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荆
摘要:甲午中日战争中,中国的惨败惊醒了中国人,所以中国知识分子以此为契机,中国知识分子开始了漫长的探索,寻求救亡图存的道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也正是从此开始了真正的变法活动,他们一边向光绪皇帝上书,另一边又办报纸、学会,宣传变法思想。
改良派认为,西方各国和日本强大的原因在于政治体制的优越。改良派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的两个主要特征是开议会和制定宪法,而现今学界对于开议会方面的研究比较多,对于制定宪法方面的研究比较少。本文就是沿着这个思路,对戊戌变法前后改良派人的言论、著作、所创办的报纸等资料进行分析,通过从“宪法”这一视角,论述改良派人士对于“宪法”到底是如何理解的,梳理改良派的“宪法”思想的变迁,为我国现如今的政治改革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戊戌变法;改良派;宪法思想;梁启超;康有为
引言
从同治年间开始,李鸿章等一小部分的官僚开始注意到了日本的日益富强,并且对日本的强大产生了戒备之心,提出了日本可能对中国产生威胁的言论,大部分清朝的士大夫和官僚阶层来说,在甲午中日战争前,对于日本的态度,仍然是漠不关心,当时的改良派也不例外地抱有这种想法。而甲午中日战争中出乎意料之外的惨败,刺激了清朝当局者和官僚阶层。对于康梁等人来说,他们毕生的理想就是学习儒家经典,通过科举考试,在朝廷有所作为,出仕入相。所以他们学说的基础仍然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比如以康有为为典型代表的清末公羊学的“三世说”,天下是经过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顺次进化的过程。康有为这样的历史观显然也受到西方政治学说的些许影响。但是当时的康有为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了解应该不是很深。1895年5月至6月,康有为先后呈递给光绪皇帝三份奏折来看,他一方面批判了当时中国腐朽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阐述他对于政治改革的看法和详尽的改革实施方法。在这三份奏折中,康有为将西方的强大的原因归结于各大国并立于世界、相互竞争,重视教育、积极奖励和发展科学技术,进行政治改革,设议院以通达下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设议院以通下情”,对于议院,康有为只不过认为只有民众信任君主,通过增加税收来筹措军饷这样的难事也可以变得简单,众人商议得出的政令才能有效地被执行。康有为当时这样的想法只是单纯地将议会看做是一个集众广思的一个地方,完全没有西方政治体系中,将议会看成是一个成熟的机构,并且此奏折中,对于议会的构成,议会、君主、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立以及宪法完全没有涉及。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此阶段的康有为对于西方政治体制的知识少之甚少。另一方面,在这些奏折中没有找到与日本相关的内容,可以说是对日本社会,政治和宪法完全没有涉及。可以看出,当时的康有为对于日本毫不关心。
下面我们就从他们当时所编纂的《日本书目志》和《西学书目表》两书来具体分析此阶段改良派的宪法观。
一、《日本书目志》
康有为在北京积极开展宣传变法的活动,一边向清帝上书,一边创办强学会,1896年,他回到广州,重开万木草堂,并且开始与他的弟子们一起开始《日本书目志》的编纂工作。
