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反思与重塑
——以论辩能力塑造为视角

2017-04-14 05:33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实验班卓越法学

陈 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反思与重塑
——以论辩能力塑造为视角

陈 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人才实践培养机制做了较为原则性的设置,微观化的培养机制与措施留待各培养基地予以探索。然实践中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出现同质化、模糊化倾向,使得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核心素养的形成出现忽视。法学教育改革的现代化使得在卓越法律人才后续实施中需以程式化的流程塑造和确立论辩能力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核心地位。

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机制;培养机制;论辩能力

上世纪90年代高校扩招以来,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逐年下滑已成为普遍所认同的事实,其中法学教育的人才质量、就业等出现连年走低的趋势。因此,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以期改变当下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法学理念欠缺、培养模式单一、实践能力不足等问题。后,《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47号)批准66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涉外、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全面支撑。时至今日,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已实施六年之久,然实践中形成的诸多培养机制仍暴露出培养方式千篇一律、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核心素养能力的形成出现忽视等。因此,现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确立、实施是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的目标相吻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是否需要现代的革新等均值得思考。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文本解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总体目标”中指出:“经过10年左右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的文本层面可知改革的目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新型、自主人才培养机制的造就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中指出应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就“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有学者认为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就是以实践为导向进行法学教育。[1]因此,此次改革中着重以实践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而所谓人才培养机制,笔者以为是指将受体按照程式化的培养目标、管理规范、就业导向等进行模式化训练并使其适应社会各行业所需的一套稳定运行的制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对于新型人才培养机制的诉求旨在改变自建国以来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以借鉴为主且忽略我国国情的人才培养模式。当然,此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才培养机制的培育与探索是教育自主性的当然要求,也是民族自主性不断形成的实质性体现。

(二) “德”“能”兼备法律职业共同体雏形的初步形成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中指出应培养“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表明此次改革力图为初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奠定基础。当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绘制的蓝图旨在从“德”与“能”两个路径进行塑造。所谓“德”,必须要有“信念”,要有建设社会主义的大局观、要有信念执着的历史观、更要有品德优良的自我价值观。而所谓“能”,首先必须具备基本的知识储备,以为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基本的法律供给。其次,要“本领过硬”,意即将本本知识实现感性认知向理性认知的飞跃,并接受实践的指导,从而完成自身知识体系的实践理性化。当然,笔者以为此种“德”“能”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互为前提与结果式存在。法学教育与实践所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德”,否则法律共同体的基本的法律信仰难以形成,最终将也影响整个社会、法治的品性与德行。而“能”则是实践的反向要求,使得司法必须不断的接受社会的挑战。

(三) 实践性理性下对于法律人才的区分培养

在当下法律人才培养中,由于过度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严重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尤其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大,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也发生了变化。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法律服务转型创新等对也法律人才提出新要求。从实务部门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如所培养学生的现代法治精神不足,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在国际视野、奉献精神等方面素质不足,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错位,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严重短缺等问题。鉴于此,此次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尤为强调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并就实践对各类法律人才的差异性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则以不同的文本形成了多元的立体构造以满足不同向度之所需。亦即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不仅强调解决法律的实际能力,更强调能够实现实践向理论的回归;对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强调学生具有国际事务的参与能力;对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则强调“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践素养。

二、卓越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述评

(一)卓越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的总结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中,通过检索各培养基地发现各个培养基地探索了诸多革新措施,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制定专业的培养方案,以期专业培养

如中国政法根据三种实验班的设置,分别制定了《2014级涉外法学实验班培养方案定稿》《法学专业(西班牙语)特色实验班本科培养方案》《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2014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体改试点班培养方案 (2012级)》;[2]吉林大学也根据法学实验班类别的差异分别制定了《法学专业涉外型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方案》《涉外型法律人才实验班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本科培养方案》《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实验班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3]

2. 开设实验班,寻求专业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从各类院校的培养模式来看,基本上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制定遴选规则形成法学实验班,以期通过小班授课达致专业素养的提升。如中国政法大学形成“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涉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体改试点班”;吉林大学开设“法学院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实验班(英特尔实验班)”和“法学院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英特尔实验班)”;亦如北京师范大学创设“卓越实验班”和“瀚德实验班”分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涉外型卓越法律人才;中山大学于2015年才开设“卓越法政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验班等。

3. 延长学制年限或内部调整

根据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要求培养专业法律人才,故而首先需改变培养方案。而在培养方案的变迁过程中,伴随着授课模式的改变,故而也引起了培养年限的变化。首先中国政法大学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延长培养年限为6年;[2]或者部分高校在原有培养年限不变的情形下进行内部调整,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外联合3+1培养模式等。

