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斌,陈宇鹏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试论黑格尔的伪善理论
周 斌,陈宇鹏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伪善的发生基于形式的良心,它本质上是一种伪装了的恶的意识。而伪善作为自我意识的发展环节,本身是含有内在逻辑结构的。黑格尔分别把它们称为“盖然论”“希求为善”“信念”“侍仆眼中无英雄”“讽刺”和“优美灵魂”。 在如上自我意识把自身当作对象进行认识的变化发展过程后,精神成为“现实的我”这一环节。这一伪善理论对当今社会也有启示作用,揭露现实社会中的伪善行为,通过制度、教育引导使做出伪善行为的人改正其行为。
黑格尔;伪善;良心;恶
伪善的概念在黑格尔的理论中较少受到关注,笔者通过阅读《精神现象学》(下卷)和《法哲学原理》可以发现,伪善与良心在道德发展中的辩证运动息息相关。学界通常认为,伪善可以依据主观和客观大致分为两种形态。本文则在前人的基础上,对黑格尔的伪善观进行详尽的阐发。
学界普遍认为,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道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黑格尔把主体设定为一种在辩证运动中不断进化的东西,自我意识分为自然的自我意识和反思的自我意识,反思的自我意识则能够解决不同伦理实体所造成的道德冲突,最后达到的状态“善”。黑格尔指出,所谓“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1]132。但是,对善的追求是一个辩证运动的过程,这种统一性是在最后的阶段才达到的。“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1]136换句话说,在冲突中的反思的自我意识首先需要寻求的,就是义务这样一种普遍一致的东西,使自己得到行为的确定性。但是,义务这种普遍性实际上只是形式性的,因而是空洞而没有内容的东西。
从目标上说,义务是自我意识实现善的过程中的一环;从开端上说,义务也是源自于自我意识的。黑格尔把反思的自我意识又细分为三个阶段。黑格尔称第一个阶段中的自我意识为“整体或现实”[2]167。在这个阶段中,自我意识普遍的一方面被作为整体的自我意识包含在内,自我意识作为个别性并没有意识到这种普遍性,“两者并没有相互运动和相互关系”[2]167。第二个阶段是“道德自我意识”。在上一个阶段中蕴含在自身之内的普遍性成为了自我的对象,正如黑格尔所说“义务本身在道德的自我意识中构成这自我意识本质和普遍的东西”[1]137,“义务本身”的内容就是自我的普遍性,因而义务才能够是单纯的确定性,但是义务作为自我的对象并没有独立于自我之外,所以义务并没有现实性,它作为形式,仍然需要内容的填充。在第三个阶段,自我意识成为良心。黑格尔指出:“只作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确定性,道德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2]168
第三个阶段的自我意识——良心,与没有自身确定性的道德自我意识不同。道德的自我意识把自身的普遍性当作对象,得到的就是义务。因而义务仅是纯粹的确定性,当义务以外在的东西为内容时,义务虽然因为具有特殊性而得以成为现实,但这种外在性是偶然而不是必然,因而并不是经过辩证运动由空虚的义务转变为实在的义务,反而成为了伪善的一种形式;而义务的内容如果从义务自身中去寻找,就会产生排斥一切内容的规定。黑格尔认为,康德的哲学就是犯了这样的错误。在这两种错误的途径之外,以自我意识为内容、以义务为形式的辩证发展才是到达良心的正确途径。黑格尔这样表述良心:“这一主观性当它达到了在自身中被反思着的普遍性时,就是它内部的绝对的自我确信(Gweissheit),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也就是良心(Gewissen)。”[1]139
黑格尔紧接着又对良心进行了分类和规定,在他看来,良心有三重不同的身份: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1]139;形式的良心则是“自为的、无限的、形式的自我确信,正因为如此,它同时又是这种主体的自我确信”[1]140;宗教的良心。
