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莹
(武昌工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政府对农资品质量管理研究分析
□王 莹
(武昌工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在近年来的农资品质量安全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对农资品质量的监管还不够全面,存在了许多的问题隐患,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通过优化各个相关部门的管理模式来对农资品质量的规范制度逐渐完善,使农资品质量安全体系更加的健全,所以在农资品的质量安全方面要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保证人们食品安全的“零”危险。
农资质量;管理;措施
1.1 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格
农资品的销售多为小商贩,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查证。还有一部分是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符,并以供销社等名义靠挂经营,再有就是出现了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农资店和转让农资许可证的经营者。这些从事农资经销活动的商家都不符合农资的经营资格。
1.2 质量管理要求不规范
首先,商家在质量的管理上达不到要求,在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上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其次,商家的进货渠道十分混乱,很多都是不具备农资生产资格,无法对质量进行保证;再有,商家的不法经营一些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并出现了伪劣禁用的生产、销售的现象。
1.3 宣传方法不规范
第一,由于进货渠道混乱的原因,很多农资品都是没有保质期限的;第二,有些假冒的进口农资品的包装说明没有中文汉字;第三,许多不法经营者恶意篡改农资产品的功能作用,欺骗农民。第四,对农资品的生产单位以及产品批准文号、合格证等证件进行伪造,使保质期等质量标志也都不够准确完善;第五,私自印发放不法农资广告,引导农户购买不合格的农资产品。
2.1 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信息不平衡
我国在对农资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方面如果进行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就会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在农资品市场中,政府为了让购买者对产品的安全性放心,直接对产品贴上各种标签,但是其他区域也因此效仿,并大力宣传产品,但是对质量安全无法保证,而这种行为的出现也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结果就是政府对农资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不当,遭到人们的责骂,并出现抵制现象。所以,在农资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政府对责任的互相推卸,导致市场混乱,监管力度逐渐下降。
2.2 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效益的外溢性
我国的地理因素复杂,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也不平衡,所以在农资产品方面生产区和消费区比较明显的分开。这种布局在高质量的农资品中可以体现出,发达地区的消费水平比较高,价值也很高,但是成本收回的程度却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柠檬市场”的存在,在产品的定价上信息不符无法回收,同时,对出现有问题的化肥、农药等出现事故后还会想尽办法掩盖传播信息,等风波平复后继续销售。但是农资品的质量安全只有在消费区域政府部门才对其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家和产品进行严惩以及产品销毁。在当前的政府管理下,对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普遍监督不够,所以无论在产区还是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属于无力监管状态。
2.3 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管力度不够
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执行人员中,监督者因为了解被监督者的信息所以不进行考核,致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不符。但是除了在国家强制性检查的时候,否则无法对基层人员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识别认证,这也就造成了信息造假的普遍现象出现。所以,上级领导部门在信息监管方面的力度不仅不够,而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以及个人考核,农资品质量安全的制度与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只有在发生重大农资品质量问题的时候才会对质量重视,并且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对其实施惩罚或警告。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付出的代价比较大,并且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3.1 农业部职能定位及具体实施
通过对农业部职能的重新定位,对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改革。农业部门要对农业以及农村的经济管理和责任进行大力推动,通过与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商管部门的联合合作,将各单位职能最大化的提高,并且要对我国农资品发展中的具体需求,以及农业部的管理人员在农资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进行具体的实施,从质量监督、合格认证、市场动向等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使其主导地位明确。并且针对基层管理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强化具体职能,并全面实施打击作坊自产的农药、化肥、尿素等农资产品,对市场进行严格整顿。
3.2 加强中央一级政府部门的直接规制
以目前我国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方向来讲,需要有中央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直接监管。包括跨区域农资品贸易等都需要中央政府加强直接监管的力度,对一些跨省市销售的农资畜牧业养殖以及农资品加工等生产企业,中央一级政府要对其现场检验,现场监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3.3 明晰各级政府的规制职责
对于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跨省管理问题上,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对于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跨县管理问题将会收到省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关于报请跨地域的农资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同一上级政府进行解决。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需要对自身区域的畜牧养殖业、生产加工业等进行全权管理。
3.4 设置具有高度权威的专门协调部门
在农资品质量安全方面,中央政府需要建立一个具有最高指挥的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将农、卫、商、财、质、工等员各部门的首长作为机构组成员。在农资品质量安全管理跨省的问题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管并处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对质检总局授权,建立农资品质量安全标准协调部门,对标准冲突和缺失问题进行解决。
3.5 严格加强农资监管
3.5.1 完善标准体系制度。在标准体系的完善中,需要对一些不协调现象清理掉,保持统一与标准之间的独立性。在农资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研究中要进行强化,同时对国际标准的采标力度要最大化的加强。还有在需要对农资品建立统一的、规范性的认证体系,并且建立国家性的监测制度,再通过相应的管理机制,使完善监测体系更加的法制化。
3.5.2 严格把握农资生产经营准入关。依法严格审批农资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风险防范,出厂检验等重要质量控制环节及生产,检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定许可要求的,不得予以许可。推动农资生产企业改造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设备,设施以及落后的农资生产企业。
3.5.3 推行农资品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在农资品进入市场的标准要明确,产品的品种等级等都要进行备案并且需要有合格证等质量证明,在省、市农资产品市场交易中的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健全区域性农资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以及在退出市场方式上进行制度化,还要对农资品进行无害处理的具体措施,这些都可以成为农资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立标准。其次,在农资品流通中要进行标识管理,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的产地、质量认证等相关的产品基本信息,并且要对产品的成分,加工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说明,保证产品的形成质量达标。所以,标识性管理和健全的可追溯信息体系的建立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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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09-0017-02
F320
A
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9.006
课题项目:B2016359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农资品牌成长机理研究,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指导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