4. 推行双导师制,加强实践能力

从目前的培养来看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赖于政法院校本身的天然优势,使得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积极建设诸多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如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建立法学实践合作关系。浙江大学于2013年、2014年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签订校院双向交流框架协议。[4]西南民族大学也与-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南州人民检察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机制等等。[5]同时,在人才培养上各类院校大力推行“高校——实务”双导师制;司法实务论坛进高校(如我校推行中国大法官、大检察官论坛;西北政法推出系列司法实务讲座);进一步通过寒暑假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二)卓越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透射的问题

依前述,从当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来看,主要集中以实践素养的提升为导向,但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文本所塑造的目标出现了结构性倾斜,即仅侧重实践能力的提升,对于人才培养机制及“德”“能”兼备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并未触及。同时,就现行培养机制来看,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1. 培养方式千篇一律之下“卓越”性的误解

就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全国千篇一律,均在谈卓越,但未能把握内涵;所谓的卓越基本上以本科实验班的开办、法学实践基地的建立、“高校——实务”双导师制等推行、司法实务论坛进高校为主。然而,笔者以为在此种同质化的实践培养机制之下,是否会导致法律思维本身的教条化等。同时部分高校推出系列卓越法律人才讲座——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进学做讲座,但此种司法工作人员进高校做讲座的方式并不能证成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更无法证明与普通法律培养的差异性。而且,就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五院四系”,抑或其他院校将其仅局限与本科培养阶段。目前,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触及到了研究生阶段仅有部分高校。如北京大学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与“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结合形成研究生培养模式;上海交通大学通过“3+1”模式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以试办法学本科背景下向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来实现阶段性延伸。对于此问题,学界早已有学者指出该问题。[5]

2.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核心素养能力的忽视

全国的卓越法律人才在培养上,均注重实践培养环节的设置上,且对于“卓越”性的理解出现了宏观认知上的争议和模糊。而笔者以为故论辩能力的形成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本质追求,才是区别于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标志。当下法学就业率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反问,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卓越”这一基本中心点的模糊,导致盲目的形式化操作成分较多——简单的将卓越等同于平行实验班的开设、实践基地的大量建立、司法实务人员进校做讲座等等,但是此些形式化的方法对于学生就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分析与归纳上并无帮助、对于职业化的法学思维模式的养成亦无益处、更无法形成体系化的卓越法律知识结构。同时,当下诸多实践基地推行的“法学+”培养模式虽实现了学生横向知识体系的拓展,但辩论赛、模拟法庭等并未能给理论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出现了理论模型与实践机制的价值间悖离。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之重塑

承前述,由于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性理解的欠缺,导致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对核心素养能力认知不足。因此,应当在传统的“辩论模式”基础上对此种模式进行现代化革新,即逐步导入新型的“论辩模式”,使学生从理论形成到实践操作全程注入法学论辩式思维,并以分析案件、归纳案件请求权争议焦点为基础,进而提其核心职业能力、职业素养与知识结构。

成长中的目标能否实现主要和目标定位有关。制订什么样的目标,是行动的出发点,也是努力的结果。一般说来,目标定位注重三个关键点:合理性、兴趣点、挑战性。

(一)卓越法律人才论辩能力的塑造路径:论辩式教学法的嵌入

所谓“论辩教学法”,是指贯穿于法学教育始终,并于面向上着力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两方面的一种体系化思维。“论”是一种思维表达的过程,“辩”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思维交流的过程。可见“论辩教学法”是形成“论”与“辩”两种格局,非简单的等同于辩论,而且法律上的论辩并非犹如一个完整的辩论赛那样,其可围绕对于当时所要解决的法律争点,以化解矛盾为目的而进行片段性的、局部性的论辩。当然,在实践中我们狭隘的将“论辩”等同于“辩论”,故以举办数场辩论赛等同完成卓越法律人才论辩思维模式的培养。实则不然,整个法学法律工作归根结底实质上是需要借助一个工具对于存在的纠纷——当然没有纠纷,就没有法律——进行消解的过程。然而,在此消解的过程中势必遭遇纠纷双方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剧烈碰撞,尤其此种请求权基础的碰撞就会产生意见上的交替,而这一过程则是“论”之体现。在“论”之过程中,当事人据理历陈己方意见并希望说服对方形成对己方有利的结果(或曰形成捍卫己方观点的思维能动性),而这一过程则是“辩”体现。当然,更重要的是还需第三方对“论辩”过程进行主持与调处。需注意的是,此种法官居中调处本身就是带有一系列说理与论辩的过程,但传统的辩论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模式由于自身天然的缺陷不具备此特性。详言之:一是,其对于法律案件的事实演绎与推进、请求权基础的分析与归纳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观测与总结;二是,其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推演完全以固化的程式与辞调进行,整个程式运行中法律思维的渗入较少抑或不存在,整场辩论赛的运行可谓脱离法律思维进行的口水仗;三是,传统“辩论”模式仅是从攻防角度入手,所谓的辩论赛主席一定意义上完全是局外人,并不参与案件的调处;四是,传统“辩论”模式对于案件的推进中带有煽情与表演的成分,与法律人理性的请求权推演相别。

