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卫 东
(南阳理工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4)
诚信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道德法则和精神支柱。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潮流的不断涌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品价值原则已经渗透到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各个领域,甚至有取代道德原则、诚信原则的发展趋势,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正在演化为一场威胁着人类精神操守和社会良性秩序的“诚信危机”。“诚信危机”不但影响着社会正常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且冲击着人类的道德底线,摧毁着人们安身立命、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儒家的诚信观念作为我国儒家思想观念体系的重要内涵,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的道德操守,是个体修身养性、齐家治国需要遵守的道德律令。它首先要解决的是个人修行的“为何”问题,接下来又要解决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的“何为”问题。“为何”与“何为”,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解决的两大课题。因此,有必要以儒家的诚信观念为起点,从人的生存法则和伦理原则两个方面探讨儒家诚信观念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迪作用,并以儒家诚信观所涉含的道德目的论为核心,探索构建当代中国生态诚信社会的具体路径。
在传统中国社会,诚实无欺、意念诚挚是个体安身立命的生存方式,信守诺言、践行约定是个体完善自我修养的实现方式,“诚”于中而“信”于外,诚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诚”,主要是指内心世界顺从自然,意念诚挚的心性;所谓“信”,主要体现为人的外在言行的一种品格, 它要求主体信守承诺、践行约定,不可失信于人。《礼记·中庸》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在《礼记·中庸》看来,虔诚本为天道,然而,人只要敬畏天地,敬畏自然,顺从天道,顺应天意,以虔诚之心看待外物和人事,就是按自然法则行事,这样就会从人的欲望或意图中摆脱出来,去伪存真、返璞归真,这样天道亦便转化为人道也。《周易·坤》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也就是说,天(即自然)的运动刚强劲健,相应于此,君子应刚毅坚卓,奋发图强;大地的气势厚实和顺,君子应增厚美德,容载万物。人只要意念虔诚,本着自然法则行事,天地之德就会君临个体,使个体内心宽厚包容,美德充盈。由此可见,儒家的诚信观念首先具有安身立命的本体论意义,自我成为道德规定的存在,然后它又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关系完成了道德自我的实现。因此,诚信是一种向善的道德规范,它内涵了“人是目的”“人为自我立法”的人道原则。
那么,天地之德是如何演化为人类之德的?诚信作为个体之德性何以成为人类个体安身立命之本呢?我们必须返回到人的内心世界寻找理由。《道德经·第十二章》云:“五色令人目盲,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五味使人之口爽,五音使人之耳聋。”由于物质利益的诱惑和某种利益关系的存在,“绝假纯真”的内心世界失去了自由感、幸福感、安全感,就会发生变异甚至扭曲,变得精神紧张抑郁,惶恐焦虑,惴惴不安,变得言不由衷、口是心非。在现代商品社会,谎言、欺诈、唯利是图等社会丑恶现象不断出现,究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出了问题,丧失了诚信这一人性中至关重要的德性。诚信作为人的传统美德,内蕴了尊重自然规律,按照事物本性做事的道德要求;同时,它还要求人们尊重生命的健康和自由,反对唯利是图、谎言欺诈。从诚信的角度而言,当今社会出现的食品安全、工程质量中的诚信问题,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诚信问题,实则是人类的自我伤害和残杀。显然,诚信原则不仅内蕴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内心世界的和谐,而且吁求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生命法则”。
诚信作为修己的道德品质,体现为一种向善的道德规范,不但可以提升和完善自我的品德修养,而且可以通过德性的修炼把自我和他人、个体和社会有机地联系和统一起来,从而获得社会意义的道德观念,以此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社会诚信生态。这也正是我们今天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目标。那么,诚信作为人安身立命的生存法则何以可能?为此,我们有必要在东西方道德观念之间做出一个分析比较,从中获取某种启示意义。
