之寿终正寝。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颁布了新的宪法。在性质上,1993年宪法与前几部完全不同,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俄国“十月革命”及其社会主义建设是人类历史的伟大实践。只是在奋斗了70余年之后,最后的结果不是共产主义目标的实现,而是又回到了“十月革命”前的资本主义老路,完成了一个历史的 轮回。今年是“十月革命”一百周年(1917—2017 年)。值此百年之际,研究分析苏维埃社会主义宪 法的革命使命和历史命运,对于深受苏维埃法(特别是宪法)影响和正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国来说,尤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1918年《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于1918年7月10日在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于7月19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公报》上 公布,并从这一刻起正式生效。4
该宪法除序言外,正文共6编17章90条。6编分别为:《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下称《权 利宣言》)、总纲、苏维埃政权组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和国旗。
仿照法国1791年宪法,根据列宁的建议,他亲自起草的《权利宣言》作为第1编列入宪法,5其 第1条即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属于苏维埃”。一切权力 归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并将有产者和旧时代的官员排除在国家管理机关之外。这是自“二月革命” 以来布尔什维克提出的“全部权力归苏维埃”口号的法律体现。《权利宣言》的第2条规定,俄罗斯 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自由民族联盟的基础之上,为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宣布俄罗斯共和国是各自由民 族自愿结成的联盟,由各地方每个民族的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自行作出决定。《权利宣言》庄严宣布, 为了消灭人剥削人现象并建立没有阶级的社会、成立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和社会主义在全世界取得胜利, 决定在俄罗斯实行新的经济制度:对土地实行国有化,宣布土地为全民所有,并交付给劳动者使用; 森林、矿产、银行收归国有;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武装劳动者,建立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资产阶 级武装。《权利宣言》还呼吁废除秘密条约、停止战争、实现不兼并不赔款的和平;宣布承认芬兰独立、 从波斯撤军、亚美尼亚享有自由并实行民族自决。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作为宪法第 1 编的《权利宣言》并未如法国 1791 年宪法组成部分的《人 与公民权利宣言》那样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要涉及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基本制度和国家 政权的构成原则以及军事外交等事项,与公民的个人权利无关。
《权利宣言》于1918年1月18日由第三次全俄工人、士兵和农民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通过,是 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故而一些俄罗斯学者也将其视为第一部苏俄宪法。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如此。 将其列入宪法条文带有技术性质,而其内容与宪法的其他条文并无多大的逻辑关联。由此可以得出结 论,1918年的《苏俄宪法》实际上是由《权利宣言》和宪法本身两部分组成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 足,与当时宪法首先注重政治作用而非法律作用有关。6
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7也就是说,宪法的核心问题在于人民权利。8因此,宪法不能缺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根据列宁的修改建议,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第2编“总纲”中进行了规定。9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自由和免费受教育权(第13—17条)。宪法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信仰自由,实行教会与国家分离, 学校与教会分离,并承认全体公民均有进行宗教宣传与反宗教宣传的自由;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表 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共和国消灭出版事业对资本的从属关系,将一切有关出版报章书籍及其他任何印 刷品的技术和物质工具一律交由工人阶级和贫农掌管,并保障此等印刷品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传播; 为了保障劳动者集会自由,国家在承认公民有权自由集会、游行的同时,将一切适合举行人民大会的 场所连同家具设施、照明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处理;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结社自由,国家 给予工人和农民在物质和其他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保障劳动者能够真正获得知识,国家的任务在于 给予工人和贫农各方面的完全的免费教育。
享有上述权利当然只限于具有苏俄国籍的公民。但是,基于“十月革命”乃是为了解放全人类的 社会主义革命,对于世界上一切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应当不分种族、民族和国家一视同仁。因此宪 法第 20条规定,对于居住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劳动者,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给予“俄国公民的一切 政治权利,并承认各级地方苏维埃有权不经任何繁杂手续给予此等外国人民以俄国国籍的各项权利”。 宪法第21条还规定了外国公民的政治避难权,苏俄“对于一切因政治及宗教犯罪而遭受迫害的外国 人民,给予居留权”。
但是,上述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不是普遍的。苏俄 1918 年宪法是一部阶级的宪法,是一部无产阶 级的宪法。给予外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基于其所处的阶级而产生的。因此,这些权利和自由只针对 工人和贫民阶层,那些被认定为剥削阶级的人,无论其种族、民族和国籍如何,都不能享有。而且, 在当时,所谓的“剥削阶级”,甚至也包括农民在内。因为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广大农村实行粮食 征集政策,农村“小资产阶级”对抗苏维埃政权,从而成为革命的镇压对象,其规模不啻为一场“农 民战争”。10
苏维埃政权初期,宪法所宣布的自由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宗教文化自由学院有许多非马克思主义 教授给学生授课,如著名的“路标”派成员别尔嘉耶夫(Н.Бердяев)在 1919—1920 学年即在该学院 讲授宗教哲学史,并在讲义中严厉批判马克思主义理论。11但是,这一光景持续的时间不长,随着内 战的结束,新政权对喜欢发表异见的知识分子采取了强硬措施,有些被驱逐出境,另一些留在国内的 大多遭到镇压。那些政治立场中立乃至拥护苏维埃政权的知识分子也受到排挤,不为新政权所信任。
《苏俄宪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也责成共和国公民承担一定的基本义务。这可谓《苏 俄宪法》的首创之举,此前各国宪法从未有如此规定。宪法第 18 条规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 维埃共和国承认劳动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并宣布下列口号:‘不劳动者不得食。’”苏维埃宪 法所宣布的劳动义务具有普遍性,及于所有的公民,包括剥削者在内。也就是说,那些被归类为剥削 者的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宪法第3条第6款规定,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社会经济,国家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并且具有强制性。12宪法规范区分了劳动义务中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1918年底颁布施行的基于该根本法的《苏俄劳动法典》第1编即专门规定了劳动义务制,其中确定适用于劳动义务制的劳动年龄界限为16—50岁,只有因疾病没有劳动能力方可长期或短期免除劳动义务。
《苏俄宪法》规定公民的另一个重要义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成果。法律强调,这一义务与劳动 义务一样,同样赋予全体公民,包括那些非劳动者在内。而根据阶级所属的不同,这一义务履行的方 式是不同的。拿起武器保卫国家专属于劳动人民,而非劳动阶层,他们保卫祖国的义务是通过其他方 式完成的。宪法第 19 条规定了普遍的兵役制,但是,那些“阶级异己分子”只能从事那些军事工程、 运输等非战斗工作。因此,宪法第 3 条第 7 款规定:“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消除恢复剥 削者政权的任何可能性,特令实行武装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
除权利和义务外,宪法第 23 条还规定,“根据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剥夺利用权利损害社会主 义革命利益的个别人士与个别集团的权利”,即在特殊情形下剥夺部分人员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权利 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权利,在宪法条文中都有规定。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包括:(1)剥夺 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采用雇佣劳动的人;(2)依靠非劳动收入为生者;(3)私商、贸易及商业中间人;(4)神职人员;(5)旧警察机构、宪兵及保安所的职员与代理人以及旧俄皇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是从这时起,剥夺政治权利乃至一系列人身权利成为苏维埃宪法的一项制度,即一个人的出身作为 法律上限制其权利的根据,而“被褫公权者”(лишенец)一词也从此进入苏俄人的词典。
应当指出的是,1918 年《苏俄宪法》规定剥夺个别人和集团政治权利乃是基于绝对的阶级民主原 则。这一原则的贯彻涉及人数众多,使俄罗斯社会失去了实现政治和解和妥协的可能性,从而引发了 国内冲突和战争。宪法甚至没有规定生命权。不仅针对剥削阶级,对于劳动阶级也是如此。13
1918 年《苏俄宪法》规定了全新的苏维埃国家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政治体制上的无 产阶级专政、权力运行的民主集中制、财产实行公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制。
首先,宪法规定了苏维埃制度。根据宪法第 9 条的规定,苏俄“宪法的基本任务在于确立强大的 全俄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从 而奠定“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第 10 条又规定,“俄罗斯共和国为俄国全体 劳动者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联合在城乡苏维埃 之中的本国全体劳动居民”。
宪法第 3 条规定,“第三次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 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 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决定:(1)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 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2)全国性的一切 森林、矿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3)将一切银行收 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社会主义理论家和践行者认为,将重要的物质财产(或称为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以此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这是实行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也是实现真正平等的第一步。因此,“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所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即开始推行财产国有化政策。首先是城市工商企业、银行、对外贸易公司等,全部收归国有,实行国家垄断。革命初期,农村土地交给 农民耕种,但1920年代后期也逐步实行集体化政策,在广大农村建立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在此期间, 只有1920年代初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在个别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但至1920年代末 即行终结,直至苏联解体,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除少量个人生活用品之外,个人再无其他 财产。
苏维埃国家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国家,其政权必须掌握在劳动人民手中。因此,第三次全俄工兵 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特别强调,“当无产阶级与其剥削者进行决定性斗争的关头,在任何一个政权 机关中都决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政权应当完全独属于劳动群众及其全权代表机关——工兵农代 表苏维埃(第7条)”。
上下级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为纵向从属关系,下级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服从上级苏维埃及其 执行委员会,并落实上级的决定。地方苏维埃,在其所管理的地域内享有职权范围内的广泛权力。14这一原则被称为“民主集中制”。
