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墨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与文化学院,天津 300380)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科学研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紧密切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具体要求贯穿于法治化路径框架之中,赋予经济社会建设以新的法治内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法治中国”的战略构想,标志着中华民族依法治国伟大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则更加注重在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推进法治建设,提出“将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新思路。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在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背景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选择,必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法治动力。
将治国、执政、行政三者共同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用力、一同推进,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设定与智慧结晶,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开辟了宏阔的场域。
(一)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具有内涵关联性、目标共同性、方向一致性的思想
其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在于核心内涵上的高度关联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都是法治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要求体现,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既是党中央着眼全局治国理政的战略部署,也是关系到经济、社会、民生、生态、党建等各方面工作的宏观规划和顶层设计,其涵盖的内容极为广泛,必须要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之配合协调、共同作用,才能使这一重大战略方针具备可操作性,使其作用于社会主义各方面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对于执政党来说,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中,不仅需要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带头做到依法执政,还要建立起比普通政党更为严格的党内法规制度,由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在领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关键作用。而政府作为履行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其职能涉及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社会治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途径。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转变管理职能,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双重需要。
其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在于价值目标上的共通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价值追求都是实现法治,法治在国家治理的目标设定上体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建设的目标设定上,体现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保证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始终居于领导地位;在依法行政的目标设定上体现为依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可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实现法治这一共同的目标追求上没有差别,三者同时起步、同时推进、互为补充,从治国理政的三个维度释放法治效能,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持续发展。
其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在于总体方向上的根本一致性。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进程始终围绕着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价值指向,所以,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把握,也应当基于此,即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任务目标与价值所指,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内涵的反映,实质上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规定性的深刻反映。其中,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带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特点,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在国家层面的政治前提;依法执政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把握正确的法治方向,使执政党在法治各项事业中,始终得以发挥领导作用,始终确保党的自身建设同国家治理沿着法治化轨道行进;依法行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具体执行,其行政权力的来源不是别的,而是由党和人民的意志经立法程序而生成的宪法法律,因此,政府在制定各项行政法规和行使权力时,必须以党的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作为基本参照。
(二)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机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思想之中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1]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作为“看得见的手”的国家和政府,构成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调节市场要素的主要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政府转变市场化机制下,国家行政权力的实现途径与行使方式,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优化和修订,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党的领导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新时期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执政党必须做到依法执政,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遵法、守法、崇法、护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通过改革和完善党内法规,在法治化轨道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新常态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要求政府依法转变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合法活动的干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经济的潜在能量,同时,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1]4,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共同富裕。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整体工程和系统工程,关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对国家、执政党和政府保持统一协调地实施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国家而言,依法治国即党领导人民根据宪法法律,通过实施法治完成国家治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1]4这就意味着,相对于固有的“人治”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将全面取而代之,即在思想意识、体制机制、政策方针等各个方面,使法治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共同的观念指导和行为准则,促使社会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变;对于执政党而言,依法执政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掌政权和进行国家治理,是一种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的要求和体现。
总体上,依法治国更多是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代表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目标。依法执政更加注重党自身建设的路径方式,讲求通过法治方式实现治党理政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表征着人民赋予国家的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本质上,三者共同的任务目标就是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定发展”[1]34,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和基层治理,“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1]211,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对国家、政府、社会的统筹协调、科学发展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须以更全面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审视践行。习近平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论述具有宝贵的理论价值,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13这表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任务目标和工作布局,必须以此为要求,科学把握三者的基本内涵与精神实质,高标准推进三者的协同推进、一体建设。
