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研究的现状与前景
——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的考察

2017-04-15 04:21马长山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公民法治

马长山*

法治社会研究的现状与前景
——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的考察

马长山*

认真回顾和梳理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解析其内在的局限与问题,对深化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推进当下法治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20多年来的中国学术发展进程来看,中国学术界对法治社会的研究在不断拓展,从基础理论、民间组织、公民品格再到公共领域,呈现着日益丰富和深化的趋势。以国家构建、双向构建、共建共享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始终是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带有明显“中国化”特点的理论倾向,是当下中国旨在减少国家管制、释放市民社会活力的改革进程的必然反映。中国学术界关于法治社会的研究,总体上呈现着不断上升发展的趋势。但同时,由于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本土国情等因素的影响,它在前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法治社会 国家 社会 民间组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对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顶层设计与规划,并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这样,法治社会就纳入了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成为法治建设的根本支撑和重要基础。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法治建设包括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其核心乃在于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应当说,多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对此多有关注,但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问题”仍回应不足,提出的“方案”也不充分,难以适应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因此,认真回顾和梳理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解析其内在的局限与问题,对深化法治社会的理论研究,推进当下法治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社会研究领域的拓展

从20多年来的中国学术发展进程可以看到,在上世纪末之前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对西方理论资源的引介评述以及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重新阐释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在此之后,学术界便开始更多地关注“中国问题”,特别是对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NGO、NPO、第三部门)等展开了详尽的实证研究,以期展现中国社会结构与发展的现实样态、运行机制和发展前景,继而又向“公共领域”的研究方向拓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法学界开始了社会与国家、民间组织与中国法治进程等的研究。

首先,民间组织与治理秩序的研究。一般认为,民间组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和主要载体,因此,民间组织与法治秩序、民间组织与中国法治进程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法学界主要探讨了这样几个具体问题:一是“全球社团革命”与社团立法。有学者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出发,主张制定旨在保护权利的社会团体法,①参见信春鹰、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也有学者仔细考察了“全球社团革命”,认为它反映了全球化时代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平衡互动的发展走向,推进了全球法治秩序的形成。因此,中国的民间组织就应成为推动良性分权、促进自律管理、维护秩序稳定、加快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社会力量。②参见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4期。二是民间组织制度环境。学者们首先从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入手,考察了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多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等制度环境特征,③参见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以下。分析了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民办非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问题、第三部门合法性等法律环境,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变革方案。④参见苏力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三是民间组织合法性。学者指出,中国民间组织存在严重的合法律性问题,一方面,占总数80%以上的民间组织属于“非法存在”;另一方面,经过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也存在内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这种合法律性困境,主要是因政府部门难以执法导致的,但归根结底还是由立法不当所产生的,如现行民间组织法规体系就严重缺乏实效,处于正当性与合法律性均不足的困境之中。因此,需要尽快制定《民间组织法》,推进管理制度变革,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⑤参见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也有学者指出,应以法律合法性作为核心,来整合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进而使民间组织具备充分的合法性,⑥参见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这就需要促进协商民主与结社自由、社团管理制度完善、加强结社自由的司法保障。⑦参见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四是民间治理秩序。学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和民间组织兴起,产生了与国家治理相对应的民间治理机制,并与国家法秩序形成了互动支撑、多元平衡的状态,塑造了对话协调机制、社会资本生成机制、公共领域运行机制、自生自发秩序衍生机制,从而为法治秩序提供了重要动力和基础。当然,民间治理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和问题,这就需要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努力推动民间组织发挥其应有的民间治理功能。⑧参见马长山:《NGO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其次,公民品格与法治进程的研究。公民品格和公民精神,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文化构成部分,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关键要素,它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内在动力作用。为此,近年来法学界对公民性品格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学者们指出,中国历史传统中缺少公民文化的遗产,而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追求与传统文化又发生了冲突,因此,便出现了文化断裂、价值迷失、道德滑坡和社会失范等现象。这样,就迫切需要进行公民性塑造和公民文化培育,从而为推进民主进程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根本性支撑。⑨参见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马长山:《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马长山:《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载《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3期等。事实上,民间组织、网络空间等就能够成为提升公民参与,培育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的重要平台。⑩参见顾肃:《宪政原则与公民不服从的法理问题》,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刘旺洪:《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蒋传光:《公民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冯玉军:《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蒋传光:《公民身份与公民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要素》,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陈金钊:《法律思维方式与公民文化的塑造》,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中公民参与的法理分析与制度进路》,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 第10期;陆幸福:《法治中国与公民培育》,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汪玉凯:《网络社会中的公民参与》,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第4期等。此外,当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展十分迅速,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来到城市工作和生活,但他们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市民身份,国家实施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战略也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因此,需要转换思路,着力于公民角色、参政空间、文化兼容等的制度建设,赋予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身份和保障其公民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城市基层治理秩序。⑪参见马长山:《农业转移人口公民化与城市治理秩序重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再次,公共领域与法治变革的研究。公共领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中国学术界关于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研究,主要源于哈贝马斯和马克思的理论影响,⑫如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毛丹、任强:《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仁忠:《公共领域的宪政价值及其中国意义》,载《理论探讨》2006年第3期;张洪波:《法治理想与公共领域的转型》,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杨仁忠:《公共领域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贾英健:《公共性视域——马克思哲学的当代阐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等。其主旨在于观察和分析互联网带给中国的言论自由、民间话语以及与官方媒体相对应的民间舆论场。法学界随后也展开了公共领域与法治变革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当下中国的网络规模、网络用户、手机用户、互联网交易额已均居全球之首,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⑬参见《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hlwtjbg/201601/t20160122_532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15日。而这些数量庞大且仍在持续增长的网民,就能够突破传统官方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和控制,进行自我赋权、自由交往和自主表达,从而促进了中国公共领域的兴起。然而,一个理想的公共领域不可能从互联网凭空而降,它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则——营造社区归属感、灵活决定匿名政策、保持平等、鼓励慎议、培育良好的公共话语等,才能切实营造出来。⑭参见胡泳:《在互联网上营造公共领域》,载《现代传播》2010年第1期。不论如何,人们还是乐见“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公民社会——网络公民社会,在中国已现雏形”,或者说“已经崛起”,⑮参见杨国斌:《互联网与中国公民社会》,载香港《二十一世纪》2009年8月号;刘学民:《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4期。并在自由表达、民主协商、社会监督、权利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给体制改革和公共决策带来了巨大压力。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步履艰难的情况下,网络公共领域无疑打开了一扇窗,从这里可以看到民主与法治的动力和希望。

