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模式设计

2017-04-14 02:15侯振洲
山西农经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联合社贫困村集体

□侯振洲

(长治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中心 山西 长治 046000)

鼓励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模式设计

□侯振洲

(长治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中心 山西 长治 046000)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攻坚期,而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如何鼓励合作社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其作用。本文根据合作社和贫困户的特点进行研究,针对性提出标准程序、运作模式、分配机制及财务管理,规范推动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农民合作社;标准程序;运作模式;分配机制;财务管理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攻坚期,2020年要确保现行标准下山西省232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有效的把贫困户组织起来闯市场,如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产业扶贫的精准度,推广“合作社+贫困户”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全面提升贫困村的产业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设计如下模式,供相关部门运用。

1 标准程序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是带动贫困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助力产业脱贫的有效载体。新建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鼓励现有的农民合作社改建、扩建吸纳贫困户成员,但均应符合以下标准。

1.1 认定标准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认定标准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一是合作社吸纳贫困户成员占比数;二是合作社带动贫困户户数。合作社可跨村吸纳、带动贫困户成员(包括插花贫困村的贫困户)

国定贫困县: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20户以上。

省定贫困县: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20%以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10户以上。

非贫困县: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10%以上;积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1.2 组改程序

合作社的组建。各乡(镇)、村按照产业选定→宣传动员→贫困户申请→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建章立制→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注册登记的程序,完成合作社组建工作。

合作社的改建。现有的合作社新增贫困户为成员后,要及时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联合社的组建。联合社至少要有2家合作社联合组建,名称应当标明“合作社联合社”字样,成立后可以与合作社使用同一住所。

所有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到县农经部门备案。驻村帮扶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要牵头帮扶贫困村完成新建、改建或依托合作社工作。

2 运作模式

2.1 “能人+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鼓励支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能人领办、创办、参与农民合作社,以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构建“能人+合作社+贫困户”,能人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2.2 “村集体+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社,以资源、资产、资金入股,通过要素折股量化实现资产收益,村集体选举代表参与合作社管理,以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让合作社壮大、群众分红得利、贫困村集体经济“破零”,实现村集体、贫困户和合作社三方共赢的脱贫模式。

2.3 “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发挥龙头企业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带动合作社发展,与合作社签订协议,给予全程服务,并以保护价回购农产品;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龙头企业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2.4 “基层供销社+合作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发挥基层供销社场地、经营等优势,鼓励基层供销社领办、参办合作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精准对接贫困户,构建“基层供销社+合作社+贫困户”,基层供销社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2.5 “联合社+贫困户”扶贫模式

各乡镇可整合本辖区内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社,并在各环节上带动贫困户,构建“联合社+合作社+贫困户”,联合社助推精准扶贫的脱贫模式。

3 分配机制

3.1 成员出资

(1)贫困村集体可把财政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入股出资。

(2)贫困户可以自有资金出资;也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出资,或转让、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到合作社。

(3)贫困村集体可以资金、资产、资源入股出资。

以资产、资源入股出资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合作社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凡是出资入股农民合作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未入社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同等扶贫优惠政策。

3.2 股权设置

(1)投入到合作社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立扶贫股,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合理折股量化至贫困户。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参加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2)贫困户以自有资金、资产、资源投入合作社设置成员股(个人股),根据合同或章程约定,享有合作社股份份额。

(3)村集体以资金、资产、资源投入合作社设置成员股(集体股),根据合同或章程约定,享有合作社股份份额。

3.3 稳定收益(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部分)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形成的股份,实行稳定分红。合作社在产业发展前三年若没有收益,按当年银行五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稳定分红;若有收益,按实际收益分红;实际分红收益达不到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合作社补足差额部分。

3.4 分红收益

村集体或贫困户自有资金、资产、资源形成的股份,按享有的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3.5 退出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部分)

凡实现脱贫的农户可继续拥有三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在巩固期满后要及时履行收回扶贫股手续,并转授给新的符合持有扶贫股的贫困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集体股,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

4 财务管理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的通知》(财会〔2007〕15号),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1 健全会计机构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委托乡镇会计委托服务代理中心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4.2 规范成员账户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范合作社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贫困户的出资额、财政资金量化的份额和实际分配金额,确保向贫困户及时、足额分配盈余。

4.3 加强监督管理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由乡镇农经站、财政所进行日常管理,县农经、财政、审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骗取、挥霍、浪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或成员出资额的,由拨付资金的部门负责追缴,农经部门对合作社和直接责任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4-7026(2017)19-0058-02

F323.8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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