(一)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紧密联系、互为表里,在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思想
法治国家即法治化的国家或法律治理下的国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应然状态。法治国家是宪法法律在一个国家的权威地位的现实体现。从国家权力的产生来看,公权力可以被认为是人民通过法律途径赋予国家的一种强制力量,国家权力本质上具有人民性,内容上表现为制度和法律规范,客观上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等一切公权力机关都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各项权益,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政府强调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行政活动全流程的依法进行。在法律至上的思维下,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应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的设立依法而定,职权的行使依法而设,责任的承担依法而负。在我国,法治政府的内涵要求行政权力的产生来自人民代表大会,且必须经过宪法法律的授予,因此,宪法法律是行政权力产生和行使的根本依据。法治社会是社会的依法治理和依法自治,强调在国家公权力约束领域之外,法律对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包括科教文卫、人口就业、社区建设等方方面面法治化治理的状态。有学者认为,与法治社会相对立的社会状态是人治社会,不同于人治状态下权力附庸于个人或团体的意志,法治社会表征着社会关系适应于明确的法律秩序,公平正义广泛存在于整个社会,法律和制度构成了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
总的来看,在推进整体法治的理论形态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三位一体的统一体。三者在逻辑指向、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这三者一体建设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政治前提和制度保障。一方面,国家的法治化是政府和社会法治化的基础,法治国家从宪法法律等基本制度层面作出宏观设计,深入影响着事关政府职能、社会发展相关具体政策方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和社会是执行法律的主体,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法治国家掌握着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的来源;另一方面,法治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并且,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时,必须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支持和认可,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国家从基本制度层面设置政治前提、创建法律环境。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和重要支撑。法治政府建设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是由于政府行政权力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既涉及国防外交、公共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国家范畴,也涵盖教育、文化、医疗、民生、生态等社会范畴,并且政府自身也拥有相当的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对新的行政权力的产生、修订、实施和监督都有一整套体制,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来源。反过来看,面对如此重要而庞杂的行政权力,如果缺乏宪法法律授权和依据,缺少法治为政府权力划出一定边界,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走向滥用、错用、无用的失范状态,而失去法治政府利用行政权对经济社会施以最直接的治理维护,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就难以为继。
构建法治社会为国家和政府的法治化建设创造了重要条件。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权力属性,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政治层面、制度层面的外部性安排,同时,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也离不开来自社会内部的法治化的自我治理,并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创造必要条件。一方面,社会容纳了除国家和政府以外的一切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最广泛最深刻地影响着处于社会中的人的价值观和信仰,失去了法治氛围和法治信仰的社会环境,无法承载起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另一方面,社会自身秩序的建立也需要宪法法律规范体系的设立,这就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从外部为其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和具体措施,因此,必须坚持将国家、政府、社会三者纳入法治轨道的一体建设。
(二)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思想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理论依据在于三者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构成,统一于法治的内在联系。从性质和内容来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三者在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具有高度的交叉和重合,在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上也具有广泛的共同点,因此三者的一体建设表明,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国家、政府、社会不仅需要而且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推进、协调发展,三者之间高度的交叉重合与广泛共同点,要求不分主次、统筹协调推进一体建设。
从习近平的论述来看,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因此,须做到同步建设和一体建设,要谋划好一体建设的顶层设计。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方针下,进行统一谋划、统筹设计,即始终沿着习近平关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方面的新部署,将治国、执政、行政纳入法治化轨道共同推进,统筹谋划和实施。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步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落实到位,既着眼于三者在一体建设中的共同之处,又满足各自建设的侧重内容,结合整体和区域法治建设实际,做到制定实施方案时的统筹兼顾和全面考量。同时要落实好一体建设的各项要求。实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离不开各级党和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密切配合,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需要所有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各自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全体公民长期为之付出努力。具体到国家层面体现为:落实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使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政治前提和制度保障。在政府层面体现为: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具体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效能与水平,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在社会层面体现为:运用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所形成的巨大合力,完善普法宣教、基层治理、维护稳定等领域的制度化、机制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2]8这一论述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方针的重大深化和发展,表明新时期我们党对于如何依法治国执政有了新的规律性认识。
(一)关于推进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完成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转变的思想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是各国通用的惯常方式,而科学立法即是对这一方式的优化和升级。2011年吴邦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其次,“有法可依”的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任务目标来看,“有法可依”的提出要解决的是改革开放初期恢复法制的问题,面对当时百废待兴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要求,必须确保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进程中法律规则的存在,然后才能去讨论法律规则的优化和完善。“有法可依”从数量上做到了这一点,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经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部,基本涵盖了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走向完善。再者,要做好“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的转变和升级。这个转变升级的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从立法角度看,即立法工作从“重量”向“重质”的转变。