《日本书目志》的编纂工作从1896年开始,大致完成于1897年秋,第二年春天,也就是1898年春由上海的大同译书局刊印出版,也在同一年呈递给光绪皇帝,这是中国第一本关于日本书的书目。
在《日本书目志》的自序中,康有为点明了编纂此书目的目的。他认为,中国需要学习西方来使自己变得富强,这样就不得不翻译西方书籍,但是到当时为止,西方译书非常之少,而中国需要的书籍非常之多,面临很多困难,如翻译量之大、语言不通、翻译人員之不足等,最重要的还是翻译书籍需要时间,而国际形势瞬间即变,中国的形势已等不起,。自从康有为开始关注日本来看,认为通过日本的西方书籍学习西方是符合当时中国形势的最佳之路。因为日本经过明治维新以后到二十世纪初,基本已将各个学科的西方书籍及其精华部分加以翻译、出版,甚至消化、吸收,为中国人学习西方提供了很好的范本。特别是政治方面,经过日本消化和吸收的西方政治学说,为中国人提供了另一种视角,同时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另外从语言方面来看,日本和中国属于“书同文”,相比西方语言,中国人读日文更加快捷。所以通过收集、翻译、出版日本的西洋译书以供中国士大夫学习,可以使他们更加快速地了解西方学说。这也是康有为编纂《日本书目志》的目的。
在《日本书目志》中,共记载了共计15门,7738种日本书籍的书名、作者或者译作者,有“生理门”366种、“理学门”400种、“宗教门”108种、“图史门”901种、“政治门”434种、“法律门”442种、“农业门”404种、“工业门”222种、“商业门”157种、“教育门”740种、“文学门”903种、“文字语言门”833种、“美术门”720种、“小说门”1056种,“兵书门”52种。其中各门又分了几个小类,加了按语。另外,生理门中包括了药学和医学,理学门中包括了自然科学、哲学和心理学,政治门中包括了社会学、经济学、家政学等。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康有为采用了与传统分类法完全不同的分类法,与同时代出版的新书书目分类法也不有很大区别,体系独特。据沈国威考证,这应该是康有为完全照搬了当时日本的借鉴了日本当时书肆、出版社的图书分类法。例如,图书目录中个,以“某某门”来分类,以竖排为排版方式,书名、册数、著译者、定价依次排列。这些做法皆是当时日本书肆的常见做法。从图书目录的方法来看,康有为在编纂《日本书目志》的时候,应该是将当时日本书肆的书目广告转借过来,而并没有真正地收集到这些书籍,更不要谈真正地读这些书了。所以在康有为的按语中也出现了很多,对于日语词汇望文生义而造成的误解。
从搜集图书的经过来看,当时在《时务报》担任日本翻译一职的古城贞吉,从日本来到上海,为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买入了一些日本书并且提供了一些情报。 从这方面来看,康有为当时对于这些编纂的书籍读了多少,至今也不是很明了。
那康有为在《日本书目志》中对于“宪法”一词到底是如何理解的呢?
《日本书目志》中,政治、法律等社会科学系中的文献有将近九百册,虽然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康有为实际上收集到的日本书籍的具体数字,也不知道他到底读了其中的多少本书。但是从康有为对于《日本书目志》中法律门一门的目录来看,442种法律被分成了“帝国法律”和“外国法律”,并下设法律杂规32个小类。在“帝国法律”中记载书目的有82种,“外国法律”中记载书名的有7种。从法律门中出现的书籍中,将关于宪法的书放在所有书目之前来看,可以推断当时的康有为应该是将宪法理解为基本法。然而,从康有为在《外国宪法》中的按语写道,聚大眾則不能無律法以治之,族有譜,國有法,天之理也。日本自維新以來,考求泰西之政,更立法度,講義圖解詳哉!