就拿30年来的医疗体制改革进程来说,公共领域中的民众参与和权利诉求,使得公共政策合法性的获取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向,即从精英决策的内部创议走向尊重民意的社会动员、从强调民众认同走向尊重民众诉求、从符合精英的真理观走向大众共识的公共理性等等,从而迫使医疗体制改革这一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不断作出民主化改革。在这里,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要拿出必要的“正当性”说明来论证自身的合法性,要建立多元平衡与协商互动的治理机制,进而为当下中国的治理法治化,提供了重要动力和支撑。此外,公共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对国家的反腐进程、重大司法案件等也产生了深度影响,在促进民主、监督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传播法治信念、塑造公民精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功能。然而,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它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和问题,如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会时常发生摩擦和冲突,民众对整体制度变革的要求较高、压力较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非理性、情绪化,甚至民粹的倾向等等。这样,就需要对公共领域进行必要的重建,以更好地发挥其推动法治的作用,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⑯参见马长山:《公共领域兴起中的法治诉求》,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马长山:《公共领域兴起与法治变革》,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当然,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对社会运动(群体性事件)也开始有所关注,然而,却多为对社会运动基本理论和国外社会运动的研究和分析,对中国本土的社会运动的实证研究则较少,⑰参见谢岳:《抗议政治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而法学界就更少了。这并不是说中国没有社会运动,而是由于复杂的因素而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总的来看,当下中国学术界对法治社会的研究虽不是一帆风顺,但仍在不断拓展,从基础理论、民间组织、公民品格,再到公共领域,呈现着日益丰富和深化的趋势。

