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
崔哲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000)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和公众养老意识的觉醒,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保覆盖率不断增大,其收支规模也迅速扩张。然而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在基金的运营和监管上还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这就亟需政府等公共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基金监管措施。本文通过梳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从不同角度找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养老保险基金;政府;监管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含义
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那些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筹集的一笔特殊资金。它是由国家社保机构负责征缴和统筹,劳动者和企业单位按工资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含义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营,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和组织建设这两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1.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与多方利益紧密联系,包括投保人员、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企业法人、社会团体等,我国颁布诸多法律法规体系,为养老保险立法立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也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部门有效行使监管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组织机构建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担任制订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实行日常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各种大小事务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价并做出客观的审议报告;社会监督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最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群众、社会团体和舆论媒体等组成部分。司法监督,主要负责约束和监督那些非法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公职人员和那些非法谋取私利、增大投资风险的基金运营机构。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运行环节中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运行环节这一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监管难度大,监管过程问题层出。由于监管的力度不足和监管效率低下导致基金筹集面窄,资金来源不稳定,“应收未收”“可保未报”现象突出,欠缴、拒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严重,为了保证收支平衡,我国不得不将养老保险征收费率升高。但是征收费率的升高必定会加重参保人和企业的负担,打击缴费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稳定,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第二,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监管难度大,“资不抵债”问题突出。近年来,由于没有正确掌握领保对象准确信息,错发、冒领养老金的现象经常发生,加之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使得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短缺,“资不抵债”的现象日趋严重。所以,为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这一局面,必须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环节的监管。
第三,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难度大,其保值增值能力面临压力。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途径少,收益低,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另外,由于我国缺少高质量的专业投保人对养老基金投资进行政策分析,其保值增值也面临重大压力。
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监管难度大,结余基金未能科学利用。由于养老基金监管力度不足,结余基金并未被科学的管理,而是出现了被挪用、被挤占、被浪费、被非正常支出的等现象。这不仅威胁到了基金的安全,同时也打消了参保人的投保热情。
2.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主体存在问题
首先,监管主体职能分工模糊,主体之间缺少制约。在我国,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行的经办中心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受政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就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投资和监管分工不合理的状况,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所以,缺乏监管的制约,使得诸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其次,监管部门内部职责缺少统一筹划。目前,我国对于各部门监管职责并没有作出统一的筹划,部门之间仍然存在重复、交叉、空白监管等现象,有些部门也为了自身的利益互相推卸责任,这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
最后,社会监督力量难以企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披露机制不完善,透明度低,社会舆论难以企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加之社会舆论主体整体素质不高,监督水平受到限制,这使得社会监督的力量严重削弱。
3.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立法不完备。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仅仅依赖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管手段,很容易造成行政人员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的局面。所以,完备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立法是未来社会保障制度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信息披露不完善。这不仅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知情权利而且使基金的社会监管流于形式。这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被挤占,被非法使用等现象无疑是不能及时制止的。
(一)完善立法,明确立法
建立健全详尽、周密、实操性强的法律法规是当前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监管制度的重中之重。另外以法律的形式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可以有效地减少重复监管、交叉监管和空白监管的情况发生。
(二)监管机构之间互相独立,权责分明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主体必须是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组织,并且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不受其他部门的任意约束。只有各个监督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才能使基金从征缴到结余中的每个环节都顺利实施下去,并且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小基金被非法支出、挪用、挤占等风险。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技术监管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行政监管部门做到政务公开,定期汇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盈亏状况,以及投资计划等。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信息技术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使电子技术监管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崔哲(1993-),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天津财经大学,硕士,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