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宗华
【摘要】为减轻学校办学负担,校方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势在必行。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在校师生的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关键词】推进 责任险 维护 安全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7-0194-01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近年来,校园师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校园稳定。意外伤害风险的冲击,让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变得复杂艰巨。由此,为减轻学校办学负担,校方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在校师生的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那么,校方责任险如此之重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呢?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每年秋季开学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校充分认识校方责任险化解学校安全工作风险、有效维护学校利益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领导。并做到从上到下逐级成立校方责任险领导小组,教育局下设办公室,各学校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校方责任险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承担起校方责任险的投保、报险和理赔等事宜,做好学生及家长、保险公司、主管科室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二、全面推进,加强落实
为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妥善处理师生各类伤害事故,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装[2006]33号)及浙教办技[2012]130号《浙江省关于对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费和保额调整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下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必须确保100%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同时,根据200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要求校方责任险由政府埋单,《意见》规定: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校方责任险保费全额由财政支出,保障校方责任险保费的足额到位,减轻学校公用经费紧张的问题。
三、规范操作,确保稳定
政府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这项为学校安全提供的责任保险,初衷是为了完善学校和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校方责任险合同后,要按保险合同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投保、报案、理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出险后要及时报案。学生在校内或在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班主任必须及时向负责校责险工作的领导汇报,领导要安排具体负责人务于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得擅自臆断责任承担情况,迟延或不报。报案后,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校(园)方责任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章节中的要求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二是做好学生变动信息的更变与上报。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在保险期间内学生无论哪所学校给参保,本市内流动均有效。外地学生转入本市的,学校必须增加上报,否则该生如果出险,不能得到赔付。三是做好保险理赔协商事宜。学生在校出险后,与家长协商解决纠纷时,学校必须及时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沟通,避免理赔纠纷。出现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受理和理赔而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和理赔的情况时,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与教育局主管科室及经纪公司联系。学校不按要求操作导致无法理赔由学校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势在必行。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都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险,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穩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