而从康有为写在法律门的按语中写道:
《春秋》者,萬身之法也、萬國之法也。嘗以泰西之法考之,同者十八九焉。……所謂憲法權利,即《春秋》所謂名分也,蓋治也,而幾于道也。
并且只推荐了《国宪泛论》《美国宪法史》《各国宪法》《万国现行宪法比较》等关于宪法的书籍,但是并没有对这些书籍做出过多的评价,其实当时的康有为并不知道宪法的具体内容,即宪法规定了什么。
同样地,在政治门的《国家政治学》按语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康有为将西方的议会制度和总统制度与中国传统儒家经典中的记述牵强附会地联系在一起,而完全没有提起宪法应该规定什么。在《议院书》的按语中提到,中國古固有議院哉!通天下之氣,會天下之心,合天下之才,政未有善于議院者也。泰西之強基于此矣,日本又用之而強矣。
在此,康有为认为,中国古代也存在议院,议院是西方和日本强大的原因,并且将中国古代制度和西方议院制度混为一谈,而没有提到议院和君主、政府之间的关系。可见此时的康有为并没有认识到宪法的真正内涵。
如上所说,通过对于《日本书目志》的各篇按语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阶段的康有为通过对于日本书籍的搜集知道了西方和日本存在宪法、议会制度等,并且将宪法理解为基本法,但是他对于宪法具体规定什么,议会与君主、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并不理解,对于西方近代宪法的理念是保障人民权利这一点,也没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将西方近代政治制度中的“宪法”牵强附会地解释为中国传统经典中所解释的“宪法”,以此来说明制定宪法、推行改革的正统性。
二、《西学书目表》
康有为和梁启超一边在北京和上海组织强学会,同时为了宣传变法思想,又创办了报刊,同时,此时的康梁积极搜集西方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知识和情报,苛求借学习西方来使中国变强大。但是由于他们自身不懂西方语言,所以不得不依靠已经翻译成中文的西洋书和中国所著的书籍。
梁启超此时,热心于收集、整理有关西方学说的书籍,并将其分类、作成目录。他编纂的《西学书目表》1896年由时务报馆刊行出版。在《西学书目表》中,将当时已经出现的关于西学的书籍分成《西学》《西政》和《杂项》三类,并且加上了付卷和《读西学书法》。其中,自然科学类有“算学”“重学”“医学”等,共计13门,128种书名。西政类有“史志”25种、“官制”1种、“学制”7种、“法律”13种、“农政”7种、“矿政”9种、“工政”38种、“商政”4种、“兵政”55种、“船政”9种,共计10门,168种书名。另外杂项有“游记”“报章”“格致总”“西人议论之书”“无可归类之书”,共计9门,54种书名。西政书类中的被分类到了农政·矿政·工政·兵政·船政类的书名,按照今天的圖书分类法,应该分到西学类比较合适。付卷中,“通商以前西人译著各书”87种、“近译未印各书”88种,更有“中国人所著书”中“地志”“交涉”“游记”“议论”“杂录”共计5门113种书名记载在内。
这些文献正是当时康有为、梁启超思考政治改革体制构想是,作为参考书的主要来源。但是翻译书中大部分是关于自然科学、技术、军事的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书籍数目相对少。
梁启超在“官制”以类中举出徐建寅译的《德国议院章程》,而关于学校和作为“变法本原”的政治制度,可读之书很少,是有前面所提到过的刘启彤的英法游历报告书和黄遵宪的《日本国志》稍微触及了一点。
梁启超,将法律作为治理天下的工具,举出了《万国公法》《各国交涉公法论》《公法会通》《公法便览》《公法总论》《中国古世公法》《陆地战例新选》《星轺指掌》《法国律例》《英律全书》《英国水师律例》《比国考察罪犯会纪略》《英华谳案订章考》等。这13种书里,有八种是国际法和外交相关书籍。对于《法国律例》一书,梁启超认为误译的地方很多,或者是其言不达意。对于何启的《英律全书》甚至给出了体例不好,甚至是无胜于聊的评价。
从以上来看,可以推断1896年的时候,在西方法律体系中,被介绍的只有国际法。虽然当时,梁启超认识应该竭尽所能地翻译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籍,但是关于宪法的翻译书籍完全没有。《西学书目表》作为对中国人学习西方学问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书目来看,可以说从中完全接受不到宪法存在的情报。
【参考文献】
[1]张静庐.中国近代出版史料初编[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康有为.康有为全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梁启超.梁启超全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4]焦润明.梁启超法律思想综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4.
[5]村田雄二郎.康有为的日本研究及其特点——〈日本变政考〉《日本书目志》管见[J]. 近代史研究,1993(01):27-40.
[6]欧阳小华.康有为仿洋改制思想初探[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02):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