二、“中国化”的理论关怀

当今是一个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它所带来的变革,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前所未有。然而,自由和秩序、多元与一致、自主和控制、私域和公域等等仍是最核心的问题。在由此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和风险挑战面前,任何单一的力量都是难以应对的,国家、经济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平衡与重建也就至关重要,可以说,“一个多元社会若想维持,它们之间的平衡必不可少”。⑱[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孙相东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为此,无论是近年来对“第三条道路”的探索及其反思,还是治理思潮与协商民主的兴起,都对国家能力与社会建设十分关注,国家构建也就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命题之一”。⑲[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一些研究表明,如果国家能力羸弱就会形成脆弱国家,⑳国际上一些研究机构的评估显示,全球至少有四五十个“虚弱”或者“失败”的国家。参见[美]赛斯·D.卡普兰:《修复脆弱的国家:发展的新范例》,颜琳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1页。导致社会中出现“碎片化社会控制”,并且这种“弱国家”与“碎片化的社会控制”会互相强化、形成恶性循环。㉑参见[美]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页。而国家能力过强则会导致强势国家,进而形成权贵阶层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之名来吸纳侵吞底层社会利益,并以强权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的“汲取性制度”和机制,㉒有西方学者指出,“历史上汲取性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们有一个强有力的逻辑:它们能够产生某种有限繁荣,同时将有限繁荣产生的财富分配到少数精英手中”。这种制度创造的是政治集权与不可持续。参见[美]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鲁滨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页。这就很容易使其缺少社会认同而丧失合法性,动荡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这两种极端倾向,背后都“可以追溯到社会凝聚力以及一套共享的、有生产力的制度的缺失”,㉓前引⑳ ,卡普兰书,第68页。需要通过转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即共建共享的“包容性制度”来获得重建,这在中东欧、北非、南美等地的国家构建与重建中表现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共建共享已成为当下世界变革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中国,总体上正是一个社会不断从国家中释放出来的过程,并且,在释放出来的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何种互动关系,面临着怎样的风险和机遇,则成为中国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核心议题。实际上,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一直备受关注,学术界力图通过“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来描述、分析和引导转型期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状态与进程。学者们认识到,在当下中国,几千年遗传下来的国家高度控制社会的历史传统、现有的威权型政治体制、国民的公民精神不足、经济文化尚不发达、贫富差距巨大等等因素,都是多元社会发展及其与国家关系构建所绕不过的背景条件,因此,为了更符合国情,也与近年来全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合作趋势相吻合,学者们采取的路径基本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平衡合作、双向构建的“良性互动论”。诚如有学者所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构建模式,是一个“政府主导与公民自主相结合”,或者政府与公民“双向自主构建模式”,它反映了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特殊性和超越性。㉔蒯正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研究述评》,载《甘肃理论学刊》2008年第4期。但它也有可能会出现政治精英主导的威权诱导型、知识精英主导的民主倡导型、经济精英主导的财富推进型这三条发展道路,㉕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以下。其核心点仍在于国家构建中的方向和路径问题,双向构建或者共建共享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而在法学界,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也对中国应走哪种法治道路发生了较大争论,并出现了政府推进型、自然演进型、政府推进与自然演进结合型的分析与研判。然而,中国现实的法治建设路线图,却一直走着政府推进、国家构建主义的道路,从来没有变化。这种国家主导的、构建主义的法治道路固然有成本低、速度快、秩序稳定等优点,但也会带来一定问题,特别是法治进程的中期之后,很容易导致法治共识不足、法律工具主义、制度认同乏力、司法公信缺失等困境。因此,就需要积极培育健康的多元社会,走出构建主义法治的困境,建立官方与民间能够互动平衡、双向构建的法治秩序。㉖参见马长山:《国家“构建主义”法治的误区与出路》,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马长山:《法治的平衡取向与渐进主义法治道路》,载《法学研究》2008年4期。因此,学者们对民间组织和民间治理的研究,力图展现多元分权机制和自治秩序;对公民品格的研究,力图展现公民精神和民主参与能力;对公共领域的研究,力图展现民间舆论场的自主话语权、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这些其实都是在寻找制衡国家权力、保障社会权利的有效路径和机制,进而对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双向构建或者平衡性重建。