其次,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组织。宪法第 3 编为中央和地方政权组织。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和 管理机关为全俄工人、士兵、农民和哥萨克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苏俄 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部(комиссариат)。
凡全国性事务均为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管理事项,宪法对其进行了一一列举。全俄苏维埃代表大 会认为应为其管辖的事项,也属于其管辖范围(第 50 条)。宪法第 51 条规定了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 大会专属管辖的事项,包括:确立、补充和修改苏维埃宪法的基本原则;批准和平条约。
宪法第 31—36 条规定最高立法、指令和监督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全俄中央执行委 员会确定工农政府和苏维埃全体政权机关的整体方向,整合和协调立法和管理工作,对苏维埃宪法、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中央权力机关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该机构由大约 200 人组成。全 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法令草案和人民委员部或各部门提出的议案,发布本部门的法令和 指令。该机构召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并向其汇报工作和提交总政策和分项报告。
宪法第 45 条提到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1918 年 11 月,第四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对宪法条文 作出修改,中央执行委员会不再作为常设执行机关,但每 2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例会。由于国内战争, 大部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都不在莫斯科,基本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其职能转由新设立的 主席团行使。根本法赋予主席团管理机关的权力,规定主席团可以审议委员部和人民委员之间产生的 各种争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央部门管理机关——人民委员部获得了广泛实际的立法权。人民 委员部的文件常常履行法律的功能。立法文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告示、法令、决议、宣言等,尤其是 法令最为普遍。
地方政权机关为州、省、县和乡苏维埃代表大会,并由其组建自己的执行委员会。宪法规定了地 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最高人数限制:州不得超过 500 人;省(地区)和县(区)不得超过 300 人。地 方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均为执行委员会,由相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规定了执行委员会的人数限制:州和省不得超过25人;县不得超过20人;乡不得超过10人(第62条)。
正是依靠上述国家权力机构的运行,使得苏维埃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完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也得以从理论走向实践。
再次,宪法规定了苏维埃选举制度。1918年《苏俄宪法》肯定了当时业已形成的苏维埃选举制度: 凡年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不分性别、信仰、民族、种族、居住情况、教育程度等,都享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应当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只是苏维埃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和实践却是另一个样子, 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选举权不是普遍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为特定社会集团的代表,这些人不受性别、 民族、居住地、教育程度和宗教信仰的任何限制。这些人的集团被统称为“劳动者”。这是选举法所 规定的“阶级原则”。很大一部分居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包括雇主,以非劳动收入生活者,私人商贩 和中间商,神职人员,沙皇时期的宪兵队、警察和防卫部门的公职人员(第64条)。
第二,苏维埃实行的是多级、不完全直接的选举。根据宪法的规定,村、镇、市和市辖区一级的 苏维埃代表大会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县、省和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上 一级代表大会在其相应的下一级代表大会或苏维埃会议上选举产生。宪法没有规定表决方式,根据全 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指示确认了实践中的公开表决方式。
第三,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工人和农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并不是平等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俄苏维 埃代表大会代表,在市苏维埃为每 2.5 万个选民产生 1 名代表,在省苏维埃为每 12.5 万个选民产生 1 名代表。15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各级苏维埃的选举、核查和撤销以及苏维埃代表的罢免程序,“派遣代表参 加苏维埃的选民,有权随时罢免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规定举行新的选举(第78条)。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罗斯按照列宁主义理论构想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重 要原则和制度在革命胜利初期即为《苏俄宪法》所确认。作为苏维埃宪法的奠基之作,1918 年《苏俄 宪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该宪法具有开创性。作为第一部苏维埃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具有开创性, 是“全世界第一个新型的宪法”。16该宪法完全否定了此前俄罗斯的全部国家法律经验,与沙俄帝国 时期的宪法性法律不存在任何继承关系。同时在原则上也否定了西方各国此前的资产阶级宪政经验。
制定第一部《苏俄宪法》的基础为 1918 年中期以前发布的第一批苏维埃政权的法令,是苏维埃 政权建设初期的经验总结。正如列宁所说:“这一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 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17苏维埃国家与法的历史起始于“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 10月 26日 晚)召开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第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是《和平法令》。这是宪法 中规定的和平原则的渊源。这一文件包含了向所有的国家民族发出的呼吁书,首先是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劳动者,号召把人类从战争的威胁中解放出来,把和平事业进行到底,解放劳动者使之不再受奴役和剥削,签署公平的和民主的即不割地不赔款的和约。宪法中土地国有化的规定来源于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文件——《土地法令》。该法令宣布土地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并相 应地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地主的、皇室的、修道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庄园建筑及所有役畜和农具全部 移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管理。这实际上意味着土地的国有化。代表大会还以布尔什 维克的压倒多数表决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拟定的有关组建以列宁为首的临时工农政府的法令草案。 该法令还规定组建部门管理机关——各人民委员部,并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法令解决了“最重要的宪法问题”,18新的政权和新的国 家类型制定新类型的宪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由此诞生。这是一部开拓人类历史未来的宪法,与 “既往”不存在继受关系。
其次,该宪法具有阶级性。较之之后制定颁行的所有苏维埃宪法,该宪法最具意识形态性质,公 开表明其阶级性,完全否定人民作为载体的普遍民主和国家主权渊源的理论。肯定掌握政权者为城乡 苏维埃中的劳动者。宪法直接确认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为了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宪法剥夺了很多人 和团体的权利。19
宪法允许剥夺剥削者的任何权利,如果这些权利被用以损害劳动者。宪法共规定了两项剥夺剥削 者的具体权利。第65条规定剥夺那些食利者、个体商人、中间商等非劳动居民的选举权。第19条限 制其在军队的服役权,手握武器保卫革命的权利只赋予劳动者,而这些非劳动居民负有其他军事义务, 如从事军事运输工作等。宪法公开承认,为了确认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而不惜使用暴力。这一特 点在之后的苏维埃宪法中再未出现。宪法还规定暴力消灭私有制,允许对私有财产予以强制无偿剥夺。 宪法中没有提及知识分子。但是,从第7条内容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分为劳动者和剥削者阶级,无产 阶级专政条件下将政权赋予劳动者而剥夺剥削者的权利。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知识分 子不可能只有一种类型。其最好的部分跟随革命,与人民一道,为工人和农民阶级劳动,成为劳动知 识分子,完全可以归入劳动者行列。而知识分子的上层,与剥削阶级联系紧密,其本身即为有产者, 不愿为工人和农民服务,并与其为敌,当然要被列入剥削者之列,并被剥夺一切。因此,宪法为工人 和农民所规定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及于劳动知识分子。
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苏维埃民主的最高表现是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这些概 念是重合的。民主的字面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别的,正是人民政权, 劳动者政权,工人阶级对社会实行国家管理。无产阶级对整个有产阶级实行暴力专政,对其反抗实行 无情镇压,是建立新制度的手段,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途径,并非永远进行 下去。根据该宪法宣布的原则,无产阶级的雄心是建立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且不是在一个国家,而 是在全世界。因此,这部宪法也充满了国际主义精神。
再次,该宪法所体现的是国际主义原则。与一般国家的宪法不同,国家主权不在其规定的范围之内, 因为其所关注的是整个人类的未来命运。宪法所体现的苏维埃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国际主义原则。民主的实施不仅针对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的人民。这一原则最典型的规定是在宪法的第 22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于承认公民不分种族和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宣布据此规定或容许任何特权或优先权,以及对于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或对其平等权利的任何限制,均属违反共和国的 基本法律。”该一般规范与另外两个专门条款对应。第 21 条规定赋予受政治和宗教犯罪追诉的外国 人以避难权。而根据第 20 条的规定,所有居住于俄罗斯的外国劳动者都享有与俄罗斯公民一样的政 治权利,并可根据地方苏维埃的决定不经任何烦琐手续而获得俄国国籍的权利。
宪法的有些条款超出了国内法律调整的范围,纯粹的政治性条款,目标在于建立世界共同体。如 宪法第 3 条规定:将消灭任何人剥削人的社会,完全消除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社会,无情镇压剥削者, 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和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奋斗目标。第 4 条表达了从金 融资本和帝国主义的“枷锁”之中解放全人类的毫不动摇的决心。
宪法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世界胸怀和抱负,与经典马克思主义一国不能独自建成社会主义理论有关。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在革命胜利初期,曾期望世界各国无产阶级的支持。在他看来,“俄国是一个 农民国家,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国家里,社会主义不可能立刻直接取得胜利”。20而在1918 年的上半年,“一战”结束在即(1918 年 11 月 11 日),具有深厚革命传统的欧洲,革命情绪 已经酝酿成熟。布尔什维克预测:革命高潮近期内即可到来。因此,宪法第 89 条规定国徽的图案文 字便包括《共产党宣言》结尾提出的口号:“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里展现的是一个世界国家 的宏伟图景。
此外,在苏俄红军中有许多国际纵队参加俄罗斯的国内战争,包括匈牙利人、中国人,甚至还有 由“一战”时期交战国——德、奥被俘士兵组成的队伍。21作为各自国家的工人和农民阶级代表,他 们被号召为巩固具有国际意义的无产阶级苏维埃政权而战斗。
奇斯佳科夫教授在总结苏俄 1918 年宪法的意义及其所产生的影响时指出,1918 年《苏俄宪法》 是第一部苏维埃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它规定了苏维埃民主的基本原则、 国家统一组织、国家管理机制的民主结构和那个时代最为民主的选举制度,因此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部《苏俄宪法》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是苏维埃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历史 第一阶段的法律。它强调国家中存在着剥削者,并将无情消灭剥削者、铲除任何人剥削人的制度、建 立社会主义社会确定为自己的任务。宪法的制定者将目光投向更远的未来,理想的目标是消灭社会阶 级,社会主义在全世界所有国家取得最后胜利。
