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4-13 20:15谭锋何小敏
山西农经 2017年4期
关键词:汝城县护林员公益林

□谭锋 何小敏

(汝城县林业局湖南汝城424100)

汝城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谭锋 何小敏

(汝城县林业局湖南汝城424100)

简述了汝城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多方面剖析了当前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为今后在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中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参考。

生态公益林;现状;问题;对策;汝城县

汝城县位于湖南省东南部, 地处湘、粤、赣三省交界处,素有“鸡鸣三省,水注三江”之称,为湘、粤、赣三省分水岭,湘江流域耒水、赣江流域上犹江和珠江流域北江的源头,是“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通庄园”的典型山区县,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 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

1.1 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

1.1.1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模。汝城县生态公益林自2001年启动试点到2016年底为止,历经2004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2007年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多次调整及征用,现建设总规模达58 420.4hm2,其中:国家级公益林38 900.1hm2(其中国有6 513.7 hm2,集体32 386.4hm2);省级公益林19 520.3 hm2(其中国有10 943.9 hm2,集体8 576.4 hm2)。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占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0.21%。

1.1.2 生态公益林分布范围。汝城县生态公益林涉及全县14个乡镇、3个国有林场、187个村,主要分布在我县湘江、珠江、赣江支流两岸、主要交通干道和高速公路两旁、县城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区、生态脆弱区和其它重要生态区域。

1.1.3 生态公益林地类结构。按地类划分,全县生态公益林中,有林地51 018.1hm2,占87.33%;疏林地157.8hm2,占0.27%;灌木林地5 499.8hm2,占9.41%;未成林地1 744.7hm2,占2.99%。

1.1.4 生态公益林林种结构。按林种划分,全县生态公益林中,水源涵养林42 450.2hm2,占72.66%;水土保持林2 427.8hm2,占4.16%;护路林6 997.5hm2,占11.98%;环境保护林555.6hm2,占0.95%;风景林5 989.3hm2,占10.25%。

1.1.5 生态公益林区位结构。按生态区位划分,全县生态公益林中,江河两岸6 414.9hm2,占10.98%;水库周围1 656.2hm2,占2.83%;国家级森林公园4 982.6hm2,占8.53%;高速公路8 443.5hm2,占14.45%;县城周围369.2hm2,占0.63%;其它区位36 554.0hm2,占62.58%。

1.1.6 生态公益林树种结构。按优势树种划分,全县生态公益林中,杉类20 286.1hm2,占34.72%;松类10 568.7 hm2,占18.09%;阔叶树18 006.2hm2,占30.82%;灌木9 559.4hm2,占16.37%。

1.1.7 生态公益林龄组结构。按龄组划分,全县生态公益林中,幼龄林14 705.0hm2,占27.79%;中龄林16 118.6hm2,占30.46%;近熟林7 759.9hm2,占14.66%;成熟林11 160.3hm2,占21.09%;过熟林3 176.8hm2,占6.00%。

1.2 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

1.2.1 制定了管护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汝城县实际,相继制定了《汝城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汝城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汝城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汝城县生态公益林档案管理制度》、《汝城县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年度考核验收办法》、《汝城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考核制度》等制度,使汝城县生态公益林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2.2 完善了管护机制。生态公益林实行县指导监督、乡镇负责、村为主的管理机制。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县森林公安负责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宣传和监管、选聘和管理公益林护林员;村委会负责制订护林公约,建立护林员考勤制度,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护林员。并以汝政办[2013]140号文件加以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1.2.3 组建了管护队伍。汝城县成立了1个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14个乡镇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确定了专人从事生态公益林管理。聘请了315个护林员,并对护林员的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续聘、解聘和责任追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各乡镇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有效地促进了护林工作的落实。

1.2.4 签订了管护合同。为明确管护责任,县林业局与各乡镇、国有林场、县公山管理站签订了《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18份和《委托协议》18份,其中:县林业局与各乡镇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14份和《委托协议》14份;县林业局与国有林场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3份和《委托协议》3份;县林业局与县公山管理站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1份和《委托协议》1份。各乡镇与各村委会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187份。各乡镇与各护林员签订的《护林员管护协议》315份。林农向村委会写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承诺书》12 836份。

1.2.5 落实了管护责任。将全县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进行了层层分解,县分解到乡镇、乡镇分解到行政村、行政村分解到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全县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细化到了山头地块、落实到了具体的护林员。

1.2.6 控制了采伐活动。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区的木材采伐。在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范围内,只准实施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性采伐和过熟林的更新采伐,禁止了一切商业性的采伐。

1.2.7 建立了公益林数据库。2006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数据库,安排了专人进行管理,并每年组织人员对资源数据和权益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2 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综合协调能力差

汝城县现有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汝城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机构级别为股级,管理人员为兼职。由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面对广大林农,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各乡镇各村组齐心协力,共同管理,而现有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级别为股级,级别过低,无法有效单独组织级别为科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生态公益林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2.2 跟踪督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完成效果差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县政府目前还没有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纳入对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定期督查,因而乡镇人民政府在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中主动性不够,组织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核实和生态公益林纠纷调处力度不大,导致部分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未能核实到户和存在权属纠纷的生态公益林长期无法得到解决。

2.3 管理工作经费无配套,工作推动难度大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未配套有专门的管理工作经费,因而村组干部参与外业勘界调查、纠纷调解、基础数据核实等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性不高。

2.4 林改到户工作不彻底,林改成果利用度低

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户工作不彻底,一些应到户的林权发放到了村组集体,导致利用林改成果进行生态公益林分户的可靠性不高,增加了生态公益林的权益基础数据核实的工作量。

2.5 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资源破坏难杜绝

由于目前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待遇过低,月均仅两百多元,所以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履行巡山护林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导致部分生态公益林因缺乏持续巡逻而遭到破坏。

2.6 科学利用机制不完善,群众参与管理建设积极性低

现有生态公益林包含天然林和人工林,是按生态区域区划的。目前对生态公益林管控措施是禁止或限制采伐。而当前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仅为15-17元,与现有商品林中的人工用材林经营收益每亩200元相差较大。部分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强烈要求调出人工营造的生态公益林而经营商品林,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抵触情绪越来越大。

3 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对策

3.1 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级别,增强管理效能

建议将县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行政级别提升为副科级,选派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机构领导,统筹调度全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各乡镇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建设管理工作任务。

3.2 创新生态公益林督查机制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建议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并将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核实、护林员管理、管护合同签定、纠纷调处等具体建设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乡镇督查内容予以定期督查。

3.3 增加生态公益林工作经费预算,提供坚实保障

建议省财政将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与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一并下达,为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核实、资源数据调查、管护合同签定等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3.4 提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工资待遇,激发管护动力

建议将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天然商品林护林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合并为生态护林员,工资待遇提高到每月1 500元,并随着社会劳动工资的提高而提高,由省级以上财政进行预算,并纳入长效机制予以保障。

3.5 完善生态公益林资源利用机制,增加经营收益

建议创新生态公益林资源利用机制,发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不断地提高生态公益林经营收益。并根据天然林和人工林经营措施类型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管控措施:对天然林全面实行禁伐,以期产生最大生态效益;对人工林实行小面积轮伐,并建立严格的还林保证金制度,以期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基础上产生最大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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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04-0033-03

S759.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4.024

谭锋(1974-),男,湖南省汝城县人,工程师,主要从事营林、森林培育和森林保护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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