本文所谈及的伪善问题与道德环节的精神运动有关,所以在此仅区分真实的良心和形式的良心。前文已经指出,两种良心都是反思的自我意识的第三个环节,它负责填充空虚的形式。这种被填充的形式本身是为了避免不同实体给自我意识带来的冲突才被需要的,所以它的来源本身就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把自身当作对象,所形成的知识就是普遍的自我,所期望得到的结果就是意识主体能够在行为中找到一个“应当”的依靠,“这个自我,作为纯粹自身等同的知识,就是绝对的普遍,所以正是这个知识,作为它自己的知识,作为信念,构成着义务。”[2]171这也正是义务从开端上来说的来源。
当良心作为真实的良心的时候,“行为就是单纯的转化,就是由一种存在着的现实变为一种被实行了的现实、由单纯关于对象的知识变为关于意识产物那样的现实的知识的一种单纯转化运动。”[2]169也就是说,真实的良心并没有作为中间的环节阻碍精神本身的现实运动。
反之,当良心作为形式的良心的时候,它把本应当包含在自身之中的普遍性作为整个过程的一个环节看待,这样一来,自我意识的精神就和外在的现实性的行为发生了分裂,在这种分裂中,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着它们自己的义务。在形式的良心看来,只有纯粹的义务才是绝对普遍的,而任何具体的义务都不能够作为它所认可的那种普遍性,因而它认为只有自己才是唯一的确定性。形式的良心变成的信念,在这个过程中也发生伪善的情况。
伪善本身的性质是恶,所以要从恶的意识开始说起,恶的意识在最开始的时候只是“特殊的恶”。对自我意识而言,自然的自我意识受到情欲等本能的支配,虽然自然的自我意识自身是没有意识到善恶的,但是它做出的事情就善恶而言,在结果上是具有偶然性的。此外,由于自我意识始终是要追求自由的,所以这种不自主的自然的自我意识,本身就成为了与善相对的恶。可见,恶在最初的时候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在偶然性的规定中的冲动,从而另一方面是意志在这一阶段所具有的形式,即特殊性本身。”[1]143
一个恶的自我意识有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反思的自我意识,因为自然的自我意识无善恶的观念,此外,反思的自我意识也意味着它将对接下来的两个条件进行比较;其次,这个自我意识必须要认识到具有普遍性的法和义务;再次,这个自我意识需要把自己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由此产生了与普遍规则相对立的意志。
因此,伪善的定义就是:这种个别的恶“再加上虚伪的形式规定”[1]148就成为了伪善。至于对伪善概念的甄别,黑格尔指出“它(自我意识)的内心生活与普遍物是不一致的;并且,由于它又宣称它的行动是与它自己的本心是一致的,是出自义务感和本诸良心的,所以是伪善”[2]190。可见,理解伪善首要是理解恶,之后在此基础上明确伪善和恶的区别,即自我意识需要再寻找一个理由,使别的意识相信,它那具有特殊性的行为,虽然打破了普遍性的规定,也仍然是善的。
伪善的内在规定是在不断地辩证发展中游离于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这种发展本身就是自我意识由简单往复杂的辩证发展。在此,根据这种自我意识的复杂程度,可以将伪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伪善黑格尔称之为“盖然论”和“希求为善”;第二个层次黑格尔称之为“信念”和“侍仆眼中无英雄”;第三个层次则分别是“讽刺”和“优美灵魂”。
第一个层次的伪善黑格尔称之为“盖然论”,也就是行为的自我意识作出恶的行为后,通过向别的意识解释,这一行为根据它所说的理由来看,其实是善的。因此,这个理由通常必须是一个外在的权威,这样一来,别的意识就会认为:这个行为意识实际上是服从和尊重外在的普遍性的。但事实上,这个行为意识根本是视外在普遍性为虚无的,因为它的行为本来就是具有多面性的,可以被不同的理由来解释,所以并不是真正地受到了外在性的东西的制约。一方面,它选择何种权威,仅仅是依据它主观的意见;另一方面,它确实有着外在因素的痕迹,所以又尚未发展到纯粹主观的程度。
与“盖然论”相对,虽然都是由行为意识构成的,但“盖然论”的伪善要借助外在的权威,有多少个权威,就可以有多少种伪善的理由;而在“希求为善”中,善的意图本身构成了行为的理由,故而任何行为都能够得到解释。在这个形态的伪善中,支撑善良意图的是形式的良心,而不是真实的良心。真实的良心直观地把认识到义务的独立意识转化为行为,从而使“现实的我”得以呈现。但是在这里,形式的良心作为一种普遍的媒介,反而使义务成为了外在的、彼此之间对立的东西。这样一来行为就会由于不同的义务而有不同的解释维度。事实上,这种对立是形式的良心可以造成的,唯有如此,自我意识作为主观性,才理所应当地行使着它仲裁善恶的权利。