苏俄宪法是“十月革命”后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样板。那些自治共和国和独立的共和国, 都按照苏俄宪法模式通过了自己的宪法,虽然也体现自身的某些特点,但基本原则完全一致,具有共 同的基础。第一部《苏联宪法》也受到《苏俄宪法》的影响,其所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建立原则、 联邦主义思想都与《苏俄宪法》有着紧密的联系和明显的继承性。
苏俄宪法产生了巨大的世界性影响。苏维埃思想、国家机制结构、选举法,这些苏俄宪法中所重点强调的制度原则,为当时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宪法所接受。最为接近苏俄宪法结构的当属保加利亚民族共和国1921年宪法。《苏俄宪法》中规定的选举制度原则,影响了中国1930年代初的苏区和当代中国宪法的选举制度。 苏俄宪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具有巨大的革命意义,尤其是武装干涉者的军队,那些士兵不想与具有这样的根本法的社会主义国家作战。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和农民来说,苏俄宪法则是 斗争和行动纲领。宪法的起草者相信这一点。赖斯涅尔在 1918 年 4 月 12 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 上发言指出:“我们所从事的伟大事业不仅是对于俄罗斯,我们的宪法对于欧洲无产阶级来说也是一 项伟大的事业。他们会将我们的宪法视为自己行动的纲领。”
苏俄宪法对劳动者的影响也及于资本主义国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因为受到苏俄宪法的影 响而有所改进,工人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如降低了选举权的年龄限制,特别是积极选举权方面, 赋予妇女以选举权(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1921年《波兰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生效时间只有 7年。1925年为新的苏俄宪法所取代。但是,这7年时间差 不多构成了苏维埃国家历史的整个时代,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斗争时代,那是国内战争和战后经济恢复 的最困难年代。但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开山之作,1918 年《苏俄宪法》经过了不平凡之路,之 后国家根本法的制定相对来说要轻松得多。因此,第一部《苏俄宪法》的简短历史在苏维埃国家与法 和全世界的历史上都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足迹。22
由于苏维埃制度对 20世纪世界格局的巨大影响,对于第一部《苏俄宪法》,人们往往忽视宪法的 文本本身。实际上,从宪法文本来看,从结构到内容,不仅难称佳作,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受当时客 观因素的制约,从宪法构建国家法律制度的法律技术而言,1918年《苏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够完善。 宪法规定俄罗斯共和国为联邦国家,但联邦主体并不明确。因此,宪法中没有辟出专编或者专章对联 邦主体予以规定。从大的结构上来说,整部宪法分为7编17章。第6—15章有标题,其他各章则无标题。 第3编之下各章之前又设А和Б分编,以分别规定中央和地方苏维埃政权组织。列宁亲自起草的《被 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宪法的第1编,根据标题,其内容应规定被剥削劳动人民的各项基本权 利。但是,实际内容根本没有涉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宣布国家基本制度、政权性质、权力所属、 消灭私有制、财产国有化、呼吁和平,甚至具体到承认芬兰独立、从波斯撤军、亚美尼亚民族自决等, 与劳动人民的权利关系不大。奇斯佳科夫将其称为“小宪法”倒是有几分道理。23公民权利和自由实 际上规定在宪法第2编的“总纲”之中。另外,这部俄罗斯历史上的首部宪法丝毫没有提及法院组织 体系。24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疏漏。
应当指出的是,1918年宪法更多的是一种愿望的表达,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的那样:“每一部 宪法都提出一种政治构架,但是与人们的一般认识相反,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与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特价值相吻合的框架。许多宪法仅仅是对政府运行的描述,亦就是一种宣言或是对未来的一种希望或设计。”25所以,宪法的这种内容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又可以是还没有实现的。1918年宪法虽然反映和概括了苏维埃政权最初的经验,但许多条款并未落实到实践层面。 总之,1918年《苏俄宪法》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的整个苏联存续期间,无论是苏联宪法还是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的苏俄宪法以及其他加盟共和国宪法,虽然结构、内容 有所变化,但总的原则和方向没有改变,都没有超出这一最初的宪法架构。
1922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一部“根本法”予以确认。1924 年的《苏联宪法》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列宁所宣布的民族平等自决原则受到了分离主义倾向的挑战。原沙俄时期 为帝国所控制的波兰和芬兰已经独立出去。在国内战争期间,乌克兰、白俄罗斯、中亚等民族地区, 新成立的苏维埃共和国都派代表参加俄罗斯联邦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1921 年 12 月第九次全俄 苏维埃代表大会即有当时所有“独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代表参加,在其选举产生的全俄中 央执行委员会中,也有来自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几个共和国的代表。
但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共和国作为“独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与俄 罗斯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并非俄罗斯的联邦主体。如果简单加入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的一 部分,显然与上述民族平等原则不符。在对外关系上,俄罗斯也没有权利代表其他苏维埃共和国。1921 年,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与波兰分别签署了和平条约。在 1922 年 2 月 22 日热那亚国际会 议上,共有 7 个苏维埃共和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花剌 子模和布哈拉及远东共和国)的代表在议定书上签字。
有了上述外部和内部关系基础,各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处于和谐状态。首先乌克兰对俄罗斯 的地位提出挑战,认为后者违反了两个共和国之间签署的有关管理机关权限划分的条约和协定。其他 苏维埃共和国与俄罗斯的关系,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为了解决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不协调 的相互关系,并统一各苏维埃共和国对内对外事务管理,1922 年 9 月 26 日列宁在给政治局委员的致 函中提出了建立苏联的想法,认为各个苏维埃共和国应当在联盟国家的基础上实现联合。俄共(布)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于 1922 年 10 月通过了关于以列宁的原则为基础建立联盟的决议,12 月成立了专 门委员会制定有关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宣言和条约草案,各苏维埃共和国分别召开苏维 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苏维埃联盟的法令。1922 年 12 月 30 日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 外高加索选举产生的代表出席了大会,并通过了建立苏联的宣言和条约,从而宣告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下称苏联或联盟)的正式成立。26
作为统一国家出现的苏联需要法律依据,尤其需要宪法的确认。因此,苏联成立后,当务之急是制定适用于全联盟的根本法,即苏联宪法。
1923 年 1 月初,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了执行第一次全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设立了宪法委 员会。宪法委员会按照苏联共产党的指示很快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请苏联中央执行委员 会批准。1923 年 7 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联盟宪法,并经 1924 年 1 月 31 日第二次全联盟苏维 埃代表大会批准,宪法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27
苏联宪法通过后,所有加盟共和国都以此为依据制定了本共和国的宪法。1925年4月和5月,外 高加索联邦和苏俄都通过了自己的新宪法。白俄罗斯与后来加入联盟的土库曼斯坦以及乌兹别克斯坦 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也于1927年制定了本共和国的宪法。28乌克兰则晚些,于1929年通过新的宪法。 有些自治共和国也开展了立宪工作,其中有些甚至得到了自治共和国机关的通过。但只有摩尔达维亚 苏维埃自治共和国的根本法得到了乌克兰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并因此得以生效。29
布尔什维克党通过暴力革命夺取了国家政权,立即就面临着如何组织国家政权的问题。 沙俄时期的俄罗斯一直是单一制国家,沙皇政府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存在严重对立。“一战”时期,沙皇政府对各民族地区的控制减弱,各民族分离情绪有所发展。“二 月革命”后,许多民族建立起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政权,民族的分离和隔绝状态进一步发展。“十月革命” 前,列宁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但革命形势和民族状况迫使他改变初衷,出于策略 考虑决定采用联邦制,对苏俄如此,对联盟也是如此。30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 克不仅宣布放弃沙皇政府的许多海外利益,放弃与欧洲列强争夺巴尔干半岛,而且还要应对英国和法 国的军事干涉。为了赢得政权和革命胜利,不惜与德国签订“丧权辱国”的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 平条约,并正式承认芬兰的“完全独立”(宪法第6条)。在国内,苏维埃俄国不能再失去更多的民 族地区。而联邦制,几乎是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唯一明智的选择。
1918 年《苏俄宪法》规定俄罗斯为联邦制共和国,其第 2 条宣布:“苏维埃俄罗斯共和国建立在 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之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第 8 条规定了加入联邦的自由自 愿原则,因此,仅“规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的根本原则,而让每个民族中的工农群众在自己的 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去独立决定,究竟他们是否愿意,并在何种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他联邦苏 维埃机关”。根据苏俄宪法的规定和布尔什维克的民族政策,可以将其联邦制归结为如下几项原则。
首先是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是否加入联邦,完全取决于民族自愿。苏俄的联邦制和以其为基础 制定的几部苏联宪法,都体现了这一民族自决原则。不仅是自愿加入,甚至还有权随时退出(第 49 条第5款)。这实际上为苏联最后解体的合法性埋下伏笔。但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联邦的创立同样体现阶级的意志,即各民族劳动阶级之间的自由自愿,而非整个民族全体。这种阶级“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民族性的对立和民族间的距离,从而使联邦制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其次是民族平等原则。俄罗斯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据 1897 年统计,俄罗斯帝国境内共有 146 种 语言和方言。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俄罗斯族人数最多,也最发达。有些民族还停留 在封建宗法制时代,其人口达到 300万以上。31宪法第 11条和第 22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原则,从而有 利于消除各少数民族对大俄罗斯族的猜忌。
最后是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根据宪法第 11 条的规定,有特殊民族生活习惯和民族成分的各省苏 维埃可以联合为自治省联盟,并可根据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起初,联邦 主体,在加入联邦时都要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签订加入联邦或联盟的协定(Соглашение),约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宣称基于自愿原则,尤其是联邦主体享有退出联邦的权利。
