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璐
(北京印刷学院 北京 100000)
数字音乐版权研究
赵 璐
(北京印刷学院 北京 100000)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网络技术发展和利用给传统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网上数字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就是之一。本文对什么是数字音乐作品,数字音乐作品侵权的主体,以及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数字音乐版权做了简要阐述。并指出互联网环境下,人们在享受P2P共享技术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收费制度不明了,责权人不明晰,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还结合当今数字音乐版权的现状,提出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护的对策。
数字音乐;数字音乐版权
随着数字技术和P2P的发展,数字音乐产品的数量和传播范围越来越广,几乎已经成为音乐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主要形式。音乐作品通过编码和编程,被上传到网络平台上,以新的表现方式或传播手段呈现,即数字音乐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传统著作权法伤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具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数字音乐作品是音乐作品数字化的表现形态,音乐作品的本质未曾改变,故数字音乐作品也是著作权所要保护的对象。
数字音乐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搜索引擎,如百度音乐、360音乐等,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搜索音乐时,后台将链接地址连接到其他音乐平台或音乐数据库,用户直接点击连接地址便可播放、下载数字音乐;二是在P2P软件平台上,如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盒等,用户可从平台上分享文件并传播数字音乐,甚至可以生产出音乐作品;三是通过铃声下载软件或运营商传播音乐,用户可通过这种方法获取手机铃声。
(一)网络接入服务(IAP)提供者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上信息传输中起着中转的作用。无论是信息提供者发送信息,还是信息获取者访问信息,均通过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设施和计算机系统来发布信息或者访问信息。传输的过程中,所有数字化信息都会在整个系统的内存中被自动复制多次,而信息的内容的性质未改变。在技术上,接入服务提供者无法编辑,也不能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电视公司等公用通道,因此侵权后果不具备有主观过错。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有主观过错以及损害事实,否则难以认定为侵权。
(二)网络内容服务(ICP)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任何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不论是普通的网络用户还是某个大型企业,这类服务范围广泛。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对网上信息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上信息具有筛选、过滤的能力。目前普遍认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商,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个人用户的著作权侵权
个人用户就是使用电脑的终端用户。个人用户是否构成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个人用户对数字化音乐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将数字音乐作品上传、在线欣赏、传播和下载几种情况,因其行为的不同,个人用户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定。目前,对于个人用户侵权问题,最主要争论的焦点就是,关于“永久性复制件”是否侵权的问题。
(一)数字音乐传播模式对传统唱片行业的冲击
P2P文件共享之所以令传统唱片业咬牙切齿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由于共享活动导致了CD销量的下降,而是它所推动的数字音乐传播模式动摇了唱片公司形成于实体传播时代的主导地位。数字音乐传播模式对传统唱片行业的冲击主要是利益方与受众的矛盾冲突。传统音乐传播时代,词曲作者和歌手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唱片版权及现场演出,唱片公司主要靠唱片销售额,数字音乐传播模式下,三方的盈利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虽然,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著作较法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音乐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也不在少数。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传输功能的加强,—切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也受到强烈的冲击。在音频压缩技术和P2P技术的冲击之下,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成为著作权法律领域的重大同题。因此,这就需要—分健全的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出现,能够真正有效、台理地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入的利益,杜绝任何非法的侵犯,规范网络音乐作品的合理、正确地使用。
只要提供一定的保护,市场竞争将有可能解决音乐创作及传播与公众利益P2P文件共享网络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之间的矛盾。
(二)全球音乐产业的深度转型
据国际唱片业协会2015年全球数字音乐报告显示:2014年全球数字音乐收入上涨6.9%,达69亿美元,占音乐总销量的46%,突显了近年来全球音乐产业的深度转型。
从2014年年底歌手周杰伦的《哎呦,不错哦》宣布数字专辑卖出15万张开始,各种各样的数字专辑开始在各大互联网音乐平台提供付费下载。各大音乐平台相继下架了没有授权或者版权归属不明的作品,开始推进音乐正版化,数字音乐发展更为迅猛。韩剧《太阳的后裔》已经完结了一个多月,虽然热度减少,但余热犹存。从该剧独家音频授权平台——酷酷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可以看到,《太阳的后裔》OST数字专辑累计销量超过60万张,销售额已超1200万。
全球音乐产业深度转型,越来越多的唱片公司选择数字音乐这种形式发放专辑。虽然付费收听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但是盗版现象依然严重。而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到现在包括流行音乐、交响乐在内的很多音乐作品还大多处在免费下载阶段,这对原创音乐创作者和版权人都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对音乐的原创性会是极大的损害。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的步伐不能停滞。
