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堅持依宪执政”。这不仅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宪法观以及宪政所蕴涵的精神与法治观念的高度一致。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对今后的法治建设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依法治国宪法至上宪法观
一、“法律至上”发展到“宪法至上”
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只有通过宪法治理国家,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调法治思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反映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所以,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二是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基于以上两点,导致宪法在法律效力上高于一般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我国要实现“法律至上”的原则,其核心是实现“宪法至上”,只有确立了宪法的权威,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最终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
二、法治社会中的权利与权力关系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另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内容来讲,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但是这两方面的地位并非平行,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所以,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国家权力作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运行秩序,而公权力本身又具有扩张的天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必须对其加以限制。而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赋予政府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有哪些职权,使政府权力得以合法性存在。由此可以得出,政府的公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也就是法律无授权不可为。
可以这样说,现在对法律至上最大的威胁是权利的滥用,一种表现为无政府主义状态,整个国家既无法律权威也无个人权威,另一种表现为个人威以及相适应的政府权力失去控制,政府权力成为专横的和压迫的力量。这个状态从表面上看社会秩序还存在,但这种社会秩序不是依靠法律手段来建立的,而是统治者以暴力手段来维系的。所以,它随着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改变,当统治者比较开明时,社会相对稳定。而当统治者成为独裁者时,社会矛盾开始激化,社会最终走向无序。所以它们都引起社会的激剧动荡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失去保障。所以,实现法治的条件是建立有限政府,它要求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由法律进行调整,同时公民的权利相对于政府的权力来说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治的终极目的——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力的侵犯。所以,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和体现了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最终保障权利的思想,而这也正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三、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首先是树立社会主义的宪法观
法治成为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它,而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人民群众观念的更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我国建国初期实行权力经济因素的影响,使人们在思想中形成了“崇尚权力,轻视法制”的误区。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领导决策先找政策后找法,人们遇事先找关系后找法院等,造成了“人民虽然处于主体的地位,但却没有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听命于政府”的局面。因此,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的管理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所以,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依法治国的观念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这一伟大战略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而又长期的任务。
完成这一任务首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宪法观,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因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退变成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观的内容是“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这充分体现了“法律至上”和“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这种思想使人民知道自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法律途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力的运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应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政府的权力,作为我国根本法的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的管理的权利,同时也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最有效的保护。所以,社会主义宪法观的树立更有助于人们“依法治国”观念的形成。
综上所述,只有始终坚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断唤起制度的力量,才能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