在西方传统社会,德性的原则往往靠理性来维持,比如古罗马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所依靠的正是康德所称谓的“实践理性”。然而,道德又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德性的原则会发生变化,恪守什么样的原则和如何恪守都会影响到诚信的品性问题。康德从唯心主义先验论出发,认为人心中先天地存在着某种永恒不变,到处适用的道德规律。所谓“善良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经验、感性欲望的干扰,完全服从先天规定的道德规律。他给这种基本道德规律所下的定义是:不论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1]30不难看出,康德是把个人的道德准则上升到本体论,当作一种普遍的准则来看待的,这种普遍的准则是超历史、超阶级、永恒不变的,其内容是空洞无物的。然而,即便如此,康德对于他所提设的道德律依然充满信心:这种信心来自于理性(纯粹理性)的观照和保证。因为道德律的目的是为了至善,至善在此岸世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必须在彼岸世界(即自在之物的世界)借助于理性以神的存在为前提来实现,即只有在假设一个无上的自然原因具有与道德意向相契应的原因性的范围以内,然后世界上才会有至善存在。这个无上的自然原因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个神明,最高原始的善,即上帝。康德之所以在摧毁传统神学的根基之后,没有否定上帝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这里。
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诚信观念是没有绝对理性的参照物的,即便有“天道”这样一种本体,诚信也只能是对“天道”的顺应和模仿,而无法将“天道”作为理性参照物来看待。诚信与否、有无德性基本上不是靠纯粹理性或道德理性作为标尺的,而是靠自我的体悟和修身来完成的,靠道德修养的完善和内心境界的提升来实现的。当代中国新儒家的代表冯友兰先生说:“求道德境界,或天地境界的主要工夫是致知用敬。”[2]683提高境界就是在修炼的功夫中变化气质, 通过“觉解”养成一种凡事为“他者”着想的道德情怀或天地情怀。在境界提升过程中, 境界中的“我”, 不再是一个经验的“我” 的存在, 而是一个日趋虚灵的“大我”。这个虚灵的“大我”,意识到社会,意识到宇宙并自觉地为其做事,在“做事”中,生活意义和生命意义合而为一。由此,冯友兰先生将人生境界划分为自然、功利、道德、天地四个境界,其中道德境界已经超越了功利境界,是仅次于天地境界的一种大自我、大包容、大自由的生命境界。与西方的宗教观(包含理性观)或道德观不同,自先秦起,儒学就形成了一个以道德代宗教、以情感代理性的思想传统,尤其是在南宋陆九渊、明朝王守仁的心学那里,这种人本传统得到了空前的发扬和展现。无论是周濂溪的“圣人‘立人极’”思想,还是张横渠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观点,都包含了中国古典哲学重构人的价值原则、以建立人道为终极关怀的典型。儒家思想对于诚信观念的倡导和弘扬,对于自我体悟和修身途径的选择,对于人生至善境界的追求和感悟,都体现为一种与西方道德观念截然不同的文化观念,那就是以个体的修身养性、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来完成人类安身立命、诗意栖居的生存方式。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念,无疑具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儒家诚信观作为一种心性伦理, 它的道德理念的确立是通过自我修养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得以完成的。不过,即便在先秦时代,诚信观念就存在着将一种心性伦理转化为一种价值伦理的趋向。《论语·学而》 中讲:“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即表明“诚信”不但是个体进行德性修养的结果,也是出于与人谋、交友和传习的外在需求。《论语·卫灵公》中又讲:“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孔子认为,诚信是人的基本品质,同时也是人之为人的行为准则。《大学》中提出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八条目”,已经开始将一种心性伦理转化为一种价值伦理。这里,“诚意”既为修身的重要步骤, 又内蕴着“兼济天下”的实践理性。这说明, 诚信之德必须立足于个体反修的“内圣”基础上, 方可发为“外王” 之用, 才能达到“兼济天下”的目的。从“内圣”走向“外王”,从“独善其身”走向“兼济天下”,意味着儒家的“诚信观念”已从道德准则转向伦理准则,已从无功利的境界追求转向经世致用的现实目的。
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交往的进一步深入,交往主体的正当利益需要确立和保护,交往主体的权利责任需要明确,于是人类交往便有了诚信契约和社会法则,有了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的划分,在经济、金融、政治、商业等领域,这种确立和划分更多地依赖条例、制度、组织来保障和实现,但是,单纯的制度、组织、条例约束更多的体现为外在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很难保证交往的合理性和利益的公平化,当然也很难完全保证交往各方能够讲求信誉,恪守承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群体的不断陌生化,道德情感、道德律令不再具有维系诚信行为的品格和约束力,于是,一种基于社会道德习俗演化而来的法律准则就应运而生了。随着我们法律制度、民主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各种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然而,无论是社会契约、经济合同,还是确保当事人各方利益行为有效的法律准则和制度保障,都不能从根本上唤回世道人心,也无法从根本上裨补时阙、挽救这场灾难性的诚信生态危机。