可见,“论辩”乃是法学现象的基本存在方式,其与“辩论”所达致的能力并不相同。同时,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作为一种规范对社会现象进行调处时的一种基本的方式就是“论辩”。当然,我们一般意义上认为法律是裁决、惩治、制裁,但此均是结果意义上的,并未发现在此之前一个法律的裁决和制裁能够说服当事人、说服历史或能够被证明其成为法律渊源的过程。因为法律渊源的最终是正义,而不是立法机关的说辞,即使立法机构的说辞也需要经过一番论证之后,才能证成此为正义。所以,不管是规范的形成(立法)、还是规范的运用(执法),抑或法律纠纷的处置(司法)其所有过程均贯穿着“论辩”的过程。故此可见,“论辩”乃是对于法学本真的探求,而桌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应追求对论辩能力的形成。

(二)高等教育的论辩场流程设计

在论辩能力塑造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以程式化来构造论辩场,为法律人才论辩能力的形成提供制度性支持。然由于法律职业的多元性、复杂性与精准性,因此对于各种论辩场域下的论辩机理与制度设计理应不同,如庭审现场的论辩(庭审现场内部的民庭与刑庭的论辩场也不同);律师谈判场合的论辩;法学研讨会上的论辩等等。本文笔者主要以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的论辩场设置为主,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环节:

1. 论辩准备环节

受体人数较多会形成旁观者意识,因此小班制的推行有其合理性。样本资料显示在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组成与人数遴选上海南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为45人,中山大学卓越法政实验班40人,[6]甘肃政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50人等等。[7]故笔者建议可将系统人数设定在50人以内,如此可使论辩场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且需注意的是由于现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验班封闭模式会造成罗森塔尔效应的形成,建议在实验班遴选之后经过周期性或半周期性的考核实现人员机体的更新。同时为确保论辩的有序推进,各基地可根据自身条件对学生按每10人进行分组,并配备1—2名研究生或高年级学生助教。

在小班制运行过程中还需注意小班制本身的模式制约性,其并非一劳永逸的适用于所有法学课程。一定意义上小班制、流动性模式仅适用于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与法学职业最相紧密的应用型课程(当然亦有例外,即使在诸如应用型的民法课程内部基于某些知识板块自身的局限,如债法等,并不一定适合论辩的推行等等,故需详加区分),对于具有启蒙意义的课程并不适用。

2. 论辩实施环节

在论辩实施环节,系统设计应维持“正方——居中者——反方”三位一体,以保证论辩场域的体系平衡与个体参与,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引导学生课前对法律信息与素材进行扑捉。在课堂论辩开始之前,首先需让学生基于生活形成朴素的问题意识,如在实践中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中导致数人致害的赔偿数额存在差异,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当然,此环节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机制引导才能使学生形成问题意识。而当下网络资源异常丰富,在实践中诸多培养基地录制的精品资源课程可恰当的充当此牵引作用,让学生通过精品资源课程的学习扑捉相关问题,并首先进行思维表达形成朴素的问题意识。需说明的是,学生课前扑捉与筛选的各种法律素材仅仅是一种半成品式的,目的在于形成半成品式法律思维灌输。

其次,助教协助之下的案件焦点问题的分析与归纳。在课前问题扑捉完成之后,学生对案件本身已经初步形成问题思维,此时我们可以让助教带领学生对形成的问题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与归纳、进一步明确案件焦点、分析讨论法律关系,并最终涵摄至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如将“同命同价”问题在文本意义上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相结合,在制度意义上则与死亡赔偿金制度、伤残赔偿金制度相嵌合并初步理解该制度功效。在此阶段主要通过助教带领之下初步进行案件分析、归纳与讨论,使学生将初始阶段形成的朴素问题意识上升至法律层面,实现问题意识的收敛,而此环节助教参与论辩过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持论辩场机制的稳定——主持、控制和终止论辩。

