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秋后问斩”看刑和礼的关系

2017-04-15 04:11: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3期
关键词:行刑统治者天道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从“秋后问斩”看刑和礼的关系

李先振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秋后问斩”是古代一种对死刑犯执行刑杀的刑罚称谓,历经两千余年的封建王朝。本文经查阅大量资料,详细陈述了“秋后问斩”的理论来源和历史变迁,在其变迁延续中论述了先秦时期至封建王朝结束这段历史中刑杀和礼的关系,从礼刑一体化变迁为礼刑两分,却依然是在用以礼为中心的儒家化法律在治理社会。刑礼之制可分,礼刑之治却是分不开且彼此依附、互为辅助的。只有掌握好了刑罚和礼的关系,才能掌握好礼治人心,刑罚人身的这两把统治百姓的剑。

秋后问斩;刑罚;礼

一、古刑罚

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刑”和“罚”,《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1](卷3《舜典》),说明当时已有五刑和赎刑,虽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奴隶社会以墨、劓、宫、、大辟五刑为正刑,另外还有流刑和徒刑。墨刑适用于异族俘虏和其他罪人,黥其额使其为奴,也是商朝惩戒官吏的一种刑罚。劓刑即割鼻之刑,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夏商周时期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适用宫刑,春秋战国时期也适用于其他场合,如用于侮辱使臣、惩罚犯罪。刑即断足之刑,为次死之刑,适用于决关梁、越城郭盗窃者。大辟即死刑,适用于降叛、贼寇、惯犯、弑君、杀亲等罪。

二、刑杀之罚和“秋后问斩”

刑杀就是处以死刑的刑罚。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史上对罪大恶极的犯人进行处死手段的刑罚称谓。但在中国古代,刑杀这种刑罚并非是判定之后立即执行,对于行刑是有季节的时间限定的。我国关于刑罚实施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在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重新修改,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至清王朝灭亡。正因为古代的刑杀判罚和施刑时间一般都在秋、冬季,“秋后问斩”也由此而来。

三、为何“秋后问斩”

那为什么古人对犯人审判和执行死刑要选择秋、冬季节,而不选择春、夏季呢?“春三月,此谓发陈……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古人认为,春季正是植物和动物复苏生长的时节,是生机勃发适宜万物成长的季节,应该以休养生息为主。而在古人的眼中,秋天则属于肃杀之季,“秋三月,此谓容平……以缓秋刑,收敛之道……”。且对于统治者而言,当政者不能无故滥杀百姓,需要打起顺天施刑、刑杀犯罪者以上顺天意的旗号。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讲,刑杀还要起到对普通百姓的震慑作用,春夏是农忙时期,百姓没有闲暇去观刑受教,这也是“秋后问斩”顺应天时之外的客观因素。且秋冬季节一片萧瑟的景象,为了顺应这个肃杀之气,古人就选择在这个时候对犯人执行死刑也体现了古人的休、旺、生、死的阴阳五行生克观念。同时,秋后问斩除了符合天时肃杀之气,也有着对于行刑者的考虑,因为古人认为,在秋后午时三刻的时候是阴气初发之时,这时候阴阳交替,此时杀人并不只是为了剥夺罪犯的生命,而是在这个时候罪犯死后更容易投胎转世。这种为罪犯留“生路”的做法也体现着秉承上天好生之德的做法,更是符合天道的体现。

四、刑杀之罚和礼

关于刑杀日期相关记载最早见于《周礼·秋官》中“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要求刑杀必须选择合适的日期实施。可见“秋后问斩”的来历至少起源于以礼治天下的周朝时期。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继承了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吸收了墨子的天罚理念后,提出“天人感应”的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由此,统治者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若是违反了天意,定会招祸于天,受到上天的惩罚,而刑杀做为生杀之大事也自然不会例外。于是,“秋冬行刑”被正式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进入了统治者治理社会的正式制度之一。从周朝时期要“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这表示在周朝的时候,人们对于诉讼刑罚便已经明确的依天而行,认为其行为是顺应天帝的意志。

到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至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在上述材料中都可以看到,古人在处理人事时是依照天时规律的运转来进行的,处理生杀大事时更是如此,以上材料体现了古人将刑杀之事订立在秋后草枯叶落、杀气正浓之时,这不仅体现了古人遵循天道的刑杀法则,同时也为刑杀罪犯的行为增加了一种天威,仿佛不是人在施刑而是天要施刑。古代统治者上至帝王下至平民凡事都讲求顺天意而行人事,攻则师出有名,杀则有理有据。以至所处理的人事能合理而合礼。虽然自战国和秦朝的法家,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打破体现宗法等级关系的礼制的平等性法律原则。表面上看是礼刑两分,但实质上各制度刑罚的订制还是以礼为根基。而且自汉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官方地位之后直至清朝,这段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统治者虽然不再如先秦时期一样以礼为制、以礼为法,有了确切独立的法律制度去规范治理社会,却成为了以更加以礼为中心的儒家化法律。统治者想要达到的目的既是要顺天意更是要合礼制。全国这一点在古代的皇帝于冬至时祭天的行为也有所体现,冬至之时将全年的刑罚名单告于祭祀上表于天,不但表明刑杀是秉天之命顺天之意,也表明统治者据理占礼的底气,当然统治者还想让普通百姓知道这种刑杀之上,天才是最高的权力来源,皇帝身为天子自当统治万民,自带了统治天下的权威光环。

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礼主要是部落成员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宗教仪式和生活规范,与起源于战争的“刑”针对不同的对象起着各自的作用。礼用于人类族群部落内部,以教化为主。刑用于部落之间的战争以及对战俘的惩罚。但是,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夏商周时代,礼与刑之间的关系逐渐变的密切了起来。《左传·文公十八年传》中有一段话,曾有表述西周时代礼、刑之间的关系,“先君周公制《周礼》曰`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志。”这段史料可以看出礼是当时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正是从这一角度上讲,夏商周时代的礼刑关系,应当属于统一在国家法律之下的礼刑一体化。而刑是推行礼、维护礼、保障礼制确切实施的措施和手段。“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与刑在此开始产生了表里的联系,礼是刑法的内核与依据,刑罚的制定是依托于礼而进行的,而礼的产生不仅仅有社会的因素,其在天人合一的观念下也与天道运行息息相关。

如此看来,礼以天道为依据,而刑罚又成为了礼的执行工具之一,这也就是秋后问斩中透露着天道人礼气息的原因。而从秋后问斩中我们也能够看到,古人的刑罚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纯粹的维持社会的工具,其背后更有秉承天理的礼做为依据。自西汉中期后,整个社会的刑罚表现出的就是违礼者未必违法,但违法者必违礼。刑礼之制可分,礼刑之治却是不可分也是分不开的,正是这种关系使得刑罚与礼密不可分。而封建统治者正式利用了刑罚和礼之间的彼此依附、互为辅助才能全面治理规范社会和人民百姓,达到以礼治心,以刑治人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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