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1,1,1,2-四氟乙烷作出肯定性反倾销终裁
2017年2月2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作出反倾销调查肯定性终裁,裁定强制应诉企业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Sanmei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和江苏三美化工有限公司(Jiangsu Sanmei Chemicals Co., Ltd.)以及具有单独税率地位的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48.79%;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强制应诉企业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Zhejiang Quzhou Lianzhou Refrigerants Co., Ltd.)和其他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67.02%(中国普遍倾销幅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7年4月7日宣布本案产业损害终裁。
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裁定具有单独税率地位和适用中国普遍税率的涉案企业均存在为规避可能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结果而大量出口涉案产品的紧急情况,因此上述终裁裁定的反倾销措施将对本终裁公告发布于美国联邦公报之日前90日内报关的涉案产品追溯适用,并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予以追溯执行。
2016年3月24日,应American HFC Coalition及其部分会员和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hinists and Aerospace Workers于2016年3月3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6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6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1,1,1,2-四氟乙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2903.39.2020。据统计,2015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总额约为4620万美元,进口总量约为1.4万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