俄罗斯法史学家奇斯佳科夫教授认为,上述自治省联盟的规定是苏维埃立法者未能考虑成熟的表 现。实际上,作为苏维埃共和国联邦主体的应为自治共和国。同样,宪法中有关联邦的条款只是原则 性规定,并未列举联邦主体的具体构成。因为,1918年上半年,正当苏俄宪法制定之际,“一战” 尚未结束,而俄罗斯内战正酣,苏维埃政权还有待巩固,联邦主体也正在筹建过程之中。如1919年4 月23日俄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承认了克里米亚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4月28日审议了其政 府构成问题。1919年3月20日人民委员部批准了巴什吉尔苏维埃自治共和国的成立。在协定中规定,“巴 什吉尔苏维埃自治共和国的构成限于小巴什吉尔境内,并作为联邦构成的一部分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 联邦苏维埃共和国”。32后来,随着欧战和国内战争的结束以及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加入苏俄联邦的 主体迅速扩大。加入苏俄联邦的条件是应经苏俄政府或布尔什维克党的同意。这一程序违背了各民族 平等原则。因此,随着联邦主体数量的增多,这一问题愈加突出。于是,成立苏联便为顺理成章之事。 而以大俄罗斯族为主体民族的苏俄也便降为与其他联邦主体地位一样的联盟(苏联)主体之一,丧失 了原来类似的“盟主”地位。因此,奇斯佳科夫教授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苏俄既不是联邦制,也不是 单一制国家,而是国家统一的特殊形式。这样,在苏维埃时期存在过3种国家统一形式:(1)联盟(союз) 国家(苏联、外高加索联邦);(2)联邦自治组织国家(苏俄、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乌兹别克共 和国以及摩尔达维亚苏维埃共和国加入期间的乌克兰共和国);(3)单一制国家(白俄罗斯、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加盟共和国)。因此,在苏维埃的历史上就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俄罗斯虽称联 邦(федерация),却从未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苏联称为联盟,其组织形式却是真正的联邦。33
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虽然宣称为联邦制共和国,而实际上却与单一制国家无异。因为首先,联 邦制应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各联邦主体组成,而俄罗斯联邦的成员却并非如此,有自治共和国,也有省、 州等行政区划单位。其次,根据苏维埃政权的运行模式,无论是何种联邦主体,都实行上级服从下级 原则,主体权力极为有限,与典型的联邦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完全不同。即使在此之后成立的具有联邦 法律形式的苏联,其权力运行模式实际上也是如此。
苏联的全称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就其性质而言,联盟是“联邦”还是“邦联”?奇斯佳科夫教授将苏联视为“经典的联邦”,虽然它使用的是“联盟”而非“联邦”一词。在联盟国家中,联盟的主权与其成员——各加盟共和国的主体权力是合而为一的。主权的承载者既是作为一个 整体的联盟,也是它的每一个单个的成员。这是列宁对于苏维埃国家的设计,既不同于邦联也不同于 自治概念,其出发点在于:各个共和国应该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34
在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上,美国宪法最为典型。宪法规定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分权 方式上,采取中央明文列举、各州概括保留的方式。凡联邦中央的权力由宪法明文规定,单独列举;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皆由各州人民保留”。35与美国宪法一样, 对苏维埃联盟国家的权限的罗列是穷尽列举的,即联盟不得逾越这些权力界限。而对于联盟成员国的 权力,除其移转给联盟的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第3条)。
从宪法文字表述上看,苏维埃联盟更像是一个向世界各个国家开放的国际邦联。众所周知,联邦 制要体现多元主义原则。36苏联宪法承认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拥有自己的根本法(第5条),因为宪法 是每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而且是主权的标志。宪法没有涉及联盟的主权。或许,联盟的设计者们认为, 联盟根本就没有主权,因为国家主权属于各个加盟共和国,没有让渡给联盟,或者“认为它的存在是 不言而喻的”。37
1924年《苏联宪法》延续了第一部苏维埃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有所发展, 但也存在诸多不同,更与之后的两部苏联宪法有别,并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
联盟“向世界各国开放”,进一步发展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国际主义原则”。宪法(宣 言)庄严宣布:“这个联盟是各平权民族的自愿联合;每一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一切社会 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要产生的,均可加入联盟;新的联盟国家将是在1917年1O 月间即已确立的关于各族人民和平共处与友爱合作的各项原则的宝贵结晶;它将是反对世界资本主义 的可靠堡垒,并成为全世界劳动者结合为一个世界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道路上具有决定意义的新的 一步。”38这种国际性也体现在1922年成立的“苏联”国家名称上。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的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CCCP)”由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4个苏维埃社会主 义加盟共和国组成。茨威格特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苏联)国家名称的表述中丝毫没有提及国 家的地理位置,这是因为苏联立国者们的目标在于使其国家成为未来世界国家的胚细胞(Keimzelle), 原则上,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共和国都可以加入”。39也许,这就是宪法只有成立联盟宣言和盟约 两个部分的真正原因所在。
宪法的国际主义原则,是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坚持社会主义革命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的目标所决定的。但与此同时,也是为了解决民族分裂问题,革命胜利后先后成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成为苏维埃国家联盟,使得那些对大俄罗斯民族怀有戒心的其他民族能够以与俄罗斯族平等的地位加入联盟,从而使那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失去了独立建国的正当理由。从国家权力结构上来说,这个 联盟就是联邦,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更像是邦联。而从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来看,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共 产党组织的严密控制,权力高度集中,苏联实际上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单一制国家。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高权力和管理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的建立是基于 苏维埃共和国,尤其是苏俄的建国经验。比如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组成程序和构成上,几乎与全 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完全相同,其职权范围也与俄罗斯苏维埃代表大会基本相差无几。当然,基于联盟 的法律地位,差异仍然是存在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与苏俄及其他各加盟共和国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是不同的。在建立联盟和拟定联盟宪法的过程中产生了两院制——联盟院和民族院的设想,目的在于 使各加盟共和国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宪法首次设专章规定了联盟最高法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分立。苏维埃国家立法、行政 和司法权是合而为一的。苏维埃政权可以接受“技术上的劳动分工,但拒绝一个权力独立于另一权力 的虚伪理论”。40按照宪法的规定,苏联最高法院设置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内。苏俄的最高法院是独 立的,两者的职权亦有所不同。联盟最高法院还具有宪法监督职能。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最后一项职能, 即审理控诉国家最高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这项职能在20世纪30年代大清洗的“世纪审判”中得 到了充分的发挥。41
应当指出的是,1924年宪法虽然仍然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但已经没有了1918年苏俄宪法中的一 系列政治意识形态用语,如“无情镇压剥削者”“铲除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彻底消灭社会的寄生阶层” 等,政治色彩大为淡化,使其更像一个法律文件。42这说明“十月革命”最初确定的方向和苏维埃制 度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一国建成社会主义国家具体实践的产物,也是 斯大林个人在权力斗争中取得完全胜利的重要标志,因此被称为《斯大林宪法》。这部宪法在通过之 前曾经过全民的广泛讨论,民众的参与度前所未有;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规定极为详尽, 尤其是选举权,被认为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
这部宪法是3部苏联宪法中最具苏维埃制度特色的宪法,在苏维埃史上施行的时间最长,既是1924 年宪法的发展完善,也是制定 1977 年宪法的基础。但从具体实行和社会现实方面而言,却与宪 法规定大相径庭。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使苏联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 义公有制已成为苏维埃社会的经济基础。到 1935 年,96% 的生产资料已经为国家、集体农庄和合作 社所掌握,资本主义成分已经基本消灭,个体农民经济已经被排挤到次要的无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成 功地完成了两个五年计划,一个以大工业和农业集体化为基础的新社会已然建立,计划经济彻底地取 代了商品经济。
“十月革命”以后,虽然苏维埃政权成功地击退了国内外的武装进攻,保住了革命政权,但是, 在国际层面,并没有像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家预想的那样发生世界性革命,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旧的宪法是以期待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到来为出发点的。但是,1919年德国革命失败,共产党遭到镇 压,德国举行了国民议会而非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选举,建立了魏玛共和国的德国而非苏维埃的德国。 中东欧的情况也是如此,虽经一段时期动荡,但最后都逐步稳定下来。只有匈牙利有些例外。1919年 在库恩·贝拉的领导下创立了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但它也只存在了不足1年的时间即被推翻。43到 了1930年代,国际形势逐渐明朗:这一革命暂时还不可能到来。斯大林得出结论:同资本主义国家 的关系应从对抗转为和平共处。因此,苏联共产党开始转变政策,放弃世界革命目标,将注意力转向 在一国建成社会主义实践。44因此,新的宪法首先要淡化其革命精神。45以上各种变化,都需要修订 宪法或制定新的宪法予以确认。
1935年2月6日,联盟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责成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设立31人宪法委员会, 由斯大林担任主席。1935年6月8日中央各报纸刊登了有关前一日召开的第一次宪法委员会会议消息, 有22名成员出席了会议,选举莫洛托夫和加里宁担任副主席。会议决定成立12个分委员会,分别负 责相关条款的拟定工作。斯大林在会上宣布要彻底改革宪法,并提议将为现行根本法所规定的统一的 权力架构分为立法和行政两个分支。这样所建立的权力结构已与西欧传统的典型的权力结构没有本质 的区别。46
布哈林负责法律分委员会工作。他提出的休息权、无偿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提案被列入宪法 草案之中。但基于新经济政策思想而将所有权多元化并享有平等地位列入宪法草案的提议因与斯大林 及其追随者的政策相矛盾而被否决。拉杰克(Радек)任主席的选举分委员会则提出,苏维埃代表候 选人提名权不仅应当赋予党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其他社会组织,而且也应赋予公民个人,甚至可 以赋予公民个人自荐权。乌克兰人民委员会主席柳勃琴科(Любченко)坚持认为应取消根据阶级所属 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47
由于与布哈林、拉杰克等著名的正统党务活动家意见分歧严重,他们又不肯在原则问题上让步, 斯大林被迫停止与全体宪法委员会委员继续合作,而将起草宪法的任务委托给他完全信任的人:斯杰茨基(А.И.Стецкий)、雅科夫列夫(Я.А.Яковлев)、达里(Б.М.Таль)。斯杰茨基和雅科夫列夫原为斯大林主管的宪法委员会分委员会的成员,而达里此前从未参与过宪法的起草工作。应当指出的是,这些人都是斯大林的坚定追随者,在党内和政府机关担任要职,但他们却在1938年的大清洗 运动中悉被处决。48
这些根本法的起草者虽然声名显赫,他们却都没有法律教育背景。这是因为苏联党和国家领导人 批评法学家们思想意识落后,跟不上时代步伐。人们普遍认为,这些法学家们一直固守着“十月革命” 时期形成的意识形态教条,到了30年代中期国内国际形势已经发生变化,他们却没有响应党的领导 号召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而是仍然坚守着旧的信念不变。49
值得注意的是,斯大林不仅领导宪法起草工作,而且还亲自参与了宪法草案具体条款的修订。国 家档案中还留存着 1936 年 4 月 17 日斯大林对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记录。这些修改涉及两编二十几个 条款。50
1936年宪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在通过之前对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截至1936年10月15日收到 并登记在册的建议案共计13721个,其中针对草案第119条、第120条和第135条的修改议案最多。 这些规范涉及苏联公民的个人权利。按照苏维埃公民的观点,这些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公民个人权利, 如选举权、年老社会保障权和休息权等。这次全民讨论规模空前。据不完全统计,1936年8月15日 至10月19日参与讨论的共有48000个苏维埃全体会议、近80000次苏维埃分组讨论会和代表团会议、 超过40次劳动者集会,参加的人数超过5150万人次,即占整个成年人总数的55%以上。51提出的 有关修改和补充宪法草案的建议达15.43万条之多。52全民讨论程序可能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但 却是对宪法的一次广泛宣传,极大地提高了民众对宪法的认知。