事实上,不仅是学术界,国家决策者也开始意识到单向国家构建存在的问题,为此着手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共建共享”,促进从单向的国家构建走向国家与社会的双向构建。在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两年之后,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目标是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2012年的十八大则再次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十八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部署。这样,国家决策者就从最初的以国家力量来推进经济变革,转向注重社会力量和社会建设,继而着力促进“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即共建共享战略,努力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合作与相互构建。这种相互构建的进程中,最突出的就是在北京和上海进行试点的“枢纽型”民间组织,力图通过政府主导组建或者认可的、具有代表性或者龙头地位的大型民间组织,来“以社会管社会”。㉗参见崔玉开:《“枢纽型”社会组织:背景、概念与意义》,载《甘肃理论学刊》2010年第5期;卢建等:《北京市构建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的实践与策略》,载《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9期。然而,这种国家主导的“枢纽型”“以社会管社会”为目标的民间组织建设方式,并不能真正地实现双向构建、互动平衡、共建共享,仍带有国家本位的色彩。因此,中国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改革举措,来推进民间组织的改革和建设,赋予民间组织更多的自我管理权和自由发展空间。事实上,“只有当一个守秩序的公民社会同国家一道工作时这个国家才会强大”。㉘[英]约翰·霍尔:《探寻公民社会》,何增科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但不管怎么说,国家构建、双向构建、共建共享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一直是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带有明显“中国化”特点的理论倾向,它是当下中国旨在减少国家管制、释放市民社会活力的改革进程的必然反映。

三、问题与前景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治社会的研究,总体上呈现着不断上升发展的趋势。但同时,由于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本土国情等因素的影响,它在前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其一,政治敏感与学术追求。从上世纪90年代起,市民社会的研究瞬间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和显学。但进入2005年之后,随着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形势变化,政府部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法治之路’学术研讨会”上达到高潮。㉙该次会议于2010年8月12日-13日在哈尔滨召开,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主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承办。会议期间,对中国法学会旗下的各专业研究会的领导和骨干进行了轮流培训。在此背景下,带有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字样的研究成果逐渐成为“敏感词”,特别是在期刊的公开发表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然而,学者们并没有放弃对法治社会研究的学术追求,而是继续潜心研究,关注中国问题,通过学术会议和专著等形式,继续分析和研究法治社会的“中国问题”,转而对民间组织、公共领域、公民性品格、群体性事件(社会运动)等,进行更有针对性、更务实的研究,其总体状态还是稳步向前的。

其二,西方理论与中国话语。由于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是由西方“先发”和“引领”的,它给世界提供了文明进步的经验,因此,造就了西方文明的自负品格,而后发现代化国家则形成了以西方为师的情怀。这样,“西方话语”和“西方样板”也就成为广为流行的理论预设和构建目标。然而,“没有人会断言一切文明都必须严格地走这条相同的道路,因为它等于说仅仅凭着西方文明提出的人类形象自身就代表了所有的人类潜在性”。㉚[法]菲利普·尼摩:《什么是西方》,阎雪梅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必须要在制度发展上找到符合自己需要和条件内容与次序安排”。㉛[美]德里克·W.布林克霍夫:《冲突后社会的治理:重建脆弱国家》,赵俊等译,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5年版,第44、63页。因此,如何面对西方与本土,就成为很多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纠结和尴尬。在中国,30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进程中,也面临着大致相似的难题。

事实上,西方的社会理论、社群主义、法团主义、自由主义、多元主义和“第三条道路”、治理理论等,无疑为中国的法治社会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多元视角,促进了中国法治社会研究的兴起和深化,但由于它们大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经验和现实的,因此,在面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政治体制、社会结构、行为方式、国民性格、生活状态等诸多复杂“中国问题”时,就难免会缺少足够的解释力了。为此,自一些西方理论在中国兴起之日起,就存在着一些争论和疑问。然而,由于中国毕竟是沿着现代性的演进路径前行的,因此,不大可能离开西方理论和经验的支持,但同时,“世界正在从根本上变得较多现代化和较少西方化”,㉜[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这就需要在西方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碰撞与磨合中,努力创造适于本土国情的中国话语和理论。不过,这种中国话语和理论绝不应是排斥西方、封闭保守的自说自话,而应是立足“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面向全球化、多元化发展进程的“中国声音”和“中国贡献”,如和谐社会建设、共建共享治理等。有学者曾经坦言,在当下中国,“没有西方理论不行,但完全靠西方理论更不行!”这可能正是对西方理论与中国话语之间张力与希冀的一种情绪表达,但如何形成中国话语和理论,还尚需学术界更多的努力和探索。