因此,当别的意识就行为意识的行为产生质疑的时候,行为意识可以毫不犹豫地宣称自己是善的。因为良心在这里仅作为一种抽象的确定性,本身是具有普遍性的,因而它与善的最初规定——“义务”是同一的,所以,意图为善是无法被质疑的。然而这一情况恰恰造成了更恶劣的后果,由于意图作为与行为相比更加本质的东西是善的,所以由这个意图所导致的行为的恶就仅仅是手段。而手段本身又是没有善恶的,它的善恶在这里仅能够根据它的目的确定。因而恶的手段在这里反而成为了合理的东西。使这种原本是恶的行为得到合法地位的恰恰是由于判断意识作为普遍的东西,当它斥责行为意识时,“它的这种判断正如恶的意识之依靠其自己的规律一样所依据的也只是它自己的规律。”[2]192
但是事实上遭受判断意识否认的行为意识,并不是理性的意志,反而只不过是任性的意志。虽然它自认为追求到了自由,但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对自由最普通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这是在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1]P25。这种行为意识,根据自己的任性,一方面把打击不法当作自己的意图,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成为善行;另一方面又把原本是罪行的东西当作手段,侵犯别人的福利,只是为了达到它所声称的更高的目的。
这样一种伪善发展到这里已经进入下一个层次,“主观意见终于被宣示为法和义务的规则”[1]152,黑格尔把这种伪善称为“信念”的阶段,这种伪善有三个特征。第一,自我意识否认存在任何能够认识真理的可能性,“主观信念被宣布为行为的价值所由来,那么什么伪善和恶都没有了”[1]153。作为形式的良心,自我意识以自身的信念为善,因此,不承认任何外在的东西。第二,由于一切规范都是依据于信念的,所以在主观意识确信的东西则是善,主观意识不确信的东西则是恶。换句话说,在这样的主观意识看来,每个人由于自身主观信念的不同,从而可以有依据于其信念的不同的道德观念。再引申一步就可以得出,绝对的道德相对主义,在黑格尔看来是一种伪善的行为。道德相对主义者所面临的困境,黑格尔也有所描述:“我感觉到正义,只是他人的主观信念,而在它对我实行的时候,我认为自己知识遭到外力的强制。”[1]155第三,由于把信念自身当作区别善恶的依据,所以它可以否认任何外在的权威,哪怕这种权威是“包含着无数个人的信念的权威”[1]154。在这种自我意识自身,它把对信念的坚定程度当做了善和更善的标准,在别的意识看来,只能用该意识是否一贯地坚持它的信念来判断它的善恶。
这种以信念为善的自我意识肯定是伪善的,因为它毕竟只是用主观的东西来作为行为的准绳,所以它声称自己是有错误的可能性的,而且这种错误的实质,是理性的意识和形式的良心的前后不一致导致的。然而它自己却把这种性质的不一致说成是对信念是否诚实的前后不一致。这样一来,就隐藏了这种自我意识的自身矛盾,因为它一方面说:信念是善的唯一效准;另一方面,它承认“有错误”,也就是承认有个信念之外的权威标准,从而也就意味着它无法否认真理的存在。可是它又明确指出不能够认识真理,所以它只好说“我之所谓确信是极其无聊而微不足道的”[1]155。
上述的自我意识已经离它的最高形态不远了,我们暂时先考察它的对立面,也就是作为普遍那一面的判断意识。黑格尔讽刺这种伪善为“侍仆眼中无英雄”,因为在这里,作为判断意识的自我意识,在对待行为意识的时候,总是把行为中所带有的特殊性的一面找出来,并认为这个才是该行为意识的意图之所在。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是作恶,因为个别性和特殊性这种性质作为善和义务这种普遍性的对立面,本身就是恶的。虽然行为本身可以是符合真理的,但是这种意图方面的指责却是行为意识无法反驳的。这种伪善正是“心理利己主义”的道德观念,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为了使他自己高兴。此外,判断意识如何看待自己呢?判断意识尽管自身不具有行为,但是它认为它的那种内在的确定性就在它对行为意识作出判断的语言之中。如此一来,它就永远都不会产生有关它自己的行为。
伪善的自我意识发展到的最后阶段分别是“讽刺”和“优美灵魂”。在行为意识的这一方面,它在极端的自我确信和由于隐约承认外在的真理中进入到了近乎狂乱的境地,但是它最终从中解脱出来,从而达到了主观性的最高峰。“这时信仰的诚挚性扫地以尽”[1]160,因为“义务”本身就是自我的普遍性,善的理念的来源本就是那个自我意识。现在自我意识已经认识到,作为限制它的对立面的东西,事实上是它自己创造出来的,因此它虽然承认外化了的规律,但是同时自认为自己是高于任何规律的。因此,这种自我意识随时创造任意的规律,又随时能够毁灭一切规律,甚至连曾经所一贯遵守的信仰都已经不在意了。黑格尔认为,这种程度的伪善,已经构成了“一般的恶”。
