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红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山西 运城 044000)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之我见
□张国红
(运城市盐湖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山西 运城 044000)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相继搭建,并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盘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新亮点。然而,在市场建设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农户流转热情不高、产权确权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和产权抵押融资不畅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市场建设发展缓慢,为此,笔者在实践中认为,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加以破解,使其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
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依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长期以来,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和家的留守之念根深蒂固,特别是50岁以上的农民表现的更加明显,他们宁愿辛苦劳作,收入甚微,也不愿将其让渡他人,这样才觉得心里踏实。在此传统观念背景下,让他们短期内认识并接受将拥有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 流转交易市场流转还为时过早,仍需要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和“历史的耐心”。基于这种现实,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进程中,要着眼长远,力行足下,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树立典型示范,不断转变农民观念,使他们逐步认识和尝到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这一红利,把流转土地变成一种新投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循序渐进,成熟一个交易一个,不断充实和活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且不可行政命令或“一刀切”。
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还相当滞后,已成为流转交易的“绊脚石”。为了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不可等、不能靠,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情况下,除加快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外,还要积极采取一些过渡性制度措施,比如,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利用现有二轮延包地亩表、土地承包合同书、村集体认定证明和实际耕种土地左邻右舍认可证明以及县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文件等关联资料,作为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允许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并通过发放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让农户安心,让投资者放心。这样既能过渡性的清晰权属现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又能避免权属不清交易带来的隐患,维护市场流转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稳妥发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既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并且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和“四荒”地使用权等,这就不能把它当成某个部门的独家业务看待。政府要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组织者和推进者,把其列入“三农”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农村一次重大改革来抓,建立强有力的市场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管理部门在市场设立办事窗口,为流转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群众流转往返路途和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是盘活农村资源“资本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农业投资者获取土地经营权的重要途径。农业投资者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由于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并且形成的固定财产较少,常常会遇到抵押难、贷款难、融资难等“瓶颈”问题,因而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发展。为了破解这一难题,要创新服务方式,打通服务渠道,延伸服务链条。一方面通过对进场的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和颁发流转交易鉴证文书,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身份证”,为对接抵押贷款提供抵押物合法依据。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情况,创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实现方式,破解抵押物贷款融资难题。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和一定的贷款贴息办法,减少金融机构风险损失,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司法部门也要主动参与,为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顺利实现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觉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把资本投向农业,发展规模化经营,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加快市场繁荣,巩固市场交易成果,从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走向成熟。
1004-7026(2017)09-0050-01
F321.1
A
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9.026
张国红,50岁,山西农业大学农经系本科毕业,农业经济师,运城市盐湖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参加工作以来 ,一直注重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