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侣日,欧盟委员会对我国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终裁自1月1g日起生效。
终裁税率
根据终裁内容,终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与最后一次披露中的税率一致,拟定我国电动自行车企业最终反倾销税率为10. 3%~ 70. 1%,最终反补贴税率为3. 9%~17.2%.合并税率为18.8%~ 79. 3%。终裁中还提到,合作企业的单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依据本次调查结果确定,其仅反映这些合作企业的情况。单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具有排他性,仅适用于终裁中列明的企业生产的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其他公司(包括上述企业的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不得适用该税率,只能适用普遍税率。
公告重点信息
根据终裁内容,适用单独税率的企业,在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时,必须向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出示带有公司负责人声明的符合欧委会标准的有效的商业发票,否则将适用普遍税率。
如果公司改变名称或者设立新的生产或销售实体,应当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适用单独税率的申请,该申请需要包含所有相关信息,特别是与更名或生产和销售实体变化相关的生产和内外销活动的变化。如果提交的申请符合要求,欧委会將会对终裁进行修订,以更新适用单独税率的企业名单。
反倾销调查初裁之后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将被最终征收,超过最终税率的部分将被退还。欧盟将停止对进口涉案产品的登记,并且对终裁前进口的涉案产品不追溯征税。
根据程序,企业可在欧盟公布终裁之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