1936年12月5日第八次非常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联盟根本法。该法共13章146个条文。 各章分别为:社会结构、国家结构、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联盟国 家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 检察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徽、国旗、首都、宪法修改程序。代表大会还通过决议, 规定12月5日为宪法日——“苏联全民的节日”。53
1924 年的苏联宪法共有 4 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苏维埃联盟,1936 年宪法通过时增加到 11 个,包括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 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加盟共和国(第13条)。联盟成员不断扩大,符合联盟条约的设计初衷。只是,这一时期还是在苏维埃政权的内部,领土范围也是在原沙俄境内。而二战前后又增加了波罗的海沿岸诸共和国加盟,有些甚至超出了原沙俄帝国的疆域。54
1936 年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在苏联取得全面胜利的宪法。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 1918 年《苏俄 宪法》和 1924 年《苏联宪法》所确定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经济基础是主要财产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政治基础是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运行机制,在国际层面则是暂时放弃世界革命目标, 转向在一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新宪法不仅要淡化有关世界革命的条款,并且必须反映新的苏 维埃社会现实结构,包括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55
根据宪法的规定,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 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苏 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 农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第4、5条)。
在联盟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上,与之前的宪法没有实质性变化。在立法权限方面,被根本法纳入 联盟权限范围的有:制定联盟的法院组织法和审判程序立法纲要、民事和刑事立法纲要;制定有关劳 动的基本法律、国民教育一般规则、国民卫生保健领域的共同措施等。
宪法同样规定了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性,其中最重要的是第 17 条所规定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 联盟的权利。宪法承认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拥有自己的根本法(第 5 条),因为宪法是每一个现代国家 的标志,而且是主权标志。各加盟共和国也根据联盟宪法的规定于 1937 年 3 月前制定并颁布了各自 共和国的宪法。各自治共和国也于 1937 年 3 月至 1938 年 1 月期间完成了新宪法的立法工作,这些宪 法也基本得到了所在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核准。
与前几部宪法不同的是,新宪法直接解决了最重要的、有关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 代议机关及地方苏维埃的设立、组织和活动的问题,专门确定了属于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绝对管辖 的主要事项(第60—61条)。宪法还具体确定了国家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制度及其权限。
1936 年宪法的最重要创新之处在于确立最高苏维埃为联盟唯一最高立法机关,其主席团也无此项 权力。联盟政府——人民委员会从此失去立法权能。这应视为整顿立法秩序和恢复法制的一个重要举 措。1924 年苏联宪法立法程序条款上的缺陷在 20 年代新经济政策时期已经显现,作为政府的苏联人 民委员会承担大量的立法职能,实际无法参与解决重要的经济问题。新宪法的规定解除了政府的立法 职能,使其回归行政机关本来角色。
宪法规定了新的选举制度,与苏维埃政权初期有着原则性的不同。过去的选举权不具有普遍性, 仅仅及于劳动者,新宪法则取消了阶级限制。应当指出的是,阶级限制是自行消失的,因为剥削者都消失了,被褫夺选举权者当然也就不存在了。按照新的规定,没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两类:精神病患者和被法院判决剥夺选举权的人。
新选举法也没有了城乡之间的差别,选举代表对于所有公民都是相同的。多级选举也被取消,从 村苏维埃到苏联最高苏维埃,所有代表都实行直接选举。表决由公开改为秘密投票制。选举的组织原 则也发生了变化,由工作地原则转而实行居住地原则,投票不再是在企业、单位进行,而是在居住地。 但是,候选人的推举没有变,还是在各企事业单位里产生。56
1924年宪法完全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新宪法则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 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物质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和罢工自由、 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对社会和国家的基本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 执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保卫祖国,诚实对待社会义务,尊重社会主 义共同生活规则。宪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权利是社会主 义民主的体现,而规定义务则是为了实现更为高远的目标,即建设共产主义社会。
新宪法的最大突破之处也许是联共(布)的地位,规定“由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 中最积极最觉悟的公民自愿结成苏联共产党,即劳动者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先锋队,是劳动 者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第 126 条)。这是联共(布)的领导地位在苏维埃政 权的历史上首次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确认,意义深远。
如上所述,布尔什维克在取得革命胜利以后逐渐排除其他政党而成功地实现了一党执政。由于没 有了其他党派的某种竞争和批评的可能性,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随着时间的推移,集权化遂不可避 免。苏维埃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被党的领导所取代,党的指示一般按照行政程序以国家名义发布,有 时也直接以党的名义发布并生效。为了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革命成果,革命初期采取了许多非常措施, 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法制。从1930年开始,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苏联共产党中央委 员会开始联合发布法律文件。有时则是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或其政治局绕过国家机关单独发布文件。 而在一般情况下,党的机关负责拟定文件,最高苏维埃权力机关并不参与,其中大部分法律文件由中 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颁布执行。这是对立法程序规则的严重违反。在立法的初衷上,1936年宪 法也是恢复被破坏法制的一种尝试。57其实际效果如何,则另当别论。
应当指出的是,宪法虽然规定了联共(布)的领导地位,但实际上只是提及而已,从内容所占整 个宪法的比重上看,实是微不足道,并未像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一样设专章予以规定。但联共(布)作 为执政党的地位乃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其核心部分。这就是文本与现实 的距离,或许,这一点更能体现苏维埃宪政制度的本质,即文本与现实并不能等同视之。
1936年宪法曾被称为当时世界“各国最先进、最民主的宪法”。58在颁布生效之前,草案经过了 广泛充分的全民讨论,宪法条文规定了最广泛的民主权利,还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措施, 首先是物质保障和政治权利保障。但现实却与宪法所规定的情形完全不同,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无所不在,最受限制的是言论、出版和集会的自由。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尝试往往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后果,时常是自由的丧失。宪法中所宣布的原则很大程度上都是虚假的,现实中基本没有得到实际 施行。59
宪法完善了苏维埃选举制度,规定了平等、秘密投票表决原则。在实践中,普遍性原则得到了非 常彻底的遵守,投票率总是接近 100%,甚至连推举候选人的投票率也是如此。但选民在投票时实际 上并没有真正的选择余地,因为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候选人当选不会遇到任何障碍。因此,这实质上 不过是形式主义的选举运动,一种礼仪式的民主,很少有实际意义。60
通过之前的全民讨论和一段时期内的广泛宣传,一方面,1936 年宪法的制定变成了一场轰轰烈烈 的全民宪法教育运动,在歌颂宪法所确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及其所取得成就的同时,也伴 随着对资本主义腐朽性及其虚假民主的批判。批判不仅是理论和思想上的,而且还要付诸行动。在宪 法制定前后所进行的大清洗,被处死或送进古拉格群岛的不仅有所谓“制度的敌人”,也包括没有任 何过错的普通公民。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布尔什维克党元老布哈林在起草时即遭到秘密警察的调查, 并在宪法通过后按照这部宪法的司法程序被逮捕,于 1938 年经审讯后处决。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另 一成员、“十月革命”后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威的帕舒卡尼斯也于宪法通过后被捕,并先于布 哈林被处决。1934—1936 年连续清党三次,殃及党、政、军各部门,每次都有 30 余万党员遭到清除, 三次超过百万人。1937 年被处决者更是高达 353680 人(苏联史学家麦德维杰夫统计)。整个苏联笼 罩在白色恐怖之中。61就连最后受斯大林信任的宪法实际撰稿人也未能幸免。除涉及著名人物的案件 之外,清洗行动多在秘密的条件下进行,实际的规模被精心掩盖,未曾亲身感受的大多数居民对这一 历史悲剧并没有多少概念。另一方面,当时官方宣传的诸如“不和我们站在一起就是我们的敌人”和“敌 人不投降我们就把他消灭”等激进口号左右着多数民众的思想意识,许多人认为这就是制度的功能所 在,而一些人甚至坚信,他们就是社会主义真正的敌人,应当受到无情镇压。62同时也是因为期许一 个更高的目标,要实现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这些牺牲也是值得的。
苏联是多民族联合建立的联邦制国家,其基本条件是民族平等。即使那些没有独立作为联盟成员 的民族也应得到尊重。但是,作为民族沙文主义政策的受害者,在斯大林当政期间,生活在苏联境内 的少数民族巴尔卡尔人、印古什人、卡尔梅克人、卡拉查耶夫人、克里米亚鞑靼人、土耳其梅斯合金 人(турка-месхетинец)、车臣人被从历代居住的家园强行迁出。强制迁徙政策也影响到了日耳曼、朝鲜、 希腊、库尔德等民族的命运。63
苏维埃国家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之上的,但民主与集中这对矛盾体在实践中始终无法调 和。苏维埃宪法的最初设计是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而无产阶级专政只 能通过集权的形式进行,其结果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越来越向国家主义和权威主义发展,也就是劳动人民越来越丧失掌握和行使政权的地位以及经由革命赢得的权利。64社会主义的建成本来是同高于资产阶级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时至今日,社会主义国家建成了,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也通过施行了,民主却没有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也没有了。 在联盟国家的构成上,宪法规定了民族自决原则和加盟共和国的退出权。但是,在苏联解体之前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加盟共和国退出事件。因为,在苏维埃政权的运行过程中,各加盟共和国的权 限极为有限,被学者们称为“单一制联邦”或“联邦制变形”。
1924 年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联盟是由各主权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联盟国家,各加盟共和国具有 主权国家的地位,除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和邮电方面的权力归联盟中央行使之外,其他方面 的国家管理权力均归各加盟共和国行使。苏联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地位,各加盟共和国可以自由 退出苏联。1936 年宪法除类似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各加盟共和国在外交和建立军队等方面的权力。 例如,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建立外交联系,签订有关外交方面的协定,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各加盟共和国均有权建立本共和国的军队;有权决定所属自治共和国的疆域等,同时将内务、外交、 国防、内外贸易这样一些重要的部门由 1924 年全联盟统一的人民委员部改为联盟兼共和国部。从苏 联成立宣言和联盟条约以及历次宪法的内容来看,它们虽然都对“双重主权原则”予以确认,但从苏 联的实践来看,这种确认是以将来不会有哪个加盟共和国真正要求这些权力为前提条件的,或者说, 联盟中央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打算将这些条款付诸实施。65