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面对市场经济的滚滚大潮和物质利益的刺激诱惑,不少人难以把持自我,物欲膨胀,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或人格结构扭曲,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等靠非诚实劳动获利的现象不断产生,商业诈骗、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各种欺骗行为不断出现,难以杜绝。事实上,“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在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诚信危机,包括个体诚信、商业诚信、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在内的社会诚信系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对公民的日常生活秩序、正常的商业交易、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信以及政府的行政治理造成了困扰,并侵蚀了社会信任与公民的道德精神”[3]。
面对着当今社会的诚信危机,面对着利益原则的膨胀和伦理(关系)原则的缺失,我们是否应该重新恢复儒家诚信观念的应有之义呢?诚信本为“自然本性法则”,但亦包含着伦理关系的合理化要求,诚信作为道德价值观念,喻含着尊重客观事实和诚挚本真的待人接物的规范要求,即内心敞亮坦荡,对人真诚宽厚,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正如朱熹言:“诚者,真实无妄之谓。”[4]18那么,诚信作为人类安身立命的生存法则,作为每一公民和社会组织言说与行动遵循的道德原则,如何演化为个体、社会组织之间的伦理准则呢?换句话说,诚信作为一种观念形式的价值准则,如何能够转化为主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准则?当伦理准则与利益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诚信原则与主体与社会组织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根本上来讲,诚信就是内诚于心、外信于人。外在的“信”既是内在的“诚”的延伸,也是内在的“诚”的确证与实现。儒家诚信观已经蕴含了从道德价值原则向伦理(关系)准则的转化,在传统社会,乐善好施、重义轻利、信守承诺、“言必信,行必果”等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本身也是一种伦理原则,是主体交往行为的基本伦理原则,也就是说,当伦理准则与利益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让利益原则服务于道德原则,让德性标准成为主体交往行为与社会活动的理想参照标准,是儒家诚信观念的应有之义。道德原则、伦理(关系)准则的确立与推行不能强制,但却具有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情感力量,可以使身处公共领域的现代人重新唤起已经久违的自然本性,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可以“厚人伦,美教化”,使民风淳朴,在此基础上重构稳定和谐的“社会诚信生态”。
儒家认为讲诚信、践行诚信是人的本质,但是,单靠自我修养的完善和情感的感召力量在市场经济时代已不可能。那么,如何完成这场转化,进一步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诚信生态”呢?德国著名学者、人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可以被视为重构“社会诚信生态”的一个理论资源。针对西方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不合理,哈贝马斯为了避免语言在使用过程中的工具化,提出以交往理性作为绝对标准和参照系,要求交往各方制订一些共同遵守的规则,如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等规则,以保证交往行为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5]122—143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一种绝对理性,如同康德的“道德意志”一样具有绝对的权威,在此前提下,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等规则将会被认真地加以贯彻,如此下去,人类的交往行为就会合理化并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是,儒家对于诚信观念的转化更多地依赖于“天道”“人心”, 诚信作为一种现代伦理准则何以彻底地贯彻下去?在构建和谐社会、践行诚信观的今天,我们以什么作为绝对标准和保证条件来加以实施和完成呢?这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儒家诚信观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价值尺度,不仅是个体安身立命、完善自我修养的内在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理论资源。传承和弘扬儒家诚信观中的积极有益的要素,有助于澄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乱错误的思想价值观念,保证人的社会活动和利益交往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推动社会秩序的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不仅需要系统阐明诚信价值原则的真诚性和正当性,更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下,返回到儒家诚信观那里,追本溯源,重新寻找以德治国、构建生态诚信社会的内在依据。