(一)数字音乐的收费问题
单曲下载的花费是首先要决策的问题。据悉,在美国每下载一首音乐所需的花费为99美分。而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到现在包括流行音乐、交响乐在内的很多音乐作品还大多处在免费下载阶段,这对原创音乐创作者和版权人都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对音乐的原创性会是极大的损害。
其次是比例分成的问题。美国市场上由于单曲价格比较高,而且受众支付方式大多是信用卡,成本低收益高,因此唱片公司分成比占到9:1。中国的收费模式和行业标准不统一,唱片公司的分成难以盈利。
(二)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责任难以界定
当下,网络已成为音乐作品发布的重要途径,但在很多案例中,司法系统仍坚持合法出版的实体唱片才是权属证明的充分证据。由此导致网络发布的歌曲维权困难重重,创作人需证明自己是自己歌曲的所有人。权利归属人难以界定,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现在电子证据已经被采纳,数字音乐不论是首发在唱片还是在网络上,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权利归属人,法律就应该予以保护。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修改不断跟进。
(三)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问题突出
阿里音乐代理律师糜志彬,从自己两年多的实践来看,法院赔偿标准普遍偏低,现在一首歌曲的赔偿数额一般在600元至2000元之间。这种赔偿数额可能都无法覆盖为启动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不仅是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影视作品都是如此。文字作品一般是每千字几十元,一部影视剧也只有两三万元。这是当下著作权维权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法院很少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去判。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基础
目前,虽然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中,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意见、批复,行政法律法规中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批示、决议以及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但是,这些都没有就具体的职责性规定和管理的划分进行说明。这就导致了我国监管机构缺乏立法基础,监管常处于模糊状态。
明确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一套合理的补偿金收取和分配的方案,调整政策、建立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前提,有助于真正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只有建立在政策与立法基础上的版权建设才不会沦为空谈。
(二)网站与唱片公司建立产期合作关系
考虑到网络首发的风险,不管是音乐作品的创作人还是公司,一定要考虑到网络首发的特点,做好相关版权保护,比如做好版权登记和公证,将传统方法和网络手段结合起来,为日后维权留下一个比较好的基础。
网站可试图与唱片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将自己的网络平台变作唱片公司的网上门户,与唱片的发行、更新同步,使网站成为唱片公司在数字音乐时代的促销工具。受众可通过会员模式或付费进入网站和唱片公司链接,使双方达到双赢。
(三)行业协会集体组织应发挥作用
在免费文化盛行的中国社会,音乐作品以其容易传播的属性在便捷的网络时代遭受最猖獗的盗版冲击。据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介绍,在由新技术引发的各类盗版中,唱片产业是受冲击最严重的行业之一。而对此形势,当前应对措施始终滞后于技术发展,全球范围内盗版问题依然难解。
这些行业组织跟市场经济的匹配度还明显不够,现在互联网产业发展很快、规模很大,因此相关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也要摆脱陈旧落后的组织模式,通过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公信力,成为能够赢得权利人信任的组织,帮助他们维权。
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历年中国版权年会,需与媒体长期合作,扩大其影响范围,让更多普通公众能参与到会议中来。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相关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要发挥应有作用。
(四)引导公众版权意识是根本
公众是数字音乐的主要使用者和受惠者,在网络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因此,网络道德建设也是重中之重。当代数字音乐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究其根本是诚心问题,根本原因是诚信缺失,对侵权者来说,几乎没有成本。只有当人们发现没有信用,在这个社会上寸步难行时,自然就不会再去做侵权违法的事情了。所以,可能只有诚信体系完善起来以后,我们的版权保护才会有根本性的改观。
当下,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对词曲的著作权还相当陌生,知识产权意识还较淡薄。从国外经验中可以总结,只要做好对公众的版权教育和版权知识普及,公众的版权意识会逐步增强,也会愈加尊重版权,从内心抵制盗版和非法下载,支持合法的数字音乐服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音乐的蓬勃发展是必然趋势,而由于互联网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使数字音乐与传统唱片行业的冲突依旧存在,盗版形式依旧严峻。我们在解决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时,应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版权所有者和用户之间取得平衡,逐步增强公众版权意识,使数字音乐在互联网时代得到更好的利用。
[1]佟雪娜.由音乐版权课程引发的对数字音乐版权的思考.音乐传播,2013年12月
[2]温静静.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5月
[3]赵为学,尤杰,郑涵.数字传媒时代欧美版权体系重构.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1版,2016年1月
[4]国际唱片业协会:2015年全球数字音乐报告.在线音乐,2015年04月17日199IT推荐文章
[5]数字音乐版权证据认定难问题亟待破解.法制日报,2016年04月
[6]万辉,杨红平.数字音乐版权研究.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17
[7]张娅.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研究.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
赵璐(1993-),女,汉,北京人,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硕士党支部团宣委,学历:硕士,北京印刷学院,研究方向:广告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