在另一方面,在判断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交锋中,行为意识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意识到判断意识事实上就是当初自我意识所构成的知识。因此它寻求与判断意识的和解,希望得到判断意识的承认,这样一来,形式的良心就可以变成真实的良心。但是,判断意识拒绝与之和解,并且仍然保持着纯粹的普遍的那个自我。在这样的情形下,判断意识就面临这样一个自身矛盾。首先,“语言是作为独立的自我意识与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之间的中项而出现的。”[2]183其次,它用不承认行为意识通过语言的认错具有实际意义的办法来保持自身。最后,它的自身的确定性又在它自己的语言之中。所以,它无法同时既对语言的效用予以否认,又对语言的效用表示确定。这样一来,它事实上就进入了自我消解的过程,成为了“无精神的抽象存在的统一性”[2]197,即“优美灵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黑格尔指出,当判断意识和行为意识和解的时候,“认知着的义务”和“知道它自己这个自我的绝对个别性即是本质的知识”[2]199就由原本对立着的两种意识通过矛盾运动和扬弃成为了“现实的我”。这个“现实的我”一方面可以意识到它与普遍性的同一性,也就是意识到个体本身所具有的类的性质;另一方面又持续地维持着自身与普遍性的区别,并且这种区别不仅仅是意识上的区别,而是行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它保有其个别性。“这个我,就是出现于知道自己是纯粹知识的那些自我之间的上帝。”[2]201
“优美灵魂”是由良心发展而来的,“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这种天才知道它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声音”,“这种道德天才同时又是自己本身中的上帝崇拜”[2]185。形式的良心发展为绝对的自身确信,之所以能够有这种自我确信,是因为自我意识发现了它自己就是那个上帝,但是它又没能实现自己,反而只是回到了“我=我”的直观中。也就是说,“优美灵魂”与“现实的我”之间的差别,在于有没有灵魂能够像“现实的我”那样,仍旧保留自身的个别性,而是在自我意识和作为对象的“认识着的义务”中形成了直观同一的状态,因而使自我意识彻底消失,即“优美灵魂”。黑格尔指出,整个伪善过程的本质矛盾,实际上是“它(良心)的自为存在和它的为他存在之间、普遍性或义务和它之离开义务而返回自身之间的对立”[2]190。一旦这种矛盾得到解决,就会进入现实自我的环节。
黑格尔在它的《精神现象学》(下卷)和《法哲学原理》中,从不同的角度对良心的辩证运动进行了分析说明。自我意识从设定自然的意志和个别的意志为恶开始,经历了主观性的恶的阶段,用外在权威说明恶行的阶段,把恶的行为用善的意图伪装的伪善阶段,直接指认信念为善的阶段,无所作为而揣测他人行为的阶段,以及作为一般的恶的“讽刺”和自我消解的“优美灵魂”的阶段。经历了上述阶段后,终于在真实良心的作用下,实现了“现实的我”。
那么,作为一个处于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下的人,可以发现现在仍然存在着黑格尔在很多年前所谈及的伪善。比如说,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却用“为了维护城市秩序”这样的意图为善为理由;再比如说剽窃和盗版,他们认为自己即使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却仍然是在传播人类智慧等。这无一不是黑格尔理论中的伪善行为。
可以看出,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伪善,反而把它当成一种善。这并不是说承受伪善行为的对象没有意识到,而是作出伪善行为的自我意识没有认识到,这样的自我意识自认为自己是在行使善,自认为在做具有普遍性和有效率的工作。
同样地,由于浮躁的社会风气,不少人对自己的工作并没有敬畏之心,也不感到自己所作所为与价值的关系所在,因此也就不可能会耐心地完善自己的工作,因为一切不过都是获取行为者所认为的价值的手段。此外,对于他者,缺乏哪怕微弱的理解和尊重,在事实的发生和运转过程中,强欺弱、智欺愚成为了广泛的现象,这种风气使得人们更加难以理解尊重本身的意义所在。尊重他人,首先是因为有自尊。