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没有科学的立法,法治建设就难以为继,“科学”讲求法制的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客观规律,强调法律规则对立法对象的调控和规制,因此,“科学立法”比起“有法可依”更加注重对既有法律的修订和优化,通过对不符合客观要求的法的立改废工作,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为此,应通过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根本意义,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6—7,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已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宪法原则的内容进行修订和撤销。二是加大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要从党和国家建设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完善法律的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等,提高立法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三是畅通立法部门同公众之间的协调沟通渠道。要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逐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范围,改进和创新草案收集和反馈机制,发挥好政协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在立法进程中的突出作用,协调好利益相关方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关系,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将社会共识最大程度地凝聚并反映到立法成果中。
(二)关于落实严格执法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思想
严格执法是关乎法治成效、关乎法律尊严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的权力主体,必须忠于宪法法律,对执法活动所产生的结果负有承担义务,应当排除非法干扰,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一方面,要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公器”当作私人任意使用的“工具”,更不能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要健全严格执法的体制机制。其一是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培养忠于法律的执法者,将对法律的实施作为考核、选任、评价和激励执法者的首要标准,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和执法理念,使之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和为民执法,做严格执法的自觉践行者;其二是创新执法机制,加大关乎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探索交叉执法和异地执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地方保护和执法不公,加大对被执法者的救济保护,引导被执法者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严格执法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构建权责一体、权责一致、依法问责的权力制约机制,是强化执法监督、保证执法权为民所用的必要方式。为此,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设定,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权力清单,将执法责任追究同政府内部的执法业绩考核、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相挂钩,做到执法必监督、违法必查处、查处必问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治理,坚决查处“钓鱼执法”等严重危害公众的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执法决定的环节和过程纳入监督范畴,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为广大执法人员提供具体的执法指引,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环节制定规范和细则,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1]66—68
(三)关于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廉洁司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的思想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十分关注,他认为实现公正司法就要让群众通过司法案件切身感之,“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10他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政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这些重要论述表明,司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必须保证其公正实施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这个检验和评价的标准就是人民群众的感知、理解和信任,由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司法为民、廉洁司法、改进司法作风与实现司法公正紧密结合,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为载体,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面问题。
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改进司法工作作风。人民主权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属性,各级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和司法价值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提高司法活动中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习近平将解决司法作风问题作为开展司法工作和群众工作中的重要方面,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3]83在司法为民的工作中,“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3]83。对所有当事人都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对所有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恪尽职守、忠于法律、力求公正;要廉洁司法,坚持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拿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勇气,切实增强司法队伍拒腐防变的职业操守、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底线不能触碰的观念,建立严明的司法廉洁制度,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四)关于开展全民普法、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培育以实现全民守法的思想
全民守法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专门就全民守法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19守法,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从事相关行为,自觉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行为及其结果,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与社会公众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紧密相关。全民守法表明社会中的每一个组织和个人都以宪法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法律承认的限度内开展自身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全民真诚守法、依法办事,国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而治。在实践层面实现全民守法,一方面需要认识到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做好普及全民守法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巩固提升民众运用法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全民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需要健全普法宣教机制,加强普法讲师团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关、法律工作者以及新媒体的普法宣传作用,增强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带头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1]19—20
全民守法要从公众法律意识的培育做起。公众法律意识的培育涉及面广、周期性长,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期不断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围绕宪法意识的培育做好工作,“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10做到全民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就是要坚持宪法法律在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性,在公众意识中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引导公众将法律途径作为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摈弃以往“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意识倾向,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为典型,发挥其对社会公众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将法律宣教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会,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
[1] 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
[2] 习近平.在首都各届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