最后,教师主导之下的课堂论辩模式的展开。经过前期的信息扑捉与案件的分析归纳,学生对基本的请求权对抗已经掌握。在课堂运行过程中,教师应担当起主持、控制和终止论辩场的职责,不能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毫无任何收敛的讨论。同时,在讨论之后教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归纳使学生明白争议的对象,即争议的是基于对法条文本表述之争还是基于各方利益诉求的差异而形成的文本解释之争。如在民法教学过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说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之抛掷的行为方向,是从中向外抛弃,还是从中向中的抛弃”。此时法教义学的解释出现了多元性,最终如何解释完全是基于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学上的分析评价,因此就需要教师说明与深层次的讲授。经过上述论辩环节的不断培育,学生在对论辩模式本质认知之后将形成自我的引导能力,此时教师应退出论辩的参与,作为一个指导者存在,并促使学生顺利的发起、参与、主持、控制与结束一个论辩过程,如此反复不断的引导学生卓越法律核心素养的养成。

3. 论辩评价环节

论辩评价环节实为在实践机制中对论辩场的再次发起,通过前述三个环节一个基本的论辩场域已经铺设完毕,或者说从纯理论学习角度一个论辩已经设计完成。但法学的价值在于实践,前述论辩的终结恰好是新的论辩发起的最好时机。因此,我们应当将理论付诸实践,使学生在前述论辩机理之上到实践基地去实习,不断的调整理论上塑造的论辩模型与实践运行中的论辩模型之差异性,进而反思理论制度的局限性,而这一系列过程中又是一个新的论辩进行的过程。

综上所示,每个环节的设计均以一个小型论辩场的设计为模型,而整体又构成一个宏观的论辩场域用于塑造卓越法律人才的论辩能力。经过上述程式的设计可显著提高教学质量,但需注意的是该程式的设计与运行会使教学成本明显增加,且会形成对翻转课堂、精品资源课的过度依赖。故而,制度之间的依赖性可能会制约论辩式教学的推进。

四、结语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为我国当下法学教育改革绘制了蓝图,囿于实践中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卓越”性同质化、模糊性认知,使得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核心论辩素养能力的予以忽视。笔者以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法学+英语”、“法学+金融”等等“法学+…”培养模式的简单推行,更不是数场辩论赛、模拟法庭的举办,亦不是“高校——实务”联动培养机制的简单推进,其应当是论辩能力的形成。因此,在卓越法律人才论辩能力的形成上,需以”论辩式教学法“为导入,不断的通过论辩将学生的知识结构像旋转魔方一样转换至实践所需的哪一面,不断的促使学生形成知识的重新整合与能力的养成。

[1] 苏 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8(2):24.

[2]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学教务[EB/OL].[2017-05-10]. http://web.cupl.edu.cn/html/fxy/fxy_2595/fxy_2595.html.

[3] 吉林大学法学院.培养方案[EB/OL].[2017-05-10]. http://law.jlu.edu.cn/?mod=info&act=list&id=21.

[4] 浙江大学.“超星法源——高校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学习平台”开通试用[EB/OL].[2017-05-10].http://www.ghls.zju.edu.cn/chinese/redir.php?catalog_id=198&object_id=333308.

[5]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年度进展报告:2015年[EB/OL].[2017-05-10]. http://fxy.swun.edu.cn/info/1255/4407.htm.

[6] 中山大学法学院.关于开展中山大学2014级“卓越法政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学生选拔工作的通知[EB/OL].[2017-05-10].http://law.sysu.edu.cn/node/799.

[7]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举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遴选面试[EB/OL].[2017-05-10]. http://www.gsli.edu.cn/info/1087/1223.htm.

[责任编辑 范 藻]

Reflection andReconstruction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Training Mechanism——With the ability to shape the perspective of argumentation

CHEN Peng

The plan of talent practice training mechanism to do a more principled set for cultivat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cultivation, mechanism and measures of the micro training base to explore. However in the practice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 training appear homogeneous, fuzzy tendency, make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core quality excellence law talents. Ignore the legal education reform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core position in the subsequent implementation of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needs to the stylized process shaping and argumentation ability in establish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 training.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Practical mechanism;Training system;Argumentation ability

2017-05-11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大课题“重庆市卓越法律人才统筹培养机制研究”(1201003)

陈 鹏(1986—),男,甘肃庆阳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教育研究。

F403

A

1674-5248(2017)04-0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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