在外交权方面,现实中只有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行使过这一权力。实际上,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外 交权不仅取决于联盟内部的结构设计,而且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外部承认。而联盟本身,虽然在宪法中 规定了这一权力,现实中也未为实现这一权力而付诸过任何行动,未曾努力使加盟共和国有权积极参 与国际关系。至于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的军事和军队管理权则从未得到过认真的实施。66
宪法规定了联盟在经济领域的诸多权能:制定构成联盟、加盟共和国和地方预算的税收和收入; 银行、工业和农业机构和企业以及联盟所属的商业企业的管理;通信和运输的管理。实际上,较为重 要的经营单位都隶属于联盟各部,从而在经济领域地方完全依赖于中央。67
历史的经验表明,集权化的最后结果往往是个人崇拜和专制独裁。苏维埃政权的命运正是如此。 在列宁于 1924 年去世之后,苏联共产党内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斗争。这些斗争主要集中在如何建设 社会主义的方法和实际掌握党的控制权方面。斯大林逐渐在党内的斗争中胜出,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 掌握了党内的实际权力。68
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被称为集体元首,“担任主席团主席行使职权是通过集 体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来决定”;部长会议主席行使职权也是经过部长会议,“主席仅执行部长会议 决议而已”。69而现实中实际运行的苏维埃国家机制是建立在集体领导和一长制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的, 在实践中集体领导越来越频繁地为首长的个人意志所左右。这种状况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在实践中 逐渐形成的。与列宁不同,斯大林在很多年里并没有担任国家领导职务,仅仅是党的领导人。但联共(布)中央总书记一职保证了他大权独揽,掌控一切。与此同时,中央委员会政治局这个党的首脑机关实际上也不能违背自己的领袖意志,“尽管它是个实行集体领导的机关”。70
因此,从文本和条文角度观之,1936 年《斯大林宪法》堪称人类宪法史上的经典之作,被誉为当 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也不为过。但是,现实中斯大林滥用权力所造成的巨大反差告诉我们,良法的 生命和价值在于遵守和实际施行,宪法尤其如此。
1977 年宪法是苏联历史上的第三部也是最后一部宪法。它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产物,因 此被称为“发达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是它的出台实际上也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基于领导人个人 意志的作用,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勃列日涅夫宪法》。随着勃列日涅夫于1982年的去世,尤其是1985年新的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上台执政之后,通过修改宪法对苏维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重 大改革,其中包括苏联共产党放弃执政党地位(修改宪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后果,最后导致苏联解体、 宪法被废止和实行了70余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灭亡。
促成制定新宪法的原因很多,但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则是最为重要的 因素,包括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
《斯大林宪法》颁布施行之后,无论是苏联国内还是国际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36 年宪法 宣布苏联已经建成社会主义。但革命的最终目标不是建成社会主义,而是实现共产主义。建成社会主 义还只是新制度的初级阶段。这一时期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强有力的组织提高生产 技术,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扩大民主权利,提高人们的物质和文化水平,为更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 培养建设者。苏联从 1928 年起开始实施五年计划,集中力量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使国家在经 济上和军事上迅速强大起来,得以在“二战”中打败希特勒。五年计划也将俄国从一个落后的国家变 成一个工业强国和现代社会:识字率从1897年的28.4%上升到1926年的56.6%、1939年的87.4%和1959 年的 98.5%;医疗水平大幅提高,人均寿命从 32 岁上升到 69 岁;婴儿死亡率从每千人 273 降到 每千人 32;在社会服务方面,五年计划为苏联公民提供了免费的医疗、老年补助金、疾病和残疾人津 贴、产假、带薪休假以及子女补助等。71这些成就,如果不考虑它的负面影响,只能证明苏维埃社会 主义制度较之资本主义所具有的无比优越性。而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论证。
实际上,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后,建成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如何建设、何时建成、何时实现共产 主义社会,一直都是困扰苏联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于是,基于时代的需要,到了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便产生了全民国家(общенародноегосударство)和成熟的、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理论(теориязрелого,развитого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гообщества)。72全民国家和发达社会主义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也是迈向共产主义的必经阶段。而发达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国家,应该有一部适合时代需要的新宪法。73
另外,在此期间国际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战”之后,苏联国家和苏维埃制度的影响迅速扩大。 东欧一系列国家都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掀 起了风起云涌的社会主义革命浪潮。20世纪30年代初,远在中国腹地的江西瑞金也建立了中华苏维 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在“二战”之后很快取得了全国的胜利,在1949年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同样为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苏联不仅在一国建成了社会主义,而且正在世界范 围内高歌猛进。因此,要向全世界展示社会主义发展成就和国家力量,也需要一部反映苏联国家建设 发展成就的新宪法。
1962年4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发布决议,决定成立新宪法草案筹备委员会,苏共中央第一书 记兼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担任主席。赫鲁晓夫继斯大林之后担任苏联党和国家领导人,从苏共20 大开始批判斯大林政策,为在斯大林时期受到迫害的人士平反,从而开启了改革苏维埃制度的历史 进程。赫鲁晓夫也极力想把斯大林宪法换成赫鲁晓夫宪法。宪法编纂委员会在赫鲁晓夫担任主席期间 拟定了两个宪法草案。当赫氏被解除党内外一切职务之后,勃列日涅夫取而代之为宪法编纂委员会主 席。但他没有赫鲁晓夫那样的动力制定新的宪法,因此将其搁置了 12 年之久,直到 1977 年方才重新 启动,并采用了赫鲁晓夫拟定好的其中一个文本草案。与 1936 年宪法一样,这部宪法草案也经过了 全民轰轰烈烈的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部分重大修改。1977 年 10 月 7 日,根本法获得 联盟最高苏维埃通过,作为节日的“宪法日”也因此而改为这一日。74
1977年宪法由序言和9编组成,共174条。较之1936年宪法,不仅内容增多,结构也有很大变化。 新增 8 章 75 个条文;99 个条文涉及 1936 年宪法规定的事项,但只有 17 个条文在新宪法中没有改动。 宪法序言也是原宪法没有的,而新宪法的序言具有原则意义,因为正是序言对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和 全民国家进行了简短而明确的界定。
为了整合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宪法引入苏联社会基础(социальная основаСССР)这一概念, 明确指出这一基础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牢不可破的联盟”(第 19 条)。基于社会不同阶层的 实际需要,宪法宣布实施规模宏大的社会文化政策规划(第3章“社会发展和文化”)。
新宪法调整了国家权力归属的主体概念。新宪法发扬苏维埃宪法的一贯传统,规定人民有权参与 国家管理。但在表述上略有变化。旧的宪法宣称,一切权力属于“国家的工人居民全体”(1918 年苏 俄宪法第10条)、“属于城乡劳动者”(1936年苏联宪法第3条)。1977年宪法第2条首次规定,“在 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政权的国家形式和社会形式。人民可以通过苏 维埃行使其管理国家的权力,也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规定,对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事项,可以提交全民讨论以及全民公决。75
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是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论题之一。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即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管理应该由工人在劳动时间之外的自由时间里实现,这一思想 摒弃了官僚制度。布哈林认为,这一思想实现的现实障碍是当时的工人阶级文化程度太低。而几十年 教育的发展似乎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另一个更为现实的障碍是官僚主义机制的形成。斯大林 时代官僚队伍的数量增长不快,而赫鲁晓夫时代还进行过精简机构的尝试,虽然并不十分成功,而到 了勃列日涅夫时代,这一政策则完全不再执行。党政机构工作人员不断增多,至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 已达数百万之众。而更为重要的是,苏联的官僚逐渐变成了一个享有特权因而也相当封闭的群体。76
新宪法规定了公民更为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增加的权利保障条款。宪法宣布了新的公民权 利,包括健康保护权、住宅权、文化成果使用权、科学技术和艺术创作自由、向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提出建议权和批评权等。新宪法的许多规范旨在保障法治(законность),首次将法治原则作为社会 政治制度的原则之一予以规定(第 4 条)。第 57 条则规定“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义务”。应当说,这一条款具有非常重要的时代价值。
1977 年宪法第 7 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在第 2 编“国家与个人”(государствои личность)编目之下。“国家与个人”相对,这样的结构安排耐人寻味。在公有制过分强调集体的制度之下, 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总是比较薄弱的,而宪法第5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个人权利在苏维埃制度下 的某种回归?77实际上,在整个苏维埃时期,官方意识形态强调的始终是个人权利应服从国家利益, 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紧密结合。而在两者的关系中,国家利益首 先应该得到保障。78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对社会和国家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执行法律、遵守劳 动纪律、爱护和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保卫祖国、诚实对待社会义务、尊重社会主义日常生活规则。79
苏联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在1936年《斯大林宪法》中首次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是,该宪法只是 将之规定在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之中,共产党与其他社会组织一并予以规定。1977年宪法专门 为共产党设立了1个条文(第6条),而且是规定在第1章“政治制度”之中。这种形式上的变化强 调了苏联共产党在社会和国家中的特殊作用。在宪法中党被宣布为苏维埃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 是政治制度、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核心。其职能和权限包括确定社会的总体发展远景和苏联对内、 对外政治路线,即党要承担本质上应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固有的职能。这实际上意味着将苏维埃 的领导权改换到党的名下,尽管这在形式上是不被允许的。而社会的现实确然如此,不仅是原则性问 题,就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必须先在党的机关中作出决定,然后才由相应的苏维埃完成决议的形式。 这种二元领导机制导致了苏维埃机关成了实质上可有可无的机构。80
1977年宪法及其之后的各加盟共和国宪法都没有对苏维埃制度作原则性的修改。但权力机关名称本身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更名为人民代表苏维埃,这是一个更为准确的名称,因为“劳动者”是个比“人民”狭义得多的概念。另外,苏维埃的权能期限有所延长,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权能期限从 4 年延长至 5 年,地方苏维埃的权能期限从 2 年延长至 2 年半。选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年 龄资格下降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的年龄资格从 23 岁降至 21 岁;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代表的这 一资格则从 21 岁降至 18 岁。为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两个院——联盟院和民族院规定了相等的和不可变 更的代表名额——均为750名代表。