其三,理想期待与现实尴尬。在中国,无论是法治理论,还是其他理论,都存在着某种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倾向。在理想主义者那里,往往是以一种源于西方的理想模型和理论预设,来衡量、评判和重建中国社会,因而,带有激进变革性和未来期待性。但在现实主义者那里,则往往十分注重中国国情和现实生活状况,强调中国不同于西方的“东方性”图景和本土资源的有效性,因此,带有渐进变革性和守成发展性。可见,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各有各的不足,也各有各的长处。㉝参见蒋立山:《法治理想主义与法治现实主义——读〈法治进程中“民间治理”〉有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然而,在当下中国,则应该采取折中主义的进路,它汲取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各自优长、克服其各自的不足。因为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不能没有适当的、立足世界发展趋势的前瞻性设计和价值引导,否则,就容易固步自封、变革乏力;但同时,又不能没有理性的、现实的本土考量,否则,理想图景难免变成纸上谈兵,简单移植也会水土不服。而折中主义恰恰能够平衡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作用空间,更好地促进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研究,提出更切实、更有效的理论方案。

其四,制度变革与发展态势。民间组织是多元社会的关键性结构要素和现实载体。从总体而言,中国的民间组织立法远远滞后于实际的民间组织发展状态,也就是说,面对日趋活跃的民间组织,法律制度的供给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在国家立法动力不足的情况下,近年来相关研究机构一直在呼吁,㉞参见王名等:《社会组织三大条例如何修改》,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3年第2期;刘培峰等:《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思路》,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3年第2期;马长山等:《结社权法律化的现实路径》,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3年第2期。甚至提供了立法“草案”的不同民间版本。㉟在上世纪90年代,国家民政部门曾主导起草过关于民间组织的基本法律,此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吴玉章教授、清华大学王名教授、北京大学金锦萍教授等也曾领衔提出过民间组织立法的民间版本,各“草案”版本则有《结社法》《社会团体法》和《非营利组织法》等不同称谓。然而,国家一直未能将民间组织立法纳入日程。可以说,在未来可见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民间组织立法仍将保持谨慎的、渐进性立法,不会出台民间组织的基本法,但会对一些单行的行政法规进行适时修订,以适应民间组织发展的需要。在刚刚公布的《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原来期盼已久的“三大条例”修订终于纳入了立法计划,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在“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在“预备项目”中,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则被列在“研究项目”中。㊱参见《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2/content_10127.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31日。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就是这些单行条例的修订,也是有步骤、分梯次进行的,足以表明国家在民间组织立法上的谨慎和渐进立场,因此,制度供给和制度环境仍然不会过于宽松。另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民间组织对自身的发展角色认知,都将定位在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地位与合作功能上,不会出现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状态。这既是国家主导改革发展进程、控制社会秩序的必然反映,也是民间组织基于自身的脆弱能力和发展空间的现实选择,同时还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因素制约的结果。基于这一地位和功能,民间组织将代表不同群体利益和权利诉求,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开展对话协商、实行自主自治、提供社会服务和传播价值观念,进而投身到共建共享治理的进程中来,为共建共享型的中国法治模式提供重要动力和支撑。

[学科编辑:屠振宇 责任编辑:王 艳]

It is important to review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society,to analyze its inherent limitations and problems,and to adv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academic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20 years,the research on law and society has been continuously expanding,ranging from the basic theory to the civil organization,to the citizen character,and to the public sphere. 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civil society,which involves such issues as the state building,bi-directional construction,and co-construction,has always been the theoretical focu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civil society and inevitably reflects China’s reform intended to relax state restriction and boost the energy released by the civil society. The research on law and society in China shows a general trend of increase. But at the same time,due to the political system,cultural traditions,local conditions and other factors,it also fac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law-based society;state;society;civil organization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民社会与法治发展比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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