王弼曾经提出“治众者寡”的思想。这深刻地指出了人类追求普遍性的根本倾向,作为最普遍的东西,它有着统摄诸多特殊性的作用。自我意识的个别性所带来的必然是价值追求的多元性,而“一般等价物”则突破了价值体系本身,成为了最普遍的东西。这种普遍性本身在历史上曾是宗教信仰,如今则变成了具有物质载体的货币。价值的普遍摧毁了一切普遍价值之外的价值,或者说,没有与普遍价值结合的个别价值成为了抽象的价值,而不是现实性的价值。而普遍价值的承认本身是依据于使得精神成为“现实的我”之外的东西的。
伪善的危害是很大的,伪善行为由于隐蔽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伪善行为成为了一种个别意识之间的普遍行为准则。意识之间的善恶观念就会变得混淆,这样一来,整个社会风尚都会受到腐蚀而变得混乱不堪。
如何矫治这种伪善状态呢?根据伪善的原因可以知道,这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比如最近新闻中报道,城管执法必须要有执法录像,这种规定就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当然,这个方面的改进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伪善,因为自我意识要取得现实性是必然的,如果不能够使其在辩证过程中完成“现实的我”,那就无法保证真实的良心的存在。因此,第一,要揭露伪善的本质,并使人们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伪善行为,即能够甄别伪善;第二,伪善的行为被指出之后,做出伪善行为的人则要改正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通过教育手段,就能够从根源上引导人们的精神走向伦理的层次。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加图片*《法哲学原理》相关引文参考英文版本G.W.F. Hegel(translated by S.W Dyde).Philosophy of Right[M].Canada:Batoche Books Limited,2001..
[2]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久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On Hegel ′s Theory of Hypocrisy
ZHOU Bin,CHEN Yupeng
(SchoolofPhilosophyandSociology,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The occurrence of hypocrisy is based on the form of conscience, which is essentially a disguised evil consciousness. As the development of self-consciousness, hypocrisy contains the internal logical structure within it. Hegel referred to them as "probability","seeking good","faith","no hero in the eyes of servants","irony" and "beautiful soul". After th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in which the above self - consciousness takes itself as a subject, spirit becomes "the reality of me". In addition, this hypocrisy theory has a revelation to the real world.
Hegel;hypocrisy;conscience;evil
2017-05-08
周 斌(1974-),男,山西原平人,山西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 陈宇鹏(199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10.16396/j.cnki.sxgxskxb.2017.08.005
B516.35
A
1008-6285(2017)08-0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