在联盟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上,新宪法仍然贯彻双重主权原则,并强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 出联盟的权力。在讨论新宪法草案时,曾有人提出取消这一权力。但这一提议在宪法委员会这一层面 即被否决。同样,作为主权国家,各加盟共和国都在 1978 年联盟宪法通过之后通过了各自的宪法。 当然同过去一样,它们与联盟宪法在原则问题上完全保持一致,个别条款不同的意义仅仅在于对联盟 宪法的补充和具体化。81
奇斯佳科夫教授认为,1977 年宪法并不成功,有些方面还不如 1936 年宪法。新宪法形式上显得 更为庄重,但琐细冗长,有些地方辞藻过于华丽,旧宪法的简洁性、准确性、明确性和对全体公民而 言的通俗易懂性受到了损害。82实际上,这些形式上的问题对于长期生活在苏维埃制度之下的苏联公 民而言已经习以为常,而更为核心的问题也许仍然是规范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宪法文本规定公民享有 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没有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为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义务,自然在现实 生活中就难于落实。83普通公民无法按照宪法条款的规定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对于国家与社会中存在 的大大小小的问题甚至连讨论的权利都没有,如果表现出不满,还会受到惩处。因此,伴随新宪法施 行所带来的并不是社会的普遍幸福安康,而是日渐显现的危机。
那一时期流行的“发达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理论”也曾得到“科学论证”,但在现实中却难于兑现。 赫鲁晓夫时期提出的在20年内实现共产主义的目标曾经指日可待,如今却变得遥不可及。所有制形式、 经济和政治管理方法依然如故,与此前各阶段没有本质的不同,依然建立在单一的行政命令基础之上。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有助于发展重工业和加强国家军事力量,但是却无法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无论是商品的数量还是品质。而随着苏联公民前往其他国家的日益便利和频繁,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 经济在满足居民需求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优势。
赫鲁晓夫时期开启的各项改革推动着知识界和民众的政治觉醒,发展民主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以 及对现行制度的评判问题变得尖锐起来。当局尝试通过将持不同政见者驱逐出境、对他们反苏维埃活 动施以刑事或行政处罚以及关入精神病院等方法根除异见,未能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却受到来自 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在国际舞台上,人们不会忘记苏联 1956 年对匈牙利和 1968 年对捷克斯洛伐克 的武装干涉。1980年苏联军队入侵阿富汗将国家拖入战争的泥沼,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一场灾难。84上述对外决策上的失误加深了苏联社会内部日益尖锐的矛盾。加之党和国家领导集团的老龄化,机构臃肿,效力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经济停滞,居民日用品匮乏,改革遂势在必行。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一代相对年轻和精力旺盛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走上领导岗位,开始实施 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перестройка)。改革者们在改革初期并没有放弃社会主义思想,而是 要在苏联建设真正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或称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85但是,他们并没有 清晰的理论构想,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并不清楚,只想摆脱过往时代令人厌恶的东西。很快局 势发生变化,领导层丧失了对书面的掌控,各种思潮风起云涌,从完善很快转向否定和放弃社会主义, 彻底改变社会制度。
这一立场的演变是逐渐完成的,也是在戈尔巴乔夫倡导“公开化”和“新思维”的历史条件下人 们对苏维埃制度进行反思的结果。1988年6月召开的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建立“法治国家” 的宪政改革目标,标志着苏联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虽然改革的内容仍然 限定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框架之内。86修订的准备仍然复制此前习以为常的模式:轰轰烈烈 的全民讨论。但是,与以往略有不同的是,此次讨论逐渐触及宪法文本的实质内容。87激进的改革者 认为,在苏联从未实行过真正的社会主义,70年的发展不过是一场历史悲剧;没有人权,没有真正的 政治自由,尤其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计划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濒临崩溃,应当实行市场经济;国家虽 称联盟和联邦,但各加盟共和国没有任何权利,民族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应当实行真正的联邦制; 国家没有真正的议会和人民政权代表机关,苏维埃不过是苏联共产党的附属物,只是制造了一种议会 民主和人民政权的假象,因此应当将苏维埃改造成为真正的代议机构;而最为关键的是,共产党利用 宪法第6条的规定篡夺了国家政权,一切为其所控制,因此应当从根本法中予以删除。88
苏联解体之前的宪政改革正是按照上述目标逐步展开的,而目标的全部实现则意味着苏维埃宪法 的寿终正寝。1988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苏联宪法修正案和《苏联人民代表选举法》拉开了苏维埃 宪政改革的序幕。89新颁布的法律规定,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与最高苏维埃共同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 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和决定属于联盟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宪法第108条),而最高苏 维埃为常设立法和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宪法第111条)。 根据新的规定,许多原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部长会议主管的事项转归最高苏维埃管辖,从而 提高了代表机构管理国家的作用。而且从组织上也有了管理国家事务的可能,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 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召集两次——春季和秋季开会,每次会期3—4个月(宪法第112条)。之前最 高苏维埃每年也是召集两次开会,但每次只有3—4天,算上常设委员会会议,会期也只有3—4周。 选举制度的最重要改革措施则是实行了人民代表的差额选举(宪法第100条)。还规定行政机关的工 作人员不得参加人民代表的竞选(宪法第96条)。
值得注意的是,苏维埃宪政改革初期便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原则和思想,最为重要的措施有如下几 项: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官的任职年限从5年提高至10年,并将任命法官的职权赋予上级苏维埃,以此防止地方机关对审判程序的干预。
1990年3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财产法》,将公民财产权置于第一位,并扩大了私人权利客体的范围,将生产工具纳入其中;其次是集体财产权;最后才是国家财产权。90这一立法文件 是苏维埃国家经济制度根本变革的重要标志,而这一财产权排序也为此后的俄罗斯联邦任何一部立法 文件所遵循。公民的私人财产权也得到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公民有权拥有任何财产,包括长期被禁止 拥有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并获得了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权利(第10—11条)。
最具标志性意义和影响最为重大的宪政改革举措当属1990年3月14日发布的宪法修正案,也就 是根据“自由派”提出的主张对宪法第6条关于苏联共产党领导和指导作用条款的修改。91激进改革 者取消该条的主张没有成功,但其修正也是颠覆性的:“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青年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组织可以通过自己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和其他形式,参与苏维埃国家 政策的制定、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整体而言,一党制作为宪法原则从此宣告终结,多元化和多 党制提升到了宪法层面。而且,修订后的宪法第 51条规定,苏联公民有权联合组建政党、社会组织, 参加群众运动,以促进提升其政治积极性和独立性及满足其多种利益的需要。1990年6月16日第一 次苏俄人民代表大会也对其宪法该条内容进行了几乎完全一样的修改,从宪法中删除了共产党(而非 苏联共产党)作为领导核心的规定(第6条)。92而且,在1991年“八一九”事件前后,俄罗斯总 统叶利钦通过发布禁止共产党活动的总统令,使苏联共产党实际上很快就丧失了执政地位,沦为与其 他政党竞争并不占优势的在野党。93
戈尔巴乔夫曾经满怀信心地声称:“我们不害怕多党制。”94但后来的事态发展证明,多党制对 于苏联共产党来说是致命的。苏联宪法“苏维埃国家”一章(第127条)规定了总统制。总统每届任 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33—65 岁的苏联公民皆可当选。宪法规定总统通过普选产生, 但苏联第一任总统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宪法规定了总统的各项权能,已与西方其他国家的 总统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宪法修改后,苏联的权力中心开始从苏共中央政治局转移到苏联总统及其 领导下的总统委员会和联邦委员会手里。”95
在宪政改革的进程中,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也在争取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与主权和 独立自主有关的权利,最后必然也要触及退出联盟权。为维护联盟的统一,1990年4月3日颁布了《加 盟共和国退出苏联程序法》。该法规定,共和国退出联盟必须经过全民公决程序。如果全民公决同意 退出,则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以解决与退出联盟有关的各项问题。96
苏联的最后解体是与各加盟共和国的积极推动紧密相关的,尤其是俄罗斯,在这方面起到了率先 垂范的作用。作为苏联一个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也追随联盟的宪政改革步伐,有时甚至充当联盟宪政改革的积极推动者。1990年6月12日苏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独立宣言》。97该文件无疑具有宪法意义,虽然未列入宪法条文。这一天后来被俄罗斯宣布为俄罗斯的国家节日(独立日)。宣言宣布苏俄为主权国家,有权决定境内的一切事项。加入联盟需要重 新签署联盟条约。宣言最后宣布,它将作为制定新的苏俄宪法、签订联盟条约和完善加盟共和国立法 的基本原则(第15条)。
苏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6月16日发布决议组建由苏俄102位人民代表组成的宪法委 员会,启动修订旧宪法和制定新宪法的工作。98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12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 无论是所解决的问题还是方向,改革都是非常激进的。俄罗斯立法者删除了宪法文本中的“苏维埃社 会主义”词汇。宪法第1条宣布苏俄“为其在历史上联合起来的各民族建立的主权国家”,从而取代 了此前文本中“社会主义全民国家”的说法。
1991 年 12 月,随着“独立国家联合体”的成立,存续了近 70 年的苏联正式宣告解体。12 月 25 日苏俄最高苏维埃立法宣布“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正式启用新的名称:俄罗斯联邦 - 俄罗斯(РоссийскаяФедерация-Россия)。99从此之后,“苏维埃社会主义”一词在宪法的名称中亦 不复存在,在人类历史上曾经书写辉煌篇章的苏维埃宪法也就此宣告寿终正寝。
政治学家高放教授在总结苏维埃宪法实施及最后命运时指出,苏联宪法优点与缺点并存。“列宁 执政6年,初步实现了民主政治,同时暴露出一党专政、以党代政、控制自由民主等弊病。斯大林执 政29年,表面上民主有所扩大,实际上破坏党内民主与苏维埃民主,变一党专政为一派专政、一人专政。 斯大林开创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制,这‘三制’是沙皇君主专制的变种。斯大林时期 苏联变成了党为民作主、党替民作主的党主立宪制,实行的实际上是党主民主政治,而不完全是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斯大林之后苏共领导人长期延误政治体制改革,拒不把有弊病的党主民主政治改革为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终于被迫转轨到资本主义宪政。”100
综上所述也可以得出结论,财产公有制是苏维埃制度的经济基础,而共产党领导则是苏维埃制度 的政治基础和核心要素。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苏维埃社会主义便无法维持下去。1990年初 修正宪法第6条剥夺了苏共的领导权,使苏共丧失“当然”执政党地位,整个国家局势随即急转直下,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苏联解体,共产党沦为在野党,实行了70余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此宣告终结。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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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年版,第638 页。
2 См.: О.И.Чистяков.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ССР 1924 года. М., 2017. С. 72.