当今社会,无论欲望的膨胀、信誉的丧失,还是利益的冲突、价值原则的混乱,关键在于人的内心世界出了问题,在于一种诚信的德性还没有真正地生成。在中国传统儒学和新儒学的思想家和学者那里,诚信之德一直是他们倡导和探究的重要目标。自孔子以后,不少哲学家、思想家开始了“以天论德”的思考与探究,并倡导以道德代替宗教。《孟子·离娄下》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明确指出“诚”乃天的本质属性;《中庸》中将诚信看作是顺应天道的人道,要求人们顺应自然、真诚待物,等等。宋代理学家朱熹在《四书集注》中说:“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6]86在朱熹看来,只要尊重客观现实,真诚地为人行事,就能衍生出言行一致、遵诺守约的信用道德,这种情况正是人道的自然体现。新儒学的一些大师如梁漱溟、冯友兰甚至主张以道德思想代替宗教教义,无论是他们对“内圣外王”思想、“道德”境界的提倡,还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观念的崇奉,都深蕴着以人为本的道德内涵。
诚信问题作为价值观念和关系准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社会的诚信危机和诚信生态失衡的问题,因为价值观念和关系准则存在着多元化以及全球化与本土化、传统性与现代性相互渗透的趋势;诚信问题也不能仅仅从人言为信的层次上来把握,而应充分展示它绝对性和神圣性的一面,原因在于人言之信同样存在着多元化的价值评判标准。为此,有必要将诚信观念和价值准则提升到一种本体论的高度,以此回归到一种道德理性上去,从而保证人的道德品性的纯洁性和绝对性。在此意义上,诚信问题就是人道的问题和如何做人的问题,就是能否做到以人为本的问题。德国人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倡导以真诚性为原则规范主体的交往行为,其实也是将诚信观念和价值准则提升到了道德理性的高度,这一道德理性被哈贝马斯称为交往理性。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观,也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出努力,儒家诚信观无疑为我们“何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诚信问题还关涉到主体的话语言说问题,它要求话语行为出自本心,言行一致。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是这样解释诚信的:“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7]26许慎对于诚与信的解释近似于现代语言学的能指与所指,两者在传统社会本来是相互对应的,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语言被当作工具来使用,语言在使用的过程中违背常人的语法规则或脱离原来的语境,构成不可理解的语言游戏。在这种状态下,语言符号中能指与所指已经发生断裂,以符号形式展开的话语言说很难再被视为现实存在,语言符号的游戏性质与真实性和真诚性的原则可能会发生龃龉,因而言语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靠不住的;更进一步说,以目的论和因果论贯穿于言说过程的话语建构,从根本上来看难以避免重构过程所带来的工具化、目的化的嫌疑,这种以科学形式建构的话语行为,同时也在实现着以科学理性为基础的知识建构,因而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认识论的范畴,它遮蔽了身体存在通向自由和幸福的道路。哈贝马斯之所以提出了交往各方应当制订一些共同遵守的规则,如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等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话语言说在交往行为中的有效性,不过,这种有效性能否实现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将诚信观念回归到一种道德本体,让身处现代社会的人们心性澄明,真诚相待,相互尊重,合理交往,并借助于现代语用学,重新修复能指与所指断裂的链条,让言说内容与话语表达、外在行为与内在意愿统一起来,虽然带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但也不失为一条重构生态诚信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想化路径。
总之,儒家诚信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提供了道德价值论和道德目的论的解释,也使我们理解了人才是践行的最后目的,并对如何践行做出某种有意义的筹划。诚信作为价值准则不仅仅是一种关系准则,也应该是一种生存法则,诚信作为道德准则也不仅仅让我们注意到了它的人道本性,而且也看到了人之所以为人,首先而且应该在于,他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一个德性的人。
[1]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2] 冯友兰.贞元六书·新原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 田广兰.当代中国诚信问题的权力解读[J].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6,(6).
[4]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M].上海:上海书店,1987.
[5]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曹卫东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6] 杨伯峻.孟子译注[M].上海:中华书局,1960.
[7] (汉)许慎.说文解字[M].(宋)徐铉.校定[M].上海:中华书局,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