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智岗
(西京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3)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石智岗
(西京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3)
《婚姻法》基于对夫妻社会公示的信任而推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但这一推定却无法有效的应用于契约型夫妻中,因而《婚姻法》应结合时代发展对债务推定规则予以修正。本次研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主视角,在综合分析推定债务规则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完策略,以期为完善夫妻债务规则做出理论贡献。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公示;契约型夫妻
夫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对外能够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部分债务关系建立在信赖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即借贷人无法通过个体信用对借贷人产生信赖,需借助配偶信用而满足借款人信赖标准,从而达成借款关系。因而,法律应为合理的信赖关系提供保障,基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提出了[2]:推定共同债务的规则。在这一规则的作用下,借贷人权益得到了的最大程度的保障。
契约型夫妻关系区别于情感型夫妻关系,是指建构在契约关系上的一种夫妻关系。法理学认为:结婚证书是具有公信效力的夫妻契约,夫妻双方自愿订立契约,以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为权利义务,夫妻承诺共同遵守。区别于情感型夫妻关系,契约型夫妻关系更为注重夫妻个体的独立人格,避免因情感共鸣而发生人格混同的问题,这一关系更为理性,能够同时满足个体人格独立与群体情感共鸣的需求。
在契约型夫妻关系普遍存在的背景下,推定债务规则明显无法满足契约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推定债务规则与夫妻独立人格间存有冲突,在契约型夫妻关系中,夫妻人格独立,独立为自身行为负责。夫妻共同决定共同财产,因单方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赔偿。在这一规则下,推定夫妻承担债务明显违背契约型夫妻对独立人格的要求。且片面强调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
合同成本是指订立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支付的成本。而增加合同成本是指在夫妻个人借贷中增加“配偶知情”条款。借贷双方需在通过合同明确借款方配偶是否知情。但,依据“合同自由”规则,增加“配偶知情”条款仅能作为建议性条款存在,且《婚姻法》与《合同法》均属于基本法范畴,属同一法律位阶,《婚姻法》无权强制《合同法》增加合同成本,因而设定“配偶知情”条款仅能通过《婚姻法》实现,具体包括两种方法:
第一、设定专项合同,婚姻法可通过司法解释提供了专用于婚姻借贷的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明确“配偶知情”条款。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选用格式合同。若选用格式合同,则当事人自愿负担合同成本;若不选用则合同当事人需自愿承担应选用自由合同而带有的借贷风险。
第二、提示合同风险。改制合同公示机构,针对需要公示的婚姻借贷合同,公示机构应强调合同中应存有“配偶知情”条款,否则不予公示。通过增加合同公示要求而增加合同成本,从而实现对婚姻借款当事人的引导。且,需要进行公示的借款合同往往数额较大,或涉及关系较为复杂。因而设定配偶知情条款也能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在推定共同债务的情况下,由借款方负担举证责任。即主张不知情的借款人需证明不知情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之所在为败诉之所在。而目前推定知情的情况下强调不知情则明显增加了配偶的举证义务。不利于包括配偶的权益。且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寻求留存证据,从而增加自身的生活成本。因而,配偶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的推定之情则明显不利于维护配偶的权益。而在配偶借贷风险对自身存有严重影响的情况下,部分配偶将因怀疑而产生对配偶的主观不信任。而动辄怀疑配偶是否隐瞒借贷也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因而,因对目前举证规则进行明确,划分平等、合理的举证规则。
法律应结合客观环境的变更而做出相应调整,本次研究以契约型夫妻关系为研究背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研究对象,在综合分析推定共同债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增加合同订立成本,明确举证责任。
[1]王泽源.浅谈《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9):53-53.
1004-7026(2017)14-0109-01
D923.9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4.070
石智岗(1981.7-),男,籍贯:陕西户县,作者单位:西京学院,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