3 О.И.Чистяков,Г.А.Кутьина.Хрестоматияпоисторииотечественногогосударстваиправа.Форма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единства в отечественной истории ХХ века. М. 2009. С. 670-679.另,1921年通过的《远东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分为领土、居民、 政权3编,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允许生产资料私有、私营公司等。См.:Основнойзакон(Конституция)Дальневосточ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Чита, 1921.
4 См.: О. И.Чистяков. История отечественн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Часть 2. М.: С. 62.
5 См.: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СССР и РСФСР. Под общеей редакцией Р.А.Хачатурова. М. 2016. С. 88.
6 См.: 5 , С. 89.
7 《列宁全集》(第12 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50 页。
8 参见韩亚光:《俄罗斯宪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年版,第8 页。
9 参见[俄]О. И. 奇斯佳科夫主编:《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下卷),徐晓晴译,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38 页。
10 См.: 5 , С. 104.
11 См.: 4 , С. 65.
12 См.: О. И.Чистяков. 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СФСР 1918 года. (изд. 2-е) - "Зерцало-М", 2003. С. 95-96.
13 См.: 5 , С. 106-107.
14 Там, же. Р.А.Хачатурова. М. 2016. С. 117.
15 参见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13-114 页。
16 何思敬:《苏维埃宪法底性质和特点》,载《世界知识》1954 年第12 期。
17 《列宁全集》(第28 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129 页。
18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6-8 页。
19 См.:Т.Ю.Ильченко.КонституцииРоссии:преемственныйаспект.ВестникОмскогоуниверситета.Серия"Право".2012.№4.С. 44-50.
20 《列宁全集》(第29 卷),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90 页。
21 См.: 12, С. 32.
22 См.: 12, С. 205-207.
23 См.: 12, С. 12.
24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41 页。
25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年版,第9 页。
26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112-118 页。
27 Б.Е.Рощин.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ССР1924года:основныеположенияиособенности.ВестникКГУим.Н.А.Некрасова.2014.№2.С. 190.
28 См.: 3, С. 243, 258.
29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126-127 页。
30 参见前引15,张寿民书,第111 页。
31 См.: 4, С. 28.
32 См.: 4, С. 59.
33 См.: 2, С. 47-48.
34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124 页。
35 张彩凤:《一个民族的图腾——美国宪法导读》,载《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5页。
36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219 页。
37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124-125 页。
38 См.: 3, С. 196.
39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米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42 页。
40 См.: 27, С. 192.
41 См.: 27, С. 175-177, 190.
42 См.: 27, С. 192.
43 参见[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董书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675 页。
44 См.: Жуков Ю. Н. Иной Сталин. М., 2003. С. 114.
45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05 页。
46 См.: Кабанов В. В. Из истории создания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СССР 1936 года/ История СССР. 1976. №6. С. 118.
47 Курицын В. М. Указ. Соч. С. 65-68.
48 См.: 44, С. 197.
49 См.: О. Д. Максимова. Законотворчество в СССР в 1922—1936 годах. М., 2014. С. 369-370.
50 См.: О. Д. Максимова. Указ. Соч. С. 358-363.
51 См.: 50, С. 368.
52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06 页。
53 参见[苏联]格·伊·特列其雅可夫:《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谭福灏译,载《政法研究》1954 年第2 期。
54 1936年12月,原属俄罗斯联邦的哈萨克和吉尔吉斯两个自治共和国改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直接加入联盟;1940年8 月摩尔达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联盟;同年8 月,波罗的海沿岸的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也成为联盟成员国;1940 年,卡累利阿-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曾经是苏联的第 16 个加盟共和国,1956 年并入苏俄联邦,成为其自治共和国, 改名为卡累利阿苏维埃自治共和国;1990 年阿布哈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苏联的第16 个加盟共和国,但在1991 年苏联解 体时并入格鲁吉亚。
55 См.: Курицын В. М. История отечественн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и права. 1929-22 июня 1941. М., 2009. С. 60.
56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194、206、208-209 页。
57 См.: 50, С. 363, 372.
58 参见[苏联]维基洛夫:《为伟大的斯大林宪法而光荣地工作》,徐文绪译,载《文物参考资料》1954 年第8 期。
59 См.: 19, С. 44-45.
60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07-209 页。
61 参见陈鲁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载《太平洋学报》2004 年第3 期。
62 См.: 5 , С. 20.
63 См.: Б. С. Эбзеев. Конституция, власть и свобода в России. Опыт синтетического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М., 2015. С. 85.
64 参见前引61,陈鲁直文。
65 参见张祥云:《关于苏联联邦制的几点思考》,载《世界民族》2004 年第4 期。
66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85-286 页。
67 См.: 5, С. 23-24.
68 См.: 5, С. 17.
69 前引16,何思敬文。
70 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192 页。
71 参见前引43 ,斯塔夫里阿诺斯书,第689-690 页。
72 См.: 5, С. 27-28.
73 [苏联]В.Н.库德里亚夫采夫:《全民国家的宪法》,任允正节译,载《法学译丛》1979 年第1 期。
74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303 页。
75 См.: 5, С. 33-35.
76 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99 页。
77 См.: 5, С. 35.
78 См.:Д.Ю.Туманов.Отражениесоотношенияинтересовгосударстваигражданвструктуреотечественныхконституций. Актуальные проблемы экономики и права. 2010. №1. С. 113.
79 有关苏联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详细内容,参见[苏联]Л.Э.沃伊沃金等:《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王向明译,载《法学研究资料》1982 年第5 期。
80 参见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89-290 页。
81 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285-286、293-294 页。
82 前引9,奇斯佳科夫主编书,第302-303 页。
83 См.:В.Р.Давтян.Некоторыеаспектыреализации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хположенийнапримереконституцииСССР1977года. Вестник Волгограт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2015. №2. С. 54.
84 См.: 5, С. 39.
85 参见董晓阳:《俄罗斯宪法制度的演变与时代特征》,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 年第1 期。
86 参见[苏联]Л.В.拉扎列夫、А.Я.斯利瓦:《苏联宪法改革的第一阶段》,安平译,载《法学译丛》1989 年第4 期。
87 参见刘向文:《试谈苏联对两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1989 年第2 期。
88 См.: 5, С. 39-40.
89 Ведомости съезда народных депутатов СССР 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88. №49. C.727-729.
90 Ведомости съезда народных депутатов СССР 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СССР. 1990. №18. C342.
91 参见孙彩燕:《苏联的宪政建设及其启示》,载《西伯利亚研究》2012 年第3 期。
92 См.: 5, С. 63.
93 参见马书芳:《苏联共产党丧失政权原因探析》,载《外国问题研究》1992 年第2 期。
94 前引91,孙彩燕文。
95 沈宗武:《一九九零年苏联修改宪法的行为评析》,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4 年第4 期。
96 См.: 90, №15. С. 247.
97 См.: 90, №2. С. 14.
98 См.: 90, №3. С. 24.
99 См.: 5, С. 65.
100 高放:《苏联的宪法与民主政治》,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 年第5 期。
101 参见沈宗武:《苏联(俄罗斯)修改宪法的漫漫征程论析》,载《学术探索》2004 年第5 期。
October Revolution in Russia overthrew the bourgeois provisional government and created a new world. The victory of the revolution required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law, and more importantly,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Soviet Co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 includes: the 1918 Soviet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s promulgated by other Soviet nations following the example of October Revolution; the three union constitutions after the Soviet Union was formed; and the constitutions enacted by other republic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s. The 1918 Soviet Constitution was the first socialist constitution and determined the direction of socialist development and the grand goal of building communism, therefore having groundbreaking significance. The 1924 Soviet Union Constitution only contains two parts: the declaration of and the treaty on the creation of the union. It was more open, aimed at all countries of the world, and allowed all the newly formed socialist countries to join in. The 1936 Stalin Constitution established the socialist state, which was more complete in form and content, and was a typical Soviet socialist constitution. The 1977 Soviet Union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ly adopted the ideology of communism. However, the huge gap between text and reality forced the government to constantly adjust the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promise of establishing a communist society, which consequently led to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s ruling role, the rapid dissol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soviet socialist system. The Soviet socialist constitution accordingly came to the end of its life and the Russian system also went back to what it had been before the October Revolution. Such an outcome is unexpected, and deserves close studies.
Russia; October Revolution; Soviet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law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法律文明史”(